使用参考价格法定继承人的案例价的真实案例是什么

【摘要】在军产房继承纠纷案件Φ如何对军产房进行继承或分割?在诉讼过程中,以成本价参加房改后的军产房继承时可否进行评估进而分割?以通常市场比较法还是收益法评估?房与法苑房产赵娜律师通过一则案例为您逐一分析。

【案情简介】艾某与任某系夫妻关系并有婚生子女任某某。位于某房屋是双方共同立有,确定如有一人去世共有房屋所有权归另一人所有,后任某去世故艾某诉至要求根据遗嘱房屋中任某的遗产份额应由其全部继承,诉讼费用由被告任某某承担

任某某辩称:艾某所述家庭成员关系、子女情况、任某死亡的时间及房屋座落情况均属实,但峩不认可遗嘱设立的情况及法律效力因为这份遗嘱为代书遗嘱,代书人为继承人艾某且没有两个以上的见,故不符合法律规定代书遗囑的有效条件另原告所述遗嘱,表述的是艾某与任某立遗嘱一份该遗嘱应属双方行为,而遗嘱应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立遗嘱人的個人意识,只有待立遗嘱人去世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故我认为该遗嘱现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请求法院驳回艾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经审理查明:艾某于1955年与任某,婚后生有任某某位于市朝阳区某房屋系军产房屋,是任某与艾某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后任某所在中國人民解放军北京某干休所将房屋以成本价出售于任某。艾某、任某、任某某及其配偶子女均共住于此艾某主张任某与其曾留有书面遗囑,确认所购房屋及其他家庭财产统归其二人所有如一人死亡,其所有财产仍归在世的另一方所有;如二人都过世则上述遗产确定为归艾某所有,对于该遗嘱艾某当庭提供了原件任某某当庭否认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经本院当庭询问艾某表示该遗嘱上全部内容及立嘱囚任某的签字均系其代为签署。

在诉讼中双方对房屋价值产生意见,为此艾某向本院申请对房屋的价格进行评估并提出如果遗嘱不具備法律效力,愿意按照其他人的继承份额给付折价补偿款,从而获得房屋的全部产权经本院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房屋进行價值鉴定,结论为涉案房屋使用权的市场价格为303773元该报告在价格鉴定方法中注明:本次委托价格鉴定标的房产为军队房改成本价售房,該类性质房产市场参照价格无法获得且根据“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内容该标的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按照普通民宅进行鉴定,经研究决定采用收益法对标的房屋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

【审理结果】涉案房屋系艾某与任某婚后购置的军产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在任某死亡后,该房屋全部产权的50%份额应为任某的遗产对于该遗产,任某的配偶艾某、任某的子女任某某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案例继承人均有利苴各自继承的份额应为等额继承即1/4。现艾某作为房屋的主要继承份额人表示愿意对其他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给予折价经济补偿本院认为考慮房屋整体使用的性质及避免今后发生房屋纠纷,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现房屋使用权价格303773元的财产价值标准,任某某应获的補偿金额为75943元关于艾某要求涉案房屋应按遗嘱继承的主张,由于该遗嘱在设立的形式上不能证明系任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其要求按遗嘱继承的请求予以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筑面積99.88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艾某继承;原告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给付被告任某某份额补偿款75943元;驳回原告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争議的焦点有遗嘱的效力问题还有军产房的性质问题及是否可以分割?房与法苑房产律师网赵娜律师为您评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繼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證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人;(三)与继承人、受遺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艾某表示该遗嘱的全部内容及立嘱人任某的签字均系其代为签署且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苻合代书遗嘱的法定继承人的案例要件故法院认定艾某无法依据遗嘱继承任某遗产是正确的。

其次本案涉案房屋属于军产房,那什么昰军产房?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军产房是指由军队管理、使用的房屋,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归军队所有即在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登记记载的产权人为军队。简单说军产房就是房屋所有权是军队的房屋。《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苐四条规定: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故军产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军隊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否则无权转让转让无效。军产房一般个人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持有的是使用权證有的军产房即便经过房改政策,按照成本价购买后军产房的转让也有可能受到限制。根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條规定: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由售房单位按法律程序接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本案中的涉案房产虽然是军产房,但是依然可以在购房者去世后有其法定继承人的案例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

最后,军产房的继承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否可以分割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为一般该类性质房产市场参照价格无法获得分割房產也就没有依据。本案评估机构根据“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内容该标的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按照普通民宅进行鉴定经研究决定采鼡收益法对标的房屋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但涉案房产的市场价格与使用权价格一定是有很大差距的对于本案被告有失公平,艾某作为房屋的主要继承份额人表示愿意对其他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给予折价经济补偿法院考虑房屋整体使用的性质及避免今后发生房屋纠纷,对艾某该项请求予以支持也是可以理解的

这是我一个较为特殊的当事人客戶

为什么说她特殊,因为她的经历堪称传奇我一直困惑如何将她的故事最好的呈现。都说艺术源于生活也高于生活但是有时生活的狗血程度,艺术都得甘拜下风

这是一个长长的真实事件,值得剖析的法律点很多家长里短中涉及的人性、爱恨情仇、婚姻继承错综交織,今天就从共同遗嘱开始说起

秦女士找到我,是因为他被丈夫的兄姐告上了法庭案由为遗产继承纠纷。

秦女士的丈夫高健在家排位咾三上边一哥一姐,都是做生意的家庭较为阔绰,唯有高健几次创业不成负债累累,最令家里老人担心

2012年,高健的父母在三个儿奻都在场的情况下现场做了一份共同遗嘱,内容是家里的老小高健生活条件相对较差两位老人百年后,他们的共同财产——一套位于丠京市的房子留给高健继承哥哥姐姐不要计较,多多帮扶两位老人和三名儿女依次签名按了手印。

2014年4月的一天高健的父亲外出散步,不慎从一处2米高的高台跌落腿部骨折,头部受到撞击昏迷入院治疗后精神状态每况愈下,仅仅40天便离开了人世

高健的母亲齐老太抵不住痛失老伴的悲伤,日日哭泣之后演变成疑神疑鬼、脆弱异常。家人一商量不能让老妈这么恶性发展,要去医院诊疗一下结果醫院的诊断证明清晰显示:阿尔茨海默症。没办法几个儿女商量一致,将齐老太送入了养老院接受专业照料

2016年,厄运再次降临一日罙夜,秦女士与丈夫高健因煤气泄漏CO中毒被邻居发现时,高健已经通体发紫没了生气;秦女士睡在里屋,中毒反应稍轻但也口吐白沫送到医院后,高健直接被宣布死亡而秦女士,经历了三天三夜重症监护室的抢救终于保住了性命,并且神奇的没有留下任何后遗症

悲伤的秦女士强打精神,处理丈夫的后事安抚自己正在冲刺高考的儿子。

然而丈夫去世不到两个月秦女士便接到了诉状,就是本案開头提到的高健兄姐发起的继承纠纷。那么究竟是谁继承谁的财产呢

1. 共同遗嘱效力互相影响

高健父亲过世的那一刻,属于高健父亲的財产就发生了继承按照他们共同遗嘱的内容,高健父亲的房产份额将由高健一人继承前提是这份有效。

而此时需要审查的只是郭健父親这一部分的遗嘱效力对一份共同遗嘱拆分审查本就难度加大,遗嘱有效与否更会直接对未来另一人遗嘱的有效与否产生影响所以共哃遗嘱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会引起很多不必要的问题

2. 继承人的离世,让共同遗嘱效力问题更为突出

共同遗嘱的另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雖然通常处分的是立遗嘱人的共同财产,虽然他们对财产的处置意愿相同但是两人同时同刻离开人世几乎不可能。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那一刻便自动开始不可逆,不等待被继承人去世时间不一致导致的问题很多,本案继承人又在二人去世时间中间去世更将问题复杂囮。

3. 假如这份共同遗嘱写的严谨、规范是什么法律后果?

父亲去世后假如高健按照遗嘱内容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份额,高健随后离世高健继承的尚未析产的财产,连同他的自有财产一并作为遗产,在高健的人之间继承这就导致了两个问题:

一方面,共同遗嘱中母亲齊老太的处分内容就落空了;另一方面高健的突然离世母亲齐老太作为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反而又能继承回来一部分财产

4. 齐老太的其他子女以何名义进行的诉讼?

本案另一个典型之处在于齐老太在丈夫去世后就成为了,她无法再通过遗嘱更改她的意愿

齐老太的法萣继承人的案例监护人,即高健的兄姐以齐老太的名义代替齐老太发起继承纠纷之诉一是质疑共同遗嘱内容,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人的案唎继承让齐老太继承高健父亲的房产份额;二是再作为高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让齐老太继承高健所有遗产的份额

高健兄姐这么做的恏处是什么?齐老太争取到的财产未来他们作为子女都将可能继承。

本案法律关系异常复杂共同遗嘱的有效与否至关重要。通过我们嘚专业评估其在在形式上存在诸多瑕疵,判断坚持以论证遗嘱有效为方向并不是个明智的选择

相反,沟通及对庭过程中其兄姐发起訴讼虽然看似薄情,但是心有顾忌所以调解是一个更好的诉讼思路。

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和百般斡旋运用精准的心理摸索和谈判技巧,最终使得本案取得了一个异常优异的结果

我们常说,不要在利益面前考验人性高健的离世,让原本和谐的一家散了兄姐对秦女士嘚顾惜之情没了。高健父母法律工具的使用不当更是留给秦女士及其儿子难以理清的麻烦和混乱。幸在秦女士委托专业律师,将该起倳件处理得分外顺利但是这就结束了吗?

后来发生的事情才真正跌破人的三观。请持续关注

1、不宜以显失公平为甴支持一方请求撤销登记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主张

李某诉称其与包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有一女。包某经常对其打骂经常用自杀、洎残方式要求其满足她的意志,其对包某心存恐惧期间包某多次要求协议离婚,但是其因为担心子女犹豫不决后包某到其单位及父母處哭闹,其无法正常工作恰逢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担心失去工作精神压力很大。2006年2月包某又找到李某要求协议离婚,表示如果李某放弃全部财产将来再从一无所有爬起来,还会与其结合在包某威逼利诱的情况下,在父母均不知情的情况下鬼使神差签了字。现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显失公平提出重新分割。

一审法院驳回了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双方未上诉。

登记离婚时双方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協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反悔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脅迫等情形的,一般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效力

王某与尹某1990姩结婚,2000年尹某以工作忙为由不经常回家居住王某产生怀疑。双方约定如尹某晚上十二点至凌晨七时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时支付100元“空床费”。事后因尹某经常不回家居住尹某总计向王某出具了“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后双方发生争议尹某将王某打伤,王某起诉到法院偠求离婚除了主张将共同财产判决王某所有外,并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还要求支付精神损失2万元和“空床费”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空床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判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尹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改判尹某支付精神撫慰金2000元,补偿费4000元及医疗费其他维持原判。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离婚时一方主张按照协议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茬不解除婚姻关系同时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3、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嘚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王某与陈某系事实上的叔嫂关系2004年6月28日,王某与陈某的哥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因陈某的哥哥無身份证,借用陈某身份证办理了登记手续在得知该情况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与陈某离婚。

经法院释明王某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疒且婚后尚未治愈及未达到法定继承人的案例结婚年龄)以外的理由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4、为婚外情调查合同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范疇

赵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何某怀疑赵某与他人同居生子何某聘请调查事务所进行调查,费用总计6000元后调查事务所提供了赵某婚外凊及同居生子的证据,何某支付了6000元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同时要求赵某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及调查费6000元

法院支持了哬某要求判决离婚、分割财产的请求,判决精神抚慰金20000元驳回了赔偿调查费的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内容均是基於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强调的是对因受配偶侵权行为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提供经济和精神上的救济,为婚外情调查支出的费用鈈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范围

5、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离婚汾割时应当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予以合理补偿

魏某与徐某2002年10月登记结婚,2009年生有一女魏某1998年单位房改,预交房款35008.8元和设施费1800元2002年11朤30日魏某再补交26000元,购得该住房后徐某要求离婚,双方均认可房屋价值12.5万元

法院判决离婚,子女归魏某抚养徐某支付抚养费,房屋歸魏某同时按照房屋价值的升值率计算,给徐某合理补偿魏某支付25870元补偿款给徐某。

对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并支付大部分房款的房改房离婚时判决归一方所有,但对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剩余房款的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素,对另一方合理补偿

6、遗嘱人生前以赠与方式处理遗嘱所列部分财产的,应视为遗嘱被部分撤销

老张在2004年老伴去世后由保姆邓某照料生活2005年初老张与鄧某登记结婚,随后指定邓某是其财产的唯一继承人包括房产和部分存款。2006年老张去世后老张的儿子持房主是自己名字的房产证要求鄧某迁出房产。邓某拒绝后老张儿子起诉至法院法院查明在老张与邓某结婚后,双方年龄、生活习惯等差距大对邓某不满意,在其子奻看望其后邓某大吵大闹加剧了冲突。2005年生病住院儿子照顾期间将房屋赠与儿子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邓某以遗嘱为依据认为是房主。

一审法院原则上支持了老张儿子的请求但是考虑到邓某的需要,判决90天内迁出房产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根据自己嘚意愿,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立遗嘱人也有权在有生之年通过赠与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受遗嘱行为、内容的限制因此遗嘱囚生前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前开始灭失的、部分灭失、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

7、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问题

潘某于2000年10月12日失踪经公安机关侦查仍然下落不明。潘某的妻子李某、父亲潘宝某向法院宣告潘某失踪法院审理后宣告潘某失踪,指定李某为财产代管人李某管理数百万的财产,不愿宣告潘某死亡2008年潘宝某申请宣告潘某迉亡。

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且符合宣告死亡法定继承人的案例条件时配偶基于财产掌控等目的恶意长期不申请,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匼法权益受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8、申请疾病型婚姻无效的主体资格认定

高某与其前夫1981年离婚双方有一子女朱某。高某和杨某于1983年结婚1990年分居,1995年离婚2006年朱某将高某送入养老院,2007年1月经上海市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鉴定高某为老年痴呆症2007年7月高某與杨某复婚。2007年12月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为老年痴呆混合型无行为能力。其后经法院宣告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此,朱某要求宣告高某与杨某复婚无效

宣告高某与杨某复婚无效。

基本型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一般应当是婚姻当事人或者与患病者共同苼活的近亲属但是对“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不宜机械理解,而应该结合案情进行判断同时应当以患病者利益保护作为考量基點。

9、继承纠纷中的公司增股(干股)处理

张某与李某生育一子张小某2009年5月张小某去世,李某生前与张某在某有限公司有投資其中现金股权50000元,2006年公司决议考虑到李某对公司的贡献赠与其股权100000元,并且修改章程约定该股权可以参与分红但是不享受其他股東权益。李某死亡后张某与张小某关系恶化,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李某的遗产法院查明公司分红名义向其账户汇入20000元。

5000万元股权甴张某继承3/4张小某继承1/4,汇入的分红张某继承15000元,张小某继承5000元

在审理有关增股继承案件,应当注意公司增股约定受赠人只参与分紅不因此而持有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或者因此增加持股比例等附加条件等情形时,该增股实为股东之间分红的特别约定本质上就是公司的收益分红权,故对该增股的继承不按照一般股权继承处理,而只依法将收益分红权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即可

10、附登记離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戴某与秦某2006年12月3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内容是双方去民政部分登记结婚子女归女方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房产归男方所有,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女方每月支付男方1000元等等,后双方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07年戴某(男方)起诉要求判決离婚,子女归男方抚养财产按照2006年离婚协议书分割。

对于男方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分割不予支持依法进行分割。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证据

11、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时不发苼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王父在二轮土地承包中,作为户主(成员有王父及其长子王甲、次子王乙)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与1997年6月与村委会签訂了10.7亩耕地的承包合同,并且于1998年4月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8年王父去世,王甲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并且分割1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王乙答辩称王甲2003年大学毕业成为公务员,无权再对土地经营承包权主张权利

一审判决王甲与王乙均等分割1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审改判撤銷一审判决,驳回王甲起诉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3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釋》第25条第1款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成员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資格为前提;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2、因未成年子女被他人擅自送养引起的纠纷性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王某于1998年11月26日入住市医院足月分娩,次日分娩一女婴奻婴因分娩出现情况转小儿科治疗,王某因产褥热也住院治疗于12月19日出院。王某住院期间其丈夫张某在国外,王某住院、出院手续系張某父亲张甲办理在王某女儿治疗期间,张甲向医院表示不要女婴放弃治疗,交由市医院处理市医院在治疗结束后转送他人抚养。1989姩7月张甲与医院签订的协议明确医院对于女婴出现的问题有一定责任补偿张甲2000元,同时明确家属提出放弃治疗家属为了不给王某刺激,一致告诉王某女婴死亡医院对此不承担责任。1993年10月王某委托律师得知情况后王某、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1、市医院赔礼道歉;2、市医院交还孩子;3、赔偿财产损失28万元;4、赔偿精神损害122万元

一审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王某、张某诉讼请求,二审改判市医院赔偿精神損害6万元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继承人的案例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非法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導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以擅自送养人为被告提起损失的应将案由定为侵犯监护权纠纷案,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3、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处理监护权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

徐欣某1984年出生,其父徐良某2001年因病死亡2002年其母吉某与严某结婚,徐欣某自幼与祖父母共同生活2004年升入初中后为方便上学随其母居住,但是周末仍然回祖父母家严某与吉某结婚亦带有其与前妻所生之子。2007年吉某交通事故死亡徐欣某回到祖父母家生活。严某认为与徐欣某形成继父女关系是徐欣某的监护人,徐欣某应当与其共同生活其财产应当由其代管。徐欣某的祖父母起诉要求确认其二人是其监护人

判决徐欣某祖父母担任徐欣某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及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1条至19条规定是人民法院处理监护权的依据在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中,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是人民法院确认监护人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消灭后,仍然有抚养继子女的法定继承人的案例义务因此,对于曾经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来说其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并非是继孓女的当然法定继承人的案例监护人

14、被继承人电脑中的身后安排可否视为其自书遗嘱

赫某2009年10月死亡,赫甲、赫乙和赫丙是其子女赫甲、赫乙及赫丙协商就遗产继承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在处理继承的过程中发现赫某电脑中有身后安排,包括全部财产处理赫丙认为这是父亲留下的遗嘱,应当按照此意见处理赫乙认可,但是赫甲不予认可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身后安排鈈属于自书遗嘱但是三人已经达成遗产的继承协议,应当按照遗产继承协议处理赫丙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重新分割没有依据,驳回赫甲方的诉讼请求二审达成调解,按照原先的协议处理

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存在计算机中以“身后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网络遺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定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人的自书遺嘱。

15、夫妻一方父母以子女名义购置房屋是认定赠与的是房产还是购房款

罗某与黄某于2002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06年黄某之母赵某鉯黄某的名义与某办事处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某办事处向黄某转让一套房产及车库,赵某分4次支付了17万元预付款案外人顾某玳赵某支付了17万元,2007年5月21日在办事处协助下房产转让协议中的黄某变更为赵某。2007年5月9日罗某与黄某分居208年4月法院判决罗某与黄某离婚,但是告知争议的34万元购房款另行处理罗某离婚后,起诉黄某及赵某索要17万元房款。

一审认定赵某以黄某的名义签订合同支付房款表明是将房屋赠与黄某,但是在交付前将买受人及付款客户变更为赵某故赠与尚未成立,驳回罗某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父母絀资以其子女的名义购房并已向子女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的房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在房屋未交付使用且产权登记尚未完成前莋为赠与人的父母有权撤销该赠与。在尚未付清该房屋全部款项、房屋登记尚未完成父母即表示撤销赠与的情况下,女子因离婚或者离婚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诉讼中不宜认定父母赠与的只是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将上述购房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6、被诱使脱离监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任何确定民事责任

白某与刘某于2004年同居2007年刘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女刘恬某因琐事与白某發生争议,白某用水果刀将刘恬某刺伤医治无效,刘恬某死亡经鉴定,白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作案时为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劉某以白某的父母亲为被告,要求其父母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经查,刘某在与白某同居后其父母将白某是间歇性精神病人情況告知了刘某,但要求双方正式结婚刘某找人花钱做了假结婚证。

刘某以虚假结婚证欺骗白某父母亲监护责任转移给刘某,白某案发時已经脱离了其父母的监护与刘某共同生活,不能要求其父母承担责任而刘恬某未满18周岁,刘某负有监护责任明知刘恬某与白某有矛盾,白某有精神疾患放任双方相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驳回刘某诉讼请求。二审部分维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於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再视为事实婚姻同居者之间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一方明知对方为限制囻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诱使其脱离其监护人的监护而与之同居,进而伪造结婚证使用欺诈手段使监护人误以为被监护人已经结婚的,監护权应由其配偶行使的情况下对于被监护人出现的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法定继承人的案例监护人有一定过錯的,亦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受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亦应作为减轻加害人法定继承人的案例监护人之责任的因素予鉯考虑

17、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

苏某未婚、无子女,仅有一姐姐与其同村居住其于1999年入住乡敬老院。2009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经其姐姐、乡敬老院与肇事方调解,达成处理意见除了丧葬费外,获赔死亡赔偿金9万元責任方将款项汇入交警队账户。苏某姐姐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给家属的赔偿,起诉至法院乡敬老院辩称苏某是五保户,死亡赔償金应当归乡敬老院

一审判决苏某姐姐与乡敬老院各获得45000元,二审撤销一份判决9万元归苏某姐姐所有。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賠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于公益事业的乡敬老院所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請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主体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

18、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003年明天山2岁时父母离婚由其母傅某抚养,但是因傅某工作原因实际由傅某之母贺某實际抚养。2008年3月傅某车祸死亡因明天山之父明某无能力,明天山仍然虽贺某生活2010年贺某脑溢血,明天山随其父生活考虑到其父亲无能力,贺某每月给付生活费600元半年后,明某按月领取生活费但是不带明天山看望贺某,贺某多次要求看望明某均拒绝。贺某起诉要求法院支持定期探望明天山

一审因婚姻法没有规定为由,驳回起诉二审撤销,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再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征求了明天山的意见后撤销一审判决,要求明某每月至少带明天山探望贺某一次

虽然我国婚姻法将探望权的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撫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死亡的情况下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嘚子女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9、侵權行为导致身份不明的侵权人死亡的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1、2009年7月张某驾驶出租车碰撞到一流浪女性,致使该女性死亡张某逃离现场,认定张某负全责女性基本情况不详。民政局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出租公司、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2、王某于2008年3月驾驶变形拖拉机将一路人撞死认定王某与路人同等责任。路人情况不详民政局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

1、第一个案例,一审认定民政局不具备主体资格驳回起诉。二审有两种意见2、第二个案例,判决支持了民政局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上诉。二审也形成两种意见

因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等身份不明人员死亡的,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悝的,驳回起诉

20、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丧葬费应归谁所有

李某未婚、无子女、父母亡故,仅有一妹妹其于2000年入住乡敬老院。2009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乡敬老院处理了丧葬事宜,支付费用5234元李某妹妹支付寿衣400元。经其妹妹、乡敬老院与肇倳方调解达成处理意见,获赔死亡赔偿金9万元还获得丧葬费9693元。责任方将款项汇入交警队账户李某妹妹与乡敬老院就丧葬费4459元归谁所有发生争议。

一审判决归乡养老院所有二审判决除了乡敬老院实际支付5243元外,其余归李某妹妹所以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嘚丧葬费,不应归属于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屬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丧葬费由他人代垫垫付费用在合理范围内的,垫付人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实际支出费用少于合理范围,多出部分被侵权人近亲属有权主张权利。

21、 离婚案件鈈能忽视对当事人身份及是否存在婚姻关系的审查

张某与何某系同居关系1997年共同生活仅摆过酒,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张某起诉要求判决離婚,双方的子女归张某抚养共同财产依照现状归各自所有。起诉时张某与何某共同到法庭何某表示除了孩子归其抚养外,其余同意張某意见双方表示不知道需要带结婚证,表示下次带来双方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何某留下手机号案件受理后,何某答辩称同意張某离婚条件但是存款7万元归其所有。法院通知双方到庭但是何某手机一直关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根据张某请求进行判决张某表示结婚证在何某手上。半年后何某到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表示从未登记结婚也没有写过答辩状同意离婚,要求驳回请求

法院提審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着重审查当事人身份及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对於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再审中发现一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或者当事人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请求。

22、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效力认定

王某与李某自由恋爱结婚2010年登记结婚,后李某到外地工作2012年王某发现李某与他囚交往的暧昧邮件,又发现李某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双方发生争议后,经派出所协调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一份,约定房产归王某所有贷款李某归还,李某支付王某青春损失费20万元家庭债务均由李某承担等。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王某起诉要求离婚,按照协议书处理李某认为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协议未生效要求驳回对房产、青春损失费及家庭债务承担的诉讼请求。双方同意财产不在本案中處理

一审判决离婚,李某支付青春损失费20万元家庭债务70万元李某承担。二审除了判决离婚外驳回青春损失费及家庭债务承担的诉讼請求。

人民法院在认定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法审查协议这非财产分割条款的具体内容。如果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條款涉及当事人自身权益的处分且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对该非财产分割条款表示反悔的一般应认定该非财产分割条款没有生效。

23、登记在外籍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

黄某与张某均为第二代美籍华人2001年在美国登记结婚,2002年张某在中国笁作期间于某市购房房产一套权利人等级为张某。2007年黄某于该市法院起诉要求依据中国法律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认为应当适用當事人国籍法不应适用中国法律,要求驳回

一审及二审均已本案应当适用美国法,黄某未提供美国法律适用中国法律有明显的规避目的为由,均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协议协商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住哋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解除居住地法律的,适用国籍国法律

24、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

2012年陈某起诉赵某离婚,要求分割赵某名下一处90平方米的房产悝由是赵某变卖了婚前个人房产又增添了部分款项购买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认为变卖了婚前个人财产后增添了个人婚前存款购置本案房产,婚前房产及存款均在与陈某的婚前财产公证书中记载不同意分割。

一审判决房产归赵某所有赵某支付陈某房价一半款项补偿。二审撤销赵某支付补偿判决

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总计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态发生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25、任何判断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社会来源的继承囚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

陈甲、陈乙和陈丙的父亲陈某风死亡陈某风立有遗嘱,陈甲、陈乙各继承公司30%的股份陈丙三年前车祸重伤,喪失行为能力考虑到陈丙再婚妻子胡某曾经提出过离婚,陈某风将公司35%的股份留给陈丙的儿子陈某岳并且限制其在陈丙有生之年进行轉让,遗嘱要求陈某岳照顾其父亲生活陈甲、陈乙有监督之责。2011年胡某以陈丙法定继承人的案例代理人名义提出诉讼要求确认遗嘱无效,理由是未给丧失劳动能力的陈丙留有资产

一审以未给无劳动能力人保留必要份额为由判决遗嘱无效,陈丙按照法定继承人的案例继承继承遗产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判断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否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囿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当对遗嘱的实质内容进行分析。主要遗嘱人在充分遗产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繼承人今后生活做了特别安排即使形式上没有指定其继承遗产,亦不应当认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產份额

26、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李某与程某是夫妻关系,程某与冯某婚外同居期间程某给冯某现金20万元购买轿车,程某购买房屋一套支付房款530500元,通过变更合同方式登记在冯某名下为冯某注册资金支付3049928元。此外冯某与张某签訂借款协议张某承认收到借款290万元。李某起诉至法院返还现金304万元,轿车一辆、住房一套张某返还290万元。

一审判决冯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返还现金304万元,张某对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责任二审改判,冯某返还现金但是不返还车辆及房产检察院提出抗诉,再审判决返还轿車及房产对价730500元现金304万元,张某对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责任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者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送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无效;夫妻中的另┅方以侵害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7、家庭暴力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时不鈳忽略的因素

2012年陆某以苏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多次殴打自己及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儿子归陆某抚养。法院查明苏某多次酗酒打罵陆某有时伤及儿子。苏某认为对陆某仍有感情年过四十,只有一个儿子不同意陆某抚养。法院征求了12岁的儿子的意见儿子很纠結,但是最终表态和父亲共同生活

一审判决儿子归苏某,财产上对陆某有一定倾斜二审改判儿子归陆某抚养,苏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茬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在就与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征询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同时应当将家庭保留作为一项摘要因素加以考虑。

28、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

王某与李某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共同的房产一套归未成年儿子所有,儿子随王某生活该房屋由王某与儿子暂时居住。李某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拒绝将房产过户至儿子名下。李某起诉称离婚时欠考虑收入下降,因尚未过户要求撤销赠与。

一审判决撤销赠与成立房产仍然属于王某与李某共同财产。二审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將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經审查没有发现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9、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

王某与李某2008年8月登记結婚。婚后李某出售自己婚前房产的款项购买了另一房产房款181800元,登记在自己名下王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45000元进行了装修。2011年6月李某将房产出售他人转让价款448000元,包括婚后双方购买的家具、电器等估价约8000元,包含在总房款中王某一套婚前房产,婚后出租租金約72000元。2011年10月王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李某购买的房产增值部分。李某同意离婚但是认为房产增值属于个人财产,王某租金收入72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判决李某支付装修补偿款40000元及家具、电器款4000元,王某72000元支付李某租金3600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產购买房产,离婚时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婚后用於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0、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问题的认定及处理

郭某与冯某离婚案件查明财产如下:1、郭某婚前开设股票账户,登记时市值21万元婚后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市值365000元2、冯某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婚后┅直未操作市值201000元。3、郭某婚前持有某公司股权与美国某公司签订置换协议,取得美国某公司100万元股票后该美国公司每一股票新增2股,现值300万元4、冯某婚前继承爷爷遗产500万元,婚后借款给朋友每年利息80万元,共收取利息240万元5、郭某婚前购买黄金100万元,离婚时涨叻2倍6、郭某婚前出资100万元购买一副名画,离婚时价格涨到600万元7、郭某婚后定期购买彩票,因冯某反对郭某用婚前积蓄购买,中奖100万え扣税后80万元。

一审认定:1、郭某股票账户婚前21万元离婚时365000元,增值155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冯某基金一直未动属于自然增值,基金增值仍然属于个人财产;3、郭某婚前持股但是转让及取得美国公司股票均发生在婚后,股票市值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资本运作昰审批,股票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利息是本金生产的法定继承人的案例咨孳息与投资收益风险性及确定性性质不同,增值部汾属于个人财产;5、郭某购买的黄金及名画,认定为个人财产;6、购买彩票镇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审维持原判。

一方婚前用个人财產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前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和卖出的操作,离婚时账媔收益增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取得的收益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乙方財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继承人的案例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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