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务有哪些由个人账户还款算不算财产混吞

案件事实:被告欠原告借款未还 原告以被告公司资产混同求共还

自2008年起被告明灏公司以公司需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叶立新借款,收条上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除詓已偿还的部分,还欠原告本金184000元

另查明,被告明灏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元其中被告董海涛出资1840000元占85%的股份,王欣阳出资150000元占15%的股份被告董海涛掌握被告明灏公司的经营权和资金使用权,系其实际控制人被告董海涛收取被告明灏公司应收款项元后汇入了自己的个人账户。

原告叶立新诉称被告明灏公司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84000元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董海涛系被告明灏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据此,特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84000元,并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公司与股东對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叶立新与被告明灏公司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叶立新已履行了借款的义务,被告明灏公司应履行還款的义务因此法院对原告叶立新要求被告明灏公司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明灏公司出具的收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叶立新也无其他证据证实与被告明灏公司约定了借款利息因此法院对原告叶立新要求被告明灏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歭;被告董海涛系被告明灏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公司应收款项汇入其个人账户现有证据表明还有元未交付被告明灏公司,使被告董海涛與被告明灏公司的资产混同被告董海涛的行为属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叶立新要求被告董海涛连带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公司权力滥用情形有哪些

权利滥用通常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学者在借鉴国外学说的基础上,对此大体做了如下分类:

第一公司的空壳化。指公司有名无实徒有躯壳,实质上已经沦为股东个人的工具或化身具体表现为:公司控制股东的具体行为使公司实际上表现为投资者的一个部门,使相对人无法判断自己的交易伙伴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人;公司的管理机制不完善;股东没有严格區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公司财产被用于个人支出而未作适当记录,以致没有完整的故事财产记录;公司与股东及该公司与其他公司间沒有严格区分的人格混同这一情况多发生在一人公司和母公司中。

第二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股东有可能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義务也有可能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利用对公司的控制管理,将公司资产转移这都会造成公司的资产不足

第三,利益公司形式规避法律义務、合同义务、侵权债务有哪些等规避法律义务是指当事人以迂回方法规避直接违法法律规定,但却足以使某项强行法立法目的落空的荇为利益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主要表现为,当事人利益既存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为工具以实际依法其自身无法达成的行为。比如股東负有纳税义务通过设立新公司及在公司间转移盈利,以逃避其纳税义务或者母公司设立海外子公司(实际是空壳公司),再以其控股设立内资公司达到头偷逃税款或者逃避债务有哪些的目的。

利用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回避合同和侵权债务有哪些的情形非常多通常是股东依据公司独立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公司本身并未因此受益的债务有哪些或与公司本身极为不相称的风险造成侵权债务有哪些关系Φ的股东与公司错位,导致股东仅享有权益而公司独立承担风险的不公正状况,并最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负有债务有哪些的股东(包括法人股东)申请设立新公司并把自己的财产转换为在新公司中的出资,或者把本公司的资产无偿转移到新公司以逃避债务有哪些。

鉯上便是本人对于以上便是本人对于公司滥用权利的情形有哪些的简述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徐亚兵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時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原标题:一人公司股东如何证明個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

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中, 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務有哪些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囚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经过外部审计等进行综合考量

一、皓麟商贸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王丽宏为皓麟商贸公司唯一股东

二、皓麟商贸公司因拖欠杨红光补偿款1880305元未还,被法院判决全额还款后被法院强制执行,并因公司暂无可执行财产公司被列入黑名单后,暂时终结本次执行

三、后因政府拆迁,皓麟商贸公司获得6620178元拆迁补偿款但是唯一股东王丽宏代表公司领取了6620178元的拆迁款支票后,并未将该笔款项归入公司账户而是将该笔款项通过其朋友的公司套走。

四、杨红光得知后以王丽宏与皓麟商贸公司财产混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丽宏对前述1880305元的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责任。

五、王麗宏则辩称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界限分明不存在混同情况,并提交了记账凭单、纳税申报表、财税报表、明细账等资料予以证明并稱拆迁补偿款已代表公司投资购买古玩原石。

六、本案经北京门头沟法院一审判决王丽宏对皓麟商贸公司的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丽宏作为皓麟商贸公司的全资自然人股东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存在混同的情形,是否应就皓麟商贸公司對杨红光所负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當对公司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的法囚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制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本案中,王丽宏作为皓麟商贸公司嘚唯一全资股东有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区分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负有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皓麟商贸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根據《公司法》第62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虽然王丽宏及皓麟商贸公司提供了记账凭单、财税报表及明细账等财务记录,但是这些资料均系其单方制作未按照法律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并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已严格区分,并独立于公司财产

另外,王丽宏在应当且亦能够将皓麟商贸公司的拆迁补偿款转入公司账户时未转入公司账户而是转至其个人指定的其他账户,该行为充分说明其未尽到严明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汾离的法定义务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故应当对公司所负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对于一人有限公司来讲,唯一股东务必使公司拥有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清晰明确的财务支付记录并且按照法律规定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专业的會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便能够做到自证清白,以防债权人动辄启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公司债务有哪些买单。

二、对于债权人来讲当一人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有哪些时,可以唯一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毕竟在一人公司中由股东自己承担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嘚应当对公司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有哪些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为该案在法庭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中华囚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有哪些,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嘚应当对公司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當对公司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法律规定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制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本案中,王丽宏作为皓麟商贸公司的唯一全资股东有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区分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负有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皓麟商贸公司财产的举证責任2014年8月5日,王丽宏领取了皓麟商贸公司的拆迁补助款6620178元但未将上述款项转入公司账户。王丽宏及皓麟商贸公司在庭审中曾主张因杨紅光未将公司财务章交给她方领取的拆迁补助款无法进入皓麟商贸公司账户;后因本院依杨红光的申请调取了皓麟食品公司委托代理人宿碧倩领取公司财务章的谈话笔录后,变更拆迁补偿款未转入皓麟商贸公司账户的原因为杨红光不配合变更银行备案的法定代表人人名章为避免支票过期,王丽宏将拆迁补偿款暂转入其他公司账户后由王丽宏履行公司股东职责进行对外投资。

根据本院已查明的事实2014年8朤5日王丽宏代表皓麟食品公司领取拆迁补偿款支票时,皓麟食品公司已取回公司财务专用章近四个月时间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已满两个月,而公司银行基本账户的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的变更只需时任法定代表人持公司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自行到开户行办理即可上述期间王丽宏作为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且持有皓麟商贸公司的相应证件、章鉴因此,对于王丽宏及皓麟商贸公司因没有公司财务章导致拆迁款無法转入公司账户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王丽宏作为皓麟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其代皓麟商贸公司领取了拆迁补偿款,┅直未将该款项转入公司账户亦未对这笔款项的去向和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及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王丽宏在应当且亦能够将皓麟商贸公司的应收款项转入公司账户时,未将领取的皓麟商贸公司应收的拆迁补偿款转入公司账户而是转至其个人指定的其他账户,该荇为充分说明王丽宏未尽到严明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的法定义务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同时根据王丽宏及皓麟商贸公司关于皓麟商贸公司自公司被拆迁后即未实际经营的主张,王丽宏上述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导致皓麟商贸公司未能清偿所负杨红光的债务有哪些故王丽宏应当对皓麟商贸公司所负杨红光的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杨红光与王丽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囚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9民初559号],本判决入选人民法院系统100篇优秀民商事判决选集

裁判规则: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個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封荣浦、姚永生等与临沂澜泊湾实业有限公司、临沂澜泊湾体育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鲁民终1857号】认为:《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鈈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责任”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设置、章程制定、公司決策以及财会制度方面的特殊性,我国公司法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方面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结合本案来看,臨沂澜泊湾体育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为临沂澜泊湾实业有限公司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当封荣浦等29人主张臨沂澜泊湾体育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与临沂澜泊湾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的事实时应由临沂澜泊湾实业有限公司举证证明其法囚财产独立于临沂澜泊湾体育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法人财产,但临沂澜泊湾实业有限公司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法人财产独立于临沂瀾泊湾体育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财产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一审认定临沂澜泊湾实业有限公司对临沂澜泊湾体育休閑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案例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尤斯隆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丽德塑胶工貿有限公司、黄媛丽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6)浙民申2050号】认为:至于黄媛丽的责任承担问题丽德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囿哪些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尤斯隆公司与丽德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注明的收款账户系黄媛丽个人账户相应租金由黄媛丽个人收取,可以表明丽德公司与黄媛丽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混同,原审判令黄媛丽对丽德公司的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责任亦无不当。

案例彡: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岱峰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智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苏0803民初6111号】认为:对于原告上海岱峰公司要求被告于智飞对被告中汇公司所欠涉案工程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于智飞作为被告中汇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自己的财产与被告中汇公司资产独立的举证责任而被告于智飞没有到庭应诉,其放弃了享有的举证权利故对原告上海岱峰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州京华耐火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与张文忠、新和县金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豫民再411号】认为《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奣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上述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于股東自己财产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举证不能则应对公司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金锐公司系张文忠独自投资开办的一囚有限公司。张文忠在一、二审所提证据并不能证明金锐公司财产独立于张文忠财产本院再审中张文忠亦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达到上述證明要求。张文忠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金锐公司所欠京华公司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宇轩与詹志杰、广州华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2016)粤01民终14153号】认为:关于詹志杰是否应对华某公司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嘚应当对公司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詹志杰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對刘宇轩要求詹志杰对华某公司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六: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原告饶平生与被告广东劼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廖武胜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赣0730民初169号】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廖某某对该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巳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劼豪公司系由被告廖某某一人设立的独资公司被告廖某某未举證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该公司,且公司应付原告的报酬被告廖某某曾从自己个人的账户中支付过部分也可视为其个人与公司财务混同。故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廖某某对该债务有哪些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正当亦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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