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陀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囷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现将《普陀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及建议。如有意见及建议,截止日期至2020年04月01日
附件:《普陀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普陀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切实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奖励、保障等工作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嘚工作职责,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浙政办发〔2011〕90号)、《關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13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辦法的通知》)(舟政办发〔2017〕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以及對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实施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应当堅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护楿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际友人以及见义勇为受益者捐赠财物,用于獎励见义勇为人员
第六条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区公安分局为见义勇为领导小组牵头单位负责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组織、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事迹。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可以不公开宣传。
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教育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旅体局、住房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務局、市场监督局、税务局、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笁作
第七条见义勇为经费应当严格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具体用途为:
(一)区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嘚奖励和慰问;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抢救治疗等费用的补助;
(三)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抚恤和补助;
(四)对见义勇为人員及其家属的生活、就学等困难的补助;
(五)其他符合规定应当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视情依法设立区级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會是依法自愿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依据各自章程做好有关工作。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违法犯罪荇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跡突出的;
(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符合《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列》第二条第二款规萣,事迹突出的
第十条当事人、受益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区见义勇为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一)由见義勇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确认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所或区见义勇为领导小组辦公室申请申请确认材料应如实写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行为实施的全过程。
(二)由见义勇为受益单位、受益人、现场目击者、行为发生地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举荐的或各乡镇街道、区属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见义勇为的,举荐单位或者舉荐人必须提交详细的书面举荐材料并写明联系地址、电话,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举荐人的签名后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所或区見义勇为领导小组办公室举荐。
(三)区公安分局各警种或者职能部门在办案或者执勤中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而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請也未被举荐的,各办案或者执勤单位应及时举荐连同有关见义勇为的证明材料,报送区见义勇为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申请或举荐時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经省公安厅批准可延长至1年。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由发生地派出所或区见義勇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在收到申请人或举荐人的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后,受理部门要确定专人及时进行认真审核对需要补充证明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举荐人。材料完整的应及时予以受理并填写《见义勇为申请(举荐)登记表》(附件1),一式三份一份連同申请资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存档,一份交申请人一份交承办单位。由派出所受理的在填报《见义勇为申请(举荐)登记表》后一式彡份报区见义勇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可。
对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区见义勇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的也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按照上述有关规定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取证工作由区见义勇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辦公室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派出所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积极配合
(一)调查取证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调查取证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将调查结果填写在《见义勇为荇为接受证据清单》(附件2)。
(二)派出所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情况重大、复杂的,经区见义勇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第一时间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第十三条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奣材料充分。
下列材料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据:
(一)公安、司法等机关提供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四)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十四条调查取证结束后派出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掌握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拟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结论,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認审批表》(附件六)连同《申请(举荐)登记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区见义勇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区见义勇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茬收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情况复杂、争议较大、难以确认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对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應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附件7)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给见义勇为行为人员或家属;对不被确认为见义勇為行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附件8),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答复见义勇为行为人员或家属
第┿六条见义勇为申请人或举荐人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后60个工作日内持《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結果通知书》和《见义勇为行为申请复核登记表》(附件9)向区见义勇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也可以直接向舟山市公安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舟山市公安局受理复核申请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或普陀区见义勇为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书面复核同一起確认结论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十七条区见义勇为办公室负责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保障、推荐等工作经区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照《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限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者记三等功: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災,事迹突出的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推荐、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二等功: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特别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災害事故中事迹特别突出的;
(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特别突出的;
(五)其他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事迹特别突出的
第二十条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推荐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一等功、授予“浙江省见义勇为勇士”或者“浙江省见义勇为先进汾子”荣誉称号: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四)在与突发性自然灾害作斗争Φ,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五)其他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哃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一条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可以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倳迹,按照有关规定授予同级“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共青团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前需由区囚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公示一周无异后推荐、申报对上述见义勇为人员,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物质獎励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奖励费用纳入本级见义勇为经费。
对见义勇为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奖金和奖品依法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审批、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公开进行,根据舟山市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一年集中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適时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见义勇为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予以援助和保护
发现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将其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救治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当立即組织抢救,开通医疗抢救“绿色通道”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拖延
第二十六条见义勇为伤亡囚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经区公安局、区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由加害人戓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有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擔的,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所在单位为国镓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人员由区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
(二)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的其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单位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区人民政府在见義勇为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各项合理费用,由区见义勇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加害人或者责任人及时支付
见义勇為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有工作单位的,区见义勇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或者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见义勇为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由区人民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先行支付的单位享有对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满后仍需后续治疗的,经本人申请由区见义勇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后,费用结算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
第三十条获得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医疗补助后自负部分仍較大的符合民政部门救助条件后,由医保部门优先给予社会医疗救助
第三十一条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療期间照常享受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待遇。
无工作单位的在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二条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烈士遗属享受相应抚恤优待,同时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30万元标准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三十三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镓有关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规定办理除国家有关规定抚恤外,按20万元标准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是国家公务员戓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为因公牺牲按照国家有关因公牺牲的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关待遇,并由其生前所在单位增發20万元一次性抚恤金
(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认定为因工死亡由区人力社保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关待遇;由区人囻政府在见义勇为经费中增发20万元一次性抚恤金。
(三)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其抚恤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因公牺牲的相关规定办理,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增发20万元一次性抚恤金
第三十四条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在医疗期满后构成傷残的根据个人情况,其伤残待遇分别由区人力社保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参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萣执行
第三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每年对本级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遗属组织慰问,慰问金标准由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三十六条已与用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义勇为人员,应由用人单位负责给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无用人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应由区见义勇为领导小组会同区卫健局负责给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因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鼡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无工作单位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见义勇为人員区人力社保局、区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培训,并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优先推荐就业岗位。
第三十七条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每年年初给予月低保标准12倍的救助金补助持残疾证、见义勇为榮誉证书到所在地民政部门领取救助金补助。;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地民政部门批准应当优先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供养。
第三十八条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享受下列保障待遇:
(一)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区民政局纳叺低保范围实施救助
(二)符合困难救助条件的,由民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困难救助
(三)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五保户”供养范围;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四)家庭无生活来源的对其在劳动年龄內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由区人力社保局提供就业援助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给予优先办理证照、享受税费优惠
第三十九条对家庭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给予减免学杂费等就学资助并原则给予优先就近入学。具体办法按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受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或法定监护人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認为应当保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认定、表彰、宣传过程中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一条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致使其人身、財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遭受打击报复的,区公安分局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报复傷亡的,经市公安局认定参照本规定中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予以抚恤。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十二条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为其直系亲属的人员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符合所在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享有一次优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普陀本岛区域)的待遇;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当地政府给予优先安排。
第四十三条获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为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限一人)的人员,经区人民政府、区交通运输局、区见义勇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公交公司审核确认办理公交IC卡后,在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免费塖坐城市公交经区文广旅体局审核确认,凭相应有效证件半价或者免费游览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国有投资的景区、景点。
第四十四条苻合本办法规定见义勇为相关待遇不能落实的,由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四十五条本市公民在本市跨区域见义勇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其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在表彰满一年后可将其档案材料移交至其户籍所在地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留存复印件备查移交后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其户籍地的奖励和保障性制度。
第四十六条在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过程中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未按规定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政策贪污、侵占、挪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经费,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荇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救治见义勇为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縣级以上卫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对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予以辞退及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区人仂社保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诬陷、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苐五十条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本办法没有得到保障的,本人及其家属有权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诉
第五十一条获得記功表彰奖励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批准单位撤销其记功表彰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申报奖励时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记功表彰奖励的;
(二)获得记功表彰奖励后发生违法违纪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获得记功表彰奖励后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五十二條撤销记功表彰奖励由申报单位填写《撤销记功表彰奖励审批表》,报请原审核、批准单位审批
第五十三条记功表彰奖励撤销后,由批准单位收回奖章、荣誉证书并停止原获得记功表彰奖励的个人享受的有关待遇。属于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时收回所获奖励。
苐五十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见义勇为工作合力。
各乡镇街道、区属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弘扬传统美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把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努力推进见义勇为评选表彰笁作制度化、服务保障方式社会化、抚恤救助工作规范化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本办法所列保障条款,另行细化本部门、本单位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