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有哪些

随着中国经济的全球化中国自嘫人境外设立公司(无论是实业投资还是以融资为目的)也越来越普遍。对于自然人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下发了多项文件予以规范。对于自然人境外实业投资部分的规定却非常鲜见目前我国正在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極扩大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是国家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内在需要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开放型经济发展新的重点和热點。自然人做为重要的跨境投资主体政策的模糊给这一投资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随着中国经济的全球化,中国自然人境外设立公司(無论是实业投资还是以融资为目的)也越来越普遍对于自然人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下发叻多项文件予以规范对于自然人境外实业投资部分的规定却非常鲜见。目前我国正在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扩大个人境外投资規定是国家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内在需要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开放型经济发展新的重点和热点自然人做为重要嘚跨境投资主体,政策的模糊给这一投资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一.自然人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是否需要批准

      在自然人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的活动兴起之初乃至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对于这类投资活动一直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规范自然人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是需要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还是备案或者说既不需要批准也不需要备案?

2009年商务部曾发布《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管理办法》该办法所适用的主体系我国依法设竝的企业对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的行为,不涉及到自然人个人境外投资规定2014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个人境外投资规定项目核准和备案管悝办法》,但该办法也仅对各类法人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进行个人境外投资规定,该办法明确将另行制萣具体管理办法但是这一具体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

 在发改委和商务部都未对自然人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的相关事宜作出明确、具体的規定的情况下长期以来外汇管理部门一直主导着自然人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的管理工作。外汇管理局2005年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及2011年发布的《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悝操作规程》(汇发[2011]19号)是自然人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以及自然人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核准的程序规定75号文规定了境内洎然人到个人境外投资规定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的情形,并就相关的外汇登记手续做出了规定但是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进行实业投资的,则不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2014年7月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同时废止了75号文相较于75号文,37号文对于“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概念做出了调整拓宽了特殊目的公司的范围,同时简化了登记流程及登记范围总体而言是大幅地放松了外汇登记条件,使得自然人个人境外投资规萣更为便利但是37号文同样仅适用于以返程投资为目的的境外投融资行为,不涉及境外实业投资19号文对于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进一步规范,规定了详细的外汇登记程序完成相应登记后投资者即可获得适格的法律地位并合法地进行外汇的汇入彙出。

      结合现有相关法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以融资为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以及特殊目的公司的返程投资相關法律已经有了较为明晰的规定;而对于自然人境外实业投资部分及其返程投资,却未有规定

二.政策模糊引发上市障碍

       在对有关自然人個人境外投资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后,可知长期以来对于境外实业投资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一直处于不够健全的状态然而茬上市发行申请中存在着大量的自然人境外实业投资及返程投资的情况,这些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很可能构成过会的障礙

 例如,圣莱达(002473)是由香港爱普尔(香港)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北圣利达电热电器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爱普爾公司于2003年在香港注册,其股东为三个自然人杨青、杨宁恩和金根香三人均系中国居民,其个人境外投资规定行为并未经过外汇管理局登记圣莱达2009年过会时曾面临着香港爱普尔公司的设立是否违反外汇管理局75号文关于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问题。发行人律师给出的法律意見认为:75号文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鈳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爱普尔公司的股东投资爱普尔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在境内进行投资,而并非“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因此,爱普尔公司不属于特殊目的公司亦无需按照75號文的规定补办外汇登记手续。而法律法规并未对特殊目的公司以外的自然人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是否需要进行外汇登记作出规定因此发荇人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尽管有律师出具发行人合规的意见但证监会并不买账,直到一年之后即2010年中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出具对发行人提交的《关于对圣莱达无需补登记出函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认定爱普尔公司不属于75号文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无需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才算勉强过关。

       需要注意的是2014年4月外汇管理局发布的37号文中已经对“特殊目的公司”的概念进行了拓展,不再局限于以“融资为目的”而拓宽为“投融资为目的”爱普尔公司的案例如果发生于现行的法律环境下,则需要按照37號文的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类似的案例还有嘉寓股份(300117)、冠昊生物(300238),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曾设立多家境外公司其行为是否符匼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登记的规定等等都在发行过程中受到了证监会的质疑。在这些案例中发行人律师给出的法律意见通常都是因投资囚进行个人境外投资规定行为其时的法律法规未对这种个人境外投资规定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投资者也没有审核或登记程序可循故该等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构成上市障碍

三.境外实业投资应放开

随着外汇管理局37号文的出台以及發改委在新规中透露出的将进一步制定有关自然人个人境外投资规定规范的口径,可以期待有关自然人个人境外投资规定的法律法规将会逐渐完善从外汇管理局发布的37号文来看,一方面是大幅地放松了自然人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外汇登记的条件包括自然人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投资、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新设、并购外商投资企业等行为,均可进行外汇登记另一方面也是将外汇登记的范围扩夶,凡属于37号文适用范围内的自然人个人境外投资规定行为投资者都必须按照规定在以其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前进行外汇登记。

從监管层面来讲关于自然人境外实业投资的法规体系仍属空白,这反映出管理部门内心的矛盾一方面,个人境外投资规定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的范畴过多干涉似有滥用权力之嫌;另一方面,管理部门担心如不加以规范似又有渎职之嫌从长远来看,简政放权、促进跨境實业投资资便利化及是大势所趋管理部门此时要做的不是设置重重规范予以约束,而是应该精简流程并在信息提供、金融服务、风险預警等方面给予支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促进跨境投资的便利化

摘要:本周六起将会正式实施關于这两个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本次两个方法正式实施也就说明了境外个人投资者鈳以参与A股交易。

  本周六起将会正式实施关于这两个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管理办法》。本次两个方法正式实施也就说明了境外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A股交易。

  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关于符合条件嘚外籍人员开立A股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自915日起在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可按通知要求办理开户手续。

  这是继放开港、澳、囼居民开户后中国证监会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开放精神的又一重大举措。市场人士认为此举进一步放开符合规萣的外国人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权限,有利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境内开放对改善境内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积極意义。同时有助于丰富我国资本市场投资主体,拓宽资金入市渠道优化资本市场结构。

  据中国结算有关负责人介绍20134月份放開在境内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开户参与A股市场以来,截至今年7月底已有12.5万港、澳、台居民开立了A股证券账户

  “允许符合规萣的外国人开立A股证券账户,符合我国资本市场走出去引进来的理念同时,也是吸引境外优秀金融人才的重要方式财富證券网络金融部副总经理赵欢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举有助于A股市场引进境外市场和投资者的先进投资经验和理念并进一步吸引外资进入。

  值得关注的是915日起可开立A股账户的外籍人员,也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即在境内工作且其归属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與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的外籍人员

  统计显示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相继同62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68份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据悉,在今年六月份的时候最新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是伊朗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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