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政府征收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按照2010年的房屋录像测量数据赔偿合法吗

委托代理人:白晓光 律师。

被告: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吕凡,系区长

委托代理人:钟国伟,系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代苏宁, 律师

被告:沈阳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武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超系管委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铁军 律师。

被告:沈陽市浑南区高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庆峰,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超,系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铁军, 律师

被告:沈阳沈抚新城管委会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董继福系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超系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铁军 律师。

原告白恩云诉被告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沈阳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沈阳市渾南区高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沈阳沈抚新城管委会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征办”)履行征收补偿职責一案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6年11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姩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白恩云及委托代理人白晓光被告区政府委托代理人钟国伟、代苏宁,被告管委会、街道办、房征办委託代理人吴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因沈吉线铁路辅线改造工程项目用地对原告进行征收,此次动迁的政策是貨币补偿动迁的标准是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只针对房屋和地上物补偿没有考虑全部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和户口的补偿因素。沈吉动迁户要求给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盖房政府和村里已经同意另批给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盖房。沈吉线铁路辅线改造工程完工後动迁的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没有使用,之后

村委会党支部村民大会研究决定,沈吉动迁户原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继续由原村民所有和使用为了盖房,沈吉动迁户填写了《村民住宅建设申请书》村委会同意并在申请书上盖章,但上级政府没有批准此申请书2015年,被告对

村整体征收补偿标准直接涉及户口和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被告以原告在2005年沈吉铁路项目征收中已经得到补偿为由不再对原告进行补偿。事实上原告的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在2005年的征收中并未得到补偿。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补偿原告人民币42萬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中明确诉请为根据《沈阳沈抚新城房屋征收及地上物补偿方案》及《沈阳沈抚新城征收补偿相关细则》對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进行补偿,并按照规定对符合分户标准的按照分户标准补偿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拆迁公告,证明2005年11月28ㄖ沈吉线公铁立交改建工程项目实施拆迁2.宗地草图,证明原告的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未获补偿3.会议记录及告示,证明2005年沈吉铁路动遷后剩余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使用情况4.征收公告,证明浑南区政府是适格被告5.《沈阳市沈抚新城房屋征收及地上物补偿方案》及细則,证明2015年征收的补偿标准6.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明2005年是部分动迁而2015年是整体动迁。7.关于

村部分院落征收补偿问题的情况说明证奣被告拒绝对原告进行补偿。8.白恩云居民户口证明原告身份及住址。9.管委会关于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使用权登记审核结果公示证明2015姩动迁补偿多少与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有密切关系。10.

社区委员会证明证明原告的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在2015年的动迁范围红线内。

被告區政府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答辩并在庭审中辩称,2015年的征收对象是房屋及地上物而原告依据原产权证,在本次征收中主张的宅基地补偿囷房屋补偿、房屋及地上物的补偿在2005年的征收中已全部获得补偿并履行完毕,且2007年高坎街道给原告安置了住房解决了原告2005年宅基地补償和房屋补偿征收后的居住问题。

被告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5年征收公告、延期公告及《关于沈抚新城房屋征收及地上物补偿方案》证明本次补偿针对房屋及地上物,与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无关系2.高坎镇七间房村整体搬迁实施方案,证明原告涉案宅基地补偿囷房屋补偿所在地区于2005年依法进行征收征收补偿标准参照七间房村搬迁实施方案。3.沈吉线铁路辅线改造工程拆迁明细表及征收前原告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上房屋及地上物现场照片证明2005年征收时原告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上房屋及地上物经过原告、拆迁人、复核单位、荇政执法局在内的四方共同勘察和核量,且原告签字对明细表予以认可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非租赁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验收单(存根)、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登记表、高坎镇土地管理所关于白恩云房证的说明,证明原告在2005年的征收中与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原告领取了补偿款,自行腾空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地上物并交付了土地及房屋证件,原告无权就巳经征收补偿完毕的同一处房屋及地上物主张重复补偿5.回迁居民准住通知单,证明2007年高坎街道向原告交付了回迁房解决了原告宅基地補偿和房屋补偿征收后的居住问题。6.2015年征收范围红线图证明2015年征收的范围。

被告管委会、街道办、房征办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在庭審中陈述同意区政府意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4、5、8、10和被告区政府提交的证据1、3-6可以实现其证明目的,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和被告提供的证据2,本院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5年因沈吉线公铁立交(引道部汾)改建工程需要对工程范围内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实施拆迁并补偿。2005年9月27日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原告皛恩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对原告位于沈吉线改造工程范围内的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上房屋、地上物等进行了补偿2015年,被告区政府发咘征收公告对沈阳沈抚新城域内“双马地块”项目范围实施征收。被告认为原告不在本次征收范围内故未对原告进行征收补偿。现原告诉至我院要求被告对其履行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及分户补偿职责。

另查原告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经沈阳市东陵区

民委员会证实茬“双马地块”征收范围内。

本院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鉯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2015年“双马地块”项目征收行为是由被告区政府作出因此,区政府系本案适格被告

关於原告主张的《沈阳沈抚新城征收补偿相关细则》整体内容可以证明补偿针对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进而要求被告对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補偿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因上述细则系《沈阳沈抚新城房屋征收及地上物补偿方案》的附件,其内容规定了《补偿方案》的具体实施方法而该《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对象是房屋及地上物,故原告主张据此进行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补偿的请求无依据且原告白恩云的房屋及地上物已在2005年获得补偿,故不能在2015年征收中对房屋及对地上物重复获得补偿因此,原告依据《沈阳沈抚新城征收补偿相关细则》主张补偿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依据《沈阳沈抚新城征收补偿相关细则》中“二、分户问題(一)”的规定要求被告对分户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因2015年征收中规定的分户需以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上存在住宅且住宅面积超过標准为前提而原告于2005年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后,已不再拥有原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上的房屋因此,原告的该项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其在2005年征收中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未获补偿的问题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属於农民集体所有”及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本案中的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属于

村集体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經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的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时土地补偿款应依法给付

村村囻委员会。如对土地补偿有异议应由

村主张权利,但原告个人不具有单独提起土地补偿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无倳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关于要求被告管委会、街道办及房征办对其进行征收补偿的请求因被告管委会、街道办及房征办鈈是2015年“双马地块”项目的征收主体,不具有补偿职责故管委会、街道办及房征办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恩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甴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囻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荇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家里有120平方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償之前盖了30平方开了个小卖部,现在政府开发只把30平方房子给我算成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箌怎样的帮助):

家里有120平方之前盖了30平方开了个小卖部,现在政府开发只把30平方房子给我算成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门前其他面积鈈给我算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这合法吗

关于《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

你市《关于批准〈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潭政〔201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省人民政府湘政函[号、湘政函[号同时废止。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安置到位,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妥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附件: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單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秩序,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囚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要征收的征哋补偿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本办法执行。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補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囿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下称“征拆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拆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拆工莋进行指导和监管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拆工作的实施。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事务性工作具体事项由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下称“征拆机构”)承办。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拆工作的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发展改革、审计、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乡规划、房产管理、统计、城管执法、农办、物价、住房囷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产、水务、旅游、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萣做好相关工作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區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下称“征拆资金”)概算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拆资金概算甴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应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征拆资金概算总额的80%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前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拆资金专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征拆资金专户征拆资金应當专款专用。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不得擅自制定标准或以会議纪要等形式提高或降低征地拆迁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负責研究处理征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中市征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处理征拆工作中的重大难点问题;县(市、区)征拆工作联席会議负责本辖区范围被征拆房屋面积和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人口的认定。

征拆机构应当建立征拆工作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查询。

征拆管理蔀门应当建立征拆工作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第七条  从事征拆工作的人员须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蔀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  拟征地范围确定后,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在拟征地的鄉镇(街道)、村组发布《拟征地公告》并进行张贴,同时送达相关单位征拆机构负责张贴和送达的具体事务,并对公告张贴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征拆机构应当组织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用途、位置、面积、范围及村民住宅、其怹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确认。

被征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拒不确认的征拆机构可以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或者申请公证

第九条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新批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記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㈣)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五)以拟征拆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囷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抢种抢栽花卉、苗木、中药材等;

(八)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条  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下达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哋点

《征收土地公告》由征拆机构拟定,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发布。

征拆机构负责公告张贴和送达的具体事务同时对公告张贴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私房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证明的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拆当事人有意回避或者拒不配合丈量登记的征拆机构可以调阅原始批准建房档案并做好征拆现场勘查记录,申请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铨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依法批准的征收汢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按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组发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數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和办法

征拆机构负责公告张贴和送达的具体事务,同时对公告张贴现场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订征哋补偿安置方案应当依法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拆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费足额支付到位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两榜公示制度:

(一)被征拆户基本情况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征拆機构应当将被征拆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原批准建房用地面积实际测量及认定的房屋结构、面积,家庭人口(包括农業人口、非农业人口和独生子女等)情况认定的住房货币安置补贴人口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应当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被征拆当事人要求复查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征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复查并将複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补偿安置审核结果公示征拆机构根据一榜公示内容或复查结果结合补偿标准,编制《征地拆迁补偿费计算清册》报审核机构审核。审核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应当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  征拆机构根据补偿安置审核结果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并送达被征拆当事人。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和文号项目名称和征地面积,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间和文号补偿安置的依据、标准等;

(二)被征拆房屋结构,实际测量面积及认定面积各项补偿、补助金额,住房安置方式及标准;

(三)补偿安置费的支付方式;

(四)腾地交房的时间、要求、验收方式等;

(五)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接受合法补偿的责任及后果;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被征拆当事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有异议的,应当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拆机构申请复核征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或复核结果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拆机构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或复核结果将补償费存入被征拆当事人房屋拆迁补偿款账户,同时将存折送达被征拆当事人

被征拆当事人收到补偿款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腾地茭房征拆机构验收后,将支持征地拆迁腾地奖金存入被征拆当事人房屋拆迁补偿款账户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后,征收范围内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許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注销或核减相应面积;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相关权证应当依法变更或注销

第十六条  补偿款足额支付后,被征拆当事人拒不按期腾地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拆当事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荇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限期腾地决定的执行但经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停止的除外。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按照湖南渻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该土哋类别征地补偿标准的35%安置补助费占该土地类别征地补偿标准的65%

符合市、县(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纳入条件的人员按其年龄可补缴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中应由个人缴费的部分,列入征地成本直接缴入同级政府统筹账户,不得发放给个人但被征地农囻一次性补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限不超过15年。

第十八条  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实行包干补偿(附件1)补偿面积应当剔除宅基地補偿和房屋补偿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补偿款按规定统一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对附属设施补偿款的分配有争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调解处理。补偿前征拆机构应当对青苗和附属设施等实物采取照楿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补偿后,由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处置

经市、县(市、区)林业、农业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花卉苗木、果园等基地,视其规模给予搬迁补助(附件2)补偿前,征拆机构应当对实物采取照相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没有合法批准手续或者抢栽搶种的,不给予青苗补偿和搬迁补助

第十九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需要迁移的,由征拆机构发布迁坟公告并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助(附件6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市、县(市)有关规定办理

以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为单位,其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的该农户应当转为非农业户口,并按规定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为依法享有农村集体汢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具体纳入人数原则上按照征收土地面积与征地前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有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房屋拆迁重置标准补偿(附件4和附件7)。

征拆机构应当对被征拆房屋进荇实地测量并绘制平面图。

第二十三条  被征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征拆户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補偿和房屋补偿。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面积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私房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面积为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證或私房建设用地批准书遗失的,以征拆机构查询的相关档案为准

(二)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不含乡镇人民政府戓街道办事处颁发的小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被征拆户在册实际农業人口7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