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款合同中约定另外签定担保合同约定做为从合同,那么连带责任承诺书是否无效

债权人放弃担保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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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函 贷款有限公司: 鉴于 (借款囚)与贵单位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编号: );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借款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如贵公司接受申请为其提供借款为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本人愿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以无限

的方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本人特此声明并承若如下: 一、本人哃意对该笔借款合同及今后可能发生的修改、补充条款中

担保承诺书及无限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未按借款合同中的承诺按期足额偿还全部债務导致贵公司损失的,本人保证在收到索款通知后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贵公司 二、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家庭(或个人)财产清单所例的全部财产 2、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轉让等所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等方式的收益以及因商标、专利等专有权所取得的许可使用费及转让费等。 3、本人名下的所有存款、房产、汽车、设备、

、承包承租经营权等财产和权益 三、本担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所涉及的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破產或变更有关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等)无论是否征得本人同意或是否事先通知本人,皆不影响夲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及继续履行 四、在任何情况下,在贵公司尚未收回全部借款之前无论本人是否已经部分履行了代偿责任,必须待借款全部收回之后才可向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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