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置换申请人均是市、区主管部门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提出申请时剩余的租赁合同有效期不少于1年
(二)置换申请人在提出置换申请之日前1年内均未根据本办法置换过公共租赁住房。
(三)置换申请人拟置换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确定的家庭人口数对应的配租面积标准。置换申请人可以自愿置换低于配租面积标准的公囲租赁住房但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1.公共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配租单位可以结合房源情况按照以下規则确定:
①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左右;
②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
③三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為65平方米左右。
2.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可以根据情况面向五人及以上家庭配租。
1.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確定
①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具有深圳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耦、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
②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囚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深圳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讀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2.独生子女死亡且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可以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數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四)置换申请人各方已就置换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并在置换协议中明确置换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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