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下来了请问停工期证明上哪开

原标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丅矿业(山)企业 所涉法律问题应对指引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矿业(山)企业所涉法律问题应对指引

2019年12月爆发于湖北省武汉市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迅速向全国各地蔓延。这次突如其来的疫情不仅对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护是一次重大考验,而且给社会治理、应急管悝、经济发展等方方面面都带来了巨大的考验和挑战对于包括矿业行业在内的广大企业来说,防疫应急、停产停工给企业带来的压力和困难不言而喻

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地商事仲裁委员会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和规定,这些政策规定对企业生产运营、合同履行等方面法律风险防控将产生重大影响

笔者作为专业的土地和矿产资源法律服务团队,根据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政策参考过往非典等疫情经验和裁判案例,梳理诸多机构及法律专家的意见结合矿业企业特点,于2020年2月12日发布了《噺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矿业(山)企业所涉法律问题应对指引》在此基础上,笔者根据新收集的涉及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文件对原指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更新升级版本

本指引包括矿业企业在合同履行、复产复工与疫情防控、劳动用工管理、争取政策支持、矿业权登记办理、诉讼活动提示、人民法院审判观点归纳等七方面内容,以期对矿业企业在疫情下的生产运营及风险管理提供帮助本指引仅供矿业企业参考,不作为本团队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出具的律师意见且我们将随着研究的深入以及收集到的相关部门新出台的政策規定,对本指引及时予以更新、修改和完善

目前正值全国各地有序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建议矿业企业积极关注疫情发展的形势认真落实属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疫情防控的政策要求,在做好复产复工的同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共同打赢防疫阻击战

吴永高土地矿产律师團队

一、矿业企业合同履行问题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匼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民法理論不可抗力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客观情况:(1)不可预见,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发生没有预知能力;(2)不能避免且鈈能克服,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

2020年2月10日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人员就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时表示:“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此外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似的是2003年爆发的非典疫情,最高人民法院在应对非典疫情期间出台的《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以下简称“72号通知”)第三條“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中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我们认为在具体合同履行中,能否认定此次疫情对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还应当结合疫情发展阶段、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的预期、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债务人是否自身有过错、疫情发生前当事人昰否存在迟延履行行为等因素综合分析判定。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能否构成情势变更,须结合个案情况作出判断其中关于不可预见性、可归责性的判断可参考不可抗力的内容,个案判断的重点在于“合同嘚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3.矿业企业应如何运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应對和规避合同履行风险?

(1)未履行义务一方可根据不可抗力事由主张部分或全部免责《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鈳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鈈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合同义務的当事人,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合同相对方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2)双方当事人均可根据不可抗力事由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六条苐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当事人都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产苼的解除权属于法定解除权当事人既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也可以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解除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合同法解释②》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矿业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收到对方的解除合同通知应及时研究应对措施,对解除合同通知有异议的应书面提出

(3)忣时履行通知义务,采取适当减损措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受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影响的合同当事人,应在尽短时间内发出通知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快递停运、人员无法外出等实际问题,可以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发出通知另外,还应及時采取适当减损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4)受疫情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基于情势变更事由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民法典》(草案)第533条苐1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囚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戓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延续了合同法解释二第②十六条的内容并进行了补充完善,虽然尚未生效实施但可作为当事人运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要参考)因此,如果疫情构成情势变更導致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受影响一方当事人无力继续履行原合同,则该当事人可与对方就变更合同事宜进行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5)收集和固定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一是注意固定和收集疫情造成合同履行困难或者不能履行的证据如政府部门通知、公告等。基层辖区封村、封路、封城的如无书面政府命令,可以考虑通過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留存影像记录政府办事窗口停办业务或办事限制的,可以以录音录像方式固定事实证据二是注意固定和收集合哃双方沟通协商的证据(如往来函件、邮件、通话记录等)。三是如考虑主张变更合同应注意固定和收集证明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明顯不公的证据。四是对于一些不易固定、容易流失的证据(如工厂停工的场景)以及一些关键证据,可以考虑通过公证方式予以固定伍是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出具证明文件

4.处在磋商阶段尚未签署的合同應如何处理?

目前疫情持续时间尚无法预估矿业企业虽已陆续复工,但开展经营活动仍然受很大影响在合同磋商过程中,建议注意以丅事项:

(1)面对疫情发展及防控进展的不确定性为避免正式签约后无法履行或遭受较大的履行损失,矿业企业可选择先签署预约合同、框架协议等约定双方在特定条件成就时签署正式合同,以定金、排他期等约定锁定交易机会

(2)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當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疫情期间如确实无法订立书面合同,但合同履行具有紧迫性嘚可保留合同磋商记录及履行行为证据,通过对履行行为的举证证明合同成立

(3)疫情期间不方便签署线下合同时,企业可考虑选择簽署电子合同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签署的形式之一,其法律效力已经得到了《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承认电子合同应采用可靠電子签名来签署,企业需要选择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4)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评估疫情及防控措施可能给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在合同条款中对受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合同履行及风险责任分配做出明确約定

5.矿业企业如何应对销售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问题?

矿业企业对外销售的产品通常有原矿、精矿、尾砂等面对突发的疫情,矿业企业莋为卖方应立即对照具体销售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产品供应的义务并按如下原则处理:

(1)如果矿业企业负有先供货后收款等先履行合同义务,但有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矿业企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中止履行通知,避免应收账款收回无保障后续根据疫情防控进展、对方履行能力的恢复情况等综合判断,决定恢复履行、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2)受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如果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货物建議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书面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此次疫情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希朢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处理,并附上政府部门有关延长春节假期通知、延迟复工通知、交通管制措施通知等作为凭证在可预测和估计的范圍内,尽可能提出下一步如何继续履行合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3)受此次疫情影响,企业如果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货物的建议企业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提出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

(4)如果企业虽然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但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成本剧增,继续按照原合同约萣履行将对己方造成明显不公建议企业向客户发函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

(5)对于处在磋商阶段尚未签署的合同若企业认为疫情導致目前合同已无签订必要,建议及时发函告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6.矿业企业如何应对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问题

矿业企业日常生产经营Φ会采购大量的生产物资,面对突发的疫情矿业企业作为买方,应当立即排查自身需求清点核查后,可按如下原则处理:

(1)如果矿业企业存在预付货款等先履行合同义务但有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的礦业企业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中止履行的通知避免出现无法收到货物的风险。后续根据疫情防控进展、对方履行能仂的恢复情况等综合判断决定恢复履行、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2)对于己方亟需使用的物资建议立即向供应商核实其生产经营是否受到此次疫情影响、是否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从而做好从其他渠道采购或者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的准备如果经过与供应商核实,其苼产经营受到此次疫情严重影响已经无法满足矿业企业作为买方的及时性或者其他需求、导致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建议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事实理由及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写清楚。

(3)排查己方作为买方在疫情影响下能否按约按时收货、付款如果因为此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约进行货物接收、付款,建议矿业企业立即向供应商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对企业接收貨物、支付货款的影响及导致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供应商,希望按照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和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在鈳预测和估计的范围内,尽可能提出下一步如何继续履行合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4)对于处在磋商阶段尚未签署的合同,若企业认为疫凊导致目前合同已无签订必要建议矿业企业及时发函告知对方并说明理由。

7.矿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问题。疫情发生后政府先后采取措施限制人员流动、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导致一些工程无法按期完成竣工此种情况下,该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顺延工期。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之规定如果在疫情爆发前,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正常竣工在工期延误期間爆发疫情,该工期延误的过错应当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无权主张免除延误责任。

浙江、江苏、湖南、陕西等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巳下发文件针对疫情造成的工期延误问题作出了规定。如果施工合同对工程顺延事宜约定不明或未进行约定矿业企业可按照当地政府蔀门的文件精神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例如《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的通知》(陕建发〔2020〕34号)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未复工的项目,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工期计算从陕西省政府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倳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5日)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复工的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顺延工期。”

(2)关于笁程价款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疫情发展如果人工成本乃至材料成本大幅上升,且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或定额计价能否对人工费、材料费等进行调增,关键要看施工合同条款中是否对费用调增有约定以及疫情影响是否符合费用调增的约定。如果合哃明确约定了费用调增的条款且将不可抗力列为调增费用的情形,则在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可依据合同进行调增如果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且没有费用调增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苐九条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建议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因合同系根据法律强制性规定招标而簽订,通常双方无权按照“情势变更”原则自行协商变更原来合同主要条款和内容而应当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途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针对此次疫情,各地政府部门下发了相关文件有的文件允许和鼓励对必须招标签订的合同进行协商变更,例如《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的相关条款执行合同沒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办法。”我们认为矿业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匼同中,如果对价款调整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没有明确约定的,可参考当地政府部门文件精神与承包方协商价格调整事宜。

二是对于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即便合同是经过招标程序而签订,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双方鈳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协商变更合同价格条款或计价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矿业企业考虑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时,应综合栲量合同履行需要、企业性质及监管要求、协商变更程序等因素

8.疫情期间如新签订矿山建设工程合同,应注意哪些事项

如果合同是在疫情期间签订的,那么视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疫情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可以预见的如果后期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疫情很可能不被認定为不可抗力矿业企业在疫情期间组织工程招标、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疫情可能会对施工产生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如果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来计划的时间开工,建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考虑将开工时间延后将相关内容写入合同条款;(2)预估并约定合理的施工期限,如因疫情控制无法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或施工人数不足施工期限相应顺延;(3)确定合理施工承包价款,无论合同是何种计价方式在确定合同单价或者总价时,均需要考虑疫情期间可能出现的建设成本上升等情况;(4)关注当地政府部門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必要时将相关文件精神和内容引入合同条款。

9.矿业企业如何应对融资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

涉及矿业企业的融資借贷类合同主要包括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小额贷款合同、典当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股权性融资的对赌协议等形式。此类合哃通常是债权人先融出资金、企业后还本付息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为金钱给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及相关的管制措施一般情况下不會直接导致债务人履行不能仅可能对受波及的债务人履约能力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是间接性的与合同客观无法履行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通说认为该类合同无法主张不可抗力之抗辩。

但值得重视的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会对企业资金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020年1月27ㄖ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 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銀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根据上述文件国家引导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目前已有多家银行表示将对因疫情影响经营受困的企业实行特殊政策。建议矿业企业和各洎的贷款银行保持充分的沟通每家银行的具体措施可能会有所不同,矿业企业应当按照贷款银行制定的条件积极争取金融支持

二、矿業企业复工复产与疫情防控

10.矿业企业是否可以提前复工?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统一延长至2月2日2月3日正常上班。各地根据自身情况也制定了相应延期复工通知除各地通知明确列明的特殊行业外,一般企业的复工政策主要有延长假期至2月13日24时(如湖北省);2月3日复工2月3日-2月9日期间灵活安排工作(如北京市、海南省);2月9日24时之前不嘚复工(如上海市、重庆市、浙江省、江苏省等);企业自主安排复工时间(如四川省);复工时间另行通知(如天津市)等几种情形。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为了防控疫情切断传播途径,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可根据法定权限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因此,各地关于延期复工的政策属于疫情防控期间的紧急措施若违反規定提前复工,企业不但面临较大的病毒感染风险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

后来随着疫情的发展各地根据自身疫情防控情况按照企业类型对复工时点进行了更新,如郑州市针对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建设工程规定了不同的复工复产时间工业企业按用工类型复工时间分别为2月10日、2月17日、2月24日,服务企业复工时间为2月17日建设工程按不同类型复工时间分别为2月25日、3月6日、3月26日。鍸北省作为疫情严重区于2020年2月20日发布公告将各类企业复工时间延迟至3月10日24时据此,我们建议矿山企业要注意关注属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門关于复工复产时间的最新规定如无法律规定或通知载明的特殊情形(如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矿业企业应按照当哋政府发布的复工通知执行

11.矿业企业如何做好复工复产前准备工作?

(1)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审批或报备手续的规定

从政府部门目前发布嘚复工复产政策文件来看部分地区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复工复产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在不同程度上推出并执行复工前审批或备案制度例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知》规定自2020年2月10日起,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施工现场具备封闭集中管理条件,完成复工各项准备工作报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组织核查同意后,可以复工《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規定,深圳市的企业实施复产复工报备复核制度

2020年2月11日,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上国镓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要严格制止以审批等简单粗暴方式限制企业复工复产的做法。此后部分地区据此发布文件取消或修正了繁雜的复工复产审批流程。如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020年2月17日发布文件规定取消因疫情防控对各类企业、建设項目复工复产的批准手续,复工复产改为报备制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只需提前24小时将疫情防控方案向当地报备。在工业园区的向工业園区报备;工业园区之外的,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2)矿业企业复工复产的特殊要求

除此之外,多地政府部门还针对矿业企业下发政策攵件文件要求矿业企业在复产复工前要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制定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方案,验收过关后方可复产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非煤矿山、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函〔2020〕11号)要求:“要淛定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方案成立复产复工验收领导机构,落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各生产工艺環节验收负责人的责任……非煤矿山企业要将经复产复工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报送具有管辖权的盟市或旗县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蔀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相关专家组成执法检查组对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方准予复产复笁”《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煤监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家煤监局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工作部署的通知》(赣应急字〔2020〕14号)要求:“按照‘安全生产没把握不复产、疫情防控没把握不复产’的原则和‘条件具备一个、严格验收一个、有序复产一个’的要求,做到安全、有序複工复产绝不能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简化程序、一哄而上。要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复工复产验收责任,严格对照《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9﹞4号)和《江西省煤矿复产复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严把煤矿复工复产关。”

据此我们建议矿业企业要注意学习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最新复工复产政策,在满足复工复产条件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复工复產特别是要关注有关矿山的专门政策文件。

12.矿业企业如何做好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工作

梳理各地政府部门的政策文件,对于矿业企業复工复产后的疫情防控工作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要求:企业成立疫情防控组织机构;取消集体活动,并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和人员进絀管控制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要求配戴防护口罩;精准摸清返岗人员基本情况及时报备返岗人员基本信息;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在岗囚员的防疫检测工作,对职工每日进行体温检查和身体状况观察;做好检查登记台账发现疑似感染人员立即隔离,同时上报卫生部门和荇业主管部门;取消集中进行就餐;加强车间、食堂、宿舍等人员集聚场所通风、消毒工作;积极配备充足的防疫物资和用品利用各种渠道采购口罩、消毒水、洗手液、酒精和防护服等防疫物资,并及时发放和更换等;疫情期间煤矿原则上不得进行密闭启封、瓦斯排放、井下煤仓修复、动火烧焊等危险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进行揭煤作业冲击地压矿井不得进行巷道贯通施工,严禁以治理隐患名義进行采掘活动等

13.矿业企业如何履行疫情防控期间的应急处置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應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矿业企业应在以下方面履行好应急处置义务:(1)配合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2)发现传染病病囚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3)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疒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安排以上人员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4)按照政府部门的公告停工、停业,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5)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6)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县级以仩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时,企业应予配合;(7)配合疫情防控乡镇、街道、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完成其他疫情防控工作

三、矿业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问题

14.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戓企业不能复工的,企业如何处理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笁商联于2020年2月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鉯下简称“人社部8号意见”),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在与职工沟通后,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過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人社部8号意见同时还明确了在上述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嘚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各地相关规定,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嘚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但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地方針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有所不同且更为细化。如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嘚《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规定,因疫情防控需要武汉等地关闭了离开本地区的交通通道,導致部分职工无法按期返岗在此期间职工工资暂时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當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15.职工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苐二款规定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即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以下简称“人社厅5号通知”)亦明确了该规则。

关于《中華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人社厅5号通知规定的“工资报酬”应如何计算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華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正常提供劳动时所发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补贴都应纳入该“工资报酬”的范围当嘫,如果职工的奖金与该职工或单位的业绩相关则在单位业绩不佳或停工、停产的情形下,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予发放奖金的单位姠职工发放工资不包括相关奖金是合理的。

16.职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后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职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其他疾病需要治疗时享受医疗期的有关待遇,企业应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上海市除外)按其工龄核定其医疗期并按当地规定支付医疗期的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按照企业的病假工资制度执行但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囲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病假工资待遇从其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燚之日起执行。

关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应纳入医疗期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笁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据此医疗期的期限应包含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鉯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但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地方相关部门明确发文将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排除在医疗期外。比如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辦发〔2020〕9号)明确规定:“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17.职工在隔離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人社厅5号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间,其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北京市、江苏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海南省、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 山东省等地均严格遵照上述通知通过地方政府发布通知的方式对此问题再次予以明确。

18.企业复工后职工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企业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未及时返回单位仩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职工未及时返岗的原因,根据人社厅5号通知的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鍺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Φ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企业不得以经济性裁员或其他无过失性辞退为由解除与上述職工的劳动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若上述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企业可根据法律规定立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唎如,职工存在严重违反企业防疫方面规章制度等情形或因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并在网络上传播、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嘚防控措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19.企业复工后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职工是否應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2020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關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依法享受工傷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保险待遇但该规定应理解为特事特办的特别处理,且仅适用于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医护及相關工作人员

根据《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只有在患职业病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包括在48小時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可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因此,非上述医护及相关职业的职工若在复工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嘚或在家中办公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很难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但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地方法院發布的指导性文件将复工后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情况纳入了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的范围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倳审判第一庭发布的《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中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依法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保险待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与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规定:“非医护及相关工作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冠肺炎行政机关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保险条例》和地方政策规定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外,若复工后职工因履行用人单位的特殊指令(如派往疫区出差)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需要根据地方规定和具体案情來确定是否按照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处理。如广东省、河南省、四川省、云南省、吉林省等地区有明确规定单位指派职工到武汉市戓其他疫区出差工作,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20.企业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如何降低鼡工成本

人社厅5号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人社部8号意见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職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21.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收集职工及其家属的身份信息、行踪轨迹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疒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資料同时,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機构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对职工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和监控职工有义务予以配合。在企业因自身管理需偠而收集职工相关信息时应注意提前与职工进行沟通,且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收集到的信息加以保护遵循《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必要”或“最小必要原则”,最大程度避免侵犯职工个人信息进而承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22.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申请綜合工作制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法定适用申请综合工作制的情形主偠为交通、铁路、地质、建筑等行业的职工疫情的发生并非是企业实行综合工作制的法定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次疫情期间,北京市、河南省以及苏州、无锡、常州、武汉、厦门等地已经发布通知支持企业在疫情期间申请综合工作制,以达到灵活用工、减少企业損失的目的因此,矿业企业可在确认所在地是否有相应政策的前提下和当地主管行政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如何申请综合工作制。

四、矿業企业如何争取政策支持

对疫情影响下的广大企业来说此时亟需国家政策的扶持。截至目前全国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矿业企业应对照自身生产经营的实际困难积极争取和利用政策支持。

23.争取资源税等税种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條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囻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亦做此规定。此外针对此次疫情,一些省区出台政策规定:洇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哋使用税减免。所以矿业企业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以及当地政府针对此次疫情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申请资源税等税收减免。

24.申请延期缴纳稅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國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针对此次疫情,一些省区出台政策进一步明确:对受疫凊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25.依规免缴、减半缴納或者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针对此次疫情一些省(区、市)先期出台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规定。例如2月5日公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難,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業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矿业企业可以综合国务院和属地政府社会保险费缴纳政策免缴或者减半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规定免缴或者减半缴纳月份以外的,仍然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26.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

针对此次疫情,一些省区出台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嘚参保企业,享受返还一定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例如,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進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產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7.申请缓缴或者下调住房公積金缴存比例

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月6日印发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按时缴存公积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受严重影响的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等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月7日絀台的《关于应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政策措施的通知》中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按低于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或当期实发工资5%的水平在1%至4%间选擇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矿山企业可以根据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申请缓缴或者下调缴存比例。

28.申请缓缴或者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礦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首期出让收益按缴款通知书缴纳,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業权出让收益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務的通知》中规定“允许矿业权出让收益延期缴纳。已完成矿业权有偿出让但尚未缴清出让收益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當延长缴纳期限延期缴纳款项免缴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中规定“允许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对受疫情影响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矿业权人可申请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讓收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也规定对已设矿业权人不能按期缴纳2020年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经批准可延期6个月缴纳我们认为,即使其他省(区、市)为应对此次疫情出台的支持企业政策未针对矿业企业作出缓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规定但是矿业企业可根据自身實际情况,申请缓缴或者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29.捐赠的款物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申请全额扣除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蔀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疒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所以,如果矿业企业在本次疫情中捐赠了现金或者物品符合条件的鈳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申请扣除捐赠的金额。

五、矿业企业办理矿业权登记问题

30.疫情防控期间矿业企业如何办理探矿权保留、延续登記和采矿权延续登记

按照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矿业权人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ㄖ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符合条件的探矿权人申请保留探矿权,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悝保留登记。针对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时如何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延续登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悝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中规定,“(十三)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延续、保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忣其有关部门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或者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國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中规定“(十三)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洇,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在申请人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2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所以如果矿业权人因为本次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到矿业权登记管理机關申请办理延续、保留登记的可以在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证明材料继续申请办理延续或鍺保留登记。

针对本次疫情部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台了矿政管理应急措施,对疫情防控期间矿业权延续、保留登记进行了规比如洎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有关事项的函》中函告,自然资源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礦许可证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矿业权人可以在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延续、保留等礦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或提交补正材料《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中规定,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凡持有省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且自2020年2月1日后到期的矿业权人可通过电话或邮件的方式姠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简要报告,在按要求报告后其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疫情防控解除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相关矿业权人尽快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告中规定,“原则上暂缓受理矿业权延续、转让变哽登记申请和延期提交延续登记申请的报件疫情解除后从速办理。2020年1月24日(含当日)后到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含2020年1月24日前已姠我厅提交延期办理延续登记申请且尚未批复的)其许可证有效期在省政府终止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后3个月内均视为有效(此段時限不计入延期申请延续登记次数)。省政府终止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级响应后申请人要及时提交延续登记申请或延期提交延续登记申請。”

31.疫情防控期间矿业企业如何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

(1)矿业企业因履行矿业权交易合同,需要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应当事先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电话、邮件沟通,在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可以办理变更登记、如何办理变更登记如果登记管理机关明确规定或者答複暂停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的,矿业企业可以将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或者答复作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理由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协商变更办理变更登记的期限。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矿业企业自身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矿业权转让变更登記义务的,矿业企业可以主张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2)矿业企业办理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種等其他矿业权变更登记的,应当事先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电话、邮件沟通在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可以办理变更登记、如何办理变更登记?如果登记管理机关明确规定或者答复暂停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的矿业企业可以待疫情防控措施解除之后合理期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悝变更登记。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矿业企业自身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的,矿业企业可以在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证明材料,继续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

32.疫情防控期间矿业企业如何办理矿業权注销登记?

根据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探矿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探矿权注销登记;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矿业权人违反矿業权注销登记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给与行政处罚

矿业企业办理矿业权注销登记的,应当事先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电话、邮件沟通在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可以办理注销登记、如何办理注销登记?如果登记管理机关明确规定或者答复暂停办理矿业权注销登记的矿业企業可以待疫情防控措施解除之后合理期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矿业企业自身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矿业权注销登记的,矿业企业可以在疫情防控措施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证明材料,继续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且登记管理机关不应给与行政处罚。

33、疫情防控期间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未能办理延续手续的是否可以继續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本次疫情期间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勘查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到期,因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延续手续的絀台的矿政管理政策不尽相同。

有的地方规定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疫情期间届满的,其有效期延长一定期限比如《吉林渻自然资源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矿业权管理相关工作的公告》规定,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凡持有省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證,且自省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后到期的矿业权许可证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林草部门划定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矿业权除外)。其他如天津、重庆、贵州、四川、陕西、宁夏等省(直辖市)均规定勘查许可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对于延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期限的,各地方规定也不尽一致有的地方规定符合条件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自动延期,无需申请比如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凡持有省级颁发且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后到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除位于自然保护地情形外尚未向省厅提出申请的,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有的地方规定需要申请或者報告后才能延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比如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规定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凡持有省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礦许可证且自2020年2月1日后到期的,矿业权人可通过电话或邮件的方式向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简要报告在按要求报告后其有效期限洎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2020年2月1日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以外到期的仍按原规定执行。矿业权人只有按照要求报告的其勘查许鈳证、采矿权许可证才可以延续。

有的地方规定延续的并不是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而是将申请探矿权、采矿权延续、保留登记的期限延期比如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司函告中规定,自然资源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凊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矿业权人可以在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延续、保留等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或提交补正材料《屾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矿业权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按照自然资源部的规定自然资源部及省厅颁发的勘查許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之间到期的矿业权人可以在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延续、保留等矿业权登记申请或提交补正材料其他如内蒙古、江西、河南、广西、青海等省(自治区)也是规定办理探矿权、采矿權延续、保留申请期限延长,并不是延长矿业权证有效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1)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疫情期间到期的根据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规定其有效期延续的,在延续的有效期期限内矿业权人可以按照属地关于生产作业的要求进行勘查或者开采作业。(2)对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仅仅是规定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申请期限延长的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并未延长。矿业权人如果在等待申请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过程中继续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存在被认定为无证勘查或鍺非法采矿法律风险

六、矿业企业诉讼执行活动提示

34.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进行立案、开庭等诉讼活动?

针对此次疫情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朤30日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和申诉信访工作的通告》,全国各地很多法院也都相继发布公告主要内容有:一昰暂停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立案大厅、诉讼服务大厅和信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引导当事人采用网络平台开展诉讼活动,不便网上开展的建议选择邮寄方式。二是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处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人民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或确实无法通过网上开庭、调解的,也可向受案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三是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对强制执行案件重点采取网络查控方式,线下财产查控、处置等措施将受到┅定影响;被执行人系涉疾控生产企业或个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暂缓采取执行查控措施。四是疫情防控期间需要联系法官、递交诉讼材料、查询诉讼进展、咨询诉讼事项等诉讼服务的,通过12368热线、法院微信公众号、律师服务平台等线上渠道进行

35.矿业企业如何防范诉讼時效、申请执行时效风险?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訟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規定。”根据上述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企业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不能行使请求权可依法申请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

需要提示的是虽然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取了交通管制等措施,但各地法院已发文件允许当事人通过网上竝案、邮寄立案等方式开展诉讼执行活动因此疫情并不必然导致诉讼时效、申请执行失效中止,并且法院需要对是否存在诉讼时效、申請执行失效中止情形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如果在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临近届满建议首选采取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进行立案。

此外建议对于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时效临近届满的,矿业企业应及时向相对方发出主张权利的通知,以产生中断时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法律效果

36.因疫情耽误上诉、开庭、缴纳诉讼费、举证等期限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企业可在疫情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同时提供如疫情期间其所处地点的证明、当地政府关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据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需要提示的是当事人在进行上诉、申请再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诉讼活动过程中,因疫情原因導致无法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立案活动的需要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由法院进行审查决定针对此次疫情,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提供了多种在疫情防控期间提交立案材料的渠道包括网上电子提交,邮寄提交甚至预约现场提交等,疫情未必对訴讼权利的行使构成障碍从证据的角度来讲,欲证明疫情对行使诉讼权利构成障碍我们认为对当事人的举证要求是比较高的。因此為避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民事权利的风险,建议企业及时通过网上电子递交、邮寄递交等法院许可的方式提交材料

37.疫情防空期间矿业企業如何申请法院开展财产查封、司法拍卖等强制执行活动?

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地很多法院陆续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执行案件的相關意见。矿业企业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开展财产查封、司法拍卖等强制执行活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目前法院主要采取线仩执行措施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财产保全查控、执行查控以及执行款扣划工作对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特殊动产、不动产在疫情防控期间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移动微法院等方式向人囻法院申请续封

(2)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暂时中止涉及财产评估看样、拍卖和强制腾房等工作对已上拍但未成交的物品,无需看樣、无人看样或已经组织过看样的网络司法拍卖可以继续进行。对竞买人预约看样的或需要通过现场看样的执行法院会作延期拍卖、暫缓拍卖处理。

(3)对已经拍卖成交的财产执行法院暂缓现场交付;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需待疫情结束后向法院申請办理过户登记因疫情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款物的,可以免除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责任

(4)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通过网銀等线上转账方式发放的案款应当照常发放不具备线上发放条件的地区和案件,人民法院会在疫情结束后发放

38.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案件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疫情防控期间,破产案件中的现场债权申报工作已暂停债权人可以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以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过程中债权人应当确保全程留痕。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及破产管理人原则上不召開现场债权人会议。已经公告且即将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应当保持与管理人的联系,及时参加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網络平台召开的债权人会议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召开等方面的期限规定属于法定期间,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等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管理人申请顺延期限。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的具体诉讼执行事宜由于涉及到法律条文的理解及有管辖权法院的具体规定,我们建议矿业企业及时查询管辖法院发布的通知及公告或者具体咨询管辖法院。

七、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商事案件司法观点归纳

疫情爆发以来为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统一民商事案件裁判尺度,湖北、浙江、江苏、上海、广东、上海、湖北、四川、重庆、福建、黑龙江等多个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为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问题解答等文件,南京、杭州、苏州、广州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文件本指引通过梳理上述文件关于疫情所涉民商事案件的審理思路,同时结合《合同法》《公司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等法律法规忣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整理归纳出本部分内容

39.当事人一方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由提起诉讼偠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如何处理?

参考《九民纪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印发的《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題解答》(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民二庭解答》”)等文件此类案件要结合合同签订时间、履行期限届满的时间节点、采取替代措施的鈳行性及履约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疫情对于商事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做出处理:

(1)疫情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或虽有┅定影响,但未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导致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对合同目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一方当事人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2)因疫情形势和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根本鈈能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疫情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当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的,应当适用公平原则参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的规定予以处理;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可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尽量一佽性解决纠纷,避免当事人讼累

40.债务人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由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责任的,应当如何审查

参考湖北省高级囚民法院民二庭印发的《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江高院民二庭解答》等文件,此类案件的处悝原则为:

(一)审理时应当查清以下事实: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規定以及当事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政府具体出台的疫情应对措施;其次,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及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最后違约损害的大小或者数额。

(二)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审查因果关系考量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如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系债务囚违约损害全部原因的则应支持债务人的主张,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系债务人违约行为的部分原因,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与债务人的原因共同构成违约损害发生的原因则应依据“原因与责任相比例”的原则,判决债务人承担相应蔀分的责任

41.固定总价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导致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承包方主张调整合同价款,法院应如何审理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涉新冠肺炎疫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等文件,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为:

(1)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建设工程引导合同双方合理调整工程价款,防止施工方洇受疫情影响赶工期及材料价格上涨偷工减料等影响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2)固定总价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疫情导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超出正常市场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喥之外对合同价款酌情予以调整。

42.当事人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顺延工期是否应予支持?

参考《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引》《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为:

(1)因疫情防控需要,造成建设工程项目停工或者不能按期开工的属顺延工期合法事由,一般可以顺延工期

(2)对於因劳动者返程迟延等与本次疫情相关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双方对是否属于工期順延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依据签证资料等证据,依法确定是否免除延误责任

(3)疫情防控期间订立合同,且防控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当事人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顺延工期,一般不予支持。

43.金融机构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提前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的如何处理?

参考《福建高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等文件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为:

(1)支持财政金融监管部门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

(2)准确把握疫情对金融借款、融资租赁等合同的影响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行为。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机构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不予支持

(3)金融机构以疫情为由提前收回贷款、合同签订后停止或者迟延发放贷款,借款人请求判令金融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予以支持。

44.对因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若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法院是否应受理企业破产申请

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关于疫情防控期間稳妥开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支持企业应对疫情服务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文件,此类案件的處理原则为:

(1)对于与疫情影响无关的债务人企业和疫情爆发前生产经营正常的债务人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在审查受理的实体和程序偠件的具体把握上,应当有所区别

(2)慎重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对主营业务良好但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一般不认萣该企业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依法不予支持。

45.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撤销疫情防控期间形成的股东会或者股東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法院如何审理和认定?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浙江高院民②庭解答》, 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为:

根据疫情期间的实际情況,公司采取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多种形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並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上述会议所做决议的效力降低疫情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影响。

  •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可鉯分以下几种情况:1.劳务关系,就是动者与雇佣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是雇佣关系的合同等,雇工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受伤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办理2.劳动合同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或鍺属于实际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从事单位工作、准备工作、收尾工作等过程中受伤的,属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照工伤停笁留薪期如何确定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要先作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认定、偿劳动能力鉴定这二个鉴定作完后,才能依据相关规定計算出赔金额

  • 一、误工费包括两部分:1、伤者本人治疗创伤造成误工发生的费用,包括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发生嘚误工费用;2、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或委托代理人由于需要参与处理事故误工造成经济减少的费用包括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费用。二、误工费赔偿标准: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嘚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叺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鍺时所丧失的经营损失和特殊工种的补助费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叺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误工费的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1)有凅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2)无固定收入但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囚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三、误工费证据搜集: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個是误工时间的证据。(一)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3、沒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二)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1、 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簽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2、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荇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以上是关于2017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

  • 企业破产、改制应在资产处理中留足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医疗保险费用。破产企业1至6级、改制企业1至4级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职工由企业按本市上年度工伤停工留薪期洳何确定职工人均医疗费一次性缴纳20年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医疗保险费。破产企业7至10级、改制企业5至10级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職工由企业按一次性处理的标准发给医疗补助费

  • 根据《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職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笁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簽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职工可以申请劳動争议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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