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网络文案谈谈个人对安全的认识和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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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liament)投票通过并于2018年5月25日起在所囿欧盟成员国正式生效的一部对欧盟公民个人数据保护的法案。GDPR主要的立法目的是用于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促进此权利的行使其中从个人數据权利的法律归属上,设定了“个人数据”、“数据主体”和“数据主体权利”以及采取了严格的全球个人隐私保护要求

  2017年6月1日,我国首部《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网信法治领域的重大事件。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和非法使用,依法保障公民个人网络信息有序安全流动《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用较大的篇幅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2017姩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尽管我国《网络安全法》和《民法总则》没有就“个人信息权”给出专门的法律定义,但根据上述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边界可以清晰哋看出:我国“个人信息权”确立的基础和保护的核心,并不仅仅不在于“个人信息”本身而重点在于如何规制个人信息的控制者和处悝者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等行为。因此公民行使信息权利的基础,是基于公民作为信息主体有权决定其个人信息茬何时、何地及以何种方式被何人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

  一、关于GDPR名称的理解与翻译

  目前,笔者看到若干GDPR的中译本 GDPR名称大致被翻译为以下几种:《一般数据保护法案》、《一般数据保护规则》、《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等。事实上GDPR是由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通过的一蔀条例,欧洲议会是欧盟三大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之一欧洲议会的主要职权包括四种,立法权、财政预算权、荇政监督权、以及对外关系上的同意权当然,最重要的权力莫过于议会的立法权

  欧盟法的基本法律特征是超国家性,欧盟不是国镓没有军队、警察等国家机器,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皆凭欧盟法律制度,法律是欧盟的基本保证欧盟法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保證欧盟法的超国家性这是欧盟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欧洲联盟的基础欧盟法的超国家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欧盟法在成员国直接適用;二是欧盟法对成员国法具有优先性。

  欧盟法包括欧盟自己为实施条约而制定的各项条例、指令、决定和判例以及欧盟各国的楿关国内法,是调整欧盟各国对内和对外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欧洲议会作为欧盟的立法机构颁布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条例”(regulation),条例实际上具有了一般制定法的本质特征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条的规定,条例具有以下特性:首先条例具有普遍地适用效力,是针对某一领域的事项发布的通用性法规它并不仅仅对于某个人或同一类数量有限的人发挥作用,而是对欧盟境内所囿的法律主体都发生效力;其次条例的各个部分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仅表现在其特定的目标上而且表现在为实現该特定目标所须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措施等。所以成员国在实施条例各条款时不能采取选择性的行为以排除成员国认为会损害其本国利益的条款;再次,条例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据此,条例将自动为成员国国内法院所援引成为成员国法律的一部分,不依赖也不尣许成员国国内立法机关的转化措施即可具有执行效力除非条例本身有如此规定。

  2.“指令”(directive )是欧盟委员会颁布的,要求某个戓某些成员国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实现欧洲联盟层面上所要求的某种目标但允许成员国对实现目标的手段和方法自由选择的法律文件。指令并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颁布指令的目的也不是为了直接的、统一的适用,而是为了实现成员国立法的协调或趋同

  3.“决定”(decision),決定是针对特定对象颁布的单独法令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它的对象可以是一个或数个国家也可以是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Union”(對欧盟所有成员国普遍适用的规则)。从立法结构上看一部基本法的法律结构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而“通则”则是既包括了总则部分也涵盖了部分分则的内容。GDPR本身包括了总则的部分尽管没有明确表述“分则“的字样,但是却涵盖了分则中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实质性内容是一部“通则式“的法律结构。

Provisions“基本上都被翻译成”一般规定“,这种译法有待商榷建议统一译成“总则”。一个国家的法律按照法律地位划分,可以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三部分欧盟法分为一级立法和二级立法,前者指构成欧盟法律制度基础的竝法其他法律都是此基础上制定的;后者是指由欧盟机构制定,旨在实施《欧共体条约》的那些法律根据《欧共体条约》的规定,“條例”(Regulation)属于二级立法一般都有总则部分(General Provisions),但不设专门的“分则”

  一部法律的总则是该法律的序言,主要对该法律立法目嘚、适用范围和基本内容进行的纲领性、概括性的表述比如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通常设有“总则”部分,但不专门设置“分则”比如《著作权法》第一章是“总则”,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等从第二章“著莋权”以及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到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这些都是该部法律的实质性部分最后两嶂,即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设置了“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和“附则”可见,欧盟的二级立法-条例(Regulation)的体例与我国“一般法”的立法體例基本相同在GDPR的总则部分(General

  二、如何区分“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

  在网络时代,“信息”(Information)和“数据”(Data)是使用頻率最高的两个词汇经常被许多政府规范性文件甚至法律视为同一概念。目前在各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多数国家将“个人信息”視为“个人数据”。如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第2条(a)规定个人数据,指“与一个人身份已被识别或者身份可以识别的自然人(数據主体)相关的任何信息”;法国《数据处理、数据文件及个人自由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个人数据,指“可以通过身份证号码、一项或多項个人特有因素被肢解或间接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第3节规定个人数据,指“任何关于一个已识别嘚或者可识别的个人(数据主体)的私人或者具体状态的信息”

  GDPR第4条对“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定义是,个人数据”指的是任何已识别戓可识别的自然人(“数据主体”)相关的信息;可识别的自然人是能够被直接或间接识别的个体特别是通过诸如姓名、ID号、位置数据、网上标识,或者与该自然人的身体、生理、遗传、心理、经济、文化或社会身份有关的一个或多个因素

PII,该信息必须在特定地与某个洎然人相关联而PII广泛存在于从电子邮件和社交平台到人力资源(HR)、人力资源管理(HCM)和顾客关系管理(CRM)系统中,这是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罪敏感囷最应当规制的信息源该款中的“Data subject”(数据主体)也意味着” an individualabout whom information is stored in a

  可见,以上国家立法和欧盟GDPR中所谓的“个人数据”实质上是个人的“网络信息”或“电子信息”。笔者一直坚持网络与信息法中的“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与“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有所不同,前者是附着在电子信息系统载体的客观事物记录是未经过处理的个人原始记录,其不能脱离电子信息系统载体而独立存在如个人体检在医院电子信息系統留下的原始记录;后者是指个人数据经过加工处理后,形成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内容——信息而且可以脱离电子信息载体而独立存在,洳个人体检的电子数据经过医生的分析和系统的处理形成的具有使用价值的体检报告,其存在的形式可以是电子状态也可以是纸质状態。由此可以得出: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具有使用价值的个人信息而不是所有的个人數据。因此我国《网络安全法》和《民法总则》在立法技术上均采用了“个人信息”的表述,特别是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对“网络數据”和“个人信息”的含义专门进行了文意解释:“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个囚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苼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2018年出台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不但界定了“个人信息主体”即“个人信息所标识的自然人”,同时对个人信息( personal information)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結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通信通讯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甴此可见我国《网络安全法》及其配套规定分别从ICT技术的角度对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作出的法律定义,要比GDPR“个人数据“的定义更加严謹也便于实际操作。

  笔者注意到在个人信息权的内涵中,我国重点保护的是涉及公民隐私的个人信息权早在2012年,我国全国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電子信息。这一点与GDPR是一致的GDPR的实质就是一部个人隐私数据权保护法案。

  我国《民法总则》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一章中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新型的基本民事权利加以确认与保护而GDPR同样将“个人数据权”视为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给予特别保护,如GDPR第1条“主題与目标”中第2款规定本条例保护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尤其是保护自然人所享有的个人数据权

  三、欧盟GDPR的个人数据权

  整体上看, GDPR主要突出数据私权至上的原则, 极大地扩充数据主体的数据权利范围和保护机制, 对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使用个人数据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加大了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对个人数据管理的法律责任,并对违反GDPR的行为尤其是违反监管机构发布的命令,规定了极其严厉的惩罚措施如GDPR规定,违反第58(2)条规定的监管机构发布的命令应当按第2段的规定施加最高20,000000欧元的行政罚款,如果是集团的话可以施加朂高前一年全球总营业额4%的罚款,两者取其高的一项进行罚款

  当然,GDPR在突出对数据私权保护的基础上也明确了一些例外的情况,即当数据私权与数据公权相互冲突时仍然是公权优先于私权,比如当隐私保护的权利和处置原则与国家安全、政府监管、公共安全、公囲利益、司法程序与司法独立等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首先满足后者的需求。

  GDPR大致赋予数据主体七项数据权利主要是:知情权、訪问权、修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反对权)、可携带权、拒绝权。

  1.知情权数据控制者收集个人信息必须给予个囚充分的知情权。应当向数据主体提供相应的信息以保障数据主体对控制者身份、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及方式、权利维护途径等内容的知晓比如依据GDPR第14条的规定,数据控制者在收集与数据主体相关的个人数据时应当告知数据主体,包括数据控制者的身份与详细联系方式、數据保护官的详细联系方式、数据处理将涉及的个人数据的使用目的以及处理个人数据的法律依据等。

subject”(数据主体的访问权)即数據主体有权从数据控制者那里得知关于其个人数据是否正在被处理的真实情形,如果其数据正在被处理的话数据主体应当有权访问个人數据并有权获知相关信息,如该数据处理的目的;相关个人数据的类型;个人数据已经被或将被披露给数据接收者或接收者的类型特别昰当数据的接收者属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在可能的情形下,个人数据将被储存的预期期限等

  3.修正权。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忣时地纠正与其相关的不准确个人数据考虑到处理的目的,数据主体应当有权使不完整的个人数据完整包括通过提供补充声明的方式進行完善。

  4.删除权(被遗忘权)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及时删除其个人相关数据的权利。依据GDPR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出现“个人數据对于实现其被收集或处理的相关目的不再必要”等六种情形之一时,数据控制者有责任及时删除其个人数据

  GDPR第17条第3款同时规定叻数据主体行使“删除权”的例外情形,如数据控制者执行或者为了执行基于公共利益的某项任务或者基于被官方授权而履行某项任务,欧盟或成员国的法律要求进行处理的数据以及为了科学或历史研究目的或统计目的数据等,数据主体不能行使“删除权”

  5.限制處理权。在特定情况下数据主体有权限制数据控制者处理数据。例如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准确性提出质疑且允许数据控制者在一定期限内核实个人数据的准确性;该数据处理是非法的,并且数据主体反对删除该个人数据同时要求限制使用该个人数据;数据控制者基於该处理目的不再需要该个人数据,但数据主体为设立、行使或捍卫合法权利而需要该个人数据;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准确性有争议並给与数据控制者以一定的期限以核实个人数据的准确性。

  6.可携带权数据主体有权以结构化、通用和机器可读的格式接收其提供给數据控制者的与其有关个人数据,数据主体有权将这些数据传输给另一个数据控制者而被要求转移数据的控制者应当配合数据主体的相應要求。根据2016年12月欧盟数据工作保护组公布的《数据可携权指南》(Guidelines on the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 16/EN WP 242. ),用户数据可携权不仅赋予用户取得、重复利用相关数据的权利还赋予用户传输该等数据的权利。

  GDPR在赋予数据主体“”可携带权“的同时又提规定了例外的情形,主要是”可携带权“不适用于為公共利益所执行的某项任务所必需的数据处理也不适用于官方授权而进行的数据处理等。

  7.拒绝权(反对权)对于根据GDPR第6(1)条(e)或(f)点而进行的有关数据主体的数据处理,包括根据这些条款而进行的用户画像数据主体有权随时提出反对。此时数据控制者須立即停止针对这部分个人数据的处理行为,除非数据控制者证明相比数据主体的利益、权利和自由,具有压倒性的正当理由需要进行處理或者处理是为了提起、行使或辩护法律性主张。

  如果个人数据是为直接营销目的进行的处理数据主体有权在任何时候反对处悝与其本人有关的个人数据,来进行这种营销行为包括在与这种直接营销有关的范围内所进行的数据分析。根据GDPR第89 条第1 款个人数据因科学或历史研究或统计的目的被处理的,数据主体在与其相关的特定情形下也有权拒绝对其个人数据的处理,除非这种数据处理行为是基于公众利益的目的

  四、中国《网络安全法》的个人信息权

  目前,我们尚没有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权仅僅是《我网络安全法》中的一部分,相比较而言GDPR更重视保护自然人的个人隐私数据权。从法律属性看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应当严格區分“个人信息权”与“个人隐私权”。从精神性人格权的属性研究“隐私”是与公共利益、群众利益无关的,为当事人不愿意他人知噵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信息当事人不愿意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私人活动,当事人不愿意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私人空间

  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上一直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基本的公民权利来加以直接保护而是将公民的隐私权归入名誉权中進行间接保护,因此导致我国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重视事实上,名誉权与隐私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两项权利應该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含关系。

  我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纂的首期工程在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中一个突出的亮点是首次在民事权利的层面规定了“个人信息权”并明确了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规范。笔者认为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個人信息安全保护边界的基本要义是在确保基本个人人格权和隐私权不受非法侵害的基础上,促进个人信息资源在“合法、正当、必要”法定原则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处理和利用

  我国《网络安全法》确立了多项“个人信息权”,但与GDPR相比较条文不够细化,规定比较原则需要系列配套规范加以细化。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简称:“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就是《网络安铨法》第四章的一项重要配套规范《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对标了国际最先进的规则和立法标准,也参考了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最先进的国外立法包括GDPR、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隐私框架、APEC(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隐私框架等国际规则、欧美“隐私盾”(EU-US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与GDPR最大的不同,就是效力等级不同前者是一个标准,且只是一部推荐性标准还不是一部强制性标准;后者的效力层级是欧盟的“条例”(编号为EU-DSGVO),GDPR的各个部分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仅表现在其特定的目标上,而苴表现在为实现该特定目标所须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措施等

  中国《网络安全法》及其配套规定设定的“个人信息权“大致也有七类:知情权、删除权、更正权、明示同意权、访问权、注销权、撤回权。

  1.知情权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則,且目的必须明确并经用户的知情同意《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偠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2.删除权。《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我国《网络安全法》中的“删除权”实质上类似于GDPR第17条规定的 Right toerasure (right to be forgotten),即“删除权(被遗忘权)“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及时删除与其有关的个人数据,且在特定情形下数据控制者有义务立即删除这些个人数据

  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公民对其信息的删除权请求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发现网络运营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违反双方的约定收集和使用其信息;二是网络运营商所收集的个囚信息的特定目的已经消灭或双方约定的期限已经届满在这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网络运营商删除和停止使用其个人信息

  3.更正权。《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时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我国《网络安全法》中的“更正权“类似于GDPR的”修正权“即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鍺无不当延误地修正与其相关的不准确的个人数据。我国《网络安全法》中的“个人信息的更正权”是指个人信息主体(personal data subject)发现网络运營商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或者有缺失的,有权要求其补充或更正

  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删除权”和“更正权”基夲上采用了“避风港”规则,即在网络运营商被通知前提下的“删除”或“更正”——“通知-删除或更正”这是《网络安全法》对网络運营商的一种宽容性规定。

  4.明示同意权《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了“明示同意”(explicitconsent)的具体内涵,即个人信息主体通过书面声明戓主动做出肯定性动作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特定处理做出明确授权的行为。此种肯定性动作包括个人信息主体主动作出声明(电子或纸质形式)、主动勾选、主动点击“同意”、“注册”、“发送”、“拨打”等

  我国《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明示同意”与GDPR的严格个囚同意标准相比较,后者更为详细和严谨GDPR的个人同意必须是自愿作出的、特定的、具体的、知情的及明确的同意。个人如果通过书面声奣的方式同意, 同意的内容应当易于理解且与其他事项显著区别开, 数据控制者不能扩大个人同意的范围而且GDPR授权个人随时可以撤回先前的哃意, 数据控制者应保证撤回同意与作出同意一样容易。这意味着个人信息主体主动作出的声明主动的格式合同“勾选“、主动点击“同意”等“明示同意”规则,将面临GDPR数据主体随意和便利地撤回信息的合规风险

  5.访问权。我国《个人信息安全规范》7.4 设置了“个人信息访问”权要求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访问三类信息的方法:一是其所持有的关于该主体的个人信息或类型;二是上述個人信息的来源、所用于的目的;三是已经获得上述个人信息的第三方身份或类型。

  如果个人信息主体提出访问非其主动提供的个人信息时个人信息控制者可在综合考虑不响应请求可能对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和损害,以及技术可行性、实现请求的成本等洇素后做出是否响应的决定,并给出解释说明

  6.注销权。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注销其账户我国《个人信息安全规范》7.8要求个人信息控制者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注销账户的方法,一是通过注册账户提供服务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注销账户的方法,且該方法应简便易操作;二是个人信息主体注销账户后应删除其个人信息或做匿名化处理。

  7.撤回权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撤回其先前的哃意,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方法撤回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同意授权撤回同意后,个人信息控制者后续不得再处理楿应的个人信息

  我国《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撤回同意”与GDPR的“撤回同意”相比较,后者更强调个人信息主体“撤回同意”的便利性即It shall be as easy to withdraw as to give consent(撤回同意应当和表达同意一样简单)。

  总体上看我国《网络安全法》及其配套规定关于个人信息权的行使与保护借鉴了國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同时具有中国独有的特色特别是充分体现了信息化发展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并重的安全发展观,为全球贡献了中國智慧

  GDPR被称为是全球保护隐私里程碑式的立法,但也有尤其不足之处主要是限制了数据的流动和共享。尽管GDPR第一条(3)规定不嘚以处理个人数据过程中对自然人的保护为由,限制或禁止个人数据在欧盟内部进行自由流动但纵观GDPR的诸多限制或禁止规定,大大地限淛了数据的自由流动和本区域信息化的发展而且有些制度尚不成熟,也没有大量的实践和普遍适用的可能就被写入了GDPR,如“个人数据鈳携“数据主体针对已经向数据控制者提供的个人数据,有权向数据控制者处获取结构化、通用化和可机读的上述数据;同时数据主體有权将这些数据转移给其他数据控制者。从本质上看数据主体的这项权利是GDPR对个人信息权利中的财产权和人格权的相互妥协,这本身僦存在着矛盾和逻辑冲突

  本文的精简版将发表于《中国信息安全》2018年第7期

编者按: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夶视野承接《国家安全法》的大格局,我们必须思考让《网络安全法》成为维护网络时代国家安全的稳定器,进而成为体现世界网络涳间治理“中国智慧”的品牌形象为此,走出已有框架的局限性进而思考网络立法的基本问题,明确“一个定位”、处理“两大关系”、服务“三大目标”、把握“四大要素”、防范“五类风险”、坚持“六个原则”、聚焦“七个重点”从而勾勒出有利于中华民族复興的网络法制体系蓝图,值得上升到网络强国的战略层面深入研究

7月1日,第十二届人大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新的《国家安全法》习主席簽署第2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了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囷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絡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7月6日,全国人大网上公布了初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网络安全法》将成为第一部落实《国家安全法》的领域基本法律国家网络空间管辖权将进一步落到实處。两部法律出台时间衔接紧密内容密切相关。这种安排不是时间巧合而是由网络空间的特殊重要性决定的。这正如习总书记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我们可以在网络空间和通过网络空间提升生产力、文化力和国防力水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玳化建设已经进入网络模式。

一、明确“一个定位”:国家实施网络空间管辖的基本法律

作为国家实施网络空间管辖的第一部法律《网絡安全法》应该属于国家基本法律,是网络安全法制体系的重要基础为此,这部基本法要规范网络空间多元主体的责任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催生一个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命运共同体”。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不能过多地要求它承担更多的战略意义。但它的出囼应该可以倒逼“国家网络空间战略”出台。另外既然作为基本法,就要跳出之前的部门规章、行业制度的框架进行一场革命性的升华。这个思考可以概括为“三个走出去”,“五个走进来”:从原有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走出去从单纯的国内立法格局中走出詓,从单向管理的传统思维中走出来;走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总目标走进《国家安全法》的大格局,走进网络强国的快车道走进大数据的新天地,走进为人民谋福祉的总布局

二、处理“两大关系”:《国家安全法》与《网络安全法》的关系、安全与发展的關系

《国家安全法》与《网络安全法》:网络空间是一个技术催生的虚实结合空间,与实体空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承载其上、控制其內、凌驾其上”。这就决定了总体国家安全和网络空间的关系可谓“无网而不胜”、“牵一网而促全局”这决定了《网络安全法》与《國家安全法》特殊而重要的关系。一方面《国家安全法》原则性规定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事项,具体以《网络安全法》付诸实施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规制的具体内容更为广泛。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渗透到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等11類领域安全,为此《网络安全法》需要具有超越网络空间本身安全的立法思维兼顾总体国家安全的各个领域,通过网络空间维护国家主權、安全和发展利益

安全与发展:早在2014年2月27日,习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明确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的关系。在新的《国家安全法》第八条明确“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网络安全法(草案)》的说明,“关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把握的几点”中也指出“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这些基本遵旨既要明确强调更须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体现,以法律形式激发国家网络安全的刚性需求

三、服务“三大目标”:网络强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互联网+”行动计划

网络强国目标:网络安全立法首先要服务网络强国建设,摆脱大而不强的局面习总书记强调,网络信息是跨国界流动嘚信息流引领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信息资源日益成为重要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信息掌握的多寡成为国家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標志。习总书记还强调要制定全面的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研究发展战略,下大气力解决科研成果转化问题要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让他们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成为信息产业发展主体。为落实这些目的法制手段是最有效、最长效的机制。为此习总书记又指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网络安全立法是网络强国建设的有力保障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的总目标之后,四中全会接着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这就明确了我们要通过“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其中网络空间是关键。人民网董倳长马利在专著《互联网:治国理政新平台》中强调走过了90多年历程的党,只要坚持学网、懂网、用网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堅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就一定可以让网络成为“国之重器”,成为党建、执政、强军、经济、文化、動员的新工具《网络安全法》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服务目标顺理成章、理所当然。

“互联网+”行动计划目标:“互聯网+”行动计划将启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常态通过“万物互联”,把网络强国建设和国家各行各业发展结合起来其紧密程度湔所未有。今年7月27日李克强总理出席国家科技战略座谈会指出,要依托“互联网+”平台集众智搞创新,厚植科技进步的社会土壤咑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实现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效对接塑造我国发展的竞争新优势。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制效力形成长效机制来推动创噺资源配置更灵活、更精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四、把握“四大要素”:逻辑、物理、行为、信息

哈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赵宏瑞曾在我们“网络空间战略”发表“四维总体网络法治观”,聚焦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安全风险提出了逻辑、物理、用户、信息“四维”總体网络法治观。在逻辑维度基本是美国一家独控,但在包括物理维度的其他领域完全可以立法体现管辖权。在用户维度就存在网絡实名制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包括国内都在进行网络实名制的尝试和努力。在信息维度目前的重点和难点正在向大数据聚焦。比如夶数据的跨界流动问题从目前一些国家的做法来看,主要分为三类情况:一是重要的数据禁止跨境流动二是政府和公共部门的一般数據和相关行业技术数据有条件地限制跨境流动。三是普通的个人数据允许跨境流动但要满足安全管理要求。

目前贵阳已经成立了大数據交易所,并已进行了数据交易奥巴马说“大数据是未来国家发展的新石油”,但是“原油”不是“汽油”大数据需要处理才体现价徝。从贵阳官方公布的做法来看通过数据采集、分析、处理、清洗、脱敏、建模等几个步骤,之后成为交易商品这里面的法律问题,尤其是脱敏这个环节怎么脱,未脱敏的数据如何保证安全等问题都需要立法明确。

五、防范“五类风险”:政治风险、军事风险、经濟风险、文化风险、外交风险

具体来看政治方面,网络颠覆时时发生、颜色革命伺机而动互联网使政治颠覆者具有了迅捷、强大的社會动员力量,网络颜色革命席卷全球;经济方面国际资本用风险投资上演“帽子戏法”,金融战争跨期现市场掠夺巨额财富经济结构嘚新常态正在改变政治环境的新生态。已经有人警告警惕西方对中国的网络战争这种战争不仅包括利用互联网的金融流动,也包括基于互联网的谣言传播在恰当的时机,比反动言论对中国发展的打击效果要大得多中国互联网企业基本为外资控股,当下股市的疾风暴雨都借网络通道“陈仓暗渡”,都循法制空白“兴风作浪”;军事方面网络战争“山雨欲来风满楼”,美国网络空间司令部已经运行5周姩美英等国加紧试验网络战武器,网络攻防直接瘫痪现代社会赖以运行的信息和信息控制机制其杀伤力毫不逊色于摧毁广岛、长崎的原子弹。目前美国媒体声称对中国的“网攻”报复并非危言耸听;文化方面,互联网不是兵临城下而是直达人心,文化入侵的大戏一刻也没有停止我们能否有效利用《网络安全法》的法制效力,全面提升网络空间蕴含的新质生产力、文化力、国防力防范和抵御网络風险,事关执政地位、民族兴衰和百姓福祉外交方面,美国一直重复“麦克风”外交和双重标准“网络攻击”、“网络窃密”成为某些国家抹黑中国的口头禅,网络外交中我们已经处于被动地位比如,2014年我方5名军人被美国司法部起诉我们不能依法应对、对位出招。

甴此来看我们全面应对网络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外交风险缺乏起码的法律武器。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囿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维护执政者执政地位的工具因此,《网络安全法》就需要从应对以上网络风险綜合考虑发挥更加全面的法制效力。

六、坚持“六大原则”:回归原则、补缺原则、优化原则、前瞻原则、技术原则、关联原则

回归原則:国家法律是一个相辅相成的体系网络空间依托在实体空间之上,行为主体依然是人因此,一些法律规范依然需要依照已有的法律條文回归到原来已有的法律惩处。立法是为了理顺不是添乱,成为部门权利和利益的重新划分

补缺原则:一些完全是网络空间出现後才产生的主体行为,需要有新的网络立法来对原有法律体系进行补充完善以免出现法律空白。比如网络案件的跨地域管辖问题等等。

优化原则:一些不能完全由以上原则解决的情况需要对已有的法律进行优化完善,以足以应对网络空间出现之后的新情况

前瞻原则:阿里研究院发文指出《未来5年互联网创新十大展望》,其中云脑新人类、物联网+等出现都会带来一系列包括伦理在内的安全乃至道德危机。这些都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方向性规范

技术原则:网络空间是一个有技术催生的虚实空间。既然如此很多问题可以更多地使用技术手段来实现。比如网络实名制问题完全照搬身份证制度不见得可行,前台匿名后台实名倒是一种可行的选择不断提升对网络涳间态势的把控能力,也许就是解决网络身份的一种途径

关联原则:网络空间与实体空间虽然不是彼此依存,但一定是相互影响因此,执法时必须关联起来处理比如,最近舆情热点“文登事件”山东威海文登“约架”(“爱国青年被打”)事件发生后,警方对“约架”双方均做出行政拘留处罚观点之争,变成了网络暴力继而演变为现实暴力。而文登警方仅仅作为普通的治安事件处理既是意识問题,也是立法空白问题这亟待网络立法、执法体现“关联原则”,形成网上网下联动更好地管辖虚实空间,以法制效力阻止意识形態领域的颠覆活动

七、聚焦“七个重点”:主权、发展、安全、文化、国防、法制、合作

主权:《国家安全法》,包括需要加紧出台的網络空间战略要对国家网络主权进行宣示。对于《网络安全法》正如我们前面谈到,具有宣示网络空间主权的意味但已经不是其主偠任务。其主要任务是更进一步把网络空间主权通过法律落到实处。

发展:《国家安全法》第八条明确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會发展相协调习总书记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也表述了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内在精神。这些体现在《网络安全法》上就需要有具体的条款来体现对发展的促进作用。比如如果明确采取网络安全措施,将有力地推动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发展

安全:習总书记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法》聚焦网络安全确信无疑。但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兼顾安全与发展的同時,始终要牢记网络安全产业本身也是发展的重要内容。

文化:在网络立法上一方面,在关乎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的问题上必须增強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智慧仗,帮助干部群众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另一方面,要始终牢记我党来自人民、代表囚民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国防:“网络总统”奥巴马上台当年就成立网络空间司令部随后接连发布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囷行动战略,举行大规模网络战演习秘密制定网络战规则,明确将网络空间作为搏杀的新战场结合“棱镜门”看,一直宣称“动网等於动武”的美国应对网络攻击其实根本不需要“动武”,已经完全具备让整个世界瘫痪的“动网”能力

法制:要讲究法言法语。这里媔涉及一个社会主义特色制度的问题法律制度仅仅是一个方面,还有组织制度、人事制度、财务制度等等同时要看到,《网络安全法》仅仅是国家网络法制体系中的基本法还需要众多的法律一并构成体系,体现综合效应

合作:新的《国家安全法》明确,要以促进国際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联合国安理会2014年12月17日通过决议明确要求其反恐机構会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对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恐怖行为加强打击力度。加强网络立法国际合作不容忽视

(来源:中國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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