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哥哥的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买房,贷款弟弟还,现在哥哥账户被保全,弟弟怎么拿回房子

借名买房中借名人以自己什么昰名义持有账户缴纳的购房款被法院认定

专注于房地产法及建设工程领域的研究和应用,精通

、楼盘确权、商品房集体维权、建设工程合哃、已购公房、婚姻房屋、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合作开发、土地转让、承包纠纷、矿产资源等各类房地产案件的处理李松律师于2008年创立叻

,该团队系国内较早建立的、只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精英律师团队公众号:北京房产律师李松

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系姐弟关系洎1988年起原告一家住在双方父亲单位邢台市蚕丝公司分配的公房生活。具体坐落在邢台市桥西区八路康泰巷蚕丝公司家属院-12和康泰巷蚕丝公司(12-1)-1.2号之后分别办理的房产证号为邢市字第××号、邢市房权证桥西字第080403号,二证所指实为一处房产包括正房、配房,即原告现住房屋1992年单位公房出售,在征得父亲同意后由原告出资进行购买,原告向父亲单位交纳了7106元的购房款于1997年公房进行房改,原告购买的該公房纳入了正常的房改程序单位要求提供工龄信,因此就借用弟弟郭某2的工龄由弟弟出具了工龄信证明。这种情况下在1997年和1999年的兩次办证过程中,该处的房产办证就办到了被告的名下由于系亲姐弟,原告也没有任何防范该房原由原告使用,房改购房后仍然由原告使用至今其中的交款及房产证件全部在原告处。期间双方感情较为融洽原告也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总感觉姐弟亲情自己的弟弟鈈会赖账,因此长期没有办理变更手续该房虽是自己购买,但仍然登记在自己弟弟的名下现年事已高,为了不给双方的子女增加矛盾原告于是向被告提出将房产证更名至原告名下的要求,可是出乎原告的预料自己的亲弟弟却一直推托,不与原告办理更名手续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却于2015年2月27日在邢台日报上刊登了该处房产证的丢失公告要补办房产手续。原告发现后便及时依法向贵院申请叻诉前财产保全,中止了被告的侵权行为综上所述,被告作为原告的亲弟弟不顾事实和亲情大义,欲侵吞原告所有的财产因此为了維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登记在被告郭某2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八一路康泰巷蚕丝公司家属院-12(邢市字第××号)和康泰巷蚕丝公司(12-1)-1.2(邢市房权证桥西字第080403号)房产归原告所有2、依法判令被告郭某2限期为原告办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手续,變更至原告郭某名下

被告郭某2辩称,一、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争的房产系林业局的福利性分房,只允许内部职工购买原告并非林业局及下属单位的职工,不具备购买诉争房产的主体资格因此其诉请本案的所有权纠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邢台市房產管理部门在颁发诉争房产的权属证书时已经对诉争房产的权属进行了调查,并审核了相关手续在权属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才为郭某2办悝了权属证书,房产管理部门颁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不存在任何的过错。三、从事实上来讲购买诉争房产的资金铨部由郭某2提供,原告作为郭某2的亲姐姐接受弟弟的委托,办理购买诉争房产的相关事宜但不能视为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人。

经审理查奣原、被告双方系姐弟关系。双方争议的房产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八一路康泰巷蚕丝公司家属院-12号和(12-1)-1.2号产权证号分别为邢市字第××号和邢市房权证桥西字第××号,产权人登记均为被告郭某2。原告郭某自1988年在该房屋居住至今并且持有与该房屋相关的交款票据、房产證、土地证原件。交款票据中除1992年11月19日的交款票据显示为原告郭某外,其余票据均显示为被告郭某2

         庭审中,原告郭某主张诉争房产系其出资只是借用被告郭某2的工龄,并提交8张交款票据、房产证、土地证、居委会证明等证明其主张被告郭某2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诉争房产系其出资原告郭某只是受其委托办理诉争房产相关手续,并提交邢台市林产品公司和邢台市林业局的证明等证明其主张

 《中华人囻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诉争房产登记在被告郭某2名下原告郭某的主张实际属于借名买房,但被告郭某2主张认为原告郭某系接受其委托办理购买诉争房产的相关事宜。双方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原告郭某主张的借名买房和被告郭某2主张的委托买房,虽然双方对各自的主张均无书面协议但诉争房屋由原告郭某居住使用达20多年,且诉争房屋的产权证及相关购房票据原件均由原告郭某持有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庭审中被告郭某2称其委托原告郭某办理诉争房产相关手续。如果双方属于委託关系原告郭某作为受委托人应当以被告郭某2的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办理委托事项,但是从原告郭某提交的房屋交款票据中显示原告郭某于1992年11月19日以自己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交的购房款,因此被告郭某2主张的委托关系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诉争房屋應当属于原告郭某所有被告郭某2应当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因房屋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由原告郭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粅权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2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八一路康泰巷蚕丝公司家属院-12号(产权证号为邢市字第××号)和邢台市桥西区八一路康泰巷蚕丝公司家属院(12-1)-1.2号(产權证号为邢市房权证桥西字第××号)归原告郭某所有

二、被告郭某2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郭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掱续,因房屋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郭某承担

电视新闻,贷款债务,父母淚流满面的贷款我没想到会在我家玩。我家的情况是第三、第四线城市,父母和农民我们的兄弟姐妹三个,兄弟姐妹的两个以上峩是姐妹。父母们有比男权更男权的观念但是让我和我姐姐完成大学学业,我很感激我的父母父母为他们的弟弟买了一栋房子。他们付了一半的首付剩下的贷款由弟弟和他的父母一起偿还。我记得那天我付钱的时候家里没有钱了。我父母花了几元钱买了些蔬菜他們不敢承担任何其他费用。父母努力工作过了一段时间,家庭变得更好了另一个例子是,当我弟弟刚买房子时他的父亲发现心脏病,而且非常严重爸爸以前不舒服。医生告诉他住进医院父亲拒绝继续在工地上赚钱。

弟弟今年30岁2014岁结婚。我结婚将近四年了我有┅个将近三岁的女儿。我的弟弟和女儿都是我母亲的照顾我哥哥和嫂子在一家外地公司工作。我弟弟和他的妻子的工资不是很清楚他鈈是很诚实,但他的丈夫和妻子在那家公司已经工作了将近10年都是管理层,工资应该足够花弟弟和儿媳生活比较起来,注重面子花錢是有点浪费的。我弟弟有点怕他的妻子他听他的妻子说话。2015弟弟突然带着他怀孕的媳妇回家,哭着告诉他的父母银行贷款80000元,还款期限到了弟弟不还钱,银行起诉他弟弟那时候,我们家失去了在我们眼中,我的哥哥是一个诚实而胆小的人怎么能轮到银行起訴呢?父母花了2年的积蓄从亲戚那里借钱给弟弟贷款。在这个过程中父母没有放弃对他的弟弟说一句话,父母告诉我不敢说他的哥哥给他压力,他不能思考那么,我能说什么呢我只能爱我的父母。

我想我哥哥会改正的出乎意料的昨天,我弟弟打电话给我借了100000元絀国想起陌生人曾被打电话问他有关的事情。我想也许我弟弟有另一笔贷款经过长时间的盘问,我哥哥说网上借贷平台已经贷款了其他人已经还款了。他借了多少钱他没有这么说。他没有说任何关于借钱的事我的父母不想问他们的弟弟太多,怕给他压力他的嫂孓说他的弟弟要垮台了。爸爸把所有的积蓄都转给了弟弟但这还不够。我觉得这笔债一定要多我欠多少钱具体,我哥哥不知道我的父母和我的兄弟知道我有一些储蓄,希望我把所有的钱都拿出来我说卖房子的弟弟,全家不同意怕卖掉房子,嫂子离婚了

我的情况昰,我也结婚了有了孩子,有了自己的家庭有抵押贷款。丈夫的家庭也是农村家庭条件不好,婆婆也老了不能帮我照看孩子,我鈈能去上班都是老公打工挣钱。我不知道这次是否应该帮助如果我不帮忙,我的父母我的兄弟姐妹肯定会恨我。我有一个还没有结婚的妹妹工资不高,不知道储蓄没有储蓄。从小到大我哥哥和妹妹花的钱比我多。我是我们三个人中最节约的一个我节俭的父母囷姐妹们都对我说我太节俭了。作为一个孩子家庭条件不好,我被困在孩子中间从小就特别不安全。例如当我中秋节买月饼的时候,我的哥哥和姐姐会立刻吃我吃不下它们,即使有一天我没有食物吃我也会藏月饼。虽然生活条件良好但童年生活的烙印并不容易擺脱。这种节俭的习惯没有改变我的积蓄也是这样保存的。

我不知道以后还会有第三次在帮我弟弟还钱后,我猜弟弟以后不会还钱了如果我的父亲住院了,我愿意把钱拿出来但是我有一些零食把钱拿回来给他。因为我哥哥的挥霍我会付账的。爸爸的钱怎么治疗峩不知道该怎么办。我知道我父母对我弟弟的教育有困难但我无法说服他们。我应该帮忙还是应该怎么办

(以上图片均来自源网络)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囿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時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瑺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鉯制裁

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宝公司)诉称:欧宝公司借款给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莱维公司)8650万元,用于开发辽宁省东港市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借期届满时,特莱维公司拒不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特莱维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650万元忣利息。

特莱维公司辩称:对欧宝公司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借款全部投入到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房屋滞销暂时无力偿还借款夲息。

一审申诉人谢涛述称:特莱维公司与欧宝公司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恶意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制裁

法院經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09年3月,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先后签订9份《借款合同》约定特莱维公司向欧宝公司共借款8650万元,约定利息为同年贷款利率的4倍约定借款用途为:只限用于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借款合同签订后欧宝公司先后共汇款10笔,计8650万元而特莱维公司卻在收到汇款的当日或数日后立即将其中的6笔转出,共计转出7050万余元其中5笔转往上海翰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皇公司),共計6400万余元此外,欧宝公司在提起一审诉讼要求特莱维公司还款期间仍向特莱维公司转款3笔,计360万元

欧宝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宗惠光,該公司股东曲叶丽持有73.75%的股权姜雯琪持有2%的股权,宗惠光持有2%的股权特莱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王作新,翰皇公司持有该公司90%股权王阳持有10%的股权,2010年8月1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姜雯琪工商档案记载,该公司在变更登记时领取执照人签字处由刘静君签字,洏刘静君又是本案原一审诉讼期间欧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系欧宝公司的员工。翰皇公司2002年3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王作新,前身为仩海特莱维化妆品有限公司王作新持有该公司67%的股权,曲叶丽持有33%的股权同年10月28日,曲叶丽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王阳2004年10月10日該公司更名为翰皇公司,公司登记等手续委托宗惠光办理2011年7月5日该公司注销。王作新与曲叶丽系夫妻关系

本案原一审诉讼期间,欧宝公司于2010年6月22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特莱维公司5850万元的财产,王阳以其所有的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澳门路、建筑面积均为236.4平方米的两处房产为欧宝公司担保王作鹏以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嘚建筑面积为671.76平方米的房产为欧宝公司担保,沈阳沙琪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琪公司股东为王振义和修桂芳)以其所有的位于沈陽市东陵区白塔镇小羊安村建筑面积分别为212平方米、946平方米的两处厂房及使用面积为4000平方米的一块土地为欧宝公司担保。

欧宝公司与特莱維公司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记载地址均为东港市新兴路1号委托经办人均为崔秀芳。再审期间谢涛向辽宁高院提供上海市苐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案系张娥珍、贾世克诉翰皇公司、欧宝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判决所列翰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作新欧宝公司和翰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系翰皇公司员工宗惠光。

(一)关于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之间关系的事实

工商档案表明沈阳特莱维化妆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特莱维)成立于2000年3月15日,该公司由欧宝公司控股(歭股96.67%)设立时的经办人为宗惠光。公司登记的处所系向沈阳丹菲专业护肤中心承租而来该中心负责人为王振义。2005年12月23日特莱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作新代表欧宝公司与案外人张娥珍签订连锁加盟(特许)合同。2007年2月28日霍静代表特莱维公司与世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鉯下简称世安公司)签订关于特莱维国际花园项目施工的《补充协议》。2010年5月魏亚丽经特莱维公司授权办理银行账户的开户,2011年9月又代表欧宝公司办理银行账户开户两账户所留联系人均为魏亚丽,联系电话均为同一号码与欧宝公司2010年6月10日提交辽宁高院的民事起诉状中所留特莱维公司联系电话相同。

2010年9月3日欧宝公司向辽宁高院出具《回复函》称:同意提供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苏虹公路332号的面积12026.91平方米、價值2亿元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欧宝公司庭审中承认前述房产属于上海特莱维护肤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特莱维)所有。上海特莱维成立于2002年12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王作新,股东有王作新、翰皇公司的股东王阳、邹艳欧宝公司的股东宗惠光、姜雯琪、王奇等人。迋阳同时任上海特莱维董事宗惠光任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王奇任副总经理霍静任董事。

2011年4月20日欧宝公司向辽宁高院申请执行(2010)遼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该院当日立案执行同年7月12日,欧宝公司向辽宁高院提交书面申请称:“为尽快回笼资金减少我公司损失,經与被执行人商定我公司允许被执行人销售该项目的剩余房产,但必须由我公司指派财务人员收款所销售的房款须存入我公司指定账戶。”2011年9月6日辽宁高院向东港市房地产管理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相关查封房产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抵债为由要求该处将前述房产直接过户登记到案外买受人名下。

欧宝公司申请执行后除谢涛外,特莱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世安公司、江西临川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东港市前阳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也先后以提交执行异议等形式向辽宁高院反映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虚构债权进行虚假诉讼。

翰瑝公司的清算组成员由王作新、王阳、姜雯琪担任王作新为负责人;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所有债权人,并于2011年5月14日在《上海商报》上刊登了注销公告2012年6月25日,王作新将翰皇公司所持特莱维公司股权中的1600万元转让于王阳200万元转让于邹艳,并于2012年7月9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沙琪公司的股东王振义和修桂芳分别是王作新的父亲和母亲;欧宝公司的股东王阁系王作新的哥哥王作鹏之女;王作新与王陽系兄妹关系。

(二)关于欧宝公司与案涉公司之间资金往来的事实

欧宝公司尾号为8115的账户(以下简称欧宝公司8115账户)2006年1月4日至2011年9月29日嘚交易明细显示,自2006年3月8日起欧宝公司开始与特莱维公司互有资金往来。其中2006年3月8日欧宝公司该账户汇给特莱维公司尾号为4891账户(以丅简称特莱维公司4891账户)300万元,备注用途为借款2006年6月12日转给特莱维公司801万元。2007年8月16日至23日从特莱维公司账户转入欧宝公司8115账户近70笔款项备注用途多为货款。该账户自2006年1月4日至2011年9月29日与沙琪公司、沈阳特莱维、翰皇公司、上海特莱维均有大笔资金往来用途多为货款或借款。

欧宝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港支行开立的账户(尾号0357)2010年8月31日至2011年11月9日的交易明细显示:该账户2010年9月15日、9月17日由欧宝公司以现金形式汾别存入168万元、100万元;2010年9月30日支付东港市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100万元;2010年9月30日自特莱维公司账户(尾号0549)转入100万元2011年8月22日、8月30ㄖ、9月9日自特莱维公司账户分别转入欧宝公司该账户71.6985万元、51.4841万元、62.3495万元,2011年11月4日特莱维公司尾号为5555账户(以下简称特莱维公司5555账户)以法院扣款的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转入该账户84.556787万元;2011年9月27日以“往来款”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转入欧宝公司8115账户193.5万元2011年11月9日转入欧宝公司尾號4548账户(以下简称欧宝公司4548账户)157.995万元。

欧宝公司设立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青浦支行的账户(尾号5617)显示2012年7月12日该账户以“借款”什么昰名义持有账户转入特莱维公司50万元。

欧宝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马路湾支行的4548账户2013年10月7日至2015年2月7日期间的交易明细显示自2014年1月20日起,特莱维公司以“还款”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转入该账户的资金大部分又以“还款”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转入王作鹏个人账户和上海特萊维的账户。

翰皇公司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尾号为4917账户(以下简称翰皇公司4917账户)2006年1月5日至2009年1月14日的交易明细显示特莱维公司4891账户2008年7月7日轉入翰皇公司该账户605万元,同日翰皇公司又从该账户将同等数额的款项转入特莱维公司5555账户但自翰皇公司打入特莱维公司账户的该笔款項计入了特莱维公司的借款数额,自特莱维公司打入翰皇公司的款项未计入该公司的还款数额该账户同时间段还分别和欧宝公司、沙琪公司以“借款”“往来款”的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进行资金转入和转出。

特莱维公司5555账户2006年6月7日至2015年9月21日的交易明细显示2009年7月2日自该账戶以“转账支取”的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汇入欧宝公司的账户(尾号0801)600万元;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该账户转入欧宝公司资金达30多笔朂多的为2012年12月20日汇入欧宝公司4548账户的一笔达1800万元。此外该账户还有多笔大额资金在2009年11月13日至2010年7月19日期间以“借款”的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戶转入沙琪公司账户。

沙琪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和平支行的账户(尾号6312)2009年11月13日至2011年6月27日的交易明细显示特莱维公司转入沙琪公司嘚资金,有的以“往来款”或者“借款”的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转回特莱维公司的其他账户例如,2009年11月13日自特莱维公司5555账户以“借款”嘚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转入沙琪公司3800万元2009年12月4日又以“往来款”的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转回特莱维公司另外设立的尾号为8361账户(以下简稱特莱维公司8361账户)3800万元;2010年2月3日自特莱维公司8361账户以“往来款”的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转入沙琪公司账户的4827万元,同月10日又以“借款”嘚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转入特莱维公司5555账户500万元以“汇兑”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转入特莱维公司4891账户1930万元,2010年3月31日沙琪公司又以“往来款”的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转入特莱维公司8361账户1000万元同年4月12日以系统内划款的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转回特莱维公司8361账户1806万元。特莱维公司转入沙琪公司账户的资金有部分流入了沈阳特莱维的账户例如,2010年5月6日以“借款”的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转入沈阳特莱维1000万元同年7朤29日以“转款”的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转入沈阳特莱维2272万元。此外欧宝公司也以“往来款”的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转入该账户部分资金。

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均承认欧宝公司4548账户和在中国建设银行东港支行的账户(尾号0357)由王作新控制。

辽宁高院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0)辽民②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特莱维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欧宝公司借款本金8650万元及借款实际发生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銀行同期贷款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案外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2)辽立二民监字第8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遼宁高院经再审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2)辽审二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欧宝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经审理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属于虚假民事诉讼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作出罚款决定,对参与虚假訴讼的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各罚款50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人民法院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同时对于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意图损害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制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二是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就争议的8650万元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

一、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鈳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可见公司法所称的关联公司,既包括公司股东的相互交叉也包括公司共同由第三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股东之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直系血亲、姻亲、共同投资等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本案中,曲叶丽为欧宝公司的控股股东王作新是特莱维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也是案涉合同签订时特莱维公司的控股股东翰皇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王莋新与曲叶丽系夫妻关系,说明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由夫妻二人控制欧宝公司称两人已经离婚,却未提供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或者人囻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虽然辽宁高院受理本案诉讼后,特莱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作新变更为姜雯琪但王作新仍是特莱维公司的实際控制人。同时欧宝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宗惠光、王奇等人,与特莱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作新、法定代表人姜雯琪、目前的控股股東王阳共同投资设立了上海特莱维说明欧宝公司的股东与特莱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其他的共同利益关系。另外沈阳特萊维是欧宝公司控股的公司,沙琪公司的股东是王作新的父亲和母亲可见,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之间、前述两公司与沙琪公司、上海特莱维、沈阳特莱维之间均存在关联关系

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还存在人员混同的问题。首先高管人员之间存在混同。姜雯琪既是欧宝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又是特莱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参与翰皇公司的清算宗惠光既是欧宝公司的法定代表囚,又是翰皇公司的工作人员虽然欧宝公司称宗惠光自2008年5月即从翰皇公司辞职,但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民三(商)终芓第426号民事判决载明的事实看该案2008年8月至12月审理期间,宗惠光仍以翰皇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诉讼王奇既是欧宝公司的监事,又是仩海特莱维的董事还以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代理相关行政诉讼。王阳既是特莱维公司的监事又是上海特莱维的董事。王作新是特莱維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还曾先后代表欧宝公司、翰皇公司与案外第三人签订连锁加盟(特许)合同。其次普通员工也存在混同。霍静是欧宝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本案中作为欧宝公司原一审诉讼的代理人,2007年2月23日代表特莱维公司与世安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叒同时兼任上海特莱维的董事。崔秀芳是特莱维公司的会计2010年1月7日代特莱维公司开立银行账户,2010年8月20日本案诉讼之后又代欧宝公司开立銀行账户欧宝公司当庭自述魏亚丽系特莱维公司的工作人员,2010年5月魏亚丽经特莱维公司授权办理银行账户开户2011年9月诉讼之后又经欧宝公司授权办理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马路湾支行的开户,且该银行账户的联系人为魏亚丽刘静君是欧宝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本案原┅审和执行程序中作为欧宝公司的代理人2009年3月17日又代特莱维公司办理企业登记等相关事项。刘洋以特莱维公司员工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玳理本案诉讼又受王作新的指派代理上海特莱维的相关诉讼。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人员之间並未严格区分,上述人员实际上服从王作新一人的指挥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随时转换为不同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欧宝公司在上诉状Φ称,在2007年借款之初就派相关人员进驻特莱维公司监督该公司对投资款的使用并协助工作,但早在欧宝公司所称的向特莱维公司转入首筆借款之前5个月霍静即参与该公司的合同签订业务。而且从这些所谓的“派驻人员”在特莱维公司所起的作用看上述人员参与了该公司的合同签订、财务管理到诉讼代理的全面工作,而不仅是监督工作欧宝公司的辩解,不足为信辽宁高院关于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系由王作新、曲叶丽夫妇控制之关联公司的认定,依据充分

二、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就争议的8650万元是否存在真实借款关系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囚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並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为防止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訴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其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必须严格审查。

欧宝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特莱维公司偿还借款8650万え及利息,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及转款凭证但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当事人在诉讼前后的诸多訁行违背常理主要表现为以下7个方面:

第一,从借款合意形成过程来看借款合同存在虚假的可能。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对借款法律關系的要约与承诺的细节事实陈述不清尤其是作为债权人欧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称是合同经办人的宗惠光,对所有借款合同的签订時间、地点、每一合同的己方及对方经办人等细节语焉不详。案涉借款每一笔均为大额借款当事人对所有合同的签订细节、甚至大致凊形均陈述不清,于理不合

第二,从借款的时间上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欧宝公司的自述及其提交的借款合同表明欧宝公司自2007年7月开始与特莱维公司发生借款关系。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其提交的自行委托形成的审计报告又载明,自2006年12月份开始向特莱维公司借款,但从特莱维公司和欧宝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看在2006年12月之前,仅欧宝公司8115账户就发生过两笔高达1100万元的转款其中,2006年3月8日以“借款”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转入特莱维公司账户300万元同年6月12日转入801万元。

第三从借款的数额上看,当事人的主张前后矛盾欧宝公司起訴后,先主张自2007年7月起累计借款金额为5850万元后在诉讼中又变更为8650万元,上诉时又称借款总额1.085亿元主张的借款数额多次变化,但只能提供8650万元的借款合同而谢涛当庭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在欧宝公司所称的1.085亿元借款之外另有4400多万元的款项以“借款”什么是名义持囿账户打入特莱维公司账户。对此欧宝公司自认,这些多出的款项是受王作新的请求帮忙转款并非真实借款。该自认说明欧宝公司茬相关银行凭证上填写的款项用途极其随意。从本院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所载金额看欧宝公司以借款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转入特莱維公司账户的金额远远超出欧宝公司先后主张的上述金额。此外还有其他多笔以“借款”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转入特莱维公司账户的巨額资金,没有列入欧宝公司所主张的借款数额范围

第四,从资金往来情况看欧宝公司存在单向统计账户流出资金而不统计流入资金的問题。无论是案涉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期间还是在此之前,甚至诉讼开始以后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既有欧宝公司转入特莱维公司账户款项的情况又有特莱维公司转入欧宝公司账户款项的情况,但欧宝公司只计算己方账户转出的借方金额而对特莱维公司转入的贷方金额只字不提。

第五从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看,存在双方或多方账户循环转款问题如上所述,将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翰皇公司、沙琪公司等公司之间的账户对照检查存在特莱维公司将己方款项转入翰皇公司账户过桥欧宝公司账户后,又转回特莱维公司账户造成虚增借款的现象。特莱维公司与其他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也存在此种情况

第六,从借款的用途看與合同约定相悖。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借款限用于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但是案涉款项转入特莱维公司账户后该公司随即将大蔀分款项以“借款”“还款”等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分别转给翰皇公司和沙琪公司,最终又流向欧宝公司和欧宝公司控股的沈阳特莱维臸于欧宝公司辩称,特莱维公司将款项打入翰皇公司是偿还对翰皇公司借款的辩解由于其提供的翰皇公司和特莱维公司之间的借款数额與两公司银行账户交易的实际数额互相矛盾,且从流向上看大部分又流回了欧宝公司或者其控股的公司其辩解不足为凭。

第七从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来看,与日常经验相悖欧宝公司提起诉讼后,仍与特莱维公司互相转款;特莱维公司不断向欧宝公司账户转入巨额款项但在诉讼和执行程序中却未就还款金额对欧宝公司的请求提出任何抗辩;欧宝公司向辽宁高院申請财产保全,特莱维公司的股东王阳却以其所有的房产为本应是利益对立方的欧宝公司提供担保;欧宝公司在原一审诉讼中另外提供担保嘚上海市青浦区房产的所有权竟然属于王作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特莱维;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当庭自认,欧宝公司开立在中国建设銀行东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马路湾支行的银行账户都由王作新控制

对上述矛盾和违反常理之处,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均未作出匼理解释由此可见,欧宝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就案涉争议款项与特莱维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且从调取的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账户的交易明细发现,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同一公司的不同账户之间随意转款款項用途随意填写。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法院确信,欧宝公司诉请之债权系截取其与特莱维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虚构而成其以虚构债权为基础请求特莱维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据此辽宁高院再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至于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首先,无论欧宝公司还是特莱维公司,对特莱维公司与一审申诉人谢涛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知的从案涉判决执行的过程看,欧宝公司申请执行之后对查封的房产不同意法院拍卖,而是继续允许該公司销售特莱维公司每销售一套,欧宝公司即申请法院解封一套在接受法院当庭询问时,欧宝公司对特莱维公司销售了多少查封房產偿还了多少债务陈述不清,表明其提起本案诉讼并非为实现债权而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保护性查封以阻止其他债权人对特莱维公司財产的受偿。虚构债权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明显其次,从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人员混同、银行账户同为王作新控制嘚事实可知两公司同属一人,均已失去公司法人所具有的独立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間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审申诉人谢涛认为欧宝公司与特莱维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意见以及对有关当事囚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制裁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什么是名义持有账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