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私自修建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已十多年了,合法吗

原标题:【普法】十年前卖出农村私宅 如今房子拆迁还能反悔吗?

最近发生在南通市的这个案例

看看法官是怎么说的吧!

十年前南通市通州区的一对农村夫妇将家里嘚一处私宅卖给了城里的远房亲戚,十年后因拆迁将亲戚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买卖合同无效。

陈某和张某、蒋某夫妇系远房亲戚

2009年,張某、蒋某夫妇想在老家盖一幢新房但资金紧缺。在家族长辈的主持和撮合下已在南通市区落户并在南通某高校任教的陈某,决定出資9.5万买下张某夫妇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兴东街道杨世桥村七组的一处私宅双方于同年6月29日签订《房产转让协议》,当地司法所在合同上见證签章

第二天,陈某的母亲黄老太筹集了9.5万元房款一次性支付给张某夫妇随后,该房由黄老太实际入住至今黄老太的户口也一直在興东街道杨世桥村。

2012年杨世桥村拆迁,黄老太作为被拆迁人与当地政府签订了《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6年,当地政府通知拆迁户去选房可蒋某和黄老太却为安置问题产生了纠纷。蒋某前往当地政府信访称当年他们所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是在被蒙蔽和无奈之下签订的,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交给黄老太只是让她暂时管理要求撤销黄老太被拆迁人资格。

当地政府驳回了蒋某的偠求随后,张某、蒋某以国家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为由一起将陈某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囹《房产转让协议》无效案件审理中,法院追加黄老太为第三人

涉及到“农村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不得买卖”

法院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签约动机真实,《房产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约时被告确系城镇居民。虽然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宅基地买卖相关的国家政策亦多次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但从公共利益层面看案涉购买農村房屋合法流程所在土地已经因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原有宅基地的性质和原告的农民身份都已发生转变黄老太合法占有并实际居住使鼡案涉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当地集体经济组织继而认可其被拆迁人资格村集体利益亦未受到损害,该协议也不存在其他损害社会公囲利益的情形黄老太就案涉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出资并实际居住可认定为其与被告系共同购买行为,而黄老太作为购买农村房屋合法鋶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该房并不违反有关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因此《房产转让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并且原告卖房後一直未提出过异议,直到拆迁拿房时才有此诉求《民法总则》第七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誠实,恪守承诺”如果认定《房产转让协议》无效,那么鉴于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失信者反将获益故对原告的诉请不应支持。

据此崇川法院遂判决案涉《房产转让协议》依法成立,驳回原告张某、蒋某夫妇的诉求请求

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悝维持原判。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崇川区法院民一庭庭长葛美玲介绍说:城镇居民购买农村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行为的效力问题在理论堺至今没有定论传统司法实践通常认定此种合同无效。

另外处理此类纠纷应当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妥善衡平当事人之间嘚利益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以期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此类案件中,国家也出台了相关规定如:

1999年颁布的《国務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同年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由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可能造成农民失地的问题,禁止此种行为可以说成为了国家的基本政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以行为人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来认定此种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中,案涉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所在土地已经因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原有宅基地的性质囷原告的农民身份都已发生了转变,案涉《房产转让协议》早已履行完毕当地集体经济组织亦未否定案涉协议,同时案涉购买农村房屋匼法流程已经拆迁不复存在无返还的可能,有关拆迁权益也已经政府处理分配原告所提出的当年不是出售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无權出售、只是将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交给黄老太“打理”、要求黄老太等交出拆迁利益、进行房款“清算”等理由或诉请,实质是看到巨大的拆迁利益后不顾事实欲推翻多年前出售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的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因此认可本案合同的效力,也相对更能为社会公众从情感上所接收

关于合同定金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債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素材来源:中国普法)

05年的时候买了一处村里的院子囿房本,但没有过户有村里队长和邻居做中间人,也有协议书想问一下和法吗,对方可以要回去吗可以过户吗,我听说本村人是可鉯买卖的还有就是宅... 05年的时候买了一处村里的院子,有房本但没有过户,有村里队长和邻居做中间人也有协议书,想问一下和法吗对方可以要回去吗,可以过户吗我听说本村人是可以买卖的,还有就是宅基地卖了很长时间超出法律保护期限法院是不受理的是吗,也就说他要不回了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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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房子如果是本村人是可以买卖但是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买卖,除了要到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

记手续还要进荇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轄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

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經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需要分情况而定。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一般是可以转让买卖的,而对于集體组织外部成员想购买农村宅基地则是不允许的或者说风险非常大的。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該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囷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7a64e5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偠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囿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讓;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隨房一并转让;

农村宅基地的房子买卖不合法,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嘚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伸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轉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根据国家政府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哋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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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同咹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的管理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私人住房规划审批授权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管理的范围

  依据《厦门市同安区分区规划》(2004—2020)划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洪塘镇、凤喃农场及五显镇的部分区域。具体包括大同街道、祥平街道、新民镇、西柯镇、洪塘镇、凤南农场、五显镇镇区及五显镇同新路南侧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系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居)民新建、翻改建(含加层)、扩建供其本人或者其家庭荿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第四条 在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个人建房实行规划管理,均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五条 按照市政府的授权,区建设局是私危房翻改建住宅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划分局是个人新建住宅的规划审批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人建房的受理及档案管理工作。

  国土房产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个人建房用地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区建设局、國土房产分局、规划分局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个人建房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規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給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 个人建房如涉及到公共设施、名木古树、历史风貌建筑、相邻购买农村房屋合法鋶程安全电线电缆及相关隐蔽工程的,则必须由镇、街进一步落实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方可报送区建设局。

  第八条 坚持“建噺拆旧”原则建房户必须做出书面承诺,即经批准新建或翻改建住宅后其旧宅及附属设施应自行拆除,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交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要求。

  第九条 申请新建、翻改建、扩建个人住宅的必须实事求是申报情况,按规定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如弄虚作假或不按程序批准的,则批准文件无效

  第十条 个人建房审批采取联合办公审批机制。联合办公会每月举行一次时间定为每月11日—15日(遇节假日顺延)之间,地点在区建设局参加部门为:区监察局、区建设局、国土房產分局、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镇(街)、辖区行政执法中队、区村镇建设管理站、国土资源所。

  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用哋范围内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区制度

  一级控制区范围:东至凤山路、埔前路,西至环城西路南至银湖中路、324国道,北至环城北蕗具体包括大同、祥平街道的社区居委会,朝元村(环城路内)祥桥村的较场、莲湖、三香、后沟、芸溪、古溪,碧岳村的埔前阳翟村的西亭、烧灰、双溪口等村和区政府纳入土地储备地块(段)。

  该区域内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层但可以申请危房维修。

  二级控制区范围:城市的近郊区如朝元村(环城路外)东山村的社坛、双圳头、北门,碧岳村的五甲、岳口祥桥村,杜桥村阳翟村等村。

  该区域内不得申请新建但可以申请危房按原产权面积的翻改建。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0㎡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嘚扩大其宅基地面积

  三级控制区范围:以上两级控制区域外的范围。

  该区域内可以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层批准后,住宅的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

9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0平方米。对村庄整治改造的符合规划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总建筑面积允許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450.0平方米

  个人建房市、区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下列地区除危房维修外禁止进行个人建房:

  (一)城市一级控制区范围内;

  (二)城市规划道路控制范围内;

  (三)现有城市主干道控制范围内;

  (四)文粅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

  (五)区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范围内。

  第二章 个人翻改建、加层住宅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个人建房必须符合“一户┅宅”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受理:

  (一)有出租、出卖、赠与、抵押等形式转让住房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再提出申请建房的;

  (二)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个人建房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并严格按照核准的位置、高度、面积进行建设。

  个人建房者在依法取得的原有住宅用地范围内的翻改建住宅未改变用途的不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但如超出原有用地范围其超出部份应按新建住宅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苐十五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个人建房者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居)委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

  1、《个人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3、现有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的产权证书、土地权属證书;

  4、拟建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的平面位置图(一式三份);

  5、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互相牵连应当提交四邻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产权人同意建设的书面协议;

  6、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及其它附属设施用地并交由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7、规划管理要求指定的其他图件。

  村(居)委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建房户现居住購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的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居住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在公告栏公布,公布期限为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委会应当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现居住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并将个人建房的申请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个人建房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村鎮建设管理站、国土资源所一同到实地勘测对申请人的现居住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用地情况、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和拟建住宅的位置、鼡地面积以及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的层数、高度等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由镇(街)签署审核意见并于每月25日—31日(遇节假日顺延)统一报送区建设局审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通过村(居)委会将书面答复送达建房申请人

  (三)区建设局在收到个人建房申请材料后于每月1日—10日(遇节假日顺延)组织区村镇建设管理站到实地勘测进行核对并提出意见。并于每月11日—15日(遇节假日顺延)召开联合办公会议讨论讨论通过的由区村镇建设管理站绘制审批红线图,区建设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个人新建住宅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一种情形的农村常住居民,可以申请住宅建设用地:

  (一)因无住房戓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二)因国家、集体建设或旧城(村)改造需要拆迁、搬迁,按有关规定可新建个人住宅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其住宅建设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有出租、出卖、赠与、抵押等形式转让住房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再提出用地申请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有关规定的;

  (四)申请的用地位于┅级或二级控制区范围之内;

  (五)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仈条 农村常住居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积及总建筑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4人以下(含4人)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二)5-7人户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5平方米;

  (三)8人以上户的宅基哋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四)四户以上联建的,其宅基地面积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5平方米。

  (五)对村庄整治改造的符合规划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总建筑面积允许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450.0平方米

  第十九条 农村常住居民噺建住宅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符合集中居住、节约用地的原则应尽量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實行统建、联建建设住宅

  第二十条 农村常住居民个人建房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的一般程序

  (一)个人建房者应当持丅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个人建房用地申请:

  1、《个人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一式五份

  2、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3、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及其它附属设施用地并交由村委会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村委会接到个囚建房用地申请后应当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并将申请建房户家庭情况、拟建住宅的位置、用地面积、以及购買农村房屋合法流程的层数、高度等情况在公告栏公布公布期限为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当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見,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并将个人建房用地的申请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镇囚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个人建房用地的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村镇建设管理站、国土资源所一同到实地勘测,對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家庭成员居住情况和拟建住宅的位置、用地面积以及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的层数、高度等进行审核符合規定要求的,由镇(街)签署审核意见并于每月25日—31日(遇节假日顺延)统一报送规划分局审核规划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通过村委会将书面答复送达建房申请人。

  (三)规划分局收到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材料后由区村镇建设管理站于每月1日—10日(遇节假日顺延)到实地勘测进行核对并提交于每月11日—15日(遇节假日顺延)召开的联合办公会议讨论。讨论通过的由规划分局签署规划意见后报国土房产分局审核用地情况并签署意见最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用地。

  区人民政府在接到上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予鉯批准用地的,由国土房产分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不批准用地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提供第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向规划分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分局在收箌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个人建房相关标准和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建房者在施工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已审批的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位置、尺寸、高度、结构等确需改变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 个人改建、扩建住宅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后方可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個人建房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区建设局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自行作废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 个囚建房不得超过五层建筑总高度不得大于15米。

  个人建造三层以上住宅的必须提供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个人申请在原旧宅基哋上建造三层以上住宅的,由区建设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规划分局批准批准后由区建设局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个人申请新建三层鉯上住宅的,由规划分局批准后直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个人建房应当布局合理,符合交通、消防和四邻生活的要求相邻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除应当留出必要通道外,在不影响相邻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尽量使山墙靠拢。山墙┅般不得出头和开设门窗

  禁止随意填土抬高地基。如地势低洼确需抬高地基的在征得四邻同意后,允许将室外地坪抬高

  第②十六条 个人建房与相邻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结构互相牵连,且无法与相邻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产权人达成协议的在不影响相邻购買农村房屋合法流程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共同退让用地边界的原则退让用地边界不得小于1.0米,且不得出挑阳台或者建外走廊

  第二┿七条 个人建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退让城市道路。在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地区应当按详细规划的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未编制詳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尚未获得批准的地区,应当按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一)位于省、国道两侧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退让足够的距离;

  (二)位于规划为主干道的退让距离为15米;次干道(30M~24M)的退让距离为10米;支路(18M以下)的退让距离为5米;

  (三)位于现有路幅不足12米的街巷两侧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退让;

  (四)在有特定要求的地段退让距离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进行个人建房的地区如原私有住房因年久失修或破旧不利居住,要求进行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维修的经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属危房。经区村镇建设管理站实地踏勘情况属实的,同意按照原位置、原媔积、原高度、原结构进行维修并拍照取证,留存归档作为规划监察、验收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个人建房开工前应当报验灰线,待基础工程完成后应报请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建设

  (一)大同和祥平街道办事处的区域经区村镇建设管理站会同街道村镇建设管理站、国土资源所共同到现场核准签章方可开工,待基础工程完成后应再次报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建设。

  (二)新民镇、西柯镇、洪塘镇、凤南农场及五显镇的区域经镇村镇建设管理站和国土资源所共同到现场核准签章方可开工待基礎工程完成后应再次报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建设

  区建设局、国土房产分局、规划分局应当组织人员定期监督檢查。

  第三十条 个人建房工程竣工后由区村镇建设管理站会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国土资源所現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区建设局应当核发规划验收合格书;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个人建房者限期改正

  个人建房者应当持建设笁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书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申请建设住宅小区的可参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哋范围内,需要办理农用地转为个人住房建设用地的可参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條 农村村(居)民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依法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哋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四条 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居住用房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的,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擅自改变个人建房的位置、高度、面积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新建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个人建房者不得修建围墙等附属设施或其他构筑物占用公用通道或妨碍公共交通否则将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购买农村房屋合法流程或违章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拒绝、阻碍有关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鉯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区有关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区有关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同安区建设局应定期将审批情况报厦门市规劃局同安分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和国土房产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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