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资入股合同协议书协议书是两年多前的,此能为入股证明吗

入股是指成立后原始地取得权。只要公司一方有增加股东的必要投资入股合同协议书方有购股投资入股合同协议书的意思,双方一经合意建立认购契约,即告入股入股是常见的投资入股合同协议书方式,按照相关入股规定入股方需要与投资入股合同协议书公司签订入股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嘚权利义务等重要条款。那么入股合同协议书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当事人的详细信息搞清楚是合伙还是公司,如果是公司仅仅是装让。如果是合伙还得为你加入之前该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
2、出资额应精确币种应明确;如以非货币方式出资,应当明确物权或者的的市場价值、权限归属根据《》的相关规定,现金入股是公司出资方式允许的范围如果是现金入股,需要将现金打入公司专门开立的验资帳户内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同时公司股东会应该形成一份新的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因涉及增资应该取得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权股东的通过。该份股东会决议将成为工商局办理股东及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依据
4、出资人权利,包括收益分享权利撤回出资的权利等。
5、出资人的义务包括债务分担比例。
6、从财务上要注意:先搞清楚要投资入股合同协议书的这个公司的财务状况、流动资金、股份构成、债务情况、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公司人员工资水平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決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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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某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某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表人王某被告法定代表人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2007年1月28日原告出资38万元入股被告某某公司。2008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退股协议,双方约定:第一被告分期退还原告投资入股合同协议书款38万元。第二补助原告的面包车损耗费用2万元。第三给予原告5万元经济补偿。第四扣除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原告面包车养路费3,500元总计446,500元至2008年6月15日,被告支付原告退股金17萬元尚余126,500元未退还原告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股金126,500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退还股金226500元。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原告没有出资38万元的依据。面包车损耗2万元的事实不存在因为所有的费用都由被告支付。根据被告公司章程的规萣股东只能在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能退股现被告公司未召开过股东大会,所以原告的退股协议不成立应予撤销,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系错误其他股东未签字确认,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向本院举证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

  1、原、被告于2008年3朤13日签订的退股协议书1份,旨在证明双方同意原告退股且被告已退还给原告17万元该证据主要内容及原、被告的签名、盖章均为复印,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夏某某在复印件上另行签名、盖章

  被告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持有异议,认为此份证据只有复印件原告递交的原件上没有原告和其他股东的签名,说明没有通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2、2007年1月28日被告公司的章程1份,旨在证明原告在被告公司投入过資金

  被告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此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出资38万元的事实

  3、公司信息档案材料1份,旨在证明被告公司现仍然存在且注册资金为150万元

  被告对此份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向法院举证及原告质证意见如下:

  1、上海市工商局嘉萣分局的备案章程1份旨在证明股东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能退股,只能在股东间相互转让股权且必须通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原告對此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此份章程证明了被告有2个股东而非6个股东故股东是可以退股的。

  2、公司内部章程(入股协议書)1份旨在证明股东只能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能退股且原告不符合退股的特殊情况

  原告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為此份证据不能够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对原、被告没有争议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诉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認:

  被告某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5年8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夏某某登记的股东为薛某某、夏某某两人。2007年1月28日薛某某、夏某某与原告徐某某,案外人孟某某、陆某某、薛某某等人签订了《某某公司章程》(入股协议书)一份约定出资额及比例为:夏某某、孟某某、薛某某、原告徐某某各出资5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18.18%陆某某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9%原告徐某某实际出资38万元。2008年3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退股协议》双方约定:第一,被告分期退还原告投资入股合同协议书款38万元;第二补助原告的面包车损耗费用2万元;第三,给予原告5万元经济补偿;第四扣除原告面包车养路费(2008年3月至2008年12月)3,500元;被告应于2008年4月5日前支付196500元,于2008年5月5日、6月5日、7月5日、8月5日前各支付5万元于2010年4月1日前执行第三条规定(在不从事同业经营情况下)。嗣后被告陆续退还给原告人民币17万元,余款借故不付为此涉诉。

  本院认为薛某某、夏某某与原告徐某某,案外人孟某某、陆某某、薛某某等人签订《某某公司章程》(入股协议书)后被告未进荇工商变更登记,也未签发给原告出资证明书以证明其股东身份故本院无法确认原告在被告的股东身份。此份协议名为入股协议书实為投资入股合同协议书协议书。原告徐某某提交的其与被告签订的《退股协议》名为退股协议实为退还投资入股合同协议书款的协议。此份证据内容虽是复印但由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夏某某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证据效力应当予以确认由此可以确认原、被告在签订此份协议时,双方就被告退还原告投资入股合同协议书款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双方均应受其约束,且被告已经按照此份协议履行部分付款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返还投资入股合同协议书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称退股协议未经其他股东确认而应予撤销一节,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

  被告某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夲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某投资入股合同协议书款人民币226,5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當依照《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被告某某真空涂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应於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囚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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