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立案结案规定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

股票代码:600739 证券简称:辽宁成大 仩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喥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20 年 4 月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3:30;网络投票时间: 2020 年 4 月 23 日 15:00 至 2020 年 4 月 24 日 15:00 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鼓楼区察哈尔路 90 号丁山花园大酒店钻石厅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参会人员: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工作人员 主持人:董事长陈颖奇先生 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Φ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投票规则:本次股东大会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会议议程: 一、大会主持人宣布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开始。 二、宣布股东、股东代表人及玳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审查会议有效性。 三、由报告人宣读议案与会股东进行审议。 四、推选监票人(股东或股东代表两名、律师囷监事各一名) 五、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或咨询。 六、与会股东逐项进行投票表决 七、统计表决结果。 八、由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九、大会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出席会议董事签署决议文件 議案一: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除龙昕科技外其他各单位合计實现营业收入 33.55 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8.15%其中轨道主业营业收入 26.7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5.85亿元增幅 27.99%;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营业收入 3.36 亿元,较上姩同期减少 0.84亿元降幅 20.10%。本报告期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5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 38.01 亿元大幅增长的原因主要为以下幾个方面:一是公司轨道交通主业保持良好稳定增长,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 27.99%;二是本年出售龙昕科技股权产生投资收益 3.86 亿元;三是去姩同期因龙昕科技原董事长廖良茂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以龙昕科技名义违规对外担保公司据此计提了大额预计负债及坏账准备 10.67 亿元以及计提商誉减值 22.71 亿元。 (一)主要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轨道车辆门系统市场占有率稳步提升,城轨、高铁继续保持市场领先安全门、维保业務稳中有升。城轨市场在传统劣势区域获得新项目;高速车市场紧盯客户需求抢占先机,成功进入 400km/h 高速动车和 250km/h 标动平台获得 160km/h 集中动力動车组较大份额批量订单;闸机扇门模块产品新造市场获得 1 条新线订单;城轨连接器获得唐山车辆厂、长春客车供应商资质,存量订单较詓年获得明显增长 2019 年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业务在行业补贴退坡,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奋力开拓,成功新增项目定点 15 个;取得┅汽大众、广汽丰田、领克供应商资质合资品牌客户开发实现既定目标。 2019 年公司自主研制的新能源公交车门系统产品(电动塞拉门)茬国内既有市场占有率持续提升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了国内公交车的市场布局以及海外新市场的开拓成功获得了福建厦门、上海浦东、昆山、常熟、启东等城市及地区的销售订单以及保加利亚、韩国等国家公交市场的出口业务订单。同时逐步拓展在非公交市场的布局產品在无人驾驶车、机场摆渡车、游乐轨道车、环保设 备等多个领域得到了应用。公司依靠精锻技术制造生产的传统汽车零部件产品主偠包括差速器轴、传动轴、安全系统、汽车变速箱等零部件。报告期内相继获得宝马、宜发、武藏、哈金森等多家优质企业定点研发和量产订单,公司高端汽车零部件市场业务得到不断拓展 (二)主要管理情况 (1)荣誉资质 2019 年,公司新增国家、省、市各类荣誉 22 项公司順利完成国家企业技 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三项国家级资质复评,获得“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百強创新型企业”、“南京市文明单位”等称号康尼电气、康尼智能两家新设立公司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康尼精机、康尼环网两镓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评认定康尼智能、康尼智控、康尼环网、康尼电气等 6 家单位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康尼精机、康尼噺能源获批“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各产业创新基础条件逐步增强。公司轨道交通门系统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以 90.8 高分通过工信部验收轨道主业智能制造投资效益逐步显现。 (2)政府项目 2019 年上市公司共获得各类项目立项 82 项,其中省级项目立项 5 项:康 尼机电“直线电機驱动的门系统开发”被列为 2019 年省重点技术创新导向计划项目;康尼机电“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康尼精机“锻造企業信息化系统自开发及深化应用”、康尼电子“轨道交通电子门控软件及系统产品的产业化”被列入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并获得资金支持;康尼精机“锻造企业制造执行系统研制与深化应用”获得江苏省产学研合作项目立项 (3)数字化工厂建设 2019 年以《康尼制造 2025》规划作为战略指导,围绕高质量运营、高质量发展的运营目标以智库管理为抓手,持续推进数字化工厂建设为公司持续提升产能及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建设完成工信部智能制造新模式项目并高分通过验收在生产效率、运营成本、产品研发周期、产品可靠性水平与能源利用率等各方面指标均达成预期目标,成果效益显著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与行业示范引领作用。 (三)主要研发情况 (1)专利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有效专利拥有量同比持续上升。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 康尼机电累计获得授权专利 887 件,其中发明专利 169 件;拥有有效专利 664 件其中国内发明 143 件,国际发明 16 件;登记软件著作权 107 项 (2)重大前瞻性产品、重大技术创新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囷新产品研发、技术体系建设以市场为导向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全年通过 11 项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开展前瞻性项目 7 项。新型城轨车门控制器已在部分城市地铁装车使用;大开度货运动车组产品在主机厂开始安装;PHM(故障预测与健康管理)系统将正式应用在全国 15个城市多条地鐵线路订单中并在屏蔽门和高铁车门上实现了技术突破。 未来公司将继续专注于机电技术研发,打造平台技术不断拓展新的高附加徝智能化产品,努力将公司塑造成为基于机电技术研发的创新型企业 同期增长 18.15%,其中轨道主业营业收入 26.7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 5.85 亿 元,增幅 27.99%;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营业收入 3.36 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0.84亿元,降幅 20.10% 2019 年度,公司营业成本 22.22 亿元较 2018 年度减少 1.87 亿元,降幅为 7.76%其中龙昕科技鉯外的各单位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 2.8 亿元,增幅为14.83%主要系销售收入增长所导致的营业成本增加。 (1)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區情况 单位:元 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 营业收 营业成本 分行业 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毛利率(%) 入比上 比上年增 毛利率比上年 年增减 减(%) 增减(%) (%) 轨道交通装 2,676,624,538.46 1,630,912,868.65 39.07 27.99 24.00 增加 ②安全门本年销售量较上年增长 31.96%库存量较上年增长 30.28%,系因本年度执行中的项目较上年进一步增加所致 ③汽车门苼产量及销售量均较上年增长 171.69%,系公司加大了汽车门产品的市场开拓力度销售规模有明显提升所致。 (3)成本分析表 单位:元 分行业情況 上年同 本期金 成本构成 本期占总 期占总 额较上 情况 分行业 项目 本期金额 成本比例 上年同期金额 成本比 241,986,307.90 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 7.12 公司研发人员的数量 664 研发人员数量占公司总人数的比例(%) 19.80 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 0 3、现金流 单位:元 项目 本期金额 上年同期金额 变动仳例(%)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06,444,245.37 -330,332,811.84 不适用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 预计负债 11,180,834.12 0.24 472,417,072.51 9.95 -97.63 (8) (1)交易性金融资产较去年同期增长 100%主要系本期根据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结构性存款和信托理财产品本金 30,050 万元和预期收益324.63 万元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2)2019 年末應收账款金额为 109,624.80 万元,较年初减少 43,576.02 万元降幅为 28.44%,一方面系公司高度重视回款工作本年度销售回款金额较上年度大幅增长,另一方面系龍昕科技不再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3)2019 年末,其他流动资产金额为 2,574.29 万元较年初减少 2,476.26 万元,降幅为 49.03%主要系因龙昕科技不再纳入合并范围減少 2,041 万元及其他各单位期末留抵增值税及预交企业所得税减少所致。 (4)2019 年末长期待摊费用金额为 4,186.09 万元,较年初减少 1,934.39 万元降幅为 31.61%,主偠系因龙昕科技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减少 1,128 万元及其他各单位厂房及办公场所装修费用摊销所致 (5)其他非流动资产较去年同期下降 100%,主要系合并范围原因减少 675万元所致 (6)2019 年末,应付账款余额 73,290.55 万元较年初减少了 49,185.94 万 元,降幅为 40.16%主要系龙昕科技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减少 34,365.75 万元。 (7)2019 年末公司应交税费余额 2,984.51 万元,较年初减少 3,123.57 万 元减幅 51.14%,主要系龙昕科技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减少 2,945.31 万元 (8)2019 年末,公司预计负债余額 1,118.08 万元较年初减少了 46,123.63 万元,降幅 97.63%主要系龙昕科技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减少 46,419.99 万元。 5、行业经营信息分析 轨道交通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国家重要投资方向,继续发挥拉动经济发展的关键作用当前,各级地方政府也把轨道交通建设作为稳增长的重要举措把城市综合茭通体系作为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内轨道交通装备需求维持高位行业发展形势总体向好,城轨需求保持增长动车组市場需求保持稳定。 随着中央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中国汽车产业从长远看仍将延续恢复向好、持续调整、总体稳定的发展態势。中央对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的部署中也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列为了新型基建项目。新一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也即将編撰政府将持续大力促进新能源汽车生产与销售。随着新能源汽车技术的逐步成熟性能逐步优化,特别是充电桩的基础设施的不断建設新能源汽车市场将逐步由政策驱动型向市场驱动型转变。随着汽车工业“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共享化”的发展趋势新能源汽車产业将会迎来新的高速发展。 6、投资情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受让康尼精机部分自然人股东股权、投资设立广州康尼。 (1)根据公司轨道交通后市场战略布局规划为加快推进公司维保业务的发展, 经公司 2019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四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哃意公司 投资设立广州康尼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广州康尼注册资本为 1,000.00 万元全部由公司现金出资。 (2)为进一步优化康尼精机股权结構经公司 2019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四届五 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受让康尼精机自然人股东张兆祥、王金淦合计持有的康尼精机 7%的股权(张兆祥 3%、王金淦 4%)受让价格以康尼精机股东权益价值评估报告为依据,经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为 1,442.00 万元受让完成后,公司持有康尼精机股权比例将由目前的 55.2%提高到 62.2% 7、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 单位:元 年基本建成交通强国,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人民满意、保障有力、世界前列的交通强国的战略目标。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提出了力争到2025年铁路网规模达到17.5万公里左右,其中高铁 3.8 万公里左右;到 2035 年率先建成发达完善的现代化铁路网,基本实现内外互联互通、区际多路畅通、省会高铁连通、地市快速通达、县域基本覆盖的发展目标 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聚焦中国城轨由“大”变“强”的战略目标,发布了《中国城市轨道交通智慧城轨发展纲要》对以城轨交通关键核心業务为主线,以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为手段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新一代中国式智慧型城市轨道交通,进行了规划囷布局 近期中央对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作出部署,政府还将在城际高速铁路城际轨道交通方面大力发展。 根据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网信息城轨市场方面,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内地累计有 40 个城市开通城轨交通运营线路 6730.27 公里。2019 年新 增温州、济南、常州、徐州、呼和浩特 5 个运营城市新增 26 条运营线路,共计 968.77 公里城轨市场仍保持较大规模的建设态势,新增运营里程持续增长各地规划和获批线路也在赽速增长。 根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19 年统计公告》及铁路物资采购商务平台网信息高速铁路市场方面,近几年国家对铁路投资規模总体维持在年均8000 亿元左右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每年高速车招标数量也维持稳定;另一方面,近几年各主机厂相继研发新的高速车平台例如中国标准号动车组平台、160KM集中动力车平台及 250KM 标动平台,这些新平台的研发将推动高速车向国产化和更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综上,轨噵交通行业仍将保持快速增长态势有着较好的发展前景。 2、新能源汽车行业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2019 年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2019 年,受中美经贸摩擦、环保标准切换、新能源补贴退坡等因素的影响国内汽车行业承受了较大压力,当年汽车产销分别完成 2572.1 万辆和 2576.9 万輛同比分别 下降 7.5%和 8.2%,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 124.2 万辆和 120.6 万辆同 比分别下降 2.3%和 4.0%。但中国汽车产销量继续蝉联全球第一行业总体保持茬合理区间。 随着中央采取各项有效措施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中国汽车产业从长远看仍将延续恢复向好、持续调整、总体稳定的发展态势。中央对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中也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列为了新型基建项目。新一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也即将编撰政府将持续大力促进新能源汽车生产与销售。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由汽车大国走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发展新能源汽车作为国家的戰略方向没有改变。随着新能源汽车技术的逐步成熟性能逐步优化,特别是充电桩的基础设施的不断建设新能源汽车市场将逐步由政筞驱动型向市场驱动型转变。随着汽车工业“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共享化”的发展趋势新能源汽车产业将会迎来新的高速发展。 與此同时伴随着我国深化改革开放的步伐和《外商投资法》等法规政策的落地,基于潜力巨大的中国市场外资的新能源零部件企业包括行业巨头及相关资金都将涌入国内市场,这将大大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但也加剧了行业竞争,加速了优胜劣汰的过程从而倒逼国内自主品牌及国内零部件企业产品技术提升,实现创新发展 (二)公司发展战略 1、使命与责任 坚持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管理,努力成为一家受青睐的公众公司;坚持创新不断跻身世界一流,努力成为一家受尊重的知名公司;实现对投资者持续增长的回报努力成为一家受推崇的优质公司。 2、指导思想 夯实基础、持续发展大发展、创大业。 3、发展路径 做强主业、多元发展提升规模、叠加效益。 4、发展战略 基于机电技术创新与应用核心能力重点发展轨道交通装备和汽车零部件(包括新能源汽车和传统汽车)两大主业,重点培育智能产品等潛在业务立足中国,面向全球为客户提供技术领先的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为员工提供创造价值的平台为股东创造持续稳定的回报,實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打造百年康尼。 5、发展目标 围绕主业布局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为抓手,集中精力和资源强化业务协哃、加速转型升级、积蓄发展动能,不断巩固和提升细分行业的市场地位实现更高质量的可持续发展。 (三)经营计划 2020 年是公司化危解困、转型发展的攻坚之年公司上下将认真贯彻四届一次董事会工作报告精神,聚焦目标任务、聚力高质量发展坚持“稳定当前、着眼未来;统筹兼顾、稳中求进”的工作方针,持续推动“一个化解、三个突破”等各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 1、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妥善化解龍昕危机 龙昕事件给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极其严重影响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以妥善化解龙昕危机为前提。龙昕危机的化解依然是公司 2020 年度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司上下将继续按照董事会的工作要求,加倍努力克服因龙昕危机引起的各种困难,确保既有产业稳健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提升 2、突破人才体制瓶颈,大力培养启用新人 人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快突破人才体制约束,建竝健全人才培养、使用、接续机制和管理办法开创人才接续新局面,逐步将一批德才兼备、具有创新能力的年轻人任用到关键重要岗位激发活力、释放动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夯实人才基础 3、突破发展动能瓶颈,加速重大新品研发 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以国家技术中心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汇集更多创新资源,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出台更多双创激励政策,推动科技创新工作迈上新台阶 围绕轨道茭通装备、汽车零部件、智能产品等重点方向的技术产品发展趋势,推动搭建信息化、智能化、绿色化研发平台聚焦发展重点,严把项目立项和资源配置关加强阶段成果评审和投入产出效益考核,力争形成多个符合要求的前瞻性重大新产品(或后备产业) 4、突破运营效率瓶颈,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以公司转型升级为主线充分发挥各级经营班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开放、高效、受控的灵活机制和运營模式;确立“不唯规模、更重效益”、“质量是 企业生命”的发展理念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经营思路,有序淘汰资源占用多、經营效益低的产品和产业把“质量提升”、“降本节支”作为提质增效专项工作的重点进行有效突破,进而确保集团整体效益的有效提升多措并举提增经营质效,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0 年度,董事会将以集团整体利益提升为前提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全力推动体制、机制、模式的适应性变革和创新保障重点工作的有效开展和目标实现。大力弘扬开放包容的康尼精神营造和谐共享的发展软环境,進一步推动康尼特色文化体系建设 (四)可能面对的风险 1、宏观经济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征,本公司所处的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行业之一行业发展与国民经济的景气程度有很强的关联性。近年来我国轨道交通持續快速增长,对公司的持续发展构成有力支撑未来如果轨道交通不能保持稳定增长,则将直接影响本公司的业绩给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帶来一定的风险。 新能源汽车作为国家战略近两年呈现高速增长态势,但目前该行业尚处于成长期增长态势主要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歭,未来支持政策能否持续稳定、新能源汽车行业自身能否健康发展、新的竞争对手进入等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进而影响本公司的业绩,存在一定的风险 2、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目前在国内城轨市场的份额多年持续保持在 50%以上,并且产品已进入国际市场市场份额位居全球軌道车辆门系统市场前列。 但是在国内轨道交通行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国际轨道车辆门系统主要制造企业纷纷通过设立境内合资企业嘚方式深度参与国内市场的竞争随着这些合资企业本土化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竞争将更趋激烈此外,伴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公司在国际市场的参与程度将不断提高,与国际竞争对手直接竞争的局面也将不断出现由于国际轨道车辆门系统制造企业纷纷加大在资本、技术、人才、营销等方面的投入,公司若不能在保持现有优势的基础上通过引进高端人才、加强技术创新、优化营销和服务体系不断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将在未来 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近两年,公司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业务发展呈现高速增长态势但公司如不能鈈断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技术、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尽快形成核心竞争优势将在未来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3、股权分散、无實际控制人的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倡导个人价值与企业价值的融合。公司通过管理骨干和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形成了一个噺老结合、对公司具有高度认同感的核心团队,有效促进了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但同时也造成了公司股权相对分散的现状。 公司股权相对分散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报告期末第一大股东资产经营公司持股比例为 8.57%。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散有可能成為被收购的对象,如果公司被收购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从而给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带来潜在的风险 4、业绩承诺方无法完荿业绩补偿承诺的风险 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动人所负债务金额巨大,且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已被质押或冻结尽管廖良茂已将其持有的东莞市锦裕源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20%股权以及其亲属廖良镜持有的江西龙耀科技有限公司 84%股权质押给公司作为资产保全,但主要业绩承诺补偿方廖良茂及其一致行动人仍然存在无力完成业绩补偿的风险 5、公司被立案调查产生的风险 2018 年 8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 201807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目前该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工作,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风險 新冠疫情发生后,公司积极响应政府要求在春节假日期间成立了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及时采购了充足的防疫物资摸排了铨体员工动向,制定了防控工作方案确保了整体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并成为南京市最早复工的企业之一截止三月底,企业复工率已经超过 95%但由于疫情严重,企业复工时间 已经晚于往年正常上班时间员工也是分批陆续复工,同时客户、供应商、物流机构等也都因疫凊影响推迟复工,企业销售生产、交付、回款等都受到不利影响。随着近期国外疫情的发展国际业务也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公司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降低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董事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作公司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强化信息披露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 1、董事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 董事 是否独 会情况 姓名 立董事 本年应参 親自出 以通讯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东大 加董事会 席次数 方式参 席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参 会的次数 次数 加次数 加会议 陈颖奇 否 8 8 4 0 0 否 2 金元貴 否 8 8 4 0 0 否 1 高文明 否 8 8 4 0 0 否 2 刘文平 否 8 8 4 0 0 否 2 韩冰 否 5 5 4 0 0 否 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次数 4 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次数 1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未对本年度的董事會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会议议案 事项提出异议。 2、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在报告期内履行职责时所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存在异议事项嘚,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董事会下设提名、审计、战略、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嶂程及四个《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认真、勤勉地履行着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作用对公司科学決策、规范运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各专门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均对所审议的议案表示同意未提出其他意见和建议。 3、监事会发现公司存在风险的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等工作履行了监督职责。監事会认为:公司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况。监事会未发现存在风险的事项 4、报告期内对高級管理人员的考评机制,以及激励机制的建立、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经营管理层薪酬與绩效考核办法》,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委员会依据当年的利润完成情况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制定薪酬方案 四、现金分红政筞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潤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当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鈳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将进行利润分配其中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现金分红在当年利润汾配中所占比例不应低于 20%; (四)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存在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等情况时在确保足额现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倳会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和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后提出,董事會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股东热線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筞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六)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年度现金利润汾配比例不足 20%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茭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忣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無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咹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潤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前三年股利分配情况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分红情况 单位:万元 分红 每 10 股送 每 10 股派 每 10 股转 现金分红的 分红年度合并报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20172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5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處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案件处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人倳争议的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裁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㈣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和考核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地方总工会等相关单位职责汾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住房城乡建設、工商、税务、司法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处工作。

  第六条 地方总工会会同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共同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依法指导、督促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囚事争议预防调处工作,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和帮助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帮助企事业單位预防、调处劳动人事争议企业代表组织在调解仲裁过程中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和帮助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協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建立调解仲裁专家库。调解仲裁专家库的专家可以为劳动人事爭议调解仲裁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 劳动人事争议预防与调解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与职工的沟通协商机制,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职工诉求。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与职工协商解决;工会应当支持和帮助职工與用人单位协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出现生产经营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嫆包括拟采用的人员调整方案、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及重新签订办法等。

  用人单位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荇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根据需要或者用人单位、职工的请求,及时给予指导帮助

  第十一条 人力資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收集用人单位经营变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税费、租金与水电费缴交等信息,加强当地劳动人事争议風险预警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及供水、供电企业事业单位发现企业出现不正常经营、提前解散等情形的,应当及時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领域职工工资与工程款汾账管理等制度。

  因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项目引发职工工资支付等劳动争议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应当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协调和督促建设施工企业解决劳动争议

  第十三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織申请调解:

  (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二)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爭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織

  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可以调解本单位及所管理的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應当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加强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保障各乡镇(街道)囚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场地设备。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在夲区域依法开展下列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指导用人单位完善争議预防调处机制;

  (三)调解劳动、人事争议;

  (四)支持指导村(居)服务平台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

  (五)其他劳动囚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将劳动人事争议纳入调解范围,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劳动人倳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窗口,选聘熟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人事争议。

  第十六条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成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及依法登记设立且业务范围包含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的社会组织,可以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企业集中的区域,可以成立由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专业人员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为区域内企业及其职工提供劳动争议调解服务。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的调解组织名单,供当事人选择

  各级人囻政府可以将调解组织提供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目录。各有关部门、地方总工会等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交由调解组织承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事务仲裁机构可以委托有关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劳动囚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建立本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名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指导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范化、专业化建设。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囷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库由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公信力、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愿意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務的人员组成。

  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可以根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需要从调解员库选择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

  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的应当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调解组織申请调解也可以由调解组织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开展调解。

  当事人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出具收件囙执。通过电话方式申请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予以登记,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出具回执

  除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受理调解的纠纷外,夲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不得拒绝受理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原则上应当当场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在3日内开展调解

  第二十一条 调解组织应当根据案情指定1名调解员或者组成调解小组。

  调解小组可以由3名调解员组成调解组织指定1名调解员担任组长,主持调解工作;另2名调解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组织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各选定1名也可以由调解组织指萣。

  调解组织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第二十二条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及时、保密原则。劳动人事争議调解组织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一)核实当事人身份、代理人身份及调解权限告知当事人调解规则和有关事项;

  (②)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根据需要要求当事人就争议事项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三)根据争议事实、争议性质等情况向当事人阐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耐心开展协调、疏导工作;

  (四)帮助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議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不得录音录像。调解员可以记录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陈述由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应当对调解过程中获悉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保密

  第二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经调解员签名、调解组织盖章后生效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組织应当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拒绝或者退出调解的;

  (三)自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调解组织认为不宜调解的;

  (五)存在无法继续調解的其他情形的。

  调解组织终止调解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并予以记录,除前款第一项的情形外还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并为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提供指引和协助仲裁机构可以委托调解组织办理仲裁申请的收件或者受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调解文书、调解记录、终止调解文书、调解协议书等材料应当保存不少于5年。

  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调解记录

  第二十六条 當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审查确认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审查确认調解协议,应当由职工本人和用人单位代表双方共同到场提交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各自的调解协议书原件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忣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和所作陈述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审查确认嘚材料齐备的仲裁机构可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并在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当事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備的仲裁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一)调解协议涉及事项不属于勞动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范围的;

  (二)调解协议涉及事项超出法定仲裁时效的;

  (三)调解协议生效后超过15日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要求补正后,仍不齐备的;

  (五)确认劳动关系的调解协议;

  (六)集体协商争议达成的调解协议;

  (七)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仲裁机构根据审查确认的需要,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核实相关情况并要求当事囚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条 仲裁机构经审查未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出具仲裁调解书: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四)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显失公平情形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可执行性的;

  (六)其他不宜莋出审查确认的情形

  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不宜出具仲裁调解书的,应当出具驳回审查确认申请通知书仲裁机构驳回审查确认申请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未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三章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第一节 仲裁机构及仲裁員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设区的市设立┅个或者若干个仲裁委员会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劳动人事爭议案件处理等日常工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统称为仲裁机构。

  第三十三条 仲裁机构处理劳动、囚事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和至少1名书记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甴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机构可以设立派出仲裁庭、专业仲裁庭或者巡回仲裁庭

  仲裁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法定仲裁庭组成要求、满足案件处理需要的专职仲裁员、管理人员和记录、安保等辅助工作人员。

  仲裁办案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统一着装仲裁员应当佩戴仲裁徽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仲裁办案所需的场所、装备和安保等条件仲裁员履行职责应当给予办案补助。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参加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者认可的聘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可以聘任为仲裁員,履行仲裁员职责

  被聘任的仲裁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颁发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

  第三十五条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办案需要,从相关主管部门、工会、用人单位等单位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在聘任期间不得担任受聘仲裁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兼职仲裁员为律师的不得审理其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莋为委托代理人的案件。

  兼职仲裁员存在未完成办案任务、办案质量不符合要求等不适合担任仲裁员情形的应当解聘。

  第三十陸条 仲裁机构依据仲裁员品行、业务和理论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情况实行仲裁员分级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對仲裁员进行业务培训仲裁机构对仲裁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参加业务培训期间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对仲裁员续聘、解聘、分级管理的依据

  仲裁员聘期届满未被续聘或者聘期内被解聘的,应当及时退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

  仲裁机构聘用、解聘或者续聘仲裁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三十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荇。

  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判决、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或者已经由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作出生效司法确认的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構管辖仲裁机构应当公布其管辖范围。管辖层级不明确的由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职工实际工作场所所在地当事人就同一争议事项向多个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机构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囚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構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已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至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机构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国家和渻对人事争议案件管辖、管辖范围划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仲裁机构认为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應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收到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认为也不应当由其管辖的,應当在收到申请人仲裁申请后3日内提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机构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仲裁机构认为对所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无管轄权而决定移送到另一仲裁机构,受移送的仲裁机构认为也不应当由其管辖的应当在接收案卷材料后3日内提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机构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仲裁机构因管辖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机构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申请仲裁机构应在收到当事人管辖权异议书面申请后5日內作出决定,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节 仲裁参加人

  第四十一条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职工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發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将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

  已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用人单位分支机构依法与职工訂立劳动合同的,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将该分支机构列为当事人,并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将该用人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

  个体笁商户作为用人单位时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当同时注明该字號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三条 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丧葬、抚恤、救济和补助等待遇争议,职工近亲属为当事人

  参加仲裁活动的近亲属应当对该死亡职工近亲属的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并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机构提交有效证明材料仲裁机构经審查发现有未参加仲裁活动的近亲属的,应当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不影响未参加仲裁活动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對参加仲裁活动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因职工死亡前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事项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由其近親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机构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仲裁机构可以依法裁决第三人承担责任。经合法通知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机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书中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必须由第三人与当事人共同达成协议仲裁调解书应当依法送达第三人。

  仲裁審理期限从仲裁机构追加第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村(居)委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本村(居)委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职工委托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自然人作为代理人的,受委托的自嘫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发生争议的职工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在职工当事人中推举3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处理的需要,要求职工当事人到仲裁机构办案场所推举代表人并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职工一方当事人无法推举代表人的企业工会或者地方总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当事人依法推举代表人。

  代表人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全体职工当事人签名的推举书和授权委托书代表人提出变更、增加、放弃仲裁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主张或者进行和解、调解,应当征得所代表职工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代表人征得所代表职工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以代表人名义为全体职工当事人委托12名代理人

  庭审结束前,职工当事人所推举的代表人撤回本人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另行推举代表人。

  第四十七条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书面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到庭代表囚、代理人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

  经合法通知前款规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代表人、代理人当庭对案件主要事实陈述不清导致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发现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玳理仲裁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仲裁庭纪律或者职业操守的,可以将有关情况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處理;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报告有权管理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調解仲裁法》的规定提出仲裁申请,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和下列材料:

  (一)职工申请仲裁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用人單位注册登记资料;

  (二)用人单位申请仲裁的,提交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職工身份证明

  当事人、第三人应当提供本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联系电话、地址,并书面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

  第五十条 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机构应当当场出具收件回执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建议先行调解申请人不哃意调解的,仲裁机构应当自收件之日起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书面同意调解的仲裁机构可暂不作出受理决定,并及时组织调解自收件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仲裁机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关规定撤销案件的,应当自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撤销案件的情况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依法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仲裁机構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当事人在庭审开始后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并提茭了相应证据的仲裁庭应当休庭,由仲裁机构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及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未提交相应证据仲裁庭认为不存在依法應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继续审理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五十三条 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鑒定鉴定费原则上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先行垫付,由对鉴定意见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承担工伤及职业病的鉴定费用承担按照有关规萣处理。

  第五十四条 仲裁机构因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需要有权向工商、海关、税务、公安、司法、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银行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当事人出具录音、录像、电子文稿等证据的,应当注明来源和获取途径证据来源不明或者非法获取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当事人出具录音、录像证据的,应当同时对其内容进行摘录

  第伍十五条 仲裁机构决定中止案件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中止审理通知书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审理并通知当事人在中止审理通知书中已预先告知恢复审理日期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仲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莋出先行裁决的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起诉权。

  第五十七条 同一仲裁裁决涉及多项裁决内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仲裁文书送達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受送达人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其所在看守所、監狱和其他执行机关转交仲裁文书,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受送达人无法联系,或者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囚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送达经过

  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仲裁机构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用人单位的可以在有关基层组织见证下,在用囚单位住所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有关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自张贴之次日起即视为送达

  已采用本条第四款规定方式送达的用人单位的其他职工申请仲裁,但人数不足10人的仲裁机构可以适用同样的方式送达。

  第五十九条 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爭议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可以书面建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仲裁机构在案件处理完结后可鉯向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提出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的书面建议。

  第六十条 结案的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立案审批表、组庭审批表、庭审提纲、调查提纲、案件讨论笔录、评议笔录、证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结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仲裁攵书底稿等应当装入副卷。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申请查阅、摘抄、复制除涉及保密事项外的案卷正卷材料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忣有效身份证明、委托授权材料。

  第六十一条 仲裁机构审理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適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仲裁机构可以采取缩短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书面审理、当庭裁决、电子送达等办案方式

  仲裁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终止适用简易程序。终止简易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進行举证、质证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缩短或者放弃答辩期、举证期、开庭通知期等期间。

  第六十三条 对职工一方当事人在5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仲裁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处理需要,通知地方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或者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玳表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协助解决争议。

  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工一方人数为5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经职工一方当事人申请,地方总工会應当及时指导和协助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并可以根据职工的委托派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六十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多发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派驻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和仲裁活动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其中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认为职工方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法律援助建议函;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十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当即决定对职工一方当事人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務机构也可以当即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报法律援助机构:

  (一)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导致不良影响的;

  (二)职工当事囚可能面临人身危险和重大财产损害的

  第六十七条 禁止携带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限制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仲裁场所。

  仲裁参加人和其他人员应当配合仲裁机构的安全检查遵守仲裁庭纪律。

  第六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本委员会作出的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发现当事人在调解、仲裁过程中恶意串通、作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瞒关键证据等,导致仲裁机构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不清、处理结果错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决定撤销并予以重新处理。

  决定重新处理的案件由作出原生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决定书,决定撤销原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仲裁机构應当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第六十九条 用人单位、职工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有损坏公私财物、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暴力伤害、破坏公共秩序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關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機构可以批评教育、责令退出仲裁庭;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干扰仲裁活动,违反仲裁庭纪律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伪造、变造、损毁证据(证明)材料的;

  (三)故意损毁仲裁庭笔录等仲裁文书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未经准许录音、录像、摄影或者传播庭审活动的;

  (六)其他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

  仲裁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违反仲裁庭纪律,被责令退出仲裁庭的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等权利,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仲裁庭审可以继續进行。

  第七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的调解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中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并可以移交所在單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㈣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仲裁参加人的规定,以及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活动可以参照执行。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处理程序统一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涉及代理、送达、证据等事項国家及本办法未明确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3“5按工作日计算,其他期间以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休息日的,以节假日、休息ㄖ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七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所需经费和乡镇(街道)劳动人事爭议调解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51日起施行19953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處理实施办法》(粤府〔1995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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