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裁定|知道或者应當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并非简单的“看到”?——马月芳诉吴忠市吴文彪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时点是起算起诉期限的前提和基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是针对其确信是真实的行政行为若起诉人尚对是否存在被诉行政行为存疑,便起算起诉期限则有违设置起诉期限制度的本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并非简单的“看到”
中华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吴文彪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吴攵彪利通区盛元广场北
法定代表人:喜清江,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吴文彪,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超,宁夏世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马月芳因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吴文彪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吴忠市吴文彪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宁行终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審申请人马月芳再审被申请人吴忠市吴文彪政府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吴文彪、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超,再审被申请人智金海于2019年11月8日参加了夲院组织的询问活动现已审查终结。
马月芳不服提起上诉。
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