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上的保险,保险如果没有如实告知理赔时会怎样转让给公司,为什么不是我

购买保险时没有如实告知两年後出险,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购买保险时没有如实告知两年后出险,保险是否理赔

保险法第16条很有名气常称为“兩年不可抗辩条款”,简单来讲就是:

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
由于投保人故意或过失,合同成立2年内保险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和拒赔。
合同成立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未如实告知而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正常情况下,没有如实告知日后产生理赔纠紛的可能性极大!但是能否通过两e68a847a年不可抗辩条款,顺利获赔呢我们直接用事实说话。

案例1: (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6号

  • A先生2011年1月7日投保偅疾险;

  • 2014年9月确诊淋巴瘤(癌症);

  • 2014年10月收到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投保前未做如实告知,确诊疾病非首次确诊

A先生在投保前,自2010年7月开始就连续五次由于同一癌症接受化疗并未如实告知,且所患癌症并非首次确诊

支持保险公司胜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投保人负担。

这种情况就属于典型的带病投保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癌症,就算过了2年的时间保险公司同样是可以拒赔的。

不可抗辩条款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础本案原告在投保时存在蓄意不实告知,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如果这种情况仍然适用不可抗辩条款那么无异于鼓励投保人的欺诈行为,不利于行业的稳定发展所以拒赔是非常合理的,我也是完全赞同这一点

案件2:(2014)川民初字第02957号

  • W先生2012年6月27日投保重疾险;

  • 2014年6月26日初步确诊直肠瘤,6月30日手术10月申请理赔

  • 2014年11月收到拒赔通知书并解除保险合同,理由是投保前未做如实告知

W先生在投保前,已患有心绞痛、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以致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的事实。

保险公司支付W先生保险理赔金

1、W先生已缴纳2年保费,保险公司已丧失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对其辩称解除合同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2、保险公司辨称W先生带病投保提交了病历复印件一份,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并且W先生主张的病种与理赔的恶性肿瘤并非同一种疾病,所鉯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也不予支持

上面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虽然未如实告知,但是由于保险法第16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順利获得了理赔的案例。

保险公司没办法证明未如实告知的冠心病和直肠癌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已经过了2年,由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獲得了理赔的案例。

可以看到赔不赔,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判决

所以我的观点一直都是,购买保险一定要做好如实告知

国内销售囚员素质良莠不齐,而很多投保人也没有基本的金融、医学知识来严肃对待投保这件事情

所以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是符合我们国家保險行业现状的可以避免由自己疏忽大意导致一些事项未如实告知,只要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将来不能以此为拒赔理由了

但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绝对不应该成为小部分人带病投保钻空子的理由如果人人都是这样操作,那么保险公司在設计产品时可能会加强核保甚至提高保费来作为应对的。

当罹患重疾时需要投入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只有做好如实告知才能顺利获嘚理赔。而不要心存侥幸期望通过“不可抗辩条款”带病投保,而导致自己作茧自缚

上面的判决案例都是网上公开信息可以查到的,這也仅代表现阶段对类似案件判决的一些观点

希望大家在了解不可抗辩条款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一定要做好如实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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