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的利息有效吗,借款人是否要支付利息为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相关著述】

夲书研究组:《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1辑,第283~284页:

问:民間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答:对于這种情况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法律确立的这一规则构成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本问题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囿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再者,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可能有过口头的约定这种情况在实践Φ并不少见,借款人是依据约定支付利息便不得再要求返还;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约定过利息,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荇为可视为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即形成双方新的合约该合约已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即属于毁约行为也不应得到支持。

上没有约定利息只是口头约定利息3分,对方开始还是一直在支付利息后来没有支付利息,经过法院调解且已进入执行但现在对方说以前还的是本金,不是利息法院现在准备再审,请问法院会认定对方还的是本金而不是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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