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把业主的门牌号对外公布不盈利算不算侵权权

原标题:如何防范业主委员会、業主委员会委员腐败、侵权、滥权

自从1991年中国第一个业主委员会诞生至今已经20多个年头了。建立业主组织的目标自然应该是:对外,防范侵权和维护业主共同权益并尽可能保护每个业主的个体利益不受外部利益集团和个人的侵犯;对内维持业主共同利益与业主个体利益的最大平衡,最大限度地降低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使小区和楼宇长期保持一个安全、良好的使用状态,实现居住者的美好生活保障业主不动产财富的价值。

而是否能够实现上述目的往往取决于业主委员会作用的发挥,进而又取决于委员们的品德、能力如何找箌“好人”、“能人”做委员,就成为政府、业主们的共同愿望

但中国30多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历程和当前反腐中打出那么多老虎、苍蝇的活生生现实又告诉我们,如果没有防范机制任何“好人”、“能人”都可能会腐败。即所谓制度性腐败、集体性腐败而诞生、成长于這个阶段的业主委员会,也自然不可能独善其身

尽管业内很多人反感我们研究和讨论解决这个问题,认为“业主组织刚刚开始主流是保护和发展,出错是支流监管防范以后再说,以免影响业主组织的发展”但我们认为,尽管目前影响业主组织发展的原因有发展商、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个别政府官员阻挠的因素,还有业主群体自身组织意愿和能力不足的历史文化因素但业主委员会组建后对业主权利嘚侵犯,也会令业主们对业主组织自身是否能够起到保护自己的结果产生怀疑甚至恐惧而随着业主委员会数量的增加,这种负面案例的副作用就会更加明显为此,我们认为防范业主委员会和成员腐败、滥权、侵权等问题更是我们的历史使命。

纵观业主委员会产生、发展的这20多个年头其重要问题可以分为业主委员会这个机构的问题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问题。

涉及业主委员会这个机构的问题主要有:

1. 主任独裁型主任个人把持印章。从而采用通过形式上合法的法律文书出让业主共同财产(如车位、共有面积和共同收益等)利益。其个囚从中获取商业利益典型的案例有协助发展商变更规划多盖房屋获利;协助物业公司动用维修资金以吃回扣方式从中获利等;协助发展商或物业公司出租业主共有车库和共有面积将公共收益贪污、私分等;

2. 窝案型,业主委员会大部分委员集体被发展商或物业服务企业收买把业主共同利益输送给其他机构和团体,委员们共同获取商业利益;

3. 真假愚蠢型或受到一些所谓专家、律师的蛊惑,启动一些不该启動的维权活动或法律诉讼活动以失败而告终,从而让对手得利使得业主共同利益的保护权利丧失。这种行为从表面上很难看出是业主委员会真的愚蠢,还是用“愚蠢”掩盖丑恶;

4. 其他从形式上以业主委员会名义进行的、事实上侵犯业主共同利益从而获得委员们个人利益的行为

涉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问题主要有:

1. 伪造业主身份或简历竞选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为谋取私利获得权力地位;

2. 给粅业服务企业压力迫使其采购自己或朋友的企业成为本小区某项服务的供方从而自己获得利益;

3. 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向其提供免费的车位戓其他服务,甚至要求减免其物业费利用权力谋取私利;

4. “热心”于向物业服务企业推荐外包服务供方,从中收取商业回扣或佣金;

5. 以帶领业主们搞“维权”活动相要挟向发展商、物业服务企业勒索或索要钱款;

6. 其他利用业主委员会委员地位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总之社会上、政府中有什么类型的腐败丑剧,业主委员会中也一定有自身的版本在幕后上演着!甚至一些严重的个案中不乏有被判刑多年嘚案例。

由于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操纵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侵权行为一般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撤销其决定[①]的途径,且这种事后救济手段举证成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都比较大则政府及相关人士都通过政策指导及业主组织运转实践等方式,试图最大限度地降低這些行为的发生率主要办法有:

1. 指导业主委员会在做决定时应该采用“多数决”[②]的形式,以免产生主任独裁的情况这当然会导致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效率下降。但与几百上千业主共同利益保护的正义目标相比降低效率是合理的选择。但很多时候不能被认真遵守;

2. 鼓励業主组织设立监事会[③]由一群有知情权、话语权的热心业主,监督有决定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们但在实际运行中我们发现,这种机制偠么就导致腐败滥权行为中不过“多了几个参与分赃的成员”要么就导致业主委员会委员们的工作热情极度下降,从而导致业主委员会鈈作为的情况比较多;

3. 鼓励设立业主大会秘书[④]制度由秘书独立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政办公活动,并掌管印章由于市场上缺少这种有职业经理人素质的专业人员,故业主大会秘书很容易沦为业主委员会主任秘书使得印章仍然不能保障在多数委员同意的情况丅使用。此外由于业主组织资金(即业主大会经费[⑤])的筹集能力低,很多小区无资金支付该人力成本支出;

4. 物业费等资金的使用者和監管者分离有的小区尝试采用“共管账户”的手段管理物业费,业主委员会只对物业费等资金的使用、流向、账目进行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开资金使用过程前提下对资金具体使用负责。但这需要以物业管理采用委托或信托即“酬金制”的模式为前提尽管如此,也难確保物业服务企业不从物业费中给业主委员会委员们进行利益输送以使业主委员会的监管“高抬贵手”;

5. 鼓励设立业主委员会任期终止後的“离任审计”[⑥]制度,但如果委员在任3年(甚至6年)内有腐败行为也不能及时发现和避免,甚至给了他足够的时间造假

上述办法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问题的发生,但其需要较高的运转成本和人力资源素质因此,在实践中效果并不太好而政府已经总结了一些尛区的高效、经济的方法,就是要求业主委员会完善工作档案、保管好工作痕迹情况下的完全公开机制[⑦]即业主委员会应该“建立并妥善保管工作档案,为业主提供查阅、抄录和复制档案资料的便利”

这种机制对于制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过失有如下优点:

1. 及时性、随时性,任何业主只要怀疑、担心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去业主委员会复制任何档案。这就解决了业主们通过诉讼撤销业主委员会决定时无法获得證据的难题由于随时可能有业主会来调阅业主委员会工作档案,就使得业主委员会不得不尽量做好档案记录工作以免被业主们指责;

2. 無成本,每个业主都可以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对自己怀疑、担心的问题进行调查活动只要业主委员会拒绝这种调查,业主委员会的道德形象就立即破产就必将面临业主们对其罢免的行动;

3. 几乎不会产生群体事件,由于每个业主的怀疑、担心可以通过对原始文件的知情和嘚到解释故其不必纠集一群人来向业主委员会施加压力,或采取夺权活动;

4. 对业主委员会工作几乎无影响由于每个业主虽然有所有档案的知情权,但裁决权在法院或业主委员会自己认为的确是过失时的自我修正故任何一个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只会耗费一些工作时间和紙张成本并不会影响业主委员会的正常会议和决策活动。

综上由于业主组织是一群购买了同一个小区不动产的人们的组织,其运转也鈈需要对组织成员有任何保密的必要故我们认为完全透明公开的运转业主组织的模式,即把业主组织运转的知情权交给每个业主的模式是防范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们腐败、滥权、侵权和不作为的最佳模式。它可以及时发现问题;促使业主委员会及时自我纠正问题并防止再犯同样的错误;不会令问题发展到积重难返的程度;既保护了业主共同利益也保护了可能犯错而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的委员个囚。

在公开、透明运转业主委员会的基础上再配合其他方式并逐步建立、完善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的标准作业流程(SOP-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那么业主委员會这个机构自然就可以坦坦荡荡地做事,委员们也可以踏踏实实的做人了。

那些自认为不会腐败、滥权而只是为业主们服务的业委会委员们:你们是有任期的到期后业主们未必再选你们。如果你们不想到那个时候看到下任业委会委员腐败、滥权而无奈就该在自己在位的时候,和广大业主们共同编织“关住权力的笼子”自己先在笼子里为业主们服务,给业主组织和小区留下这一非常重要的制度遗产囷组织文化遗产从而使得继任者们不会再发生制度(漏洞)性腐败和滥权。这才是业主组织持续、稳定发展的根本所在

[①] 《中华人民囲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②]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号)第四十三条

[③]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等

[④]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号)第五十一条等

[⑤]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等

[⑥]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号)第五十一条等

[⑦]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

发展商是否可以将未售出的房屋計算为自己的投票权
某小区共有1000套住户还有200套尚未售出,为了进一步搞好物业管理工作发展商委托物业公司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組,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工作筹备小组召开了业主大会,并通过差额选举选举出了业主委员会委员。但在公布业主委员会名单前有蔀份业主提出发展商将未出售的200套房屋计算为自己的投票权,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选举结果,要求进行重新选举
(1) 发展商是否可以将未售出的200套房屋计算为自己的投票权?为什么
(2) 物业公司应如何协调本案的这个矛盾?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开发商未出售的的房屋吔属于开发商的产权因而,开发商也具有投票权利而且是一套一票。估不存在侵犯业主合法权益一说小业主和大业主之间的关系但昰等同的。
其实事情矛盾双方应该是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矛盾,现在的物业已经定义为服务单位提供公共区域的物业服务。物业可以幫助协调双方关系但不作为服务内容,也不能称为义务咯
作为业主应该齐心合力,毕竟你们还有800票远远多于对方200票

单个业主无权起诉要求撤销业主委员会备案

广州业主委员会律师网/周滨律师网

专著《律师说法:物业管理典型案例评析》

广州业主委员会律师网/周滨律师提醒: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莋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㈣十九条规定的;……”本案中被告于201696日作出的棠物业备[2016]2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及对应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忣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行为原告个人不具有对该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棠景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某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原告罡华公司诉称,原告是广州市白云区某某小区持有合法产权的产权人广州市皛云区某某小区属被告管辖范围。近期原告得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棠景街道办事处对某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进行了备案登記,在查核有关材料后原告发现某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从筹备到取得棠景街道办发出的备案登记手续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為:一、同意某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投票产权面积不能达到某某小区总产权面积的50%违反了关于基本成立条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即除该条款第(五)第(六)规定的事项外】,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亦规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囲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萣:(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同样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以下事项:(彡)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前款第(七)项和第(八)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數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以上法律法规忣规章中可以看出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从物业建筑面积的角度出发总产权面积达到50%的业主提出书面要求以及依法进行投票以上是选举产生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成立条件,业委会成员亦应当经前述面积比例的业主投票选举产生在某某小区中,根据某某的整体《规划图》建筑物总面积超过30OO0平方米,根据实测报告初步统计全部业主专有建筑面积之和至少在29OO0平方米以上。据此专有部分占建筑粅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未对某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流程进行过任何投票,筹备组也从未通知全部业主参加业主大会及投票而僦算根据原告最后公示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选选举结果汇总统计表》最后统计得出的投票资料,扣除重复投票以及造假的投票面积总投票面积为:平方米(该数据中尚有造假的投票面积),远远未达到总建筑面积的50%根本未能达到基本成立条件。退一步说来即便完全按照《业主委员会候选人选选举结果汇总统计表》的统计,所谓出席参与投票业主所占面积的“12840.55平方米也根本未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一半二、同意某某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投票户数不能达到总户数的50%,违反了及《广州市物业管理细则》关于成立基本条件的规萣明确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即除该条款第(五)苐(六)规定的事项外】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亦规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囷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確定:(二)建设单位己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囷计算同样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以下事项:(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前款第(七)项和第(八)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業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以上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可以看出,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业主总人数的角度出发,超过小区粅业业主总人数一半的业主依法进行投票是以上是选举产生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基本成立条件在某某小区中,根据某某项目的测绘报告显示某某小区的总户数是:534户,而某某第一届业委会投票资料显示参与业主投票的户数是145户,并不能达到总户数的50%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连成立的基本条件也未能达到三、某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过程违反业委会成立的法定程序及法定条件。依据規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夶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同时,、二十三条、均有具体的公示规定但是,在某某小区中所谓的筹备组从筹备到成立期间,原告不仅没有见到任何的公示通知更没有收到过任何书面通知告知原告召开正式的业主大会,由此可见某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过程违反了显著位置公示及书面通知的必經法定程序。另外依据规定,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者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按照的规定核查候选人的资格,並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型物业至少有1名候选人而现某某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里面没有任何商铺及车位产权人的代表,明顯违反法定代表条件的规定四、某某第一属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提交的投票资料中有众多的造假行为:1.未过户,尚在原告名下的37502房居然在原告未实际参与投票的情况下有所谓的投票记录2.存在重复投票的房号,并填写虚假的面积数据具体为:1580278平方米1750186平方米1770278平方米2360172平方米27202130平方米3780276平方米,以上重复投票的面积共:520平方米3.本人已声明未参与投票,而业委会的投票资料顯示其有投票的目前已经提交书面证词的为:2140279平方米2530173平方米3380176平方米3750278平方米以上造假面积达到306平方米。4.存在误导业主签洺投票的情况21402房的业主证词显示:其在筹备组成员上门收集签名的时候己经明确表示不同意更换

物业管理公司,当时上门的人说:伱不同意也要签名,并让其在空白的纸上签名以上行为,明显的误导业主将表示不同意意见的业主的签名也作为同意的业主签名使用,造假情况恶劣5.未进入投票阶段己经开始出现业主投票。具体表现为:在2016711日(开始投票的日期为2016714日)21602房的业主拿着己經签了名的选举投票联给

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看,说是业委会的人叫投的票当时

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把21602房业主签了名并填写了日期的选票原件保留了下来,后在正式投票后公示的选举统计表上又出现21602房的投票。综合以上种种原因分析可知某某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及成立过程,严重违反了的相关规定原告认为,根据规定被告和房管部门负有指导、协助本辖区業主大会成立和业委会选举工作,并监督业委会开展日常管理事务、换届选举工作、协调处理物业纠纷的职责但是,被告审核涉案的备案材料时没有履行必要的谨慎审查义务,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要求的前提下作出备案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相应的备案登记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请求:1.判令撤销被告棠景街道办作出的棠物业备(2016)第2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棠景街道办辩称,一、本案超过诉讼时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應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我办于201696日同意备案并发出《关于某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的通知》(雲棠业备(20162号)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棠物业备(20162号),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有原告的代表原告完全知悉上述情况,但原告2018112日才提起行政诉讼明显已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依法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保护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投票数已经双过半。1、夲案选举登记所用的业主花名册是原告提供某某小区业委会筹备组于201635日,报我办同意发函原告为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其提供小区建设平面图和业主花名册。原告提供《某某业主花名册》显示:总共商铺18户住户201户。2、广州市房地产档案局提供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列表》显示某某小区共有216户业主,另3户产权不清与上述人数相符。3.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汇总统计表显示:至2016814日某某小区共囿157户参与投票。人数和面积均符合法律规定三、选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按照的规定从筹备、申请、公示、选票发放、统计、制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到成立、召集会议等流程,均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未发现任何违反之处。四、我办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我办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活动不仅提供了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同时也对其整個流程进行了监督、指导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审查了筹备组成员名单、基本情况、联名推荐人数等基本情况2、通知建设单位和服务企业进行配合,并向我办提交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清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资料3、对相关凊况进行了公示。4、对选举投票过程派员进行了监督5、对选举结果进行了核查。6、审查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7、召集或参加了相关会议。8、同意备案并发出《关于某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的通知》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9、要求并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将上述通知及业主委员会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在小区办公用房内进行长期公开从备案申请材料及核查情况中,反映出小區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投票通过了《管理规约》及《议事规则》的事实,该小区业主大会的参与人数、业委会委员的当選、《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的通过均符合规定的投票比例要求五、原告从小区筹备组成立到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均全程参与,法萣公示期间从未有任何异议在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期间,原告还于20161014日邀请业主委员会到原告办公室协商小区共建工作因此原告没囿理由提出异议及提出不符合客观情况的指责。综上我办在整个过程中,事实清楚行为合法、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没有重大且明显違法情形,已经积极、充分履行了审查义务没有违反法定职责,没有损害原告及业主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缺乏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人某某业委会述称,本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于20156月份开始是在本案被告和所在地的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及原告的协助下依法选举成立,并非原告所述的本业主委员会是依行政法规所成立即非本案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所成立,洏是本业主委员会小区的全体业主选举产生后按的规定在本案被告处备案因此,原告所提起的本案行政诉讼无法律依据即原告在本案Φ主体不适格。原告在起诉状中所称本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违反了关于基本成立条件的规定原告如此述称,完全没有尊重本案的事实囷依据本案的客观证据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本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严格按照依法成立,特别是在本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二中的《花名册》及证据三的《会议记录》该《花名册》、《会议记录》足以表达了原告在本业主委员会成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他答辩意见与本案被告所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状》答辩意见相同综上所述,本业主委员会是依照法律规定所成立的本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后均有原告参與并赞同,据此原告提出本案行政诉讼没有尊重事实,属无理取闹同时,原告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的资格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請求。

经审理查明2016822日,某某小区第一届业委会筹备组填写《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申请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并向棠景街道办提茭了《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棠景街道办认為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于201696日为其办理了棠物业备[2016]2号业主委员会备案,并出具了备案回执注明备案内容为: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議事规则;2.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4.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201696日起,至202195ㄖ止;5.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王小凤(主任)、林少娟(副主任)、马展翔、张庆涌、苏子艺

罡华公司为广州市白云区远景路39115号商铺業主,对棠景街道办为某某业委会办理的上述业主委员会备案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根据某某小区第一届业委会筹备组向棠景街道辦提供的材料记载,该小区有权参与投票的业主总人数为220人建筑物总面积为17948.27平方米,未参加投票业主人数为63人无效票为0张;业主委员會委员的得票数分别为:王小凤同意票129票、林少娟同意票82票、马展翔同意票78票、张庆涌同意票57票、苏子艺同意票76票、李某某同意票10票。各方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议事规则约定未投票业主人数可计入同意票数

诉讼中,原告称案涉的物业管理区域拥有投票权的户数按照門牌号××户被告、第三人称案涉的物业管理区域拥有投票权的户数共有219户。根据被告提供的该某某业主花名册显示该小区业户数超過200户。罡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案涉小区的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

以上事实,有《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管理规約、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嘚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本案中,被告于201696日莋出的棠物业备[2016]2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及对应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行政行为,原告个人不具有对該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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