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出入境检验檢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出入境
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你署《关于茬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请示》(署检〔1999〕28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規定同意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必须正确设计、使用和悬挂以尊重和爱护国徽及其图案。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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