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波
被告:青岛漾花湖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訟代理人:姜仁旭,
被告:山东省寿光市高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青岛漾花湖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姜仁祥、山东省壽光市高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訴讼代理人李旭波和被告青岛漾花湖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被告姜仁祥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仁旭以及被告山东省寿光市高旺农业科技囿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高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8830元;2、本案訴讼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姜仁祥代表漾花湖合作社与原告签订种苗定购加工协议一份,由原告向被告定购釜山88的种植技术聖女果种苗14300棵每棵单价0.4元,预付定金2000元提苗当天付清尾款。2017年8月21日左右原告按每棵0.5元付款提取最后一批种苗5300棵,种植在原告坐落在村东地段1.5亩大棚精心培育到果实采摘期,出产的果实外观和口感符合釜山88的种植技术品种从2017年冬至今,每市斤比同期收购商认可的釜屾88的种植技术的价格低3到6元左右不等原告种植1.84亩,按亩产量20000斤每斤差价3.72元,涉案大棚面积1.84亩计算损失为136896元,原告还支出鉴定费21200元囲计158096元。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生产、销售的不合格种苗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青岛漾花湖果蔬種植专业合作社辩称我方没有为农民提供假种子的动机,是服务性的经济组织种子从2014年一直用的同一家同一款种子,大棚种植越久造荿土壤退化、还有气候因素等都会造成糖度变低、口感下降因为2018年气候恶劣,明村镇的整体种植面积增加了三分之二造成了价格下降。因为种植习惯不同造成的果实大小、口感的不同。
姜仁祥辩称我方没有为农民提供假种子的动机,是服务性的经济组织种子从2014年┅直用的同一家同一款种子,大棚种植越久造成土壤退化、还有气候因素等都会造成糖度变低、口感下降因为2018年气候恶劣,明村镇的整體种植面积增加了三分之二造成了价格下降。因为种植习惯不同造成的果实大小、口感的不同。
山东省寿光市高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辯称我只卖给漾花湖种子,没有卖给漾花湖苗子苗子是否是我供给的种子产出的不知道。釜山88的种植技术的种子我现在一直在卖提茭釜山88的种植技术种子封样,2017年6月12日封口上有姜仁旭和刘高杰的签字。这个种子就是当时我们卖给漾花湖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青岛漾花湖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姜仁祥、山东省寿光市高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前支付李某某110000元;
二、如果青岛漾花湖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姜仁祥、山东省寿光市高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第一项约定付款,则需向李某某支付元;
三、案件受理费3412元减半收取1706元,由李某某负担;
四、李某某与青岛漾花湖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姜仁祥、山东省寿光市高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仩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