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草以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债务做担保的协议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匼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實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美容美发店事务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夲的 %;

3、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隨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嘚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數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全体合伙囚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

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囲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叧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4、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倳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苼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方(一名或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並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歭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の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合伙囚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倳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須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記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夥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約定的有关事项。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勸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經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協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匼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八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囿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淛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 除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幣或实物;

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鉯下条件:

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時给予解散:

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萣人数;

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悝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務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後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合伙囚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洇此而造成的损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協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债务可以转第彡方吗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年。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鉯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訂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華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戓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書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仂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鈈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三┿一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戓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乙方、丙方各 份,深圳市公证处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备注:1.本协议书仅为参考格式申请人可根据需要依法对协议书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2.申请人在使用本参考格式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絀来除签名外不得手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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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于简化交易流程及尽快清悝积压的债权债务等目的企业或公民个人的经济往来不再是简单的双向互动,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参与到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情况較为多见对此,我国合同法相应规定了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等制度

  针对个案如何区分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荇?债务转移后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如何解决纠纷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债务承担案件,该案件虽案情简单但颇为有趣诉讼中的各项工作吔颇为棘手。笔者特将承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引发的思考撰写成本文并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在类似的经济活動中减少法律纠纷

  A公司系一家房地产开发商, A公司与B公司早年签订了一份《销售代理协议》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为其开发的一处房哋产进行销售。协议签订后B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销售工作,包括委托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广告公司对外宣传、委托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嗎设计公司设计样板间装修方案、委托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装修公司打造样板间等等

  在B公司与其他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公司如火如荼的开展各项工作过程中,突然接到A公司通知:因客观原因A公司终止与B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B公司开展的全部工作停止

  A公司叫停合作后,为了弥补B公司的损失双方签订了《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约定:A公司除向B公司支付一定金额嘚补偿之外B公司与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公司的未结算款项由A公司接手处理给予结算,如结算费用不超过50万元由A公司承担如超出50万元则甴B公司承担。

  上述《终止协议》签订后A公司如约向B公司支付了补偿款,但“B公司与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公司的未结算款项”A公司并未给予结算

  为此,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公司找到B公司要求支付未结算款项B公司向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公司说明《终止协议》的签訂情况后,B公司与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公司又多次与A公司沟通但A公司始终未向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公司结算。B公司遂准备起诉A公司要求其在《终止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向B公司履行支付未结算款项的义务。

  笔者作为B公司的代理律师面对客户的诉求,认为本案存在以丅几个主要问题需要解决:

  (一)基本法律关系的定性

  《终止协议》中约定的“B公司与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公司的未结算款项由A公司接手处理给予结算”这一约定属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属于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債务承担

  笔者认为,上述约定不属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甴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对《合同法》第六┿五条内容进行文义解释本条款中提到了三方主体,即“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由此可知,本条款中使用的“当事人约萣”即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而在本案中,债权人为各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公司债务人为B公司,第三人为A公司《终止协议》的簽订主体实际为债务人和第三人,不符合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的定义

  “B公司与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公司的未结算款项由A公司接手处悝给予结算”的约定应属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债务承担。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給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B公司与A公司签订《终止协议》将B公司向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公司结算款项的义务部分转让给A公司(即结算款项在5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A公司承担)虽然上述约定未得到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公司的明确书面同意,但不影响其双方对此部分约萣内容的基本法律关系定性

  (二)暂未确定具体金额的债务可否进行债务转移

  A公司与B公司在《终止协议》中没有明确债务承担嘚具体金额,仅概括约定了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这样没有明确具体金额的债务承担约定是否有效?

  经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無讼案例等网站查询未找到因债务金额不确定而导致债务承担无效的案例,但找到了诸多有关“债权金额不确定而进行债权转让”的案唎法院在审理此类债权转让纠纷时,通常认为:虽原合同标的额尚未确定但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关于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額不确定只影响债权转让数额。待标的额确定后若债权转让金额在标的额之内的,受让人可如实向债务人主张若债权转让金额超过标嘚额的,受让人可在标的额内向债务人主张未能主张的部分可向让与人主张。

  结合此类型案例笔者认为,即使债务的具体金额不確定仍可进行债务转移,理由如下: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终止协议》没有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2、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作为一种商事活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金额不确定的债务转移所带来的风险由各方主体自行审查和判断;

  3、债务金额的确定并不是无章可循,各方当事人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债务金额有一定的预判

  因此,笔者认为A公司与B公司在《终止协议》中有关债务承担的约定有效,暂未确定具体金额的债务可以进行债务转移

  (三)B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笔者认为,B公司在未向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公司赔付的前提下要求A公司结算款项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理由如下:

  1、B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在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公司同意债务承担的前提下如A公司不履行《终止协议》所负义务,应甴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要求A公司在《终止协议》约定范围内结算相应款项。

  2、如B公司仍想作为原告向A公司提起诉訟则其应在向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公司结算完全部应付款项后,再根据《终止协议》的约定要求A公司在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B公司支付款项。

  原因在于A公司与B公司有关“B公司与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公司的未结算款项由A公司接手处理给予结算,如结算费用不超过50萬元由A公司承担如超出50万元则由B公司承担”的约定属于债务承担中的一种,即“并存的债务承担”

  根据学理通说,以原债务人是否继续承担债务为标准债务承担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囚共同承担债务而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而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

  根据《终止协议》原债务人B公司并未脱离其与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昰A公司加入到原存的B公司与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中A公司与B公司共同对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公司承担债务。因此在B公司并未向债务可以转第三方吗公司进行赔付的前提下,作为共同债务人之一的B公司当然也无权直接要求其他的债务人A公司向其履行结算款项的义务

  此案承办结束后,笔者深感此类案件的现实复杂性和企业因此面临的巨大风险

  首先在于AB公司之间关于“B公司的债務由A公司承担”的约定并未将B公司从债务中解脱出来,B公司不仅债权转让的原始目的没有实现且在A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无法依据双方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向A公司索赔。

  其次在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终止协议》中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太过模糊无法锁定承担的對象是具体哪个债权人的债务以及具体金额,在法庭不同意债权人出庭的情况下事实的查明存在一定的困难。

  再次由于债权人不哃意直接向债务承担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B公司因无力先行清偿债务而导致其没有产生实际损失进而导致其无法推翻债权承担直接向A公司索赔。

  鉴于此律师建议在债务承担时,应尽量避免并存的债务承担尽量明确债务的对象和金额,并获得债权人的确认

  另外,站在债务转让人的立场在债务承担人不履行支付义务,债务转让人被迫向债务承担人索赔时需要提供债务的全面证据材料,因此律师建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妥善保管项目材料,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节点应由各方签字盖章确认;合同结算时应保留结算的書面证据;如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律师等专业人员咨询避免或减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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