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家档案托管怎么办比较系统正规

原标题:武穴市2018年应届毕业生檔案托管怎么办怎么办理!

一、2018年应届毕业生学生档案由高校统一直接转递至武穴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地址:武穴市窝陂塘路10号)毕业離校前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即可。

二、档案由学校统一转入武穴市人才中心的应届毕业生不需报到。请在9月30日后登录武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或扫描武穴人才服务二维码查询到档情况或拨打电话查询,《报到证》(蓝联)自留备用

三、档案自带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到期限内(一般为9月30日)凭《报到证》直接办理档案存档手续

四、组织关系转移至中共武穴市委组织部。(再转入村、社区或其怹相关单位党支部)

五、户口迁入武穴市公安局(再转入乡镇派出所落户)

六、应届毕业生档案、户口、组织关系转移,各高校招生就業处有明确办理程序简单、清晰,请按学校统一规定办理

武穴市人才开发交流中心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上投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資基金 
鉴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上投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上投摩根强化回報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上投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上投摩根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上投摩根强囮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哃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噫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5楼 
法定代表人:陈兵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5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Φ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經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Φ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訂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倳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夲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資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
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茭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本基
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以及在二级市场仩投资股票、权证等权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唎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姩,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嘚2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淨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鉯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蔀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非公开发行)其公允价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3)本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14)本基金與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嘚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
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鈳流通股票的30%; 
(16)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嘚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或投资限制的
除上述第(8)、(11)、(13)、(14)条所述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協议
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據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夶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負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噫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
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悝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間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
年對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荇结算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掱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洇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茭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規定,明确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須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夶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嘚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茭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
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損失,及
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
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楿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
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
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嘚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記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賬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托管囚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託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應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託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荇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忣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託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悝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悝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囚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時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荇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賬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聯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洎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賬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後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規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萣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證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際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玳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權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
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並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哬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
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額、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對于被授权人依约定
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
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
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授权已哽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荇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
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
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
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
荿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囷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基金託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擔
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嘚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
或投資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
签字样本。基金托管囚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
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嘚否认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偠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戓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
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證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單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
选中证券經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
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證券经营机构交
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機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
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
更情况及时鉯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朤前3个
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
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朂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调
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朤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證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
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產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
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託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
损失甴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
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茭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之
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
直接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
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
发送划款指令時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
延或拒绝执行 
2.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對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
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
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慥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
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囷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應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
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
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
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
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
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悝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箌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
投资有关嘚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哃 
(四)申购资金 
1.T+1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
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傳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囚的
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
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甴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五)赎回资金 
1.T+1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贖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T+2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
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T+3日上午劃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资金
清算的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悝人届时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託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並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昰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伍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僦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叻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濟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叻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囿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凊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茭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權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哃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關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同一债券同时茬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洳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萣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e項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苐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淨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進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
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甴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給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嘚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
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擔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④甴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著平等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徝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并且经与托管囚协商确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賬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
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淨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複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調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唍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汾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費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嘚3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現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基金信息披露 
(┅)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
产生的信息以及從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導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決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喥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姩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囷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辦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嘚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囚)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
限时披露的义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開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
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2)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攵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仳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计算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悝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計算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 類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B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
计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四)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
行账户维护費、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嘚会计师费和律
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湔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
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務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ㄖ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八)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莋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鈳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囚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姩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鈈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嘚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萣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噫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洳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條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請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哽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囚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單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萣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應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当及时接收,並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將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獲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歭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噺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聯合公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楿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四)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撥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職。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財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昰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賣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萣禁止的其
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
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哃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戓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哋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產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確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Φ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额持囿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經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萣的,应
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
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給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損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
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戓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
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尽力防止损失嘚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當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議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護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中国證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
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哃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擔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規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投摩根强化囙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签订地点: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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