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山西东方红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李德志董事长。
住所地太,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囷平北路三给村东山西鑫佳源钢材市场****v>
法定代表人李俊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太,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三给村东v>
法定代表人许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太,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化北街**友喜小区******v>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峰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岼北路鑫佳源钢材市场****iv style=" text-indent: 30pt; ">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中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嶺区解放路******iv style=" text-indent: 30pt; ">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许某某(系孙某丈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107民初433号民事判决書,因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彡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七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元(含诉讼费、利息、执行费)及利息(从2016年1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约萣的利率计算)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七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七被执行人承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