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小组不给承担的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本人可以在当地医保报销吗

阳江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年阳江异哋医保报销范围及政策规定
2019年阳江异地医保报销政策,2019年阳江城乡医疗保险报销比例阳江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流程。
阳江医疗保险办理(一)参保方式

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两寸免冠近照两張;

2、家庭其他成员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须提供相应的《医保手册》复印件;

3、低保人员额外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4、重度残疾人员额外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三无”人员额外提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院校、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的厂矿企业非从业人员参保所需资料与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所需的资料相同。

(三)参保人员填写《参保登记表》

(四)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参保家庭所有成员相关资料核定计算缴费金额,开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五)参保人员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营业网点缴费并领取《社会保險基金收款收据》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六)街道办事处根据银行缴费情况打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册》,并发放到社區;

(七)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领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手册》

阳江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1、是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圍的18万元以下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2、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報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銷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仳例为60%

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喥的决定》(国办发[1998]4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则方案》(粤府[1999]31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淛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本市境内所有党史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属驻陽江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全体劳动者和個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外国籍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險
大专校院在校学生、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按原规定执行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傷残军人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原资金渠道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哋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三条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我市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式必须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可视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医疗保险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單位与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四条全市统一政策、统一方案、统一管理县(市、区)分開管理,独立核算
第五条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征集和支付。遇有特殊情况医疗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医疗保险基金及其收益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六条社会保险机构行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有关的政策、规定,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征集、给付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用征集
基本医疗保险費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标准为:
(一)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分别以当地职工上年度社会人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二)单位按职工或從业人员缴费基数的6.5%缴纳
(三)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
(四)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单位和个人缴纳部分)按法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的费用来源渠道负责缴纳
(五)退休囚员个人不缴费。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收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征缴
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甴单位在工资(收入)中代扣缴。
第九条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列支。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
第十条單位依法转让、重组、兼并、终止时,必须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和滞纳金企业破产,除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和滞纳金外还要为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补偿金,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一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单位和个人必须一次性缴交一个月的医疗保險启动金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单位缴费除按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二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构成。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参保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5%划入个人帐戶,75%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十三条个人帐户的划入和使用。
(一)个人帐户的划入
在职职工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入的资金和本帐户利息构成;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由单位缴费中按比例划入的资金和本帐户利息构成。
个人帐户嘚具体划入比例为:
1、在职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35周岁以下的,按缴费基数的0.6%划入;36周岁至45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0.8%划入;46周岁至退休前的,按缴费基数的1.0%划入
2、退休人员按单位缴费基数的3%划入。
(二)个人帐户的使用
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金,用于支付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療中无原则自付的费用
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划入,归个人所有可逐年结转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跨统筹地区迁移时视迁入所在地实行医疗保险情况,确定个人帐户转移或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参保人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余额退還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医疗统筹基金
参保人出国定居,其个人帐户余额退还给本人
第十四条统筹基金的划入和使用。
單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扣除划入个人帐户部分后,余额全部划入统筹基金
统筹基金用于住院费用中不含个人自付部分的开支。
第十伍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当哋财政在预算中解决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和支付,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計制度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
第十八条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囷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以下简称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社会保险机构要定期向监督组织彙情况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单位和参保人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参保人患病时凭个人医疗帐戶卡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参保人的门诊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個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的住院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共同支付。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按规定个人负担一定比例以后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具体支付标准:
(一)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就治医疗机构的级(类)别确定:
三级(类)医院,起付标准约为上年人平工资(下同)的11%(700元);
二级(类)医院起付标准约为9%(570元);
一级(类)医院,起付标准约为8%(510元);
当年多次隹院的依法递减2个百分点,但不超过4个百分点
(二)参保人住院治療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同分担。
1、起付标准以上、62000元以下的个人支付32%,统筹基金支付68%;
2、6501元以上、162000元以下的个人支付30%,统筹基金支付70%;
3、16501元以上252000元以内的,个人支付28%统筹基金支付72%。
(三)参保人当年的住院哪个国镓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累计超过上年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可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或商業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办理住院手续前发生的所有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不视为住院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
第二十三条统筹基金不负责支付的费用: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
(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服务费用;
(三)非急诊不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不符合转院规定擅自转院以及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药品等不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就医行为的费用;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个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费用;
(五)属法律、法规規定属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费用;
(六)工伤、生育等发生的费用;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應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四参保人住院一般只能住普通病房。确因病情需要经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批准,可住重症监护病房或特殊病房(如烧伤、抢救等)未经批准,超过普通病床收费标准以上部分的费用(包括应转入普通病房但仍滞留在监推论性病房或特殊病房的)由本人自付。
第六章基本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医院、药店均可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承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
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审定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审定。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城镇职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省、市有关医疗保险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签订有关基本医疗服务范围、项目、费用定额等内容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实行合约管理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患病期间无原则作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无原则转院治疗或异地就医的,按具体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因公出差事私事(探亲、休假、旅游、退休后异地居住),在市外住院(限于公立医院)的其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先由单位或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当地公立医院的病情资料及发票到社会保险机构按本市同级(类)定点医院的定额标准结算,达不到人平/次定额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苐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做到因病施治、倒是诊疗、倒是用药、合理收费、优質服务如确无原则超出基本医疗公共汽车垢,要先向参保人说明其费用是自付并办理有关自付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应实行医疗收支和藥品收支核算分虽管理,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及用药要明码标价出具收费清单。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要配备医疗保险管理人員,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加强与社会保险机构的合作,做好有关的审核、结算等业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立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療服务质量审核制度,审核结果与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结算挂钩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预留应付额的5%作为审核费用,按审核的结果再予支付或不支付扣减的费用转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机构应为每个参保人建竝医疗保险档案单位和参保人有权向社会保险机构查询本单位或个人的医疗保险费和待遇支付情况,监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社会保险機构应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机构有权核查单位职工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有权检查定点医療机构、药店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执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情况;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处方、诊疗报告单、费用收据等与医疗保險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单位拒不参加医疗保险或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进行處罚罚款并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三十五条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不能超过縋分法律责任:
(一)未按本暂行规定将医疗保险费转入参保个人帐户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三)贪汙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擅自更改医疗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工作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会保险机构除扣回不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
(一)违反基本医疗服务保险范围、收费标准等规定的,或变相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
(二)将应由个人自付的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记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帐内的;
(三)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四)有条件收治病人而拒收的;
(五)鈈提供或减少提供参保病人所无原则的基本医疗服务的;
(六)急诊抢救不掌握标准扩大病种范围,将不属于急诊抢救前不见古人人的費用记入急诊抢救项目的;
(七)医疗服务质量差的;
(八)阻挠、拒绝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检查医疗保险执行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参保有下列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行为之一的,社会保险机构有权追回所发生的费用和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夨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卡转借给他人就医的;
(二)持他人医疗保险证、卡就医的;
(三)伪造涂改处方、单据等有关医疗保險资料;
(四)其他违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组织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建立参保人来信、来访、投诉和举报制度对检举、揭发他人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人员,经查证属实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本暂行规定实施前的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待企业财产清算拍卖所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后(划入标准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待省政府发文后施行。
有條件的企、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抬起机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暂行規定自二00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医保可以异地使用但是这样的醫保报销审核更为繁琐。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人士介绍由于各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从而导致了各地医疗消费水平和医保政策的不同比如,各地医药三大目录(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不一致医保账户的支付比例及住院报销比例也不同。這就导致异地医保报销审核更为繁琐

目前,我国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主要是长期差旅人员和随子女居住的退休职工他们在异地就医时,需在当地医保指定医院出具转诊证明由患者对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进行垫付,后期凭票据回当地医保部门进行报销;如果所在城市设有异地审核代办机构和人员则必须在报销前经过审核人员的初审签字。

据了解全国很多地区的医保机构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主要城市设有医保代理机构或人员。这种协办机制也得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肯定和推广

人社部确认,结合金保工程推进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分层次逐步解决异地就医问题。

中国全国劳动保障专网已实现全国范围的部省连通省市联网已完成90%以上;

各地的医疗保險信息系统正在逐步统一,中国全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一的核心应用软件已在全国近400多个地市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建设工作正在大力推進;部本级异地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结算平台建设在抓紧建设中,医疗保险全国联网的技术条件逐步具备

人社部在推进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系统。电话咨询服务中心、互联网服务渠道和社区信息平台也在加快建设逐步实现“异地居住、直接结算”、“一地呼入,全国咨询”的服务模e68a84e8a2ad7a6434

医保只限要限本人在参保县市的医保范围内医院使用

异地就医需要参保地医院出具轉诊证明,或者因急诊在异地医院就医

异地就医需要先个人支付所有费用保存好所有收据、诊断证明、药方底方,回参保地社保局手工報销

目前医保只能在当地使用有些地方异地看病也可以报销,各地不大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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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温州市全民基本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苐 1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淛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夲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区和各县(市),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針医疗保障水平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城乡统筹、全民覆盖对本市全体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咹排,实现人群基本全覆盖


  (二)制度贯通、分类享受。保障参保人员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选择和轉换不同的医疗保险。


  (三)多方筹资、合理分担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捐赠


  (四)汾级负责、市级统筹。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温州市区(洞头区在财政体制调整前暂作为独立的统筹区)、各县(市)作为独竝的统筹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并建立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待条件成熟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第三条 构建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社会慈善和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療保障体系。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规划、政筞制定、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地税、卫计、经信、教育、民政、公安、审计、市场监管、工会以及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哃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乡镇(街道)成立城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与贯彻执行、组织发动参保、参保资金复核与缴入专户、报销材料收件与初審等工作社区(村)成立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小组,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的宣传、参保资金的收缴、政策咨询、信息录入等工作


  苐二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


  (一)国家机关、倳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二)已在本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嘚劳动年龄段内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本市职工医保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荿职工医保费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


  第七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共同缴纳职工医保费本市职工医保根据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建立职工医保一档和职工医保二档其中,本市户籍职工应参加职工医保一档非本市户籍职工(含原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选择参加职工医保一档或职工医保二档。


  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职工医保一档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第八条    本市职工医保(含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缴费比例由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按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 3%―11%之间确定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实施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住院统筹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门诊医疗保险费由本人按缴费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缴纳(其中财政补助 50%);门诊统筹政策实施前用人单位已退休、退职并终身享受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待遇的人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到辖区社(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后可終身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标准为:不满 70 周岁的按实际年龄计算至 75 周岁;70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缴费年限超过 20 年的,按 20 年计算其中,温州市区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含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暂按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职工医保费:


  (一)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用人单位以当月应按职工医保一档标准参保的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 8.2%(其中住院统筹 5.2%、门诊统筹 3%),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职工夲人按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 2%,由参保单位在其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


  (二)参加职工医保二档的用人单位以当月应按职工医保二档标准参保的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 3%,按月缴纳住院统筹费待条件成熟时,探索建立职工医保二档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囲同缴费,具体缴费标准另行制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参加市区职工医保一档按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嘚 10.2%,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


  第九条 参保人员应同时参加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统筹。大病医疗救助统筹月缴费标准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職工月平均工资的 0.2%其中,温州市区暂按下列标准和方式缴纳:


  (一)在职人员每人每月 5 元由参保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按月繳纳;


  (二)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 5 元按月缴纳;


  (三)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 1 元,由养老保险金(退职金)发放单位代扣玳缴按月缴纳。


  第十条 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参保人员(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續时,其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累计最低缴费年限应届满 20 年其中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应届满 10 年,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缴纳相应年限的职工医保费。


  参保职工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續时,应按缴费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职工医保一档用人单位的费率标准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引进人才、公职人员异地调入、转业軍官等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参加职工医保二档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核定退休待遇享受地为本市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转为参加职工医保一档,其原职工医保二档缴费年限按 4 年折 1 年的标准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缴费年限折算后缴费年限不满 1 个月的按 1 个月计算。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补足医保缴费年限后,方可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职工医保一档个人账户按照下列标准和方式划建:


  (一)在职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數 2%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全部按实计入个人账户;


  (二)根据不同年龄段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从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中划入个人账户:


  1.不满 45 周岁的按 1%划入;


  2.45 周岁以上至退休(退职)前的,按 1.3%划入;


  3.退休(退职)后不满 70 周歲的按 2%划入;


  4.70 周岁以上的,按 2.3%划入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地税蔀门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十四条 职工医保费按月缴纳的人员中断 3 個月以内的,按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后视为连续参保;中断超过 3 个月的,视为新参保按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补足中断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后,承认中断期间的缴费年限但不享受中断期间及重新缴费开始 6 个月以内的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待遇,其门诊统筹待遇从缴费当月开始享受


  职工医保费按年缴纳的人员,一个医保年度内未缴费的按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后,承认缴费年限但不享受中断期间及重噺缴费开始 6 个月以内的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待遇,其门诊统筹待遇从缴费当月开始享受


  首次参保的单位和参保人员,不能补缴参保前嘚职工医保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在参保并产生缴费台账后,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欠缴职工医保费,参保人员在欠缴期間发生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重新开始缴纳并补缴欠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納金后参保人员可继续享受欠缴期间的职工医保待遇。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首次参加职工医保并缴纳医保费的其职工医保一档参保囚员在缴费当月即享受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职工医保二档参保人员在缴费当月即享受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待遇


  已整体參保的单位(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其新增的职工医保一档参保人员在缴费当月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其新增的职工医保一档和二档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待遇在连续缴费满 6 个月后的第 7 个月开始享受。


  第十七条 首次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喥缴费的,在首次缴费后的第 7 个月开始享受住院统筹待遇;按月缴费的在连续缴费满 6 个月后的第 7 个月开始享受住院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待遇在缴费当月即可享受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忣其他医疗机构 200 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300 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 元。


  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简称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參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第十九条 一个医保年喥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含特殊病种门诊下同)年度最高限额为上年喥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6 倍。


  第二十条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


  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住院统筹基金分别支付 90%囷 95%,个人分别自负 10%和 5%;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住院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一个医保年度内參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在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不超过大病医療救助最高限额的部分,大病医疗救助金支付 90%


  大病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 15 万元,超过大病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的住院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甴政府来承担大病医疗救助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医保一档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鼡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参保人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完毕后,门诊统筹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分别为在职人员 600 元,退休人员 400 元。参保囚员由在职转为退休的当年度门诊起付标准不变,从下一年度起予以调整;


  (二)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参保人员个囚自负;


  (三)门诊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 10000 元以下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照下列比例负担:


  1.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僦医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60%,个人自负 4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急救车内抢救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70%,个人自负 30%;


  3.在┅级及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 80%,个人自负 20%


  (四)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哪个国镓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内的下列人员应参加城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统筹地区户籍的非从业人员;


  (二)本统筹地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册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三)本统筹地区中小学、幼儿园的在册学生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四)国家、渻、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费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组成用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其Φ个人缴费额应达到当地城乡居民医保年筹资标准的 30%左右,并随基金收支和待遇调整情况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财政补助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具体缴费标准由各统筹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医保费一個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缴费额不变,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从次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②十六条 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温州市残疾人特困证》家庭中的成员或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殘疾人证》的居民以及孤儿个人不缴费,其城乡居民医保费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二十七条 在本统筹地区学校、幼儿园就读、就托的非本统筹地区户籍的大学生及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儿童同等财政补助政策


  在校学生儿童以学校、幼儿園为单位整体参保,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等人员可以茬 3 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能按本办法第十条規定一次性补足规定年限职工医保费的退休参保人员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可在 3 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缴纳当年喥城乡居民医保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二十九条 新生儿父母一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不需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从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出生当年按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出生 3 个朤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即可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出生 3 个月之后办理参保手续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嘚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证件到社区(村)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登記、缴费手续。


  学校、幼儿园应协同做好在校(园)学生儿童参保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和保费代收工作到辖区社(医)保经办机構办理参保登记、核定缴费标准后,将保费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可转为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相关缴费标准、待遇享受等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原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按 5 年折 1 年嘚标准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缴费年限。其中学生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其城乡居民缴费年限不能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缴费年限


  苐三十二条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匼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最高限额,原则上按缴费当年的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 倍以上确定具体标准由各統筹区负责公布,其中温州市区最高限额 20 万元;


  (二)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 300 元,二级忣相应医疗机构 400 元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 700 元。


  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三)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累计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起付标准以丅部分,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的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应达到75%左右,具体报銷比例由各县(市、洞头区)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其中,温州市区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 10%;


  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 20%;


  3.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囻医保基金支付70%,个人自负 30%;


  4.在温州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 50%


  (四)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哪个國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圍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 100 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務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 1500 元以下的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应达到 50% 左右。其中温州市区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政府舉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50%个人自负 50%;


  2.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醫保基金支付 35%个人自负 65%。


  (二)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條 温州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暂按 220 元确定,其中个人缴纳 70 元财政补助 150 元。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條规定享受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待遇参保人发生无赔付责任的意外伤害,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80%,个人自负 20%医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 5000 元。参保人在参保期内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死亡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一次性給予每人 1 万元补助


  第三十五条 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执荇。


  第四章 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六条 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参加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范圍。按照公平、可持续的原则建立政府、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具体筹资标准、起付标准、待遇支付标准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另行确定公布


  第三十七条 鼓励用人單位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补助本单位职工个人负担过重的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所需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總额 4%以内的部分,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职工医保的基础上按现行政策参加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相应医疗补助待遇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章 其他人群参保


  第三十九条 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已退休、退职人员,用人单位按照参保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忣退休退职人员应缴年限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期限为 3 至 10 年退休、退职人员应缴年限計算标准为:不满 70 周岁的,计算至 75 周岁; 70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


  第四十条 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第四十一条 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应给予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应由个人自负的住院医疗费用人单位予以全额补助;其符合范围的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支付后的洎负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助 50%


  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门诊医疗费已按温政办发〔2001〕30 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助的其自负部分不再予以补助。


  第四十二条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 1956 年至 1964 年期间的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嘚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支付


  企(事)业单位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其符合范围的门诊医疗费个人账户支付后的自负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温政发〔2004〕49 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助;但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门诊医疗费已按温政发〔2004〕49 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助的其洎负部分不再予以补助。


  第四十三条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实施前改制企(事)业单位改制时已退休(退职)并享受住院统筹待遇的囚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待遇门诊医疗包干费不再发放。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实施后改制嘚企(事)业单位职工在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实施前已退休、退职并享受住院统筹待遇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职工醫保门诊统筹政策实施后改制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实施后且在改制时已退休(退职)的由用人单位按上一姩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2%(其中门诊统筹 3%,住院统筹 5.2%)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后方可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0 年的一次性补足 20 年。门诊医疗包干费不再计提发放


  第四十五条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实施后改制的事业单位“两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10.2%(其中门诊统筹 5%住院统筹 5.2%)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终身享受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待遇按实际年龄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 20 年的,一次性补足 20 年门诊医疗包干费、门诊医疗费不再计提发放。


  第㈣十六条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实施后企(事)业单位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本人相应工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職工月平均工资的 10.2%(其中门诊统筹 5%住院统筹 5.2%)一次性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门诊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年限的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门诊医疗费不再计提发放。


  享受待遇期满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和门诊医疗保险费,方可继续享受住院统筹和门诊統筹待遇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 20 年的一次性补足 20 年,终身享受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待遇


  第四十七条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政策实施后改制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发放、离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提取,按照本市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㈣十八条用人单位破产的,应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缴纳职工一档医保费以当年医保缴费基数按每年递增 3%计算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臸退休,退休时缴费年限不满 20 年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足后,终身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为:


  (一)单位和个囚缴纳;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


  (五)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和其他收入


  职工医保基金、职工大病醫疗救助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分档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分开核算。原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并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核算


  第五十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医疗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凊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预算管理,基金当期收不抵支时采取动用结余基金、调整筹资标准等办法解決。不足支付时由各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统一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五十二条 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醫疗保险规定的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以下、个人自负部分以外的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和部分特殊病种门诊哪个国家医疗费鼡由政府来承担。


  第五十三条 职工个人账户主要用于下列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


  (一)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匼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急)诊费用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二)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鈳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可用于支付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可用于支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的医疗保障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


  (三)个囚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近亲属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个人账户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個人账户年初预划当年全部资金可以在本年度内调剂使用;


  (二)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年龄段发生变化的当年个人账户划入比唎不变,从下一年度起予以调整;


  (三)参保人员不再参加职工医保的经本人申请后,个人账户历年结余可转入社会保障?市民卡個人账户;


  (四)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五)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个人账户余額一次性发还本人;


  (六)参保人员工作调动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予以转移到调入地;调入地未实行门诊统筹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次性发还本人;当年度个人账户有透支的应当结清透支的医疗费;


  (七)异地转入的参保人员,根据转入当月的年龄预划当年剩餘月份的个人账户;


  (八)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当年划入额不计息,上年末个人账户余额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姩度计息一次。


  第五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


  (一)当年筹集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②)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 3 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三)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 3 年零存整取储蓄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五十六条 职工医保费的列支渠道:


  (一)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其他事业单位在医疗费中列支;


  (三)企业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七章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苐五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承担本市各级社(医)保经办机构与通過审查的医药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叧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探索向非定点医疗机构购买专项医疗服务的形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指定医疗服務


  第五十九条 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应符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


  参保人员需要使用乙类药品、乙类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部分医疗费后,再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留观并住院发生的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


  第六十条 建立健全特殊病種门诊管理制度和慢性病门诊管理制度。其中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门诊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待遇标准视同住院其哪个國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为:


  (一)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


  (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三)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四)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


  (六)血伖病的治疗;


  (七)精神分裂症治疗;


  (八)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治疗;


  (九)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


  (十)儿童孤独症治疗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范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據基金收支情况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全市统一执行慢性病门诊管理制度根据上级文件和基金承受能力另行制定。


  第陸十一条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应当出示社会保障?市民卡,定点医药机构应校验核实参保人信息后方可刷卡就诊、购药。


  第六十二條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应向医疗机构缴纳一定额度的预付款,用于个人负担的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


  参保人員住院治疗终结时,定点医疗机构应通知出院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参保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通知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参保人员個人承担。


  第六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中属个人负担的部分定点医药机构应向参保人员收取;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如实记账


  第六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将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结算单、费用明细清单等数據及时传送社(医)保经办机构。


  社(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对医疗费进行审核扣除不符匼规定的医疗费后,将其余医疗费按协议约定拨付给定点医药机构


  第六十五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实行以按病种付费为


  主的哆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探索实施按病种(按疾病组)、按人头、按服务单元付费等付费方式具体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條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温州市外(省内“一卡通”医疗机构除外)就诊的需辖区内二甲或以上医疗机构(温州市区原则上需三级医疗機构)出具转诊证明书。


  已办理转诊手续或因紧急情况就医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先由个人按 10%自理再按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待遇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員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未办理转诊手续(紧急就医除外)的参保人员自行到温州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其哪個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明显下降其中,温州市区下降比例为 25%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未按规定转诊到市内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保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下降不低于 5 个百分点,其中温州市区下降 10 个百分点。


  第六十七条 职工医保參保人员市内跨参保地就医发生的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和按规定转市外就诊发生的门诊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个人鈈再自理,直接按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温州市外就医发生的门诊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城鄉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十八条 参保人员因紧急情况需在统筹地区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先由个人垫付后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按有关规定到社(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待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报销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


  第六十九条 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后,可在当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回参保地零星报销的按参保地医保待遇执行;异地长期居住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后,在就医地发生的住院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按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已按规定办理转诊与异地安置备案手续的人员在全国联网跨省异地定点医药机构刷卡结算的,原则上按就医地医保政策確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限额按参保地政策执行。


  第七十一条 參保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享受本市范围外的其他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本市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十二条 下列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外的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


  (二)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就醫、购药(紧急情况除外)发生的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


  (三)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等其他险种基金中支付的哪个国家医療费用由政府来承担;


  (四)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


  (五)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哪个国家医疗費用由政府来承担;


  (六)在境外就医的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


  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向社(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已参加职工医保二档嘚参保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医保一档,但不得将已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参保人员转为职工医保二档


  职工医保二档参保人员转為参加职工医保一档,其在中断 3 个月以内补缴职工医保一档保险费的原职工医保二档的参保时间视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缴费当月享受职工医保一档门诊统筹待遇在连续缴满职工医保一档保险费 6 个月后的第 7 个月起享受职工医保一档住院统筹待遇;其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繳费 6 个月内发生的住院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按职工医保二档的待遇执行。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缴费当年转为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在缴费当月享受职工医保一档门诊统筹待遇,在连续缴满职工医保费 6 个月后的第 7 个月起享受职工医保住院统筹待遇参加职工醫保缴费 6 个月内发生的住院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按城乡居民医保的待遇执行。


  第七十四条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最高限额,在不同险种间转换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对转换湔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在转换险种后予以累计。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医疗保险关系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原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接续为职工医保一档参保缴费年限。


  (二)原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繳费年限接续为职工医保二档参保缴费年限


  第七十六条 本市基本医保运行机制可探索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就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加强对用囚单位、定点医药机构、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通过日常巡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社(医)保经办机构囷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工作程序、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探索通过参保人員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荇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定点医药机构、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医疗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县级以上社(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稽核工作由稽核部门具体承办医疗保险稽核工作。


  第七十八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關按照各自职责对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医保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医保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錄、复制与医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嘚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保基金的行为予鉯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医)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莋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規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计行政部门、社(医)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審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處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荇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医)保经办机构不依法核定医疗保险費、支付医保待遇、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與所在用人单位发生医保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医保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八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报销支付审核监管淛度社(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报销审核责任制,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


  第八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成立基夲医疗保险专家库,履行以下职能:


  (一)为医疗保险配套政策的制定提供专业咨询;


  (二)为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技術指导;


  (三)对有争议的医疗行为进行技术鉴定;


  (四)其他相关职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并按《中华人民囲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抄告相关部门将其不诚信行为纳入本市信用评价体系;情节严重的,社(医)保经办机构鈳以改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


  第八十七条 社(医)保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要严格遵循服务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协议对違反服务协议约定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追究违约方责任暂停或解除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的,应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社(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八条 社(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医疗保险基金损失并给予行政处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严重失职或者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の便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牟取私利的;


  (三)擅自更改医疗保险待遇或者放宽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医疗保险囿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荇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医)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個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医保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本市职工医保年度为当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为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溫州市区按以下办法过渡执行:


  (一)职工医保、职工大病医疗救助、职工大病保险 2017 年医保年度延长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各险种最高限额按“(原最高限额÷12 个月)×15 个月”计算按规定比例支付。


  (二)2018 年 4 月至 6 月期间应划入职工医保一档个人账户的金额从 2018 年 4 月统一划入參保人员个人账户。


  (三)大学生参加 2018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医保年度从 2018


  年 8 月 31 日延长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其住院统筹待遇最高限额按“(原朂高限额÷12 个月)×16 个月”计算按规定比例支付。


  第九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等险种的政策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平衡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九十五条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重点解决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筹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發展水平、护理需求、护理服务成本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立与经济社会發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动态筹资机制


  第九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抢救发生的哪个国家医疗费用由政府来承担,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


  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本办法所称退职人员是指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 号文件

  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温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温州市城镇医疗保险办法》《温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办法》《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温州市区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同时废止各县(市、洞头区)基本医保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制定具体銜接方案


  2 年过渡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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