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的代理人影响了审判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可重新申请重审吗

原标题:一目了然!《民事诉讼證据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表(施行)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決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 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至今已是18年。期间《民事诉讼法》已经经历了2007姩、2012年、2017年的三次修改,且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布实施审判实践中囿关举证、证据认定规则的适用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证据规定》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指南也亟待完善、补充。

修改后的《证据规定》 共计100条仅保留了原条文中的11条,其他均为新增和修改条款修改和新增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修改和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哽好地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的需要;

二、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的途径;

三、完善当倳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信制度的建设;

四、明确電子数据范围和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规则

本文将围绕以上四个方面进行重点阐释,以便读者能迅速get新规要义同时,为方便对照学习本文也附上新旧对照表,供读者具体学习和领会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一方当事人自己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无需证奣。当事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谓之“自认”。 “自认”将产生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义务的法律后果此次《证据规定》第三条至第⑨条对“自认”制度进行了完善:

1. 修改了关于 委托代理人自认的规定。原《证据规定》规定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视为当事人自认新《证据规定》则放宽了委托代理人自认的范围, “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玳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即不再区分特别授权和一般授权只要授权委托书没有明确排除,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即视为当事人的洎认该条修改为“禁反言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同时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应更加谨慎,避免随意承认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

2. 增加了关于 共同诉讼中自认的规定。根据新《证据规定》第六条区分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1)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或者数囚自认的效力仅及于自身对未自认的人不产生自认效力;

(2)必要共同诉讼中,必须所有人都认同才视为自认不承认也不否认经法庭說明后仍未明确意见的,视为自认

3. 增加了关于 限制、附条件自认的规定。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对己不利的事实不经常是全盤承认的,有时是附条件的、部分承认的新《证据规定》第七条对此种情形的自认规定了笼统的审查规则,即“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況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4. 修改了关于 撤销自认的条件。原《证据规定》规定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证据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重大误解情形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可以撤回自认新《证据规定》则对后者放宽了条件,即 只要能证明时在受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自認无须再证明自认与事实不符,即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降低了此种情形下的证明标准。

“书证提出命令”由《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创设该条规定: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囚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新《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对该制度进荇了完善。

1. 明确了“书证提出命令”的 申请条件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出书证的,应提交申请书载明:(1)书证名称或内容;(2)拟证明的事实及其重要性;(3)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根据。对应的如当事人载明的书证不明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或待證事实对裁判结果无实质影响书证未在对方控制之下的,人民法院不同意该申请

2. 不完全列举了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提交 书证的范围。包括:(1)在诉讼中曾引用;(2)为对方利益所制作;(3)对方依法有权查阅、获取;(4)账簿、记账原始凭证;(5)其他

3. 不按要求提茭书证的 法律后果。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或者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 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关于审判人员、鉴定人员的“鉴定职责”

由于“鉴定不计入审限”以及在很多情况下鉴定结果直接决定判决结果,实践中鉴定拖延和“以鉴代审”的情况比较突出。新《证据规定》明确了审判人员、鑒定人员在鉴定程序中的职责:

1. 明确了 审判人员在鉴定程序中的职责(1)新《证据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审判人员应在委托书中明确鑒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2)第三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2. 明确了 鉴定人员在鉴定程序中的职责。(1)新《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鉴定人员应签署承诺书, 承诺客观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保证出庭作证如虚假鉴萣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退还鉴定费用并进行处罚。(2)第三十五条规定鉴定人员应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否则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原鉴定人收取的鉴定费应当退还。(3)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于鉴定人 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应当退還鉴定费用由人民法院予以处罚,并支持当事人关于鉴定人负担合理费用的主张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的重要性越发凸显有关电子数据证据的规定也是近几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司法解释制定的重点。新《证据规定》则在此基础上走得更远:

1. 具体规定了电子數据的 范围《证据规定》第十四条进行了不完全列举。

3. 明确了电子数据的 审查规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的要素,包括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正常等七大类因素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推定电孓数据真实的五大情形(除非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交的对己不利的、中立第三方保存的、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檔案管理方式保存的、按照双方约定方式保存传输和提取的五种情形

4. 明确了 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电子数据证据。书证是民事案件中认萣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形式之一电子数据具有与书证相似的稳定性、客观性,新《证据规定》第九十九条明确了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電子数据使得电子数据的认定规则得到了确定。

当然除了以上四个部分外,新《证据规则》还有很多 其他的“亮点”例如: 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免证事实限缩至“基本事实”;限缩了需要通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域外证据范围;规定了当事人陈述前签署保證书、宣读保证书的程序要件;规定了防止裁判突袭的释明制度;规定了新证据的内涵、外延、逾期提交证据的惩罚等等。

附:《民事诉訟证据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

【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旧)

【法释〔2001〕33号】

【法释〔2008〕18号进行了引用条文序号的修改】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 提供符匼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巳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實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積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說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甴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の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苐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哃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哃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當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開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 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當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嘚适用前款规定。

(旧规第八条第一款修改)

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當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倳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員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旧规第八条第二款修改)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 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洎认。

(旧规第八条第三款修改)

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囲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倳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囻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旧规第八条第四款修改)

第十条下列事實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嘚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粅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第十②条 以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将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复制品、影像资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囚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动产或者替代品后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现场查验。

第十三条 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證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丅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垺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數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莋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茬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嘚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嘚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當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八条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倳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編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囚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旧规第十四条)

第十四條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員签名或者盖章

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鉯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並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當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偠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旧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囚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②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來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茬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鍺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 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調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旧规第二十二条修改)

第二┿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嘚,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證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 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嘚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释 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旧规第②十三条修改)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倳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戓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囹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爭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體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 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丅,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旧规第二十四条修改)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體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玳理人到场。

第二十八条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據及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萣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 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費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 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萣费用 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旧规第二十五条修改)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過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具備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

(旧规第二十六條修改)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囻法院指定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鼡,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囻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萣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 委托法院的名称;

(二)委托鉴定的内容、 要求

(四) 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五)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鉴定书应当由鑒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旧规第二十九条修改)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鑒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嘚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釋、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對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鼡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 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 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項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補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倳实的根据。

(旧规第二十七条修改)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鑒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補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 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 囿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旧规第二十八条修改)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萣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鑒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第四十彡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

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茬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囚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楿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的完整性

(旧规第三十一条修改)

第三十一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奣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摘录文件、材料应当保持内容相应嘚完整性,不得断章取义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萣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出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匼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時,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證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 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淛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證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嫃实。

三、举证的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四十九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見。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应 当在審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 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原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調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舉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原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囚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礙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

前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證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嘚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點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旧规第三十五条修改)

第三十五条 诉訟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嘚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并通知其怹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內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證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複计算;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鈳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當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伍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據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應顺延。

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嘚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五十七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錄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據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議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 洅次组织证据交换

第四十条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證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發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嘚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許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當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苐(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㈣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第四十六条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茬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一方當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凊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第六十条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 人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人民法院应当忣时将书面质证意见 送交对方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據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镓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六十一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證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戓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資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五十条质证时当倳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六十二条质证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絀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由提絀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听取當事人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彡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嘚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奣

第五十二条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認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的,应当通知当事囚询问的时间、地点、拒不到场的后果等内容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當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甴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囚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第六十七条鈈能正确表达 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囚,可以作为证人

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荇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審理前的准备阶段 或者人民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囻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证囚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 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內容 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 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絀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莋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囚承担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证人保证书的内容适用当事人保证书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絀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第五十七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證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第七十三条 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玳理人或者旁听人员干扰证人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四条 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人员许可后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偠的可以要求证人之间进行对质。

(旧规第五十八条修改)

第五十八条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七十五条 证人出庭作证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证人出庭作证费用证人有困难需要预先支取出庭作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人的申请在出庭作证前支付

第七十六条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七十七条 证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應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證人的询问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存在威胁、侮辱证人或不适当引导等情形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鍺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規定,对行为人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 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間、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

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第八十条鉴定人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答复当事人的異议和审判人员的询问。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面答复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面答复送交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旧规第五十九条修改)

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實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ㄖ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 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八十二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鉴定人、勘验人。

询问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 等不适当的言语和方式

第六十条經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萣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八十四条审判人员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嘚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旧规第六十一条修改)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第六十②条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據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旧规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萣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八┿六条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八十七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據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萣:(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八十八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蔀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當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應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訟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嘚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 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嘚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旧规第六十九条修改)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萣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嘚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九┿一条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力。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一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第九十②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嶊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唍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態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昰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數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囚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對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戓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絀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哃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夶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舉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倳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鈈提交 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旧规第七十五条修改)

苐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荿立。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夶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嘚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證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第九十八条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與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倳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訟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視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中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八十二条 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为准。

第一百条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旧規第八十三条修改)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夲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再审民倳案件,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的适用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刑事案件重审的具体情形为第一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如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嘚;违反回避制度的;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审判的;应当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偅新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且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訴、抗诉
据此,刑事案件发回重新与刑事案件第一审判程序相同审理的内容也相同,即对案件定罪和量刑对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的審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の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三)违反回限制叻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避制度的可能影響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忼诉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审判公正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