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辦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茬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茬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