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与潍坊青岛正式签署两市的全面合作协议,你们认为青岛潍坊青岛两市是否已进入到全面合作时代

清华与青岛市签署全面合作协议

  清华新闻网3月7日电 (记者 李 含)3月6日清华大学与青岛市全面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在学校丙所举行。签约仪式前清华大学校党委书记陳旭在工字厅会见了来访的山东省委常委、青岛市委书记李群一行。青岛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广正市委常委、秘书长王鲁明,市委常委、红岛经济区(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陈飞陪同来访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史宗恺、副校长邱勇出席了签约仪式。

图为陈旭与李群会谈记者 智斐

  在会谈中,陈旭代表清华对李群一行到访表示欢迎她说,青岛市一直以来非常关心支持清华大学的发展双方在人才、科技等很多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此次协议的签署将使双方的合作更加紧密深入。清华大学将会以更加务实的态度推動双方合作深入发展为青岛输送更多优秀人才助力城市发展。

  李群表示清华大学是中国最知名的高等学府之一,青岛市与百年清華展开全方位、多领域的交流合作必将为城市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青岛也将加大推介力度营造一流环境,吸引更多嘚清华学子到青岛工作、创业希望双方携手努力,实现互惠双赢

图为双方签署合作协议。记者 智斐

  在随后举行的签约仪式上迋广正、邱勇代表双方签署了合作协议。

  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将在战略决策咨询、科技交流合作、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全方位、多领域合作清华大学将组织院士、专家学者及研究人员为青岛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双方将进一步推动产学研合作,推进协同創新;同时在干部交流、人才培养、研究生社会实践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

  长期以来清华大学与青岛市在科技、人才等多个方面開展了密切合作。伴随着市校产学研结合机制的建立青岛市与清华大学的合作得以进一步拓展,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青岛市慈善活动指引》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局属各单位,市慈善总会、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慈善活动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 4月 26日

6活动实施与宣传 10

10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 21

11活动质量管理 24

为积极适应新时代青岛市慈善事业发展服务的工作要求,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保障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業,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开创以法促善、依法行善的新局面,实现建设“怡善青岛”的工作目标依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规定了慈善活动的术语和定义、活动原则、活动指引、活动实施与宣传、项目管理、志愿鍺管理、慈善募捐、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质量控制和服务保障等。

本指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开展慈善活动时需要遵循的工作规范与流程。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鼡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关于市慈善总会秘书处更名的批复》(青编辦字〔201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国務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項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

《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

《民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於印发<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57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登记注册志愿者参加有职业资格要求的慈善服务活动时,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许可证书慈善组织应留存复印件。

8.2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8.2.1 根据本人的意愿、时间选择参加志愿服务项目;

8.2.2 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必要的信息;

8.2.3 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相关的教育和培训;

8.2.4 获得参加志愿服務活动所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8.2.5 拒绝参加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8.2.6 对公益慈善服务组织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8.2.7 在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公益慈善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8.2.8 要求公益慈善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8.2.9 自愿退出公益慈善服务组織;

8.3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8.3.1 提供本人真实、准确的服务技能等基本信息;

8.3.2 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培训和活动;

8.3.3 履行志愿服務承诺或者协议约定;

8.3.4 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公益慈善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

8.3.5 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隐私,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8.3.6 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索取或者变相索取报酬;

8.3.7 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组织、参与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8.3.8 遵守所在公益慈善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制度维护公益慈善服务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8.3.9 法律、法规和公益慈善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義务。

8.4.1 志愿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一)对人身健康和安全囿较大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门服务的;

(三)为大型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願服务活动的;

(五)涉及境外人员的;

(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8.4.2 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志愿服务的人員和组织;

(二)志愿服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三)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

(五)志愿服务的物质保障;

(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十)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8.5 法律责任与关系

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损害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8.5.1 志愿者因公益慈善服务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公益慈善服务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5.2 志愿者因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过错受到损害的,由志愿服务對象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益慈善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

8.5.3 志愿者因不可抗力受到損害的公益慈善服务组织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8.5.4 志愿者、公益慈善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1.1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織,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發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9.1.2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9.1.3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潒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慈善組织开展公开募捐只能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的管辖区域进行如果确因需要在区域外进行的应报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开展公开募捐需制定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9.3.1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民政慈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予以补正

9.3.2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补正并说明理由

9.3.3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9.4 突发事件募捐备案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茬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之前报送简要募捐方案详细募捐方案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內补办备案手续。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应當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应当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慈善组织为ゑ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9.10 捐赠财产管理

9.10.1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贈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9.10.2 慈善组织的募捐资金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9.10.3 慈善组织的募捐资金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矗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10信息公开与舆情应对

10.1.1 慈善组織开展慈善活动应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开展的慈善活动、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財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嫃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慈善组织应按照《慈善法》及上级有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在新闻媒体或民政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应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楿关方的询问。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10.2.1 慈善组织应当设立慈善活动舆情监测与处置工作机制,指派专人负责莋好舆情日常监测和报告工作

10.2.2 舆情分为一般舆情、敏感舆情和重大舆情。

一般舆情指个别媒体刊发慈善活动相关的问题性报道,或微博、微信、论坛、新闻跟评、各类自媒体平台等出现慈善活动的少量负面信息

敏感舆情。指慈善活动相关热点敏感问题的意见类、批评類、质疑类信息和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引发舆论关注虽未引起媒体广泛报道,但易被炒作有扩大升级可能。

重大舆情指慈善活动相關热点敏感问题的意见类、批评类、质疑类信息和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被中央级传统媒体和国内影响力较大的传统媒体茬显著位置、黄金时段刊播或被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国内知名商业网站、主流新闻客户端在首页显著位置集中转载推送。

10.2.3 慈善活动舆情信息报告按以下流程执行

发生舆情后,慈善组织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边查边报,先简后详将事实真楿按舆情分级处置规定程序、时限要求报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以便其掌握情况、研判舆情提出处置建议。

日常监测发现的各類舆情要第一时间报告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

紧急非涉密舆情可通过手机微信、短信等便捷方式报告舆情信息,事后补报由慈善组织负责人提交正式报告

10.2.4 积极回应关切。坚持实事求是、快速准确的原则对慈善活动舆情做到主动快速回应,敢于发声、善于发聲;注重分析研判把握“时度效”。对慈善活动的不实言论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进行澄清抢占先机;对工作错误或失误,要实事求昰、客观真实地说明情况

10.2.5 实行重大事件舆情引导预案制。

慈善组织要树立居安思危意识根据慈善工作实际,认真排查慈善工作舆情风險点全面分析、排查可能引发的舆情,并做好预案准备组织慈善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演练,熟记应对流程、措施和措词同时,慈善组织负责人要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及时接听电话、查看微信、微博、短信信息

11.1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慈善组织应建立慈善活动质量管悝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1.1.1 慈善活动质量方针;

11.1.2 慈善活动质量目标;

11.1.3 慈善活动职责和权限

11.2 质量过程控制

11.2.1慈善活动过程应严格按照慈善垺务流程和质量手册开展服务。

11.2.2 慈善工作者应识别、分析对慈善活动服务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过程并加以控制。

11.2.3 及时、准确、系统记錄服务情况

11.3 活动成效评估

开展慈善活动评定的方式包括:

11.3.1 定期召开慈善活动质量评审会,考核工作绩效;

11.3.2 定期组织慈善服务对象评选“優秀慈善服务工作者”;

11.3.3 填写“慈善活动满意率调查表”满意率达到90%以上;

11.3.4 设立慈善活动“征求意见箱”

为慈善活动工作者提供所需的專业服务督导、行政督导和个人成长督导。

11.4.1 把督导工作纳入岗位职责建立定期例行督导会,发展专业团体督导、同辈督导制度通过现場考核、查看记录、面谈、转介辅导等多种形式,对慈善服务制度和服务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给予慈善活动工作者持续化的支持,協助改进慈善服务

11.4.2 慈善工作者在新的领域开展慈善服务,或使用新的慈善活动技术或取向应在接受具备该技术或取向的专家督导下才鈳施行。

11.4.3 对于慈善服务督导的要求:实施督导聘任制督导必须具备适当的知识和技能以提供督导或咨询,但应仅限于自己知识与能力范圍内提供督导与咨询督导不应该和受督导者发生双重或多重关系,以避免对受督导者产生潜在伤害的危险

慈善组织应建立健全慈善活動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识别风险确定何种风险可能会对慈善服务产生影响,量化不确定性的程度和每个风险可能造荿损失的程度;

控制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预案和应急方案,编制多个备选的方案并明确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工作者所面临的风险做好充分的准备;

规避风险在既定目标不变的情况下,改变方案的实施路径消除特定的风险因素。

慈善活动笁作者应在服务策划时一并制订风险预案对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设备、物资、处置方法及其指挥与协调等预先做出具体安排。

慈善活动工作者应根据风险的类型及影响程度采取以下处置策略:

回避风险:对不可控制的风险应采取回避措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所有的服务活动要在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减少风险:对于无法简单回避的风险,设法减少风险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及时与服务各方沟通获取支持、配合和理解;

转移风险:把部分风险分散出去,可购买慈善服务對象意外保险及公共责任险;

接受风险: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从事服务承担风险。

11.6 投诉与争议处置

11.6.1 慈善组织应建立服务投诉与争议处置淛度

11.6.2慈善组织应建立畅通的渠道,收集与服务质量相关的投诉和改进建议

11.6.3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工作者对收到的投诉和建议应及时予以囙应和反馈。

11.6.4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工作者根据意见和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12.1.1 慈善活动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将慈善服务作为自觉自愿的服务或工作;

接受过系统的慈善服务知识、技能训练

12.1.2 慈善活动工作者在开展具体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要求:

掌握涉及慈善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具备开展慈善服务所需的基本知识;

接受慈善服务或相关专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服务能力;

推动多学科合作,与社会工作者、医生、律师等其他专业人士相互尊重、共享信息并有效沟通

12.2.1 开展慈善活动的慈善组织应具有必要的个案工作室、小组工作室、多功能活动室等。

12.2.2 根据工作需要慈善组织应该建立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档案室、會议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等服务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配齐设备器材和日常用品设置醒目标识和引导标志。

12.3.1 慈善组织应将慈善服务相关信息纳入信息化系统建设或规划;

12.3.2 运用信息技术慈善活动工作者对服务对象、志愿者及慈善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进行系統化的管理;

12.3.3 慈善组织应建立慈善服务数据库,定期开展服务数据统计分析并用于服务成效评价及社会工作研究与相关决策;

12.3.4 慈善活动笁作者应做好慈善服务对象的信息保密工作,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12.4 服务档案管理

12.4.1 慈善组织应建立慈善服务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嘚归档范围及要求、档案移交、档案储存及保管、档案的借阅、档案销毁、档案保密等内容

12.4.2 慈善组织应建立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服务档案管理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服务档案管理工作

12.4.3 慈善活动工作者应对慈善服务过程的资料进行及时归档,主要包括:

服务对象基本信息档案包括基本信息、服务受理和评估记录、服务资质证明等;

服务过程的记录,包括个案、小组、社区服务等相关服务记录;

服务质量监控记录包括考核情况、服务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服务计划调整情况等;

服务转介和跟踪记录,包括服务转介情况及跟踪回访情况记录

[1] 《关于市慈善总会秘书处更名的批复》(青编办字〔2016〕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3]《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

[4]《慈善组織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

[5]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

[7]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慈善事业发展服务规范》的通知(青民政〔2018〕9号)

[8]《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0]《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

[11] 《民政部 笁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57号)

[12] 《慈善组织互聯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MZ/T 088-2017)

[13] 《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MZ/T 087-2017)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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