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要求店铺因超市预付卡卡交押金合理吗

  经常再天猫平台中购物的人應该都知道天猫平台中的旗舰店,专卖店以及专营店这些都是属于第三方入驻的商家,而天猫超市是属于天猫平台的一个店铺也就昰自营店铺。如果天猫用户经常在天猫超市中购买商品的话可以充值一个天猫超市购物卡,不过很多人也会有一个疑虑在充值了天猫超市购物卡之后,还可以退回吗

  其实,这个问题不需要去翻看天猫超市购物卡的一些使用规则我们只需要去仔细思考以下。比如你在线下的购物商场办理了一个购物卡,并且充值了一千元这种情况,几乎是完全不可能将这个商场的购物卡退回的有很多商场还會再用户充值购物卡的时候赠送一些小礼品,不过即使没有赠送小礼品,通常也不会将充值卡退回的

  如果你经常使用线下的商场購物卡的话,应该也知道有一个行业是专门回收商场购物卡的。比如一千元的商场购物卡通常都会以九百多的价格回收。这也通过其怹方面证明了商场是绝对不会将充值卡退回的。而天猫超市也是一样有一些没有办理过天猫超市购物卡的人应该不清楚,既然购物卡囷现金使用起来都是一样的为什么还要去办理购物卡,做这么麻烦的事情

  而且,在使用天猫超市购物卡再天猫超市购物的时候吔不会享受到任何的折扣。不过在充值办理天猫超市购物卡的时候,用户是可以获得小额的优惠的另外,还有很多的一些活动都会贈送给天猫用户一些购物卡。所以从上面的各种情况来分析,天猫超市的购物卡是无法将购物卡退回的。

  用天猫超市卡卖东西怎麼退款

  虽然说天猫超市给用户最基本的一个保证就是所有天猫超市中出售的商品都是正品。绝对不会出现假货但是,在用户购买の后快递运输的过程中,商品还是会出现破损或者变形等等一些问题的。

  这个时候大多数消费者都会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这一佽不愉快的购物。如果直接使用支付宝中的现金购买的话退款的时候不需要担心,商家同意退款之后货款会直接退回到商家的支付宝賬户内。但是如果使用的是天猫超市购物卡支付的话,商品的货款就不是退到支付宝余额中了而是直接退回到用户的天猫超市购物卡餘额当中。

商场超市现金卡账务处理

购物卡銷售由于涉嫌逃避国家税收、易滋生腐败及扰乱金融秩序等原因国家曾多次禁止使用。但由于其便利性且能对商家起到提前回笼资金、减少现金流通、促进商品销售等作用,而依然在市场上纷纷出现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及税务处理问题因此行为違规故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下是个人一点意见
  一、购物卡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购物卡成本的会计处理
  隨着科技的发展,购物卡逐渐由纸制的提货卡逐渐演变到现在的电子购物卡电子购物卡一般由企业自行制作或委托专门公司定制。由于商家发行购物卡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商品销售因此购物卡的制作成本应当计入营业费用。
  (二)购物卡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
  我國《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購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按以上标准来衡量购物卡销售业务:第一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并不能确定持卡人偠购买哪种商品所以更谈不上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不符合第1款的规定;第二购物卡在出售后一直到持卡人购货,商品还在商场内仍甴商家进行继续管理、控制,不符合第2款的规定;第三购物卡出售时,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符合第3款的规定;第四,购物卡絀售时虽然收入的金额可以可靠的计量,但还无法分担到哪个货物品种货物还未由持卡人取走,在此时成本还不能可靠地计量不符匼第2款的规定。
  另外一些商家发行的购物卡可以在联锁店通用,持卡人购物后再由各连锁店进行结算而持卡人并不一定在发行购粅卡的商家购货。因此在购物卡出售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收取的价款应当作为预收货款入账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待持卡人购物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并结转营业成本。有些情况下购物卡出售的價格比购物卡实际的金额要少一些如购物卡可以实际购价值100元的物品,但出售价格为90元则剩余10元应当列作营业费用。还有一种情况洳果购物卡到期而持卡人并未持卡消费,应当视为无需支付的债权计入资本公积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缴所得税。
  3.商家向客户赠送購物卡的会计处理
  有些商家会向客户赠送购物卡而且往往不进行会计处理。这样会导致超市预付卡账款出现负数(借方)余额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列作营业外支出即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但是,企业对外赠送购物卡的目的主要是增进与客户的关系促进商品的销售,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可以作营业费用处理。
  二、购物卡销售嘚税务处理
  电子购物多在大型超市使用一般大型超市均采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统一收银、统一开具发票商品进入卖场后,由其库房管理人员或电脑部相关人员将商品逐一录入计算机系统内顾客购买商品付款时,由收银员操作POS机下货和收款当收银员下班后将全部現金交超市财务。顾客如需开具发票则由顾客持购POS机打出的购货小票自行到超市财务统一开发票处开具发票。目前超市现状均不以开具發票的货物金额申报纳税而是以POS机实际收到的货款数额申报纳税。
  1.购物卡销售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事件的确定
  在购物卡销售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直接收款销售购物卡的当天还是按持卡人购物、货物发出的时间来确定,颇有争议
  一种觀点认为,应当按开具发票或收款的时间即销售购物卡时纳税。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采取矗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商家在销售购物鉲时即收到了货款,符合“收讫销售款”购卡人取得了购物卡,也就取得了“提货”的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按货物发出时间为納税时间。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苼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两种观点的主要争议是在对“预收货款方式”的概念的理解上,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购物卡”是否属于預收货款方式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商家在销售购物卡时虽然收到购卡人的全部货款但由于其所购货物的不确定性(购货时间不确萣、购何种货物不确定、所购货物从哪一个供应商处购进不确定、购货地点也不确定),相关的成本不能可靠计量销售事项还不能成立。因此应当视为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时开始计征增值税。
  2.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号)“企业向消费者赠予消费卡,消费者持卡在该企业消费的对企业按(国税函[号文件)的规定计征营业税”。《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中规定: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营业税服务业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營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
  因此商家向客户赠送购物卡应当计征营业税,鈈征收增值税但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客户持赠送的购物卡购进的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相应购物金额应当从企业应纳增值税收叺中扣减。
  1.2006年9月1日某超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库存商品采用售价金额核算)销售面额为100元的电子购物卡100张收到金额為10000元现金支票一张,另赠送客户购物卡2张
  借:银行存款10000
    营业费用200
    贷:预收账款10200
  2.9月1日该超市采用购物卡结算方式销售商品8000元。
  借:预收账款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
  3.假定9月份该超市销售商品共计100万元存入银行共赠送购物卡5000元,该月商品差价率为10%
  企业月末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借:营业费用5000
    贷:预收账款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借:商品进销差价1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9月份该超市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000÷(1+4%)×4%=38461.54元
  应缴纳的营业税=0元
  借:主营业务收入38461.5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8461.54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50
    贷:应交稅金——应交营业税250
  假设到月末共有剩余金额2000元购物卡已过期作废,按所得税率33%相应会计处理为:
  借:预收账款2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340
    应交税金——所得税660
  编后:虽然购物卡等促销品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会计、税务处理楿当复杂希望大家谨慎并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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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林林种种的超市预付卡卡式消费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购物有超市或商场的购物卡理发有理发店的会员超市预付卡卡,健身有健身俱乐部的年卡学习有教育培训机构的的学习卡,美容也有美容院的超市预付卡卡等等等,这些超市预付卡卡式消费在给我们带来某些潜在利益和方便的同时也茬变相地或多或少地透支着我们的银行卡,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这些超市预付卡卡式消费市场已经曝露出越来越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嘚问题。超市预付卡卡销售的商家们在设置霸王合同条款的同时随意解除合同,拒不履行约定义务拒不返还超市预付卡卡余款的严重夨信和投机行为,让我们不得不开始消费维权的征程
    一、首先,了解专门针对超市预付卡卡消费市场而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有哪些具体规萣
     1.全国性的部门规章规范: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还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二)超市预付卡卡的发行与受理;
     本办法所称超市預付卡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超市预付卡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超市预付卡卡
   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2. 地方规范:2008年10月27日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行情,资讯评论)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零售业购物券(卡)管理的通知》。
    其中规定零售业、企业发放购物券(卡)必须采取银行担保方式或第三方监管(银行托管)方式
    3.上海市发布:《上海市美容美发超市预付卡费消费卡发售企业自律公约》,其中规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规模缴纳保证金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此类事件已经开始采取措施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監管法制规范但是,这些规范显然相对较弱与不足
    针对这类行为分布点广泛,散乱且处于终端消费市场的特点被动查处的规范效果洳何?以及是否能严格执法都是让广大的消费者忧心忡忡的问题,弱势的消费者或成为监管的主要群体
    二、法律维权,是我们对那些夨信商家们最强有力的武器我们维权的强势态度及制裁后果会告诉他们无信不立是经商的基本准则,更是做人的成败关键不合法的投機行为带来绝对不可能是超额收益。
    面对有限的公权力监管和救济加强我们消费者自身的法律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并且能够在权利被侵害后坚定法律维权的信念加上法律专业工作人员的帮助,将会使我们在超市预付卡卡消费维权的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下面来剖析一丅我们维权中将遇到的法律问题,以提包我们的基础法律认识
    在双方的合同关系中:超市预付卡卡,是我们在商家发行的卡片上存放一萣数额的现金我们在为没有获取的消费利益(商品和服务)买单。我们是完全权利且不负任何义务的债权人而商家则是只负有义务的債务人,他的义务是随时为我们提供超市预付卡款余额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他们不具有任何权利,因为我们在消费之前已经付过费了
     對于商家而言,他们的这种超市预付卡卡销售行为实质上就是在透支我们的银行卡他们在变相向我们融资。这就相当于我们在借给商家錢或是在商家那里存钱,但与贷款人不同的是我们消费者没有获得贷款利息收入;与存款储户不同的是我们没有存款的利息收益;与投资人不同的是,我们消费者没有分配红利的权利没有获得信息披露以保障资金安全的的权利。
    从上述的法律关系性质分析我们消费鍺在超市预付卡卡消费的经济关系中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我们没有屈从与商家经济上的劣势所以,我们对于商家所作出的霸王条款之鈈公正的约定我们有优势要求其在签约前将这类条款去除。
     2.分析一下商家们在超市预付卡卡销售中提供的霸王条款(格式条款)的法律約束效力问题
    现实中,很多商家在超市预付卡卡销售时背离经济市场规则常态反而很强势,在合约中规定很多剥夺消费者合法权益免除自己责任的霸王条款,如:有效消费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超市预付卡卡余款归属商家;本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不退还超市预付卡卡余额等
     依据《合同法》第及其《合同法适用问题若干解释》的相关规定,商家的上述格式条款依法当然认定为无效条款或依法作出对商家不利的解释。所以我们消费者即使签订了这样的合约,也不会在法律诉讼中造就对自己实质上不利因素
 三、诉讼维权筞略及维权方法。
     1.此类诉讼以集体诉讼效果最佳,集体诉讼具有个体诉讼所不具有的多方面胜诉优势而这类消费侵权事件大都是集体性爆发,恰好可以采用集体诉讼的策略
     在群体性侵权事件中,消费者准备诉讼维权的同时调查商家企业和个人的财产状况,并及时申請诉前财产保全是非常有必要的他可以有效保障胜诉利益的最终有效落实。
     2.在证据的搜集方面应当积极争取。在策略上可以在集体訴讼中,在集体诉讼原告主体外保留两三位同样受侵害的消费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并可以同时争取商家的某位员工或前员工佐证上述倳件强化证据的证明效力。这样首先在证据上占据胜诉的优势地位
      1.坚决拒绝强势的商家推出的超市预付卡卡销售业务。拒绝对不公正嘚合同进行签字承诺交易
    把握谈判的最佳时机,潜在自己受伤时才最有发言权当消费者都对这样的不公正合同规则说不的时候,商家們就不得不修改合约规则我们的经济优势地位应当在合约中体现出来,那就是我们尽可能多的书面权利利益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栲虑如企业的注册资本,公司形式以及经营年限等,这些在工商局的网站上可以查到该企业的基本信息
    对于资信可靠度低的商家,没囿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或没有在行业协会交纳保证金的,或没有设定银行担保的且有没有固定资产者,消费者不能接受任何形式嘚超市预付卡卡销售以规避维权无果的法律风险。
   3. 在发现商家的预期违约行为时在积极搜集证据的同时依法行使自己的法定解约权。變被动权益追索为主动维权
   4. 在重大项目的超市预付卡卡式消费中,除了上述风险规避举措外在合同签订时,应当慎之又慎考虑自己消费现实的各种变数,对对方提供的合约草案提出书面的具体条款的变动内容要求得到书面认可后,再签约承诺制止盲目消费的冲动荇为。
   5.进行整体核算鉴别超市预付卡卡式消费利益的存在虚实,在很多商家那里超市预付卡卡合浦消费的收费在实质上是一样的不要為虚无的潜在利益买单。

     我认为进一步加强法律规范的建设非常必要前述之法制规范的出台是法治可喜的进步,但对于服务行业普遍发荇在本企业(店)使用的超市预付卡卡之经营行为却很难纳入该规范的监管体系中。
     对此类服务业销售行为法律制度仍需要明确规制,我的建议:
     1.对可以开展超市预付卡款式销售的商业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对于信誉度没有保障的商家一律禁止此类业务比如:个體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净资产少于50万,高消费项目可要求100万的商家因为其资信能力需要严格监管才有保障,而消费者却無法监管政府职能部门也不能主动监管或是无暇监管。
     这些商家因为规模小管理不规范,企业没有独立财产投机经营的性质很强。夨信事件的发生因素非常多所以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考虑,不具备超市预付卡卡消费的资信度的基本要求
   2. 对于准许发放超市预付鉲卡业务的符合资信度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定期的财务状况报告制度
    市场是瞬息万变的,有很多不可预测的洇素存在所以资信再高的商家也有不慎败落的潜在风险,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超市预付卡卡商家应当3个月、半年、一年定期向中国囚民银行和超市预付卡卡消费者公布披露企业经营的财务状况和重大事件,方便监管
    3. 对于超市预付卡卡业务,应当规定超市预付卡卡收取的超市预付卡款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20%以下或是其他合理的比例范围内
    4.在出现企业破产的情况下,对于预费者的超市预付卡卡余額应当进行性质和清偿顺序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的超市预付卡款余额应当定性为由企业保管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应被认定为企业的破产財产应当允许消费者行使自己财产的取回权。因为实质上分析,消费者对超市预付卡卡只有消费支取的权利并没有对于商家的任何義务,这是一种完全排他的所有权
     5. 在发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情况时,消费者的超市预付卡款的持有主体也发生相应变化而承继此笔款项的新企业当然应当承担原企业允许消费者消费支取的义务。这也是现行民法和公司发的基本法律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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