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卖方反悔买卖合同不作废影响卖方二次售卖吗

2004年莫某与林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莫某将其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的宅基地房屋作价22万元出售给林某林某有权对该房屋行使入住、出租、转让等权利;房屋如可办理更名手续时,莫某负责办理费用由林某承担;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房屋全部产权已永久性属林某所有如遇国家征地拆迁,则拆迁补偿安置费归林某所有等

协议签订之后,林某付清了购房款莫某亦将房屋交付林某使用。

2008年莫某反悔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返还房屋林某则反诉要求莫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審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转让的标的物系宅基地房屋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宅基地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該协议应属无效对于协议无效的责任问题,莫某明知其出售的是宅基地房屋并对转让宅基地房屋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如何应对均作了承诺,莫某应对协议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林某对协议的无效也有一定的责任莫某承担80%责任、林某承担20%责任为宜。2004年以来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林某因购房该房屋而错过最佳的购房机会这一损失应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损失金额应参考房屋评估价与双方约定价格的差額来衡量。因此法院判决:《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林某返还房屋给莫某莫某向林某返还购房款22万元,并按房屋差价的80%赔偿林某损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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