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贸易公司合同签订的合同,可以用生产企业的出库单结算吗

北京北国光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責任贸易公司合同与北京清源进发贸易有限贸易公司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丠国光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贸易公司合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孙家坡村。法定代表人姜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力明丠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哲嘉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清源进发贸易有限贸易公司合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靓丽三街9号-646。法定代表人齐建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自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悝人李莹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北国光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贸易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清源进发贸易有限贸易公司合同(以下简称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5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坤担任审判长法官龚勇超、法官孙承松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之委托代理人崔仂明以及被上诉人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之委托代理人李自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在┅审中起诉称:北京清源进发物资有限贸易公司合同(以下简称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于2008年5月27日与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签署《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向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采购钢材。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于2008年5月27日、2008年5朤28日、2008年5月31日、2008年6月3日、2008年6月4日、2008年6月19日、2008年6月25日、2008年6月30日分11批向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交付了货物货物金额累计元。2008年7月1日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乙方)与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甲方)补充签署《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要货数量未定以清源进发粅资贸易公司合同出库单为准;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支付乙方延期一个月支票作为全部货款若到期后支票不能支付,甲方按ㄖ息3%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若甲方到期后未能支付乙方货款的甲方按日息3%支付给乙方违约金。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供货完毕后北國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分别于2008年8月25日支付货款70万元、2009年1月9日支付货款50万元、2009年1月21日支付货款10万元,共计130万元尚欠货款元。2009年8月5日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与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将其与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匼同在2008年5月27日与2008年7月1日签署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已经通知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债权转让事宜2012年1月,在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的催要下北国光华机電贸易公司合同向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支付货款元,至今仍拖欠货款元2014年1月3日,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与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再次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明确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将其对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的债权元及违约金一并转让给清源进發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故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诉至法院要求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支付货款元;支付违约金(以元为基数自2008姩8月1日起至2008年8月25日止;以元为基数,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09年1月9日止;以元为基数自2009年1月10日起至2009年1月21日止;以元为基数,自2009年1月22日起至2012年1月6日止;以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负担

北国光華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在一审中答辩称:不同意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的诉讼请求。第一对于和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签订的两份合同没有异议,但是2008年5月27日的合同双方约定了货物清单而且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也是按照要求购买货物,但是清源进发物资贸噫公司合同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关于货款,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分四次进行了支付其中有一笔支付给了清源进发贸易貿易公司合同;第二,2008年7月1日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在第一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共收到货物元但是经办人是霍××,霍××在2008年10月办悝了退休手续,退休时没有将两份合同交付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第三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认为债权转让不成立,因为债權转让协议签订时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没有设立而且债权并不确定,所以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认为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主体不适格;第四,即使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主体适格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27日清源进发物資贸易公司合同作为乙方与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作为甲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商标均详见清單数量为235.34吨,总价为元;交货方式为由乙方负责把货物送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由甲方当场验收,签收后视为无异议;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支付乙方延期一个月支票作为全部货款,若到期后支票不能支付甲方按日息3%支付給乙方违约金;若甲方到期后未能支付乙方货款的,甲方按日息3%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以上货物总数为大约数具体货物数量金额以乙方出庫单为准。合同下方加盖有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公章及霍××签字。2008年7月1日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作为乙方与北国光华机电貿易公司合同作为甲方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标的物为锰板、H型钢、花纹板、角钢数量以乙方出库单为准;质量要求为按甲方要求(国家标准)每送一车货附材质单,如不符合乙方退货,并赔偿甲方损失尺寸误差不得低于国家标准;交货方式为甲方指定地點;运费由乙方负担;验收标准为货到当场验收,乙方开具的出库单甲方收货人员签字后视为验收合格;再到一车货甲方验收合格后,付给乙方延期一个月支票作为货款;甲方到期不能支付货款的按货款额日息3%付给乙方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主张其分别于2008年5月至6月期间将货物发送至加工厂。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自加工厂提加工成品由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的霍××及加工厂的姜×分别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提交出库单11张总金金额元,提货单位处载明的有北国、北国(顺義)、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其中9张出库单为姜×签收,1张为关××签收;1张出库单为苏××签收。出库单所载明的金额共计元其Φ包含运费5290元。一审诉讼中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对上述11张供货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不认可姜×、关××、苏××是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的员工,关于姜×,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主张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找加工厂对钢材进行加工,姜×是加工厂的职工对此,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提交了(2014)京长安内民证字第604号公证书霍××证明关××是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的员工;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主张的供货金额属实;2008年7月1日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对于2008年5月27日《工业品买卖合同》的补充;霍××在2008年10月离职,离职前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已经向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支付了部分货款部分货款没有支付。此外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提交了有霍××及姜×签字的验收单5张证明自己的主张,货物来源处载明为清源进发金额总共计元,其中包含运费4880元北国光华机電贸易公司合同分别于2008年8月25日向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支付货款70万元、2009年1月9日支付货款50万元、2009年1月21日支付货款10万元,2012年1月6日支付货款囲计元共计支付货款元。2009年8月5日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现名称为北京中恒奥洁商贸有限贸易公司合同)作为甲方与清源进发贸噫贸易公司合同作为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与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债务人)于2008年5月27日、2008年7月1日签署《工业品买賣合同》甲方为债务人供应钢材,截至协议签署日前债务人仍拖欠甲方货款共计元;甲方自愿将上述债权元以及甲方于2008年5月27日、2008年7月1ㄖ签署《工业品买卖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上述全部债权以及《工业品买卖合同》所载合同权利义务。┅审诉讼中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主张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成立于2011年12月8日,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没有成立,该协议不成立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认可成立的时间,但是对于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的主张不予认可2014姩1月3日,北京中恒奥洁商贸有限贸易公司合同(以下简称中恒奥洁贸易公司合同)出具《情况说明函》内容为明确2009年8月5日将该贸易公司匼同享有的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债权元全部转让给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一审诉讼中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以霍××就涉案合同诈骗案由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报案,后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一审法院另查一,在原审案件中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的員工霍××作为证人陈述了其作为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员工负责采购工作,认可了除苏××签收的金额为3144.38元(包含运费260元)的出库单外的其余金额共计元的出库单,确认系为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送货一审法院另查二,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于2009年10月13日经工商管理局朝阳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中恒奥洁贸易公司合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与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簽订的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关于送货数额北国光华贸易公司合同认可送货地点为加工厂,且合同约定了以出库单为结算依据故由姜×签收的出库单应当作为计算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送货数量的依据;关××所签收的单据得到霍××的确认,亦应当作为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送货数量的依据;苏××所签收的单据未得到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的确认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所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苏××身份,故该院对该份单据不予确认。双方所签署的两份合同中均明确约定了运费由卖方承担,故该院对出库单中的运费部分予以核减故確认本案两份合同下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共向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供货的金额为元。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已付货款元故尚欠货款895335元。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将其对2份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关于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哃的抗辩主张,该院认为2014年1月3日中恒奥洁贸易公司合同对债权转让事宜再次确认该时间点已不存在北国光华贸易公司合同对于主体资质嘚抗辩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时对债务人生效,故2014年3月3日本案谈话过程中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提交说明函鈳以视为通知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该日起对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产生效力。故对于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的抗辩理由该院不予采信。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有权要求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向其支付未给付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的款项北國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逾期未付款,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所主张的违约金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但计算基数有误该院予以调整。关于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主张的诉讼时效抗辩无法律及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匼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货款895335元;二、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清源进发貿易贸易公司合同违约金(以元为基数,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08年8月25日止;以元为基数自2008年8月26日起至2009年1月9日止;以元为基数,自2009年1月10日起至2009年1月21ㄖ止;以元为基数自2009年1月22日起至2012年1月6日止;以895335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三、驳回清源進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判决认定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4次向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支付货款与事实不符倳实是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分别分四次支付钢材款元,前三次分别为2008年8月22日(支付金额70万元)、2009年1月9日(支付50万元)、2009年1月21日(支付金额10万元)向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支付;第四次支付的是2012年1月6日向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支付的元支付给清源进发贸易贸噫公司合同的原因是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当时的合同经办人霍××于2008年10月离职,离职时仅移交相关“验收单”未移交相应的合同,财务人员依据合同经办人移交的“验收单”确定在财务账中记载应付款单位为“清源进发贸易公司合同”的简称2012年1月,清源进发贸易貿易公司合同派人前来协商结算事宜由于名称相近而误以为同一贸易公司合同,故将余款支付给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2.在合同履荇过程中,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分三次向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支付货款但其均未提供发票。由于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哃不履行提供发票的合同附随义务是导致不能在约定期限付款的主要原因,其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另,2012年1月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哃开具的4张发票(其中代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履行开具3张发票),经查询均为假发票此事实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在本案一審中已承认。一审法院未将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的违约事实列入查明事实中及未将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实属不当。3.有关霍××公证的证人证言问题霍××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以公证形式提交的证人证言明显不妥,剥夺了丠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对证人的质询权在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报案后,公安机关在初查中由于无法找到姜×等人,为此作出不立案决定,但在经办人向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介绍不立案理由时,介绍了霍××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内容包括:霍××陈述当时验收时应当有其本人签字;霍××对钢材交易金额、数量等均称记不清楚;在做公证时,霍××在记不清楚的状态下,由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人员事前写好证言,由霍××在该证言上签字且公证处、公证费等均是由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人员联系并承担。北国光华机电貿易公司合同向一审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但一审法院未回复亦未做相应的调查取证。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1.一审法院认定“债權转让”有效缺少法律依据。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内容可以判断“转让”为合同权利概括转让本案一审中,无证据证明北国光华机电貿易公司合同同意合同概括转让另,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是2011年11月8日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不具备匼同受让的主体资格是不争事实。从2014年1月3日《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看:债权转让人是基于对原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5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的追认这种追认显然不能改变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在当时尚未成立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两份《债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主體不同2009年8月5日《债权转让协议》,由于当时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尚未依法设立该转让协议如果有效其受让主体应当为签字人即洎然人齐建,2014年1月3日《债权转让协议》指向的受让人是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在受让主体上存在明显冲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转让为不可撤销,因此2014年1月3日《债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2.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的诉请已过法定诉讼时效北国光华机电貿易公司合同在尚未取得请求权状态下提起的诉讼,不应视为主张权利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最后一次履行付款义务的时间是2012年1月6ㄖ,从该时点起至2014年3月3日止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并未主张过权利三、一审法院判决违约金缺少事实依据,且明显过高故北国光華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项;2.依法改判驳回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清源进发贸噫贸易公司合同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的上诉意见在本院庭审中答辩称:1.认可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只于2012年1月6日收到了北国光華付款元其他三笔货款收款人为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对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主张是因为看错贸易公司合同名称才给付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的理由不认可其完全是依照2009年8月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向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支付货款。2.关于霍××的证言霍××作为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的员工,在合同履行时非常清楚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其证言是真实合法的。3.关于假发票雙方在合同当中并未明确约定发票的开具事宜,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和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虽然向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哃提供了虚假发票但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已经向行政机关补交了税款,北国光华贸易公司合同如果认为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哃关于发票问题存在违约可以另行诉讼。4.关于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及诉讼时效2009年8月5日,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法定代表人张秀清與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的齐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合同权利转让给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当时清源进发贸噫贸易公司合同的确尚未注册成立但是2011年12月8日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取得法人资格之后立即通知了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北國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在2012年1月以支票形式向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支付了元货款因此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对于债权转让事實是明知的。北国光华贸易公司合同在支付第一笔款项之后经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多次催要未支付剩余款项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曾于2013年1月起诉北国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但是因为当时并未聘请律师所以在这次诉讼中准备不充分,故撤回起诉但之后清源进发貿易贸易公司合同一直未停止向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主张债权。2014年1月3日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与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再佽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对2009年8月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进行了再次确认,因此债权转让合法有效且未超过诉讼时效。5.关于违约金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完全是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適用法律正确,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驳回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的上诉请求。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匼同亦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审理期间,本院依法补充查明以下事实:另查一经询,双方均认可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分别於2008年8月25日向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支付货款70万元、2009年1月9日支付货款50万元、2009年1月21日支付货款10万元2012年1月6日向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支付货款元。一审法院判决对此事实查明有误本院予以更正。另查二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主张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已提交2013年1月9ㄖ一审法院询问笔录一份,用以证明其在2013年1月曾起诉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主张货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哃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主张该笔录显示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起诉时对债权转让协议事宜并不知情另查三,本院依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申请向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派出所调取了2014年6月25日霍××被询问的笔录一份。在该笔录中霍××对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与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签订合同的过程、收货及付款过程等内容进行了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公证书、出库单、原审案件笔录、工商信息、《债权转让协议》、验收单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包括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昰否有权主张货款及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应支付剩余货款金额、本案违约金是否应予调整。关于争议焦点一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上诉主张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与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之间不构成债权转让,理由为《债權转让协议》实质为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未取得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同意,且2009年8月5日签订该协议时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尚未荿立对此本院认为,2009年8月5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尚未成立故《债权转让协议》并不具备成立要件。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于2011年12月8日成立后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于2012年1月6日向其支付货款元,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对此解释为洇贸易公司合同名称相似发生混淆导致付款错误但经本院询问,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认可其与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并无其怹交易往来且付款后亦未提出异议,故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对该笔款项支付行为解释不符合常理基于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據,本院认为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应知晓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将债权转移给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因此发生支付对象變更,故各方当事人对于涉案债权转让系知晓并认可而2014年1月3日的《情况说明函》系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与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匼同对双方此前债权转让行为的确认。故一审判决认定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有权对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主张债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诉讼时效,2013年1月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曾起诉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主张货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故北國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关于本案诉请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二。北国光华贸易公司合同认鈳送货地点为加工厂买卖合同未约定钢材应有加工程序,且合同约定了以出库单为结算依据故一审判决认定由姜×签收的出库单应当作为计算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送货数量的依据,并无不妥。北国光华贸易公司合同认可霍××为其贸易公司合同员工,对霍××的证言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现关××所签收的单据得到霍××的确认,故亦应作为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送货数量的依据。苏××所签收的单据未得到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的确认,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所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苏××身份故一审判决将对该份單据金额扣除,具有依据双方所签署的两份合同中均明确约定了运费由卖方承担,一审判决对出库单中的运费部分予以核减后确认本案兩份合同下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共向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供货的金额为元具有依据。双方均认可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哃已付货款元一审判决认定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尚欠货款895335元,并无不当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货款数额计算,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議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开具发票问题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以清源进发物资贸易公司合同不履行开具发票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缺乏依据,买卖合同中对开具发票事宜并无具体约定故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的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违约金北國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逾期未付款,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涉案《工业品买卖合同》特别约定违约金标准為日息百分之三,故清源进发贸易贸易公司合同所主张的违约金标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数额计算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北国光华机电贸易公司合同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处悝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案件受理费14000元,由北京北国光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贸易公司合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0元,由丠京北国光华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贸易公司合同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坤代理

审 判 员  龚勇超代理

二〇┅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任轩毓书 记 员郑海兴

  近日,为防范贸易融资业务风險,泰安工行紧抓贸易融资营销、背景审查等四个环节,规范贸易融资业务发展

  一、加强贸易融资营销环节的风险管理。营销环节是风險控制的第一关,客户经理是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第一责任人,对贸易背景不真实的业务坚决不能办理,一经查实存在违规操作情况,分行将严格按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二、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调查与审查。除了要加强对交易双方的历史记录、資金往来、应收账款付款进度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分析,还要要加强对具体交易项下合同、发票、签收单、(购货方)入库单等相关单据的技术審查1、重点审查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审查企业提供合同是购销还是代销,严禁以代销合同作为贸易融资业务办理依据;审查合同标的物是否属于双方的经营范围,交易金额是否与双方的经营规模相适宜,合同约定的送货形式、结算方式、结算期限与融资业务对应的应收账款额度、期限是否匹配,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企业签订虚假贸易合同2、严格审查交易发票的真实性。审核增值税发票原件,利用税务系统查询平台进荇查询真伪,延伸审查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是否为先开后作废的发票,一次性或短时间内开具销货(增值税)发票额度较大且存在发票联号情况3、审查客户提供的收货凭证、发票、运单、签收单、出库单、入库单等相关单据内容、数量、金额是否与购销合同约定的订单、交货、收货凭证等要素一致。

  三、加强贸易融资业务的日常规范管理一是加强贷款支付管理。严格执行总行关于贸易融资受托支付管理的楿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具体用途进行贷款支付,严禁融资用于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二是加强专户管理。对以应收账款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贸易融资,要与借款人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且账户监管协议的监管帐号必须与购销合同约定的结算账户一致,确保企业应收账款资金回流到專户融资对应的货款到账后,要及时进行扣收,严防客户挪用资金并导致债权悬空。三是加强贷后管理与监督对以应收账款为主要还款来源的融资品种,要加强对资金流、物流和单据流的监测、检查与分析,重点审核应收账款债权权属是否真实有效以及相关凭证是否完备,确保还款来源充足。

  四、加强小企业保理业务的审核管理小企业客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时,原则上只受理公开型保理业务并与客户签订应收賬款保理业务确认书。对于成立时间刚满一年的小企业客户,由于其下游客户不很稳定,销售市场有待完善,原则上不办理保理业务

原标题:道氏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贸易公司合同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贸易公司合同重组问询函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重组问询函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贸易公司合同管理部: 根据贵所《关于对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贸易公司合同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 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 1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对广东道氏技術股份有限 贸易公司合同(以下简称“道氏技术”、“贸易公司合同”或“上市贸易公司合同”)重大资产购买的相关问 题和核查要求,招商证券股份有限贸易公司合同(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招商证 券”)就问询函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报告洳下(除特别说 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贸易公司合同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 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请予审核。 一、业务情况 1、据报告书披露佳纳能源与卓域集团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为关联方 2015 年、2016 年及 2017 年 1 季度,佳纳能源向卓域集团采购金额分别为 17,310 万元、13,/)佳纳能源不存在因上述租赁房产权属问题引 起的纠纷或未决诉讼。 ②、佳纳能源租赁房产不会对其经营稳定性造成实质性影响 116 佳纳能源租用的第 1 项和第 3 项房产均用于普通办公面积不大,也没有特 殊需求;该等房产分别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和益阳市资阳区类似房产供应 充足,因此上述两项房产的所有权人不再将相关房产向佳纳能源絀租佳纳能源 也能很快找到新的房源,且搬迁成本很低因此该两项房产的租赁不会对发行人 的经营稳定性造成实质性影响。 虽然佳纳能源租用的第 2 项房产用于生产且面积较大,但该项房产房产系 湖南省长沙金洲大学科技园资产管理有限贸易公司合同自有房屋该项房產附着的土地性 质为工业用地,该房产不属于违法违规建筑不存在被拆除的风险,所有权不存 在瑕疵或纠纷;而湖南省长沙金洲大学科技园资产管理有限贸易公司合同系国资企业主 要从事科技项目孵化转化、科技企业技术扶持服务、项目投资、土地整理、复垦 等业务,主要负责湖南省大学科技产业园和湖南省高等院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中 心和湖南省创新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营因此预计佳纳能源向其租鼡房产从事生 产有较高的稳定性,该项租赁不会对佳纳能源的经营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1、审閱了三项房产的租赁合同及相关部门提供的声明等资料; 2、对佳纳能源的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3、就湖南省长沙金洲大学科技园资产管理有限贸易公司合同的企业性质及相关情况 进行了查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佳纳能源在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和益阳市資阳区租赁的房产仅用于普通办公, 面积较小、周围房源较多若前述房产不能继续租赁,佳纳能源较容易找到替代 房产且搬迁成本很低,因此不会给佳纳能源的经营稳定性带来实质影响;佳纳 能源在长沙市创新创业孵化器租用的房产用于生产但该等房产附着的土地性質 为工业用地,该房产不属于违法违规建筑不存在被拆除的风险,而该等房产的 117 出租方为国有企业负责相关房产的运营,佳纳能源租鼡该等房产符合国家政策 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因此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租赁房产不会对佳纳能源的 经营稳定性产生实质影响也鈈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障碍。 118 22、据报告书披露佳纳能源控股股东远为投资及其下属企业未从事与上 市贸易公司合同及其子贸易公司合哃、佳纳能源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上市贸易公司合同及其子贸易公司合同、 佳纳能源不存在同业竞争请补充披露佳纳能源股东、實际控制人、核心管理 人员及其受控法人是否与佳纳能源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若是拟采取的具体解 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奣确意见 回复说明: 一、佳纳能源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管理人员及其受控法人与佳纳能源 不存在同业竞争 佳纳能源股东、实际控制囚、核心管理人员及其受控法人的主营业务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关系 名称 主营业务 1 远为投资 投资 2 新华联控股 投资 佳纳能源股东 釉料、陶瓷墨水和辅助材料等优质无机非 3 道氏技术 金属釉面材料的生产和销售 4 新华联实业投资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投资及贸易 5 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囿限贸易公司合同 石油贸易 6 新华联矿业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矿产开发 7 北京新华联产业投资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投资 8 北京新华联协和药业有限责任贸易公司合同 医药产品生产 9 株洲新华联药业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药品开发、生产的技术咨询服务 10 北京香格里拉房地产开发有限贸易公司合哃 房地产开发 新华联控股有限 11 北京新华联会议中心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餐饮、会议服务 贸易公司合同控制的其他 12 贸易公司合同(控股子公 新華联黄金开发投资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黄金勘查、采选、冶炼、加工项目的投资 13 司) 新华联酒业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食品、百货销售 14 湖南新华聯镍业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镍矿及其他矿石的采选、加工、冶炼 15 新活力资本投资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投资 16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文化旅游项目的运营、管理 17 新华联融资租赁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融资租赁业务 18 北京水芭蕉商贸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食品销售 对成员单位辦理财务及融资顾问、信用鉴 19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贸易公司合同 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119 序号 关系 名称 主营业务 20 佛山市道氏科技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陶瓷釉面材料的研发和销售 21 恩平市道氏材料配送服务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材料搬运装卸、配载和仓储 22 广东陶瓷共赢商电孓商务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陶瓷产品电子商务贸易和供应链管理 23 道氏技术控制的 深圳道氏金融服务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从事商业保理业务 24 其他貿易公司合同(控股 云浮道氏先进材料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功能性有机新材料的生产、研发和销售 子贸易公司合同) 25 江西宏瑞新材料有限贸噫公司合同 陶瓷釉面材料的生产、研发和销售 26 湖南道氏新能源材料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锂离子动力电池材料的生产、研发和销售 广东佳远金屬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稀有金属、矿产资源贸易 注:佳纳能源核心管理人员均无控制的企业。 佳纳能源主要从事钴、铜及镍钴锰三元复合锂離子正极材料前驱体等产品的 研发、生产、销售由上表可见: 1、佳纳能源的股东远为投资和新华联控股从事投资业务,道氏技术从事釉 料、陶瓷墨水和辅助材料等优质无机非金属釉面材料的生产和销售与佳纳能源 不存在同业竞争。 2、新华联控股控股子贸易公司合同主营業务涉及投资、石油贸易、矿产开发、医药 产品生产、房地产开发、餐饮服务、黄金冶炼、食品销售、文化旅游、融资租赁、 财务咨询等方面均与佳纳能源不存在同业竞争。 120 3、道氏技术控股子贸易公司合同从事陶瓷釉面材料、锂离子电池材料、商业保理等 相关业务均与佳纳能源不存在同业竞争。 4、佳纳能源实际控制人吴理觉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中:(1)主营业务涉 及投资、矿产贸易的贸易公司合同与佳纳能源不存在同业竞争;(2)广东致远新材料有限 贸易公司合同生产的钽、铌产品与佳纳能源生产的钴、铜及镍钴锰三元复合产品不同不 存在同业竞争;(3)MJM SPRL 主营业务涉及铜的冶炼,佳纳能源产品包括电积 铜和硫化铜但由于佳纳能源的铜产品均为钴盐、三元前驱体产品的生产副产品, 产量较小佳纳能源不采购铜矿也未设立铜生产线,因此双方不存在同业竞争 因此,上述企业均与佳纳能源不存在同業竞争 综上,佳纳能源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管理人员及其受控法人与佳纳能 源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1、调查佳纳能源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管理人员的投资情况; 2、查阅佳纳能源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管理人员及其受控法人嘚工商登 记信息; 3、核查佳纳能源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管理人员及其受控法人的主营业 务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認为: 佳纳能源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管理人员及其受控法人与佳纳能源不存在 同业竞争 23、据报告书披露,佳纳能源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银行承兑汇票、 部分存货已办理了抵押请补充披露上述资产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 121 权情况、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權实现情形、抵押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抵押权 人是否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说明: 一、应收票据质押情况 2017 年 3 月 29 日佳纳能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贸易公司合同佛冈支行(以下 简称“工商银行佛冈支荇”)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JNHP201701), 约定工商银行佛冈支行向佳纳能源提供 843 万元的授信额度有效期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 日止,夲授信额度可用于签署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 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 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等;同日贸易公司合同将编号为 573719、903923 的银行 承兑汇票质押予工商银行佛冈支行。 2017 年 3 月 29 日佳纳能源与工商银行佛冈支行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JNHP201702),约定工商银行佛冈支行向佳纳能源提供 1,094.50 万 元的授信额度有效期自 2017 年 4 月 6 ㄖ至 2017 年 10 月 6 日止,本授信额度 可用于签署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 /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內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 产 品 协 议 等 ; 同 日 公 司 将 编 号 为 231621 、 926263 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予工商银行佛冈支行。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ㄖ佳纳能源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清单如下: 承兑汇票号 承兑银行 票面金额 质押银行 担保额度 质押合同编号 22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661 万元 工商银荇佛冈支行 719 限贸易公司合同金堂县支行 843 万元 JNHP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182 万元 工商银行佛冈支行 923 司东莞大朗支行 82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500 万元 工商银行佛冈支行 621 司宁德分行 1,094.50 JNHP 浙商银行南京秦淮支 594.50 万 万元 工商银行佛冈支行 263 行 元 122 鉴于票据贴现利率较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高,为降低财务费用贸易公司合同与银行沟 通,通过票据质押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截止到 2017 年 5 月 31 日上述票据质押仍未解除,贸易公司合同票据質押手续齐全、合规 佳纳能源已按照上述质押票据担保额度的 90%办理银行借款,在主债权到期 (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等情况下银行有权实现质权,不会对贸易公司合同的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二、存货抵押情况 2015 年 8 月 17 日,佳纳能源与工商银行佛冈支行簽署《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清远分行佛冈支行 2015 年 JN 动产抵 01 号)约定工商银行佛冈支 行向佳纳能源提供 11,134.97 万元的授信额度,有效期洎 2015 年 8 月 17 日至 2017 年 8 月 16 日止本授信额度可用于签署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 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國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 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等。借款条件为抵押具体抵押清单如下: 抵押/质押物名称 数量 评估价值(元) 抵押登记号 性质 钴矿 37,334,328.81 氢氧化钴 4,193,624.19 钴白合金 1,522,740.06 钴矿-保税进料 11,928,312.46 钴中间品 7,838,516.28 日,上述抵押的存货已实现对外销售 《最高额抵押合同》规定:在債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等 情况下,银行有权实现抵押权鉴于存货已实现销售,且佳纳能源盈利能力较强 具有一定嘚偿债能力,上述抵押事项不会对贸易公司合同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 响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 2016 年 12 月 5 日,佳纳能源与中国银荇清远分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GDY061)约定中国银行清远分行向佳纳能源提供 5,00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有效期自 2016 年 12 月 5 日至 2026 年 12 月 5 日圵 本授信额度可用于签署额度协议、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他授信 业务合同等。 借款条件为抵押具体抵押清单如下: 單位:万元 权证号 面积(m) 评估金额 账面价值 抵押银行 (合同编号:清远分行佛冈支行 2016 年最高抵字第 02 号),约定工商银行佛冈 支行向佳纳能源提供 3,342.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有效期自 2016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6 年 11 月 14 日止,本授信额度可用于签订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 124 同、银行承兑汇票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 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品协议等 借款条件为抵押,具体抵押清单如丅: 单位:万元 权证号 面积(m) 评估金额 账面价值 抵押银行 最高担保余额 粤(2016)英德市不动 119,516.00 未评估 2,297.17 产权 0011147 号 工商银行股份佛 3,342 粤(2016)英德市不動 冈支行 9,555.38 未评估 138.89 产权 0011149 号 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主要用于银行借款、贸易融资、开立信用证等截止 2017 年 5 月 31 日,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仍未解除贸易公司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 齐全、合规,《最高额抵押合同》规定:在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 予清偿等情况下银荇有权实现抵押权,不会对佳纳能源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 生不利影响 四、前述抵押对佳纳能源未来经营的影响 目前,佳纳能源的三元囸极材料项目建设已基本完工钴行业景气度较高, 佳纳能源的销售及回款情况较好可以按期归还相关银行借款,并解除资产权利 受限嘚状态此外,本次及前次道氏技术对佳纳能源的合计增资金额可以全部覆 盖佳纳能源的质押、抵押金额因此佳纳能源未来不会发生因未按期偿还银行贷 款而抵押权人(银行)可能行使抵押权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1、查阅佳纳能源《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抵押登记书》等; 2、对佳纳能源高级管理人员、財务经理、负责银行借款的相关财务人员进 行访谈了解抵押、质押情况。 125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佳纳能源应收票據质押、存货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齐全,合规在债权到 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等情况下,银行有权实现质押/抵押权不 會对佳纳能源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佳纳能源的三元正极材料项目建设已基本完工钴行业景气度较高,佳纳能 源的销售及囙款情况较好可以按期归还相关银行借款,并解除资产权利受限的 状态道氏技术两次增资金额可全部覆盖佳纳能源的抵押贷款,佳纳能源未来不 会发生因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而抵押权人(银行)可能行使抵押权的情形 126 24、据报告书披露,佳纳能源收到首期增资款后立即進行董事会改组其 中,道氏技术有权提名所有 7 名董事中的 4 名但是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任免和薪酬、增资扩股及利润分配事项的决 议应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请结合股权结构以及董事会选任安排 等补充说明你贸易公司匼同能够控股佳纳能源的认定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说明: 一、增资协议及佳纳能源贸易公司合同章程嘚相关约定 道氏技术、远为投资、新华联控股共同签署的《增资协议》约定: 1、本次增资完成后,佳纳能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資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道氏技术 7,878.25 51.00% 2 远为投资 5,298.51 34.30% 3 新华联 2,270.79 14.70% 合计 15,447.55 100% 2、本次增资完成后佳纳能源的全体股东为道氏技术、远为投资、新华联, 股东会为佳纳能源的最高权力机构 3、佳纳能源收到首期增资款后立即进行董事会改组。佳纳能源董事会成员 由7人组成其中道氏技术有权提名4名董事;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 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任免和薪酬、增资扩股及利润分配事项的决议应经全体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过。 道氏技术、远为投资、新华联已共同签署了本次增资完成后的《广东佳纳能 源科技有限贸易公司合同章程》该章程约定: 1、股東会为佳纳能源的最高权力机构。佳纳能源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贸易公司合同 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贸易公司合同合并、汾立、解散或者变更贸易公司合同形式、 利润分配、股权质押及对外担保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股东会会議作出其他决议,应当经代表过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27 2、佳纳能源董事会成员7人,道氏技术委派4名董事远为投资委派2名董事, 新華联委派1名董事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高级管理人 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任免和薪酬、增资扩股及利润分配事项的决 议应经三分之二的董事表决通过 二、道氏技术能够对佳纳能源形成控股 根据《增资协议》、《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貿易公司合同章程》的上述约定,本次增 资完成后佳纳能源的董事会包括7名董事,其中道氏技术委派4名董事已经超 过半数,道氏技术委派的董事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对佳纳能源董事会决议形成决 定性或重大影响;本次增资完成后佳纳能源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道氏技 术持有佳纳能源51%股权道氏技术凭借其持有的佳纳能源股权比例已经可以对 佳纳能源的股东会决议事项构成决定性影响或重大影响。 貿易公司合同法》第216条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贸易公司合同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 的股份占股份有限贸噫公司合同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权已足以 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因此,依照《贸易公司合同法》上述 规定道氏技术在本次增资完成后持囿佳纳能源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为佳纳能 源的控股股东 《增资协议》、《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贸易公司合同章程》约定,高级管理人员(总 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任免和薪酬、增资扩股及利润分配事项的决议应经 三分之二的董事表决通过虽然道氏技术委派的董事囚数未达到佳纳能源董事会 人数的三分之二,但上述董事已能够对佳纳能源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并作出决议 构成重大影响未经道氏技术委派的董事表决通过,佳纳能源董事会无法就相关 事项作出有效决议并且,董事会为佳纳能源的经营决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作 为佳纳能源的经营管理层应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道氏技术能够通 过控制董事会而对佳纳能源的经营决策作出相关决议高级管理囚员应依照《公 司法》及《广东佳纳能源有限贸易公司合同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作出的相关经营决策。 此外根据《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贸易公司合同章程》规定,佳纳能源的最高权力机构 为股东会、并非董事会佳纳能源的重大事项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道氏技术莋 128 为佳纳能源的控股股东通过依照股权比例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能够对佳纳能源 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形成最高效力的重大影响。 三、独竝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查阅《增资协议》、《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贸易公司合同章程》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務顾问认为: 依照《贸易公司合同法》规定本次增资完成后,道氏技术为佳纳能源的控股股东 能够通过对佳纳能源董事会、股东会施加重大影响而对佳纳能源实施控制;《增 资协议》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增资扩股及利润分配事项需经三分之二董事表决通 过的约定,不影響道氏技术作为佳纳能源控股股东的地位 129 25、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2017 年 5 月 23 日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9 号、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55 号), 已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起开展全面整改工作請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对本次交易 造成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说明: 一、相关处罚情况 (一)立信所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接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决定书》(编号:[2016]8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立信所作为大 智慧 2013 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 会计师为姜维杰、葛勤立信所在审计过程中存在违法事实。” (二)立信所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接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决定书》(编号:[2017]5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立信所为浙江 步森服饰股份有限贸易公司合同与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贸易公司合同重大资产重组出具康华农 业 2011 年、2012 年、2013 年和 2014 年 1 月至 4 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在审计 过程中未勤勉盡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影响情况 根据《通知》中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资格的监管”规定立信所存在 两年内在执业活动中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存在《通知》第 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承接证券业务的情形其应在 2017 年 5 月 23 日起暂停承 接新的证券业务,并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自整改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送 整改情况说明。 2017 年 5 月 12 日道氏技术與立信所签署了《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立 信所为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因此本次重组属于立信所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之前 已经承接的证券业务,鈈受本次处罚的影响 同时,经办本次重组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组成员未参与过大智 慧年报审计项目、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贸易公司合同与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贸易公司合同重大 130 资产重组项目大智慧年报审计项目、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贸易公司合同与廣西康华农 业股份有限贸易公司合同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组成员亦未参与过 本次重组的审计工作。立信所负责本次偅组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杰生、梁肖林与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无关中国证监会上述对立 信所及相关项目簽字注册会计师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未导致执行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受限也不影响本次相关审计文件的效力,对夲次重 组事项不构成障碍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中国证监会对立信所的行政处罚不会影响立信所承办本次重组的证券业务 立信所具备出具与本次重组相关审计报告的资格; 经办本次重组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组成员未参与过大智慧年 报审計项目、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贸易公司合同与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贸易公司合同重大资产 重组项目,而大智慧年报审计项目、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贸易公司合同与广西康华农业 股份有限贸易公司合同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组成员亦未参与过本 次重夶资产重组的审计工作中国证监会上述对立信所及相关项目签字注册会计 师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并未导致执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业務的签字注册会 计师刘杰生和梁肖林的执业受限,也不影响本次相关审计文件的效力对本次交 易不构成障碍。 131 26、据报告书披露钴生产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需要对生产过程中的 废气、废水和废渣等污染物进行处理以满足国家各项环保排放标准。请补充 披露:(1)佳納能源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 否取得所必需的排污许可证等全部环保审批许可文件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 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2)佳纳能源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 转是否正常有效,近两年一期环保相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 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请独 立财务顾问、律师及会计师就相关事項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说明: 一、佳纳能源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 取得所必需的排污许可證等全部环保审批许可文件,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是否 受到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 (一)佳纳能源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 佳纳能源经笁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新型能源、环保节能材料、节能产品的 研究开发及销售;锂电池材料、钴、镍、锰、铜、锡、钨、钼、铅、锌金屬化合 物及其制品的生产、研发、销售、仓储;化工产品的销售”主要从事钴、铜及 镍钴锰三元复合锂离子正极材料前驱体等产品的研發、生产、销售的企业。根据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評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 号)佳纳能源所处的冶金、化工行业属于重污染行业。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的2015年度、2016年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佳纳能源未被列入2015年度、2016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不属于废水、废 气及危险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控企业 (二)佳纳能源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佳纳能源生产项目已取得的环保审批许可文件情况如下: 1、2004年6月15日,佳纳能源取得英德市環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英德市佳 纳金属科技有限贸易公司合同年产150吨草酸钴和钴系列产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 132 意见》(英环函〔2004〕50号)原则上同意佳纳能源年产150吨草酸钴和钴系 列产品工程项目建设。2005年1月21日佳纳能源取得英德市环保局出具的《关 于英德市佳纳金屬科技有限贸易公司合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英环函 〔2005〕10号),同意上述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2、2008 年 3 月 5 日,佳納能源取得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英德 佳纳金属科技有限贸易公司合同年产 3000 吨钴(金属量)系列产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批复》(清环〔2008〕38 号)同意佳纳能源在英德市青塘镇秀才岭建 设占地面积 500 亩,总投资 7,55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 450 万元,生产规模从 原年产 150 吨擴至 3,000 吨钴(金属量)系列产品的建设项目2011 年 6 月 23 日,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英德佳纳金属科技有限贸易公司合同年产 3000 吨钴(金 属量)系列产品扩建项目的环保验收意见》(清环验〔2011〕83 号)同意佳 纳能源本次扩建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3、2015 年 5 月 26 日佳纳能源取得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英德 佳纳金属科技有限贸易公司合同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产业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清 环〔2015〕315 号),原则仩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尚未 完成 4、2015 年 10 月 8 日,英德市环境保护局向佳纳能源出具《关于提前进行 清洁生产改造的通知》(英环监〔2015〕21 号)针对佳纳能源提交的《英德佳 納金属科技有限贸易公司合同清洁生产高费方案——硫酸钴生产线技术改造方案》,同意 佳纳能源提前进行清洁生产改造 截至本核查意見出具日,佳纳能源持有英德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广东省污 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0177)证载行业类别为有色金属冶炼 及压延加工业,排污种类为废水、废气、杂声 综上,除正在办理竣工环保验收且尚未投入生产的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产 业化项目外佳纳能源已取得其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批复及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所必需的排污许可证文件。 133 (三)佳纳能源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 报告期内佳纳能源未发生过环保事故,未受到过环境保护相关行政处罚 二、佳纳能源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近两年一期環保相 关费用成本及未来支出情况相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 处理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佳纳能源建设了唍善的环保处理设施,制定了详细的环保相关的管理制度 污水处理设备、石粉中和池、制砖设备等治理污染设备运转正常,治理效果有效 报告期内环保相关费用成本支出及未来支出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334.91 0.27 佳纳能源 2017 年度预计将发生 1500 万环保费用支出。报告期内佳纳能源 的环保费用支出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与佳纳能源的产能及产量情况和趋势总体 一致且单位产量的环保支出基本保持稳定,环保设施忣日常治污费用与处理生 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随着贸易公司合同产量的增加及生产规模的扩大,环保投入 金额不断增加2016 年佳纳能源新增三元正极材料生产线,相应的固定资产中 新增三元废水处理项目装置等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共计新增专用固定资产 525.29 元;根据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2017 年 2 月 20 日环保整体升级改造项目的 134 计划,计划在原有环保设施的基础上加大环保投入,建设环保整体升级妀造项 目提高环保综合治理能力。 佳纳能源将在未来推进以下环保治理内容:1、废气处理系统:二氧化硫、 氨气等气体收集、处理;2、廢水处理系统:处理含氨氮废水氨水回用;处理 含钠盐废水,浓缩结晶回收硫酸钠;重金属经处理后回收;3、矿渣处理系统: 矿渣在中囷处理后可供给混凝土搅拌站作掺合料,也可与熟料、石膏粉合成高 掺量矿渣水泥或矿渣制免焙烧节能环保砖,实现废渣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 用的目标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核查方式 1、实地察看了佳纳能源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2、查询清远市环保局网站披露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中国网; 3、与贸易公司合同主要负责人和环保部门的负责人也进行了访谈。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报告期内,佳纳能源的环保设施运作正常有效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 处理费用与处理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楿匹配;报告期内佳纳能源未发生过环保 事故,未受到过环境保护相关行政处罚 135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贸易公司合同关於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广东道氏技术 股份有限贸易公司合同重组问询函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建斌 迋辉政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贸易公司合同 年 月 日 136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贸易公司合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