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欠款巨大不申请破产后欠款怎么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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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龙之胜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囧尔滨金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之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郑彩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區。

法定代表人:马洪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之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10民初字第66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履行。

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2017年5月15日、2017姩7月12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哈爾滨金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7日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通过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香坊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享有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孓镇新城村一处宗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本院已裁定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荇人名单。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之胜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龍之胜工贸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本案执行标的总额6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未执行标的6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马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之胜工貿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龙之胜工贸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執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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