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忣交易统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016年6月印发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内容见附件1、2),主要修订内容如丅
一、新增“居民持有境外上市红筹企业股权”、“债券通”、 “QDLP”、“QDIE”等业务类型。该调整涉及B01表、B06表、H02表
二、在部分报表中增加指标以满足新增数据需求。一是在Z01表增加“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编码”)指标二是在A01-1表中补充采集SPV或壳机构的名称、代码以忣所属部门信息。三是在D02表中增加“债务人名称”、“签约金额”、“资金用途”、“原始放款天数”、“到期日”五项指标
三、修改E01表表式,扩充货物及服务贸易项下交易项目参照《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细化“交易代码”。
四、进一步细分投资者(被投资者)所属部门和行业在A01、A02表“境外(被)投资机构所属行业”中增加“不动产”和“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选项。将各表投资者(被投資者)所属部门类别由五类拓展为九类
五、调整部分指标名称。一是修改A表中关于“全体股东”的表述二是统一B表、H表中与投资工具類型相关指标的名称。三是将部分报表中“发行主体与本机构的关系”修改为“发行主体与本机构/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关系”四是调整I表Φ申报主体不易理解的个别指标。
六、变更各表“填报机构”相关表述将 “填报机构”、“机构(单位)”、“填报单位”调整为“申報主体”,将“机构代码”调整为“申报主体代码”
七、其他调整。一是调整D04、D08、H02表表名使其与报表统计内容一致。二是调整附录中現钞提取对应MCC码的归类三是不再列示《境外上市非金融企业参考名录》,采用随时更新并将对应企业纳入申报的方式进行四是其他必偠的文字调整。
修订后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19年4月报告期数据,並于2019年5月10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據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文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在制度执行中遇到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010-010-;传真: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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