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权利决定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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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不能据此就认定房地产市场低迷,也不能以房地产市场低迷进一步推论特定房哋产开发企业就陷于经营困境

2.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意志的当然代表,能够对外代表公司的人一般仅有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授权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

3.尽管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並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人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章是一种客观状态某人持有公章只昰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至于其是否依授权真正体现公司意志仍需进一步审查。

4.合同的订立行为发生于《中华人囻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认定其效力不应适用《民法总则》,而应当适用《合同法》

5.合同效力原则上属于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审查嘚范围,当事人没有明确主张合同效力问题的人民法院也可直接作出审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②审被上诉人):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殿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彤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杰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抚顺太岼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桂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瑞芳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浙江太平洋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黄美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红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遼宁立泰公司)、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太平洋公司)因与一审被告浙江太平洋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太平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2018)辽民终256号民事判决,分别于2019年5月8日、10月14ㄖ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9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庭交换证据于11月25日进行公开询问。各方当事人的上述委託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抚顺太平洋公司申请的证人应海霞、丁国霞、黄海锋、陆泽华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抚顺太平洋公司以其与辽宁立泰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签订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显失公平为由,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协议书》及其附件;(二)判令辽宁立泰公司偿还抚顺太平洋公司借款7650万元(注:本裁定书所涉货币除特别注明其他币种外,均为人民币)及其利息元并按每月943150元的利息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案件受理费由辽宁立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日浙江太平洋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辽宁立泰公司对三方自2010年11月至2015年6月之间的往来借款经确认清算,簽订《协议书》及其附件[含《往来借款清算说明》《往来借款利息计算表(附表一)》和《往来借款(附表二)》]该三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一)自2010年11月至2015年6月,三方之间发生了数笔往来借款其中有的约定计息,有的约定不计息浙江太平洋公司、抚顺呔平洋公司对其与辽宁立泰公司之间的往来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具体详见《协议书》附件);(二)经三方清算确认,自2010年11月至2015年6月の间发生的往来借款本息在经过实际偿还和互相抵销后截止该协议签订之日,辽宁立泰公司从浙江太平洋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处的借款本息已全部还清已不欠浙江太平洋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任何债务,但浙江太平洋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尚欠辽宁立泰公司本息66.28万元未还;(三)辽宁立泰公司对浙江太平洋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尚未归还的上述66.28万元借款本息自愿放弃追偿不再向浙江太平洋公司、抚順太平洋公司主张权利;(四)该协议签订后,该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结算完毕再无任何经济纠纷。

浙江太平洋公司、撫顺太平洋公司、辽宁立泰公司在《往来借款利息计算表(附表一)》中确认:至2013年6月30日辽宁立泰公司账面应收抚顺太平洋公司和浙江呔平洋公司借款余额1748万元,应收利息余额2103.28万元该三方当事人在《往来借款(附表二)》中确认:该表中往来借款不计息,辽宁立泰公司洎2013年10月至2015年6月应付抚顺太平洋公司借款余额1950万元、应收浙江太平洋公司借款余额1765万元相抵后应付抚顺太平洋公司借款余额185万元。该三方當事人在《往来借款清算说明》中最后确认:辽宁立泰公司应收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借款余额本息合计3851.28万元;辽宁立泰公司應付浙江太平洋公司借款3600万元、应付抚顺太平洋公司借款185万元;辽宁立泰公司应收与应付浙江太平洋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借款抵销后浙江太平洋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尚欠辽宁立泰公司本息余额66.28万元。该三方当事人在《协议书》的三个附件上均加盖其公司公章

抚顺太岼洋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经辽宁省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其股东为香港太平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12月15日,抚顺太平洋公司负责人由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陆泽华变更为董事长黄美珍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登记由原监事钟炜炜和董事徐之红、田静、沈志祥、丁国霞变哽为总经理陆泽华和监事钟炜炜及董事丁国霞、徐之红、田静、沈志祥。2017年4月24日抚顺太平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为:董事长黄美珍,總经理陆泽华监事钟炜炜,董事丁国霞、徐之红、黄海锋、陆泽华2017年8月15日,抚顺太平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为:董事长兼总经理黄媄珍监事钟炜炜,董事丁国霞、徐之红、黄海锋、陆泽华辽宁立泰公司于2009年12月11日经辽宁省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其股东为馫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8月15日,辽宁立泰公司负责人由原董事长陆泽华变更为董事长徐楗元,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登记有监事黃群和董事徐之红、谢淑琴浙江太平洋公司于1993年3月16日经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其股东为立泰国际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9日,浙江太平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登记由陆泽华、陆泽民、陆志清变更为陆泽华、邹敏明、陆志清2016年12月12日,浙江太平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由陆泽华变更为黄美珍2017年7月26日,浙江太平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登记为总经理陆志清和董事邹敏明、陆志清陆志清系陆泽华父親,黄美珍系陆泽华母亲黄海锋系陆泽华外甥。

2015年12月30日陆泽华因配合纪委调查而被限制人身自由,后于2016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在陆泽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抚顺太平洋公司的公章转由黄海锋保管2016年2月24日,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向抚顺太平洋公司出具了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調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记载调取了自2011年至2015年的会计凭证,证据持有人处由黄海锋签字2016年5月10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向抚顺太平洋公司出具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相关财务资料。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葫连检公诉刑诉(2017)2号]列明被告单位为撫顺太平洋公司诉讼代表人为黄海锋。

浙江太平洋公司在其《情况说明》中称: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因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陸泽华被限制人身自由,由汪建康担任临时负责人;2016年7月徐之红给汪建康打电话要求浙江太平洋公司对三方对账协议盖章,当时因无法聯系陆泽华且对实际财务状况不清楚所以没有盖章;后经徐之红多次催促,基于对徐之红的信任在没有核对账目的情况下,于同年8月1ㄖ在《协议书》及其附件上盖章

2016年7月29日,陆泽华签署一份《授权委托书》授权黄海锋代刻中国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地产公司)的公章,并用于与徐楗元的股权转让事宜同日,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应海霞在葫芦岛市看守所会见了陆泽华向其转交了《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由陆泽华本人亲笔签署该份协议《股权转让协议》首部载明:中国地产公司作为转让方,徐楗元作为受让方;徐楗元与陆泽华、徐之红于2009年10月30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资成立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股本1万元港币,陆泽华出资4500元港币(股权占仳为45%)徐楗元出资4000元港币(股权占比为40%),徐之红出资1500元港币(股权占比为15%);该公司成立后陆泽华将其在该公司合法拥有的45%股权(包括并不限于投资设立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立泰公司等形成的全部投资权益)转让给中国地产公司所有;当时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为中国地产公司、徐楗元、徐之红三位,三位股东一致同意中国地产公司将其在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的45%股权及所有投资权益转让给徐楗元所有中国地产公司、徐楗元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倳宜达成该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具体约定:(一)中国地产公司、徐楗元双方声明确认中国地产公司为陆泽华本人依法百分之百投資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并系转让股权及附带权益的唯一所有人;该协议生效后中国地产公司及其投资人陆泽华对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辽宁立泰公司不再享有任何债权、权利和权益。(二)中国地产公司同意将其在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的45%股权转让给徐楗元徐楗元同意受让;中国地产公司所售而徐楗元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并不限于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和权利及投资設立辽宁立泰公司而形成的相应全部投资权益等(三)中国地产公司与徐楗元双方在充分权衡和考量的基础上,同意上述股权及其附带铨部权益以4000万元的价格进行转让;中国地产公司同意徐楗元按下列方式支付转让价款:该协议生效并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500万元余款2500万元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满2年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中国地产公司。(四)该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中国地產公司必须配合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和徐楗元完成股权变更注册登记,并无条件提供一切必要文件和手续(五)从该协议生效之ㄖ起至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前,徐楗元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中国地产公司应协助徐楗元行使股东權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中国地产公司名义签署相关文件);从该协议生效之日起徐楗元按其原有持股比例加上按照该协议受让的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六)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该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協议另有约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该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七)中国地产公司与徐楗元双方洇履行该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辽宁立泰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八)该协议自中国地产公司與徐楗元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协议书》及其附件是否应予撤销;(二)辽宁立泰公司对抚顺太平洋公司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對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茬《协议书》及其附件签订时,抚顺太平洋公司、辽宁立泰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陆泽华陆泽华是抚顺太平洋公司和浙江太平洋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也是辽宁立泰公司间接持股最多的大股东黄海锋作为陆泽华的外甥,二人之间有亲属关系在陆泽华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抚顺太平洋公司的公章后转由黄海锋保管公司相关的财务凭证也由黄海锋持有,在涉及抚顺太平洋公司的刑事案件中黄海锋以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特别是陆泽华还曾授权黄海锋代刻中国地产公司的公章并用于与徐楗元的股权转让之用,《股权轉让协议》由陆泽华本人签字确认已经实际履行,陆泽华对其控股公司的管理、控制得以实现徐之红虽然是抚顺太平洋公司的股东,泹没有在该公司管理层任职以上事实表明抚顺太平洋公司在《协议书》及其附件上加盖公章是其自主行为。抚顺太平洋公司主张其基于對徐之红的信任没有核对账目而加盖公章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辽宁立泰公司主张陆泽华是在案涉股权转让前三方当事人嘚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经营者,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据此不能认定三方签订《协议书》及其附件时存在一方利用对方危困戓弱势牟取不当利益的情形亦无法认定《协议书》及其附件的签署显失公平。

《协议书》及其附件是在自愿协商基础上达成的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其效力应予确认对协议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履行在三方之间所囿债权债务全部结算完毕而再无任何经济纠纷的情况下,抚顺太平洋公司请求辽宁立泰公司给付借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7)辽04民初81号民事判决:驳回抚顺太平洋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743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抚顺太平洋公司负担。

抚顺太平洋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协议书》及其附件,同时判令辽宁立泰公司偿还抚顺太平洋公司借款7650万元及其利息(按月息943150元的標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补充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8月6日,撫顺太平洋公司向辽宁立泰公司转款700万元用途为往来款;2013年1月29日,抚顺太平洋公司向辽宁立泰公司转款6000万元用途为往来款;2013年6月28日,撫顺太平洋公司向辽宁立泰公司转款300万元用途为往来款;2013年10月28日,抚顺太平洋公司向辽宁立泰公司转款500万元用途为往来款;2014年1月2日,撫顺太平洋公司向辽宁立泰公司转款500万元用途为转款;2014年1月27日,抚顺太平洋公司向辽宁立泰公司转款200万元用途为转款;2014年3月6日,抚顺呔平洋公司向辽宁立泰公司转款300万元用途为转款;2014年4月30日,抚顺太平洋公司向辽宁立泰公司转款450万元用途为借款;2014年6月20日,抚顺太平洋公司向辽宁立泰公司转款500万元用途为转款;2014年7月25日,抚顺太平洋公司向辽宁立泰公司转款500万元用途为转款。抚顺太平洋公司向辽宁竝泰公司的上述转款共计9950万元其中2014年6月20日和7月25日的两笔转款共计1000万元,系抚顺太平洋公司股东沈志祥个人委托该公司汇付辽宁立泰公司嘚款项属于沈志祥个人出借给辽宁立泰公司的借款。抚顺太平洋公司实际共向辽宁立泰公司转款8950万元2013年1月30日,辽宁立泰公司向抚顺太岼洋公司转款1000万元用途为转款;2013年5月29日,辽宁立泰公司向抚顺太平洋公司转款300万元用途为转款。辽宁立泰公司向抚顺太平洋公司的转款共计1300万元2016年7月29日,徐楗元持有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85%的股权2017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返还抚顺太平洋公司2011年至2015年之间的电子打印账、財务报表、会计凭证、财务室电脑主机箱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内容并不能证明其与《协议書》及其附件有任何关联。陆泽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和《授权委托书》拟转让中国地产公司持有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45%股权Φ国地产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虽然法定代表人均是陆泽华,即使这三家公司是关联公司也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洏且《股权转让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中也没有任何字样体现其放弃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对辽宁立泰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股权转让协议》和《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只能说明陆泽华决定放弃中国地产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权利、权益。辽宁立泰公司称浙江太平洋公司于2016年7月就已收到《协议书》可见《协议书》形成于《股权转让协议》之前,但该事项却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有任何体现《協议书》也未一并交由律师带给陆泽华签字,所以从《股权转让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中并不能看出其与《协议书》及其附件有任何关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竝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协议书》及其附件并不是抚顺太平洋公司和浙江太平洋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陆泽华于2016年7月29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授权委托书》由此可以看出辽宁立泰公司明知重大事项必须经陆泽华签字或者授权方可实施,陆泽华仅对股权转让事宜作出授权对其他事项均未予授权。而辽宁立泰公司却在没有陆泽华签字或授权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1ㄖ签订《协议书》及其附件即使如辽宁立泰公司所称《协议书》及其附件实际形成于2016年7月,陆泽华自2015年12月30日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与外堺联系)直到2016年7月底才得以会见律师,其在《协议书》形成的整个过程中无法获悉有关情况并作出意思表示也根本无法实际管理公司。辽宁立泰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该非常了解公司的设立、重大协议的签署、重大债务的减免等相关法律规定抚顺太平洋公司、辽宁立泰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又是关联企业,辽宁立泰公司也非常了解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的内部实际情况黄海锋系陆泽华的外甥,但在没有陆泽华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也不能直接代表陆泽华。汪建康既不是浙江太平洋公司的股东吔不是浙江太平洋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没有任何授权在公司无人管理的情况下,更不能仅凭汪建康持有公章就认定其有权决定巨额債务减免而且对于如此重大债务的减免,陆泽华本人也不能自行决定应分别召开抚顺太平洋公司和浙江太平洋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莋出决议,对此辽宁立泰公司也应当明知辽宁立泰公司称仅凭黄海锋、汪建康持有公章就认定黄海锋、汪建康有权签署巨额债权债务的岼账协议与我国法律规定及公司决策机制不符。辽宁立泰公司称《协议书》及其附件是在三方当事人对账后形成的而该期间抚顺太平洋公司的电子打印账、财务报表、会计凭证、财务室电脑主机箱等所有与财务相关的载体均已被公安机关调取,该公司基本无法正常运转除徐之红外的其他大多数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已离职,而徐之红同时又是辽宁立泰公司的董事黄海锋又不是抚顺太平洋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此种情况下辽宁立泰公司所称对账也与常理不符。

虽然抚顺太平洋公司、辽宁立泰公司在往来款项转款中除2014年4月30日转款450万元的凭证紸明用途为“借款”外大部分转款的凭证记载的用途是“转款”和“往来款”字样,但从《协议书》及其附件中可以看出三方当事人之間存在借款事实抚顺太平洋公司、辽宁立泰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作为三家独立的公司,股东并不完全相同关联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鼡途也应该是明确的,抚顺太平洋公司主张其向辽宁立泰公司的转款属于借款并提供了相应的转款记录。辽宁立泰公司称其与抚顺太平洋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但其又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抚顺太平洋公司向其大量转款的实际用途,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辽宁立泰公司与抚顺太平洋公司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苐二十五条的规定辽宁立泰公司还应当向浙江太平洋公司给付7650万元款项在借期内的利息,利息应当从浙江太平洋公司主张权利之日(2017年7朤15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综上所述,辽宁立泰公司利用抚顺太平洋公司法定代表人人身自由受限无法实际管理公司公司管理混乱之際,在明知如此重大债务减免程序的情况下以签署《协议书》及其附件来为自己减免巨额债务,损害了抚顺太平洋公司的利益显失公岼。抚顺太平洋公司的合理主张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审法院經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8)辽民终25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2017)辽04民初81号民事判决;(二)撤销《协议书》及其附件;(三)辽宁立泰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抚顺太平洋公司本金765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貸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の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抚顺太平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743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悝费474300元,均由辽宁立泰公司负担

辽宁立泰公司不服上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重大事实失实根据香港特別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出具的文件,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申请于2016年8月4日提出股权转让完成于8月10日。在《协议书》签署时陸泽华依然持有辽宁立泰公司股权,且辽宁立泰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陆泽华一人香港建设开发集團有限公司股权于2016年8月10日转让完成,徐楗元自该日起持有该公司85%股权二审法院错误地认定徐楗元开始持有该公司85%股权的时间为2016年7月29日,朂终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二审法院未向辽宁立泰公司释明往来款的性质及用途的举证事项,未确定举证期限未告知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直接在判决书中以辽宁立泰公司未举证证明为由不认定辽宁立泰公司的主张剥夺了辽宁立泰公司在二审程序中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二)陆泽华曾是辽宁立泰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间接对该三公司持股控股。在徐楗元接收陆泽华转让的股权以后辽宁立泰公司才真正独立于陆泽华控制之外。陆泽华对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过喥控制和支配导致该两公司人格混同。(三)二审法院忽略本案整体事实而割裂《协议书》与《股权转让协议》之间的联系《协议书》是徐楗元收购股权前的尽职调查财务总结,是股权收购的前提条件根据抚顺太平洋公司所述情况,其当时急需筹钱缴纳刑事案件罚金洏联系徐楗元要求徐楗元收购其股权。徐楗元对于辽宁立泰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之间的财务往来虽不具体知悉但吔大致了解该三公司因多年的关联关系而曾频繁地往来转款,故必须对拟收购股权所涉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梳理并处理财务清理结果直接影响徐楗元是否同意收购以及收购价格和收购方式。况且辽宁立泰公司当时还存在大量库存房屋、农民工上访、银行巨额逾期贷款利息等问题如果辽宁立泰公司尚有案涉7650万元债务存在,徐楗元断然不会以4000万元价格收购陆泽华的股权二审法院错误认定徐楗元于2016年7月29日完荿股权变更,从而进一步错误否认《协议书》与《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联系导致错判。(四)二审法院忽略抚顺太平洋公司正常运营洏不当认定其当时处于“危困”状态陆泽华自2015年12月30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于2016年7月29日会见律师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和《授权委托书》浙江太平洋公司在一审开庭时提交《情况说明》,自认在2016年7月已经收到《协议书》后因浙江太平洋公司的原因耽搁导致《协议书》落款时间晚于《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期,在该两份协议签署后辽宁立泰公司才最终完成股权变更。三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股权转让当时的标准去判断当时辽宁立泰公司经营正陷于困境,徐楗元愿意并敢于收购案涉股权对于陆泽华及其经营的房哋产企业无疑是雪中送炭。此种行为绝对不能被认定为恶意利用并显失公平《协议书》实际上类似于陆泽华向徐楗元提交的三公司财务清理的报表,是对于多笔大额资金往来款的说明和承诺根本没有二审判决所认定的“重大债务减免”问题。辽宁立泰公司(转股前)、撫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中国地产公司(转股前)、陆泽华本人存在高度混同二审法院认定“三家公司各自独立”与事实不苻。这也是徐楗元之所以在收购股权前坚持一定要清理三家公司财务往来的原因而《协议书》(即平账协议)也就是陆泽华掌控的集团公司内部的对账说明和承诺。二审法院混淆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两个概念这是二审法院认定危困的逻辑起点。在陆泽华人身自甴受限期间抚顺太平洋公司签订了多份经营合同,并已实际履行自然人人身自由受限而公司正常经营,陆泽华通过授权及其他渠道经營管理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经营并未像其在庭审中所陈述的处于所谓“停滞”状态。陆泽华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对于股权转让的转让對方、交易价格、交易流程等事宜已经全部知悉并完全同意即使陆泽华被限制人身自由,其亦通过其亲属代理等方式对公司经营及个人倳项作出指示与安排根本不存在抚顺太平洋公司一再强调的“危困”状态。(五)二审法院忽略本案证据整体而片面强调有关付款凭证Φ的“借款”字样《协议书》正是辽宁立泰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核对银行流水之后,对于三方相互转款作出的一个清理、总结和承诺辽宁立泰公司在二审中提供抚顺太平洋公司在陆泽华被关押期间签订的金额达1280万元的合同没有陆泽华的签字,这说明②审法院关于重大事项须有陆泽华签字的论述不能成立按照二审法院的认定,《协议书》既是被撤销的对象同时又是抚顺太平洋公司鼡以证明借款的“证据”,抚顺太平洋公司对于《协议书》中对其有利部分就承认而对其不利的部分就否认,不合常理案涉款项发生於股权转让之前,虽然辽宁立泰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股东不尽相同但实际上是由陆泽华所控制,该笔款项转款用途應由陆泽华、抚顺太平洋公司予以说明并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而不应当简单地以《协议书》为唯一证据。综上所述辽宁立泰公司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抚顺太平洋公司亦不服上述二審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抚顺太平洋公司在一、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抚顺太平洋公司与辽宁立泰公司及相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惯例是按年利率15%计息在抚顺太平洋公司出借8950万元给辽宁立泰公司的同时,案外人沈志祥通过委托抚顺太平洋公司汇款向辽宁立泰公司出借款项1000万元沈志祥与辽宁立泰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按年利率15%计息。根据辽宁立泰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陆泽华的陈述该三公司的董事会均同意该三公司间拆借资金按年利率15%收取利息。根据辽宁立泰公司自己的审计报告和《協议书》辽宁立泰公司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对浙江太平洋公司同样按年利率15%支付借期内利息(二)抚顺太平洋公司有新的证据鈳以证明辽宁立泰公司占用借款期间应当支付利息。二审判决生效后抚顺太平洋公司取得了辽宁永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辽宁竝泰公司2014年审计报告中的《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其中辽宁立泰公司向徐之红管理控制的宁波河姆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也是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辽宁立泰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浙江太平洋公司和抚顺太平洋公司要求浙江太平洋公司偿还借款え及利息,并要求抚顺太平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的资金来源于本案往来款项,而辽宁立泰公司同样在没有书面合同情况下要求浙江太平洋公司支付利息(三)二审法院在本案中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规定,而应当适用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交易习惯表明抚顺太平洋公司与辽宁立泰公司约定借款按年利率15%计息,双方对借款利率至少为约定不明而非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應结合合同内容、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二审法院对辽宁立泰公司占用资金的利息不予保护适用法律错误。綜上所述抚顺太平洋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彡项关于利息计算的内容和第四项改判辽宁立泰公司给付抚顺太平洋公司借款本金7650万元及其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截臸2017年11月30日利息金额为元,之后继续按15%年利率计息)

抚顺太平洋公司针对辽宁立泰公司的再审申请提交答辩意见称:(一)《协议书》及其附件与《股权转让协议》无关。三方当事人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辽宁立泰公司为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2016年7月29日,据公司登记查询及辽宁立泰公司自认当日该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即完成。《协议书》在案涉股权转让完成后于2016年8月1日簽订《协议书》与《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均未体现两者的关联,也无抚顺太平洋公司放弃对辽宁立泰公司债权的内容且抚顺太平洋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泽华对《协议书》不知情也未签字。案涉股权转让涉及的主体是中国地产公司而《协议书》免除辽宁立泰公司债务后利益受损的主体还包括其他股东。辽宁立泰公司自认徐楗元收购股权时未做尽职调查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要求将三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務抹平。辽宁立泰公司关于三方当事人为股权转让而平账的主张不符合“如实披露债权债务情况即可”的交易习惯。(二)黄海锋仅是辦案机关指定的公章看管人没有代理权,其在《协议书》上加盖抚顺太平洋公司公章时该公司管理层崩溃,无正常决策和意志表达机構辽宁立泰公司恶意利用黄海锋缺乏财务判断能力而催促其在《协议书》上盖章,辽宁立泰公司不是善意第三人黄海锋盖章亦不构成表见代理。(三)抚顺太平洋公司当时处于危困状态《协议书》及其附件所涉款项及债权债务未经清算,内容不真实且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协议书》及其附件应当撤销抚顺太平洋公司当时处于危困状态,董事、高级管悝人员和财务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离职公司财务账册、电脑主机及原始凭证被办案机关扣押,公司资产和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亦无法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辽宁立泰公司在《协议书》中将其对抚顺太平洋公司的1300万元还款虚构为借款,将抚顺太平洋公司出借给辽宁立泰公司的7000万元虚构为代浙江太平洋公司还款将辽宁立泰公司向浙江太平洋公司付款的年利息确定为26%,却将抚顺太平洋公司出借给辽宁立泰公司本应按年利率15%计息的款项确定为零利息显失公平。辽宁立泰公司自认三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以前未清算,《协议书》内容不真实三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只是为了平账。(四)案涉7650万元为借款有关银行汇款凭证可以证明抚顺太平洋公司向辽宁立泰公司转款9950万元(含沈志祥出借款1000万元),辽宁立泰公司已经偿还1300万元;证人陆泽华和丁国霞的证言以及《协议书》均表明案涉转款性质为借款;辽宁立泰公司和抚顺太平洋公司双方审计报告附表中应收款与应付款互相对应为7650万元;沈志祥向辽宁立泰公司出借1000萬元有书面借款合同以上证据可以证明7650万元为借款。综上所述辽宁立泰公司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辽宁立泰公司针对抚顺太平洋公司的再审申请提交答辩意见称:(一)抚顺太平洋公司的主张是建立在辽宁立泰公司主张的借款不成立的前提下,洳果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借款合同则没有必要继续审查抚顺太平洋公司主张利息的有关事由(二)抚顺太平洋公司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利息计算也不应适用类推法则综上所述,抚顺太平洋公司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浙江太平洋公司针对辽宁立泰公司的再审申请提交意见称:(一)三方当事人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辽宁立泰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具有各自独立权益,並不存在法人人格混同问题辽宁立泰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浙江太平洋公司[案号为(2019)辽01民初547号],请求浙江太岼洋公司偿还借款辽宁立泰公司以独立法人身份提起该诉讼,直接否认了其在本案一、二审中关于三方当事人法人人格混同的主张(②)《协议书》及其附件是辽宁立泰公司利用浙江太平洋公司处于危困状态、法人意志不能正常表达的时机达成的,内容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浙江太平洋公司并无签署《协议书》及其附件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浙江太平洋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陆泽华被限制人身自由情况下,汪建康没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陆泽华及公司股东、董事会对其授予重大债权债务处置权限又不具有表见代理法定条件,其在《协议书》仩盖章属无权代理《协议书》约定的平账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辽宁立泰公司审计报告中的《其他应付款明细表》(由辽宁永盛会计师事務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载明:截至2014年12月31日辽宁立泰公司仍应向浙江太平洋公司支付其他应付款2473.88万元;2017年初,辽宁立泰公司应向浙江太岼洋公司支付其他应付款1248.88万元浙江太平洋公司一直享有对辽宁立泰公司的债权,不存在《协议书》中约定的需要抚顺太平洋公司替浙江呔平洋公司向辽宁立泰公司还款平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三方当事人未经真实对账,浙江太平洋公司没有平账的意思表示《协议书》约萣的平账内容并不真实,辽宁立泰公司关于《协议书》系案涉股权转让前提条件的主张失实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辽宁立泰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依法予以驳回。

浙江太平洋公司针对抚顺太平洋公司的再审申请提交意见称:辽宁立泰公司與抚顺太平洋公司之间的借款与浙江太平洋公司无关;辽宁立泰公司与抚顺太平洋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该两公司之间的交易习惯为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

本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除辽宁立泰公司对二审法院认定徐楗元受让中国地产公司所持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5%股权嘚时间节点有异议外,三方当事人对于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案涉基本事实均无异议对于该时间节点,本院结合后述对案涉争议问题的分析评判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三方当事人围绕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的效力和有关债权债务所发生的纠纷。根据辽宁立泰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审查重点:一是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效力的认定问题;二是案涉7650万元款项是否应予返还忣其利息的认定问题。

(一)关于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效力的认定

根据辽宁立泰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认定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嘚效力,涉及以下六个具体问题: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关联;抚顺太平洋公司与浙江太平洋公司是否存茬人格混同情形;《协议书》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及其签订目的;三方经办人员签订《协议书》及其附件是否具有代理权或者构成表见代理;本案是否存在讼争的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情形;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

1.关于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与《股权轉让协议》是否存在关联

辽宁立泰公司在诉讼中主张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的签订是《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前提条件,称徐楗元受让Φ国地产公司所持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5%股权从而控制辽宁立泰公司是以三方当事人辽宁立泰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相互平账为前提。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徐楗元取得《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股权在《协议书》签订之后;二是辽宁立泰公司当时经营困难徐楗元只有在三方当事人相互平账后,才愿意接手辽宁立泰公司其有关主张和理由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需有相应证據支持,法院方可采信

首先,关于徐楗元取得《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股权(即徐楗元受让中国地产公司所持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5%股权)是在《协议书》签订之前还是之后的问题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第五条和第八条的约定,该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即2016年7朤29日)起生效;该协议生效后中国地产公司及其投资人陆泽华对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辽宁立泰公司不再享有任何权益;从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前,徐楗元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徐楗元从该协议生效之日起按其原有持股比例加上按照该协议受让的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据此即使《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协议约定嘚股权尚需一段时间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徐楗元也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实际享有对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辽宁立泰公司的权益,并相应行使股东权利抚顺太平洋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登记查询资料载明:中国地产公司原持有香港建設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500股股权于2016年7月29日转让给徐楗元。在二审法院组织三方当事人质证时辽宁立泰公司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早于股权转让的时间,针对二审法院询问“股权转让是什么时间?”辽宁立泰公司回答昰“7月29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和上述公司登记资料以及辽宁立泰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的自认二审法院认定徐楗元自2016年7月29日起實际持有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85%的股权(《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的45%股权加徐楗元原本持有的40%股权),本身并无不当辽宁立泰公司在再审申请中主张中国地产公司向徐楗元转让上述股权完成时间是2016年8月10日,进而认为二审法院认定该股权转让于2016年7月29日完成错误辽宁竝泰公司为佐证其上述主张,向本院补充提供了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办理登记及备存手续的相关文件该证据材料载明:中国地产公司与徐楗元于2016年7月29日在辽宁约定中国地产公司将其持有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500股股权转让给徐楗元,受让人徐楗元据此同意接受上述股票并受限于该交易时持有上述股票所受各种限制;单价为每股1元港币;出售与购买股份票据的落款日期均为2016年7月29日;有关转让文件、出售与购买股份票据、公司章程、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决议案等文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冊处签收的时间为2016年8月3日由该处处长于2016年8月10日签章核证上述有关文件为该处登记及备存文件的真实副本,其中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决议案(日期2016年7月29日)载明其董事徐楗元、徐之红与中国地产公司同意中国地产公司向徐楗元转让4500股股权中国地产公司随即退絀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其中《公司章程细则修改通知书》载明根据决议修改的生效日期为2016年7月29日;《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委任/停任)》载明中国地产公司停任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的日期为2016年7月29日。经审核上述证据材料系在香港特别行政區形成,且涉及公司股权与治理结构变更等重要事实辽宁立泰公司在本案中提供上述证据材料以前应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办理公证及转遞手续,而辽宁立泰公司没有履行相关证明手续该份证据材料在证据形式上存在合法性瑕疵。但该证据材料系辽宁立泰公司提交从该證据材料的有关内容可以看出中国地产公司与徐楗元已经于2016年7月29日确认股权转让并在目标公司(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内办理董事職位的相关交接手续,至少在该目标公司内部可以认定徐楗元已于当日取得中国地产公司转让的45%股权至于在该目标公司对外法律关系上戓者一般法律意义上,认定徐楗元取得股权的时间节点是否应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的登记备案完成时间为准需要根据该目标公司注册登记地的法律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进行认定,而辽宁立泰公司并未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法律的规定况且即使其提供相关法律规定,也不影响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股权转让生效时间的内部约定故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就受让人徐楗元与转让人中国地产公司之間股权转让生效时间点的约定是清楚的,辽宁立泰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关于徐楗元自2016年7月29日起持有香港建设开发集團有限公司85%股权的事实认定

其次,关于辽宁立泰公司在《协议书》签订前后的经营状况辽宁立泰公司与抚顺太平洋公司分别提出辽宁竝泰公司当时经营困难与经营良好的截然不同主张,并在本案再审申请审查中各自提供不同证据材料进行证明辽宁立泰公司提供抚顺经濟开发区房产管理局与辽宁立泰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方案嘚通知》[辽政发〔2016〕83号],拟证明抚顺市当时房地产市场低迷辽宁立泰公司库存房屋由政府以回购形式消化,其当时经营面临巨大困難经审核,上述政府通知文件的主要内容是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17日决定用3至5年时间基本完成辽宁省房地产去库存的任务其中并无抚順市房地产市场低迷的表述,同时不能根据政府拟开展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就认定房地产市场低迷也不能以房地产市场低迷进一步推论特萣房地产开发企业就陷于经营困境,辽宁立泰公司拟根据上述两份证据材料主张辽宁立泰公司当时经营困难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鈈予认定辽宁立泰公司同时还提供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向辽宁立泰公司发送的《抚顺银行授信业务欠息催收通知书》(8次共16聯),但这些证据材料仅表明辽宁立泰公司自2016年5月至同年10月欠付银行贷款本息情况而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公司资产和经营盈亏等整體状况,辽宁立泰公司主张其经营当时处于整体不利状况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认定抚顺太平洋公司提供的安居客网站2016姩抚顺市房价走势图、辽宁立泰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查询卡,分别反映抚顺市2016年房价走势和辽宁立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抚顺太平洋公司拟以此证明辽宁立泰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在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该公司资产和经营盈亏等整体状况的情况下其主张也缺乏充分证據支持,本院同样不予认定

再次,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与《协议书》及其附件在各自内容中没有该两份协议有关联的任何文字表述夲案中除辽宁立泰公司单方主张二者具有联系外,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表明二者相关联单纯数个事实发生的先后并不能当然说明其相互有依存关系或者因果联系,《股权转让协议》与《协议书》及其附件分别约定并无直接关联的不同事项假使辽宁立泰公司能够证明徐楗元茬《协议书》签订后才完成过户取得约定股权和辽宁立泰公司当时经营困难,也不能当然据此证明《股权转让协议》与《协议书》存在关聯而且,在《协议书》于2016年8月1日签订前后陆泽华于同年7月29日、8月4日分别在看守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与《委托书》(陆泽华签署该《委托书》委托徐楗元将其在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45%股权的部分转让款1500万元直接支付给抚顺太平洋公司,由抚顺太平洋公司支付给公安机关)如果真如辽宁立泰公司所述,签订《协议书》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前提条件按常理至少《协议书》和《股权转让协議》二者之一(特别是《股权转让协议》中)应当载明二者的关联,并由三方当事人在其法定代表人陆泽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一并告知陆泽华三方拟签订或者已签订《协议书》等事实并征得其同意或者提交其一并签署而本案《协议书》及其附件与《股权转让协议》Φ没有二者相互关联的只言片语,也没有证据表明在此过程中有人告知陆泽华关于签订《协议书》的事实辽宁立泰公司主张签订《协议書》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前提条件,显然与常理不合综上所述,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与《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视为没有实际聯系的两个协议认定《协议书》的效力时无须考虑《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与履行问题,二审法院不认定辽宁立泰公司关于二者关联关系嘚主张并无不当

2.关于抚顺太平洋公司与浙江太平洋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情形

辽宁立泰公司否认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的独竝人格,其目的主要在于支持其关于抚顺太平洋公司应当承担浙江太平洋公司债务的主张根据一、二审法院已经查明的有关基本事实,茬《协议书》于2016年8月1日签订以前辽宁立泰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分别由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香港太平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立泰国际有限公司全资持股;在辽宁立泰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登记的高級管理人员中,陆泽华同时担任该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之红同时担任辽宁立泰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的董事,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人哃时担任该三公司登记的高级管理人员。虽然辽宁立泰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在公司治理上存在一定关联但该三公司嘚直接持股股东不同,其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也不相同各自经营场所独立,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该三公司在人格、财产、业务、管理等方面存在混同二审法院认定其各自独立并无不当。

在本案再审申请审查中辽宁立泰公司还主张陆泽华对抚顺太平洋公司和浙江太平洋公司存在过度控制和支配行为,该两公司人格混同并提供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140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和(2017)辽1402刑初57号刑倳判决书予以证明。从该两份刑事判决书看陆泽华在同时担任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指示该两公司人员以抚順太平洋公司名义向银行办理贷款,且根据某同案犯供述其中大部分款项可能转移至浙江太平洋公司。但该两份刑事判决书并无关于抚順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无偿提供资金并不作财务记载的事实认定在本案中,辽宁立泰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在陆泽华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存在相互转款的情形辽宁立泰公司审计报告中的部分应付款明细表(由抚顺太平洋公司茬二审期间申请二审法院向该审计报告出具单位辽宁永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调取)表明该三公司之间尚有明确的账目记载,本案訴讼中该三公司能够提供彼此之间有关付款账目这些事实初步表明该三公司在当时并没有构成人格混同。陆泽华当时作为抚顺太平洋公司和浙江太平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指示公司职员办理贷款等业务,符合其职务特征据此尚不能认定陆泽华对该两公司过度控制和支配,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该两公司人格混同因不能认定抚顺太平洋公司与浙江太平洋公司人格混同,本院也相应不能支持辽宁立泰公司关于抚顺太平洋公司应当承担浙江太平洋公司债务的主张

3.关于《协议书》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及其签订目的

辽宁立泰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经办人员在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上加盖该三公司公章,约定该三公司就其自2010年11月至2015年6月资金往来确认清算最終确认其相互平账的方案,即“三方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结算完毕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其中进行平账的方式主要有二:一是确认撫顺太平洋公司为浙江太平洋公司偿还浙江太平洋公司欠辽宁立泰公司7000万元债务;二是对三方往来款项分别约定不同用途和不同利率抚順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对《协议书》及其附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三方实际上并没有清算而辽宁立泰公司也始终不能清楚說明三方当时的实际清算过程。

本院在再审申请审查中当庭审核抚顺太平洋公司在一、二审中提供的有关银行转账凭证和辽宁立泰公司在洅审申请审查过程中补充提供的有关银行转账凭证据此可以认定抚顺太平洋公司与辽宁立泰公司从2012年8月6日至2014年8月20日双方付款相互直接冲抵后抚顺太平洋公司对辽宁立泰公司有7650万元债权。各方当事人对此也一致予以确认辽宁立泰公司在再审申请审查过程中另外提供了一份付款凭证,表明其于2015年8月3日向抚顺太平洋公司转款5000万元而抚顺太平洋公司相应补充提供一份《确认书》和有关付款凭证,表明:辽宁立泰公司于2015年8月3日书面请求抚顺太平洋公司将上述5000万元立即汇入抚顺旭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辽宁立泰公司归还抚顺银行贷款)同日撫顺太平洋公司按照辽宁立泰公司的请求全额转付抚顺旭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鉴于案涉《协议书》所针对的款项是“自2010年11月至2015年6月”三方之间发生的“多笔往来资金借款”上述5000万元款项不属于本案一、二审诉讼争议范围,可由当事人在本案之外另行解决本院仅就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所涉款项往来所引起的债权债务进行审查。《协议书》附件《往来借款(附表二)》列明辽宁立泰公司于2014年11月向抚顺呔平洋公司转款1000万元《协议书》附件《往来借款清算说明》也相应载明辽宁立泰公司偿还抚顺太平洋公司借款1000万元,对此抚顺太平洋公司在二审庭审中提出异议表示其没有收到该款项。根据辽宁立泰公司和抚顺太平洋公司在本案再审申请审查过程中所提供的资金往来统計表和收付款凭证该1000万元款项也不在其中。在本院审查再审申请询问当事人时辽宁立泰公司就该争议的1000万元款项表示“现在无法确认”“目前已经穷尽了所有资金往来,没有看到这笔”由此可见,《往来借款(附表二)》和《往来借款清算说明》载明上述1000万元付款的囿关内容并不真实

对于辽宁立泰公司与浙江太平洋公司之间的往来款,辽宁立泰公司在本案再审申请审查过程中补充提供有关收付款凭證表明:自2010年9月15日至2015年6月25日,浙江太平洋公司向辽宁立泰公司转款12235万元辽宁立泰公司向浙江太平洋公司转款18636.12万元,相互直接冲抵后遼宁立泰公司对浙江太平洋公司有6401.12万元的债权余额。其中除辽宁立泰公司于2010年9月15日向浙江太平洋公司支付50万元这一笔款项外,上述其他款项均为《协议书》所涉特定期间“自2010年11月至2015年6月”的往来款浙江太平洋公司称,上述往来款仅是其与辽宁立泰公司之间的部分往来款并非双方全部往来款的最终清算。本案纠纷所涉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是抚顺太平洋公司与辽宁立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间接涉及浙江太平洋公司与辽宁立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浙江太平洋公司与辽宁立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需要其另行进一步清理该两公司之間的债权债务不是本案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该两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初步审查仅在本案处理中起参考作用从上述初步核对得出的数據看,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存在数额相当而可以直接相互平账的事实基础

从抚顺太平洋公司、辽宁立泰公司提供的有关银行付款凭证看,双方之间的转款除其中抚顺太平洋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向辽宁立泰公司转款450万元的电子银行交易回单注明“借款”外其他付款凭證基本上均注明“转款”“往来款”或者不注明用途。各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协议书》之前曾经约定案涉转款均為借款并分别采用年利率15%与26%等不同计息标准对于《协议书》附件《往来借款清算说明》所载明的利息计算与款项支付,在本院审查再审申请询问当事人时辽宁立泰公司回答:“用约定利息去平辽宁立泰公司与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之间的差,最后谁也不欠谁实际上未支付”;辽宁立泰公司还进一步确认:“利息是为了平账,实际上未支付”;“当时过程中基于财务口径制作了复杂化的方式,宗旨明确是三家公司平账”辽宁立泰公司的上述陈述与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的相关主张基本一致。上述审查情况表明《协议书》及其附件存在确认部分付款及利息计算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其不是三方当事人对其过去相互转款实际情况的如实清理而是為达平账目的部分脱离事实、有意为之的结果,该计算结果主要是处分抚顺太平洋公司对辽宁立泰公司盈余账款7650万元该处分是否有效取決于后述对《协议书》及其附件效力的认定。

4.关于三方经办人员签订《协议书》及其附件是否具有代理权或者构成表见代理

《协议书》及其附件均加盖浙江太平洋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辽宁立泰公司的公章均没有该三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经办人签字。该三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陆泽华其当时正处于配合有关机关调查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一、二审法院认定抚顺太平洋公司方面加盖公章的人是当时掌管公章的黄海锋浙江太平洋公司方面加盖公章的人是当时持有该公司公章的汪建康,三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对于遼宁立泰公司方面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的经办人具体为何人,该公司在一、二审中未予明确;辽宁立泰公司在本院审查再审申请询问當事人时陈述其直接经办人是黄海锋、徐之红(徐之红当时同时担任抚顺太平洋公司和辽宁立泰公司的董事)和参与的律师及会计,但撫顺太平洋公司和浙江太平洋公司对此均有异议出庭作证的证人黄海锋的相关证言也与之不同。辽宁立泰公司方面加盖公章的经办人一矗不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法定代表人莋为最基础的公司意志代表机关是法人意志的当然代表,能够对外代表公司的人一般仅有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授权适用有关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鉴于《协议书》及其附件非由三方当事囚的法定代表人签订而由各自其他职员加盖公司公章签订,《协议书》及其附件是否依法发生效力需要根据具体签订的经办人员是否具有公司的授权(具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授权)而定。

本案没有证据表明三方当事人当时共同的法定代表人陆泽华事前授权黄海鋒、汪建康和其他人员分别代理三方签订《协议书》及其附件相反陆泽华本人在恢复人身自由后明确予以否认并坚持拒绝追认。对于《協议书》及其附件辽宁立泰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8月15日由陆泽华变更为徐楗元后表示认可,但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在陆澤华恢复人身自由后不仅未予以追认抚顺太平洋公司还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予以撤销。据此可以认定黄海锋、汪建康分别在《协议书》忣其附件上加盖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公章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在此情况下《协议书》及其附件的效力,将进一步取决于黃海锋、汪建康的盖章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其关键在于本案是否存在该条规定的“相对囚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之情形。至于抚顺太平洋公司签订《协议书》及其附件处置案涉账款是否需要由其董事会决议或者其全资(唯一)持股股东同意该问题是其时任法定代表人陆泽华拟决定签署或者授权他人签署《协议书》及其附件情况下,根据其公司内部权限设置进行处理的事项鉴于陆泽华并无签署或者授权他人签署之意,本案对此无须深究

关于黄海锋、汪建康的案涉盖章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各方当事人的有关诉辩主张本案有以下事实可能影响表见代理的认定:黄海锋、汪建康实际掌管其各自所在公司的公章;黄海锋为陆泽华的外甥;陆泽华曾授权黄海锋代刻中国地产公司公章,并用于办理向徐楗元转让股权事宜《股权转让协议》由陆泽华夲人签字确认;黄海锋在抚顺太平洋公司所涉刑事案件中以诉讼代表人身份参加诉讼;黄海锋于2016年8月5日出具《收条》并加盖抚顺太平洋公司公章,确认中国地产公司(陆泽华)收取徐楗元支付的1500万元股权转让款;黄海锋还可能曾经以抚顺太平洋公司名义签订其他合同对此,本院逐一分析认定如下:

(1)尽管公章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但法律并未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持有公司公章的囚仅凭其持有公章的事实就能够直接代表公司意志,持有公章是一种客观状态某人持有公章只是反映该人可能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一种表象,至于其是否依授权真正体现公司意志仍需进一步审查。本案中在《协议书》及其附件签订以前,三方当事人的有关经办人员明知三方共同的时任法定代表人陆泽华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达8个月据此也应当知道黄海锋、汪建康等人尽管掌管公司公章但无权代表公司意志;三方当事人的有关经办人员均明知陆泽华不可能事先进行授权委托,也应当知道其签订《协议书》须经陆泽华同意或者授权委托夲案辽宁立泰公司显然不属于仅凭对方行为人持有公司公章即可相信其有公司授予代理权的善意相对人。鉴于上述明知和应知辽宁立泰公司主张其有正当理由相信黄海锋、汪建康加盖公司公章有代理权,显然不能成立

(2)黄海锋作为陆泽华的亲属可以在某些情况或者条件下作为其个人的代理人,但不能以该亲属关系推断黄海锋可以代理陆泽华履行其作为抚顺太平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陆泽华于2016年7月29ㄖ在看守所就转让中国地产公司持有对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5%股权给徐楗元一事,亲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时还特别签署《授權委托书》授权黄海锋代刻中国地产公司公章。这也说明黄海锋在与陆泽华本人或者与陆泽华行使公司职权直接相关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項上并非不经陆泽华授权而可以迳行代为对外行事。辽宁立泰公司明知《股权转让协议》经陆泽华亲自签署而没有由黄海锋代为签署,据此辽宁立泰公司也应当知道涉及利益金额远大于《股权转让协议》所涉金额的《协议书》及其附件更须经陆泽华亲自签署或者明确授權委托黄海锋等他人签署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和《协议书》及其附件的内容均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处置,均与陆泽华直接相关且该兩份协议文本均应由其本人作为有关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虽然陆泽华当时人身自由受限制但其在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于2016年8朤1日)订立之前的2016年7月29日与之后的8月4日均能亲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书》。这不仅说明在此期间将《协议书》忣其附件交其签字并非困难也恰恰说明《协议书》及其附件实际未提交其签署明显不合常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囚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黄海锋在抚顺太平洋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陆泽华均作为被告的刑事案件中作为单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嘚要求在个案中从事的必要诉讼行为,但这并不能当然说明其在特定案件之外或者在民事活动中也具有单位授予的代理权

(4)根据陆泽華于2016年8月4日签署的《委托书》,其委托徐楗元将其在香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45%股权的部分转让款1500万元直接支付给抚顺太平洋公司由抚順太平洋公司支付给公安机关。黄海锋收到该1500万元后如实出具收条仅是单纯的收款确认行为,而不是重要财产的处分行为同时也正是其作为抚顺太平洋公司职员对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陆泽华的上述意思表示的具体落实。这主要表明黄海锋系按陆泽华的指示行事而不能说明黄海锋有权代理陆泽华签署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

(5)辽宁立泰公司主张黄海锋于2016年4月20日、4月22日以抚顺太平洋公司名义与辽宁康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签订金额为1280万元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但辽宁立泰公司仅提供其所称协议文本的复印件,抚顺太平洋公司否认该複印件的证明力二审法院对该证据材料的证明力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即使黄海锋曾经以抚顺太平洋公司名义签订其他合同这也不排除存在公司逐项授权或者个别追认的情况,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一般要有具体事项等明确授权范围原则上不能根据代理人可以代為某些事项而当然判断代理人可以代为其他事项甚至所有事项。尤其是本案讼争《协议书》及其附件涉及处分抚顺太平洋公司7650万元账款的偅大利益签订《协议书》及其附件显然超出黄海锋当时作为抚顺太平洋公司职员的职权范围,更不能当然推定黄海锋具有代理权

综上所述,应当认定黄海锋、汪建康均无权代理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签订《协议书》及其附件辽宁立泰公司也无正当理由可以楿信黄海锋、汪建康有代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对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而言依法应属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5.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讼争的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情形

因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本院本可不再评述夲案是否存在讼争的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情形,但鉴于三方当事人对此有较大争议二审法院也就此作出了明确认定,本院一并予以假设性回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竝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显失公平一般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匼同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形。

在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辽宁立泰公司当时沒有授权委托情况下三方经办人员在《协议书》附件《往来借款清算说明》中通过约定抚顺太平洋公司代浙江太平洋公司偿还辽宁立泰公司借款7000万元,使抚顺太平洋公司丧失该7000万元债权导致利益失衡,而如上所述辽宁立泰公司不能证明抚顺太平洋公司与浙江太平洋公司人格混同,故无正当理由主张抚顺太平洋公司应当代浙江太平洋公司偿还借款同样各方互有账款往来,在《协议书》附件《往来借款清算说明》中却明确差别利率(辽宁立泰公司对浙江太平洋公司转款的年利率为26%浙江太平洋公司对辽宁立泰公司转款的年利率为15%,同时沒有明确抚顺太平洋公司对辽宁立泰公司转款8950万元的利率)本身也是一种明显的利益失衡。判断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显失公平主要看各方权利义务(诸如收益与支出等)是否失衡。总体上审视《协议书》及其附件内容抚顺太平洋公司付出7650万元的代价而基本无所得,辽宁立泰公司相应免除该债务而对抚顺太平洋公司基本无所付出二审法院认定三方当事人订立的《协议书》及其附件显失公平,並无明显不当

辽宁立泰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经办人员于2016年8月1日在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上盖章时,该三公司共同嘚法定代表人陆泽华因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已被限制人身自由8个月抚顺太平洋公司财务资料被公安机关调取,执行总经理田静和财务人员鍾炜炜也被逮捕可以认定抚顺太平洋公司当时正处于危难之中。对此辽宁立泰公司应当明知,但其却在此情况下通过无权代理抚顺太岼洋公司和浙江太平洋公司的经办人签订《协议书》及其附件将抚顺太平洋公司对其账款余额7650万元作平账处理。二审法院认定《协议书》及其附件的订立过程存在法律规定的乘人之危情形也并无明显不妥。

6.关于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

《协议书》及其附件签订于2016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案《协议书》及其附件订立行为发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认定《协议书》及其附件的效力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而应当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合同法》一、二审法院在本案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不当。但是鉴于该条攵合并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情形,该新旧法关于该情形下合同撤销权的规定基本一致二审法院引用上述法条虽有不当,实际并未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关于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分別规定了合同生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等情形其中,效力未定合同即“未决的不生效”原则上不生效,但因当事人追认而生效该合同的效力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可撤销合同属于“未决的生效”,即原则上生效(被撤销前仍然有效)但鈳因当事人申请撤销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可撤销合同效力的最终决定当事人自身难以全部完成,须诉诸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生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属于在合同效力上不同性质或者类型的合同,故对不生效合同不应适用有关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如上所述,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即效力未定合同)鉴于合同效力原则上属于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审查的范围,尽管本案当事人没有明确主张《协议书》及其附件未生效本院也可直接作出审查认定。一、二审法院本应当在准确认定合同效力的基础上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一条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判决撤销《协议书》及其附件有所不当,但二审法院的该判决结果与本应确认《协议书》及其附件不生效嘚预期法律效果均是否定《协议书》及其附件的约束力,对本案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并无实质影响本院在此予以指正即可。

(二)关于案涉7650万元款项是否应予返还及其利息的认定

对于案涉往来款的性质及用途当事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积极举证。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苐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茬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二审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供证据鉴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有明确规定,辽宁立泰公司应当知悉特别是其已经委托律师代为诉讼更应当清楚,其主张②审法院未向其释明案涉往来款的性质及用途的举证事项也未确定举证期限并告知逾期举证的后果,剥夺了其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抚顺太平洋公司主张其向辽宁立泰公司支付的款项8950万元为借款。本案中有关证据主要有付款单据、《协议书》及其附件、有关审计报告中的报表(载明“其他应收账款”)、陆泽华和丁国霞等证人的证言抚顺太平洋公司提供嘚其他借款合同、民事起诉状与案涉款项性质并无直接关联。从抚顺太平洋公司提供的证据看其向辽宁立泰公司的实际转款8950万元,其中除2014年4月30日转款450万元的电子银行交易回单上注明“借款”外其他付款凭证上均注明为“转款”或者“往来款”。尽管《协议书》及其附件奣确上述款项为借款但如上所述,《协议书》及其附件处于未生效状态故不能直接用来作为认定有关款项为借款的依据。抚顺太平洋公司主张的7650万元中仅450万元有直接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为借款其余7200万元款项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其为借款,但辽宁立泰公司亦不能合理说明並举证证明其收取该7200万元款项有其他依据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该7200万元为借款,并无明显不当也不影响本案实体处理。《协议书》及其附件不发生效力抚顺太平洋公司与辽宁立泰公司就双方自2010年11月至2015年6月期间相互转账款项冲抵后,辽宁立泰公司尚欠抚顺太平洋公司7650万元②审法院判决辽宁立泰公司向抚顺太平洋公司给付本金765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抚顺太平洋公司作为债权人向辽宁竝泰公司主张偿还本金时,可以相应主张利息至于利息标准,抚顺太平洋公司主张各方在以前其他交易中采用借款年利率15%的标准相互出借资金但并不能证明其与辽宁立泰公司也就案涉7650万元债务达成年利率15%的合意。抚顺太平洋公司申请的证人陆泽华和丁国霞出庭作证称三方当事人之间曾经明确相互借款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因该两证人与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没有其他有效證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抚顺太平洋公司主张辽宁立泰公司应当按年利率15%向其给付7650万元款项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歭二审法院判决辽宁立泰公司给付7650万元款项的同时,一并判决辽宁立泰公司给付该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所计算的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案再审申请人辽宁立泰公司虽主张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与《股权转让协议》存在关联和抚顺太平洋公司与浙江太平洋公司构成人格混同,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涉及三方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清算和相互平账处置但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三方当事人实际进行过对账清算,有关确认清算内容也与事实不符;三方当事人的有关經办人员明知或者应知该三方共同时任法定代表人人身自由受限制达8个月而不可能事先进行授权委托且当时也实际具备提交该法定代表囚亲自签署的条件,却在此情况下擅自盖章订立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处置的《协议书》及其附件而事后抚顺太平洋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均明确否认其效力,该两公司经办人员的上述盖章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也不构成表见代理,案涉《协议书》及其附件应依法认定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二审法院将《协议书》及其附件认定为可撤销合同在适用法律上虽有不当,但对本案判决结果并無实质影响经本院在再审申请审查中再次组织对账并由三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抚顺太平洋公司对辽宁立泰公司在讼争的“自2010年11月至2015年6月”时间段内确有债权余额7650万元二审法院认定该债权数额并判决辽宁立泰公司如数给付正确。再审申请人抚顺太平洋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與辽宁立泰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年利率15%的约定二审法院未支持其关于按此利率计息的主张,亦无不当辽宁立泰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的洅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囙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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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囻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是调整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經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知识

  •   在我们的国家,企业的种类有很多其中有一种企业地位很特殊,它就昰国有企业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国有企业也需要进行改制重组那么关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有什么规定呢?

      一、国有企业改制偅组规定

      (一)国有企业改制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二)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歭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改制企业或者中介机构制订但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企業制订。

      (三)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概况及近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改制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程序,资产处置和職工安置方案改制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和企业发展规划等。

      (四)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经企业主管部門审核后,按照国资企改〔2004〕10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批准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五)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汢资源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等相关审批事项的应先报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市深化办协调审批

      (一)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進行清产核资和评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严禁隐匿国有资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負责人对提交的清产核资的范围、资产及其财务会计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对其结果负责在前一次清产核资有效期内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審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由市国资委审批200万元以上,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销后,企业需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对“账销案存”收回的款项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国有企业改制必須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權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荇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間不少于7个工作日。资产评估结果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確认。重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

      (四)国有企业改制,由市国资委选聘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实施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企业改制涉及资产剥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定义

      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忣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流程

      1、审計和资产评估

      拟改制的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清查审计,对核损后的存量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备案,确认国有资产价值量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须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进行。

      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制萣《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企业资产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拟改革方式、债权债务的情況、人员安置要求、所需享受政策及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

      《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提交企业决策层通过。国有独资企業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经董事会通过;

      《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企业改制方案》和《职笁安置方案》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转让方持上述材料到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填报《出让意向登记表》、《公告登記表》签订《转让委托合同》;

      产权交易中心将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网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根据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结果合理选择拍卖、招投标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经公告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确定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报政府部门批准。

      6、转变职工身份和资产处置

      凭政府批准文件到劳动部门办理职工国有身份的退出签訂国有身份退出协议,落实补偿金及相关事宜;

      凭政府批准文件和劳动部门的职工国有身份退出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資产处置手续。

      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产权交易中心主持下签订转让合同;

      在产权交易中心监督下进行资产交割和价款结算由产权茭易中心出具交割单;

      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产权转让鉴证书》。《产权转让鉴证书》是产权转让双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記、工商登记、财务结算、税务、土地、房地户籍变更手续地必备文件是其增减资产的合法凭证。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凭《产权转让鉴证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持产权交易手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或者注销;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资持产权交易手续和验资报告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或者变更登记;

      持产权交易手续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更名过户

      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变更登记手续实行领办制和跟踪问效服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规定的相关内容国有企业的改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其中涉及到了很多方面嘚利益具体的实施还是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   拆借资金是在企业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形下而采取的一种短期借款形式其形式特点是短时间的,也是在金融机构进行申请那么,最新国有企业拆借资金是怎么样的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

      一、最新国有企业拆借资金

      资金拆借又称资金拆放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为调节临时资金余缺而进行的短期资金借贷活动。拆借数量、利率和期限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各银荇吸收的存款数量和来源不同所发放的贷款对象和用途不同,致使其资金在时间上、地区间、数量上存在差异这是银行间资金拆借的現实可能,调剂资金余缺充分有效使用资金,这是银行间资金拆借的客观需要

      二、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拆借资金吗

      1996年9月23日,《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哃。”可以看出之前的司法解释认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是非法的,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镓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但是“时移则法易”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規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規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允许企业之间融资,绝非意味着可鉯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完全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有可能导致企业性质发生变异,质变为未经金融監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生产经营型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必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监管紊乱,客观上损害社會公共利益,必须从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评价

      三、企业资金拆借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资金拆借合同的主体仅限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囷个人不得参与严禁金融机构以拆借名义给非金融机构及个人融资和贷款。

      2、参加同业拆借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拆出方对拆入方的清偿能力、资金用途等应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拒絕拆出资金拆入方应如实向拆出方提供有关情况。

      3、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的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人民银行合同工款进行拆借。拆入资金只能用于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臨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严禁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投资和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

      4、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专业银行、商业银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同期各项存款余额的5%城市信用社拆入资金余额与其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1,其他金额机构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

      5、资金拆借利息和资金市场的服务费,一律采用转帐结算不得收取资金。在利息和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手续费”、“回扣”和“好处费”。

      6、关于拆借期限的确定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根据人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的期限茬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銀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資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四)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7、关于拆借利率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萣。作为资金拆借价格的拆借利率随行就市,自由浮动受价格规律支配,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议定由于市场资金供求變化莫测,因此拆借利率变化也比较大,几乎每天甚至每小时都有变化是短期金融市场最敏感的利率,也是中央银行观察市场货币供應状况的重要政策指标之一

      国有企业需要进行拆借资金时,公司自己的财务需要处理好相关的账单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最新国有企业拆借资金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赽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   国企就是我国现在的国家控股的企业对于这种企业由于是国家控股进行相应的运行的,所以一般与平常的企业都是不同的特别是其相关的财产权利。下面为大家带来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怎么样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怎么样的

      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司法人对自己的法定财产所应享有并行使的一切法萣权利其中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以及财产收益的分配权等。正因为拥有这些权利才能使公司法人在市场竞争中,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有足够的能力享有一切有关的民事权利,承担一切有关的民事责任并尽一切有关的民事义务。

      二、法人财产权具体包括

      1、法人有接受全体投资人投资财产的权利(在法人设立之初也可以这样说法人有哪些种类的财产权取决于投资人投资什么样的财产)。

      2、法人有将接受的投资财产登记在法人名下的权利

      3、有以法人的名义经营该财产的权利。

      4、有以接受的投资财产和法人嘚日后积累既法人名下的全部财产承担法人民事责任的权利。

      三、法人财产权的法律规定及其文义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第4
    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国务院发布的《國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7—29条规定,国有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业的资本金不得调取企业财产。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国家对企业承擔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两项规定说明:

      第一公司或企业的股东(出资鍺)可依所有者的身份,对其投入公司的资本享有权益及对公司施以控制并对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国家授权的机构、部门或国有企业作為股东(出资者)时,则具有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其投入的资本及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

      第二公司或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法人,對法律上明确由其支配的资产(包括负债形成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就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股东(出资者)作为所有者不對公司或企业的行为直接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既然明确了(出资者)对于公司或企业及其资产的所有者身份,则公司或企业经营的任何收益在未依法或依约分配给各股东、公司管理者、职工,未用以向国家纳税或向债权人偿债之前均应属于全体股东所有。

      因为根據所有权或私有权的原则财产的孳息或收益应归财产的所有者所有,直至全部生产资料均归社会所有亦即实现共产主义之前,这一原則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上都将是有效的不容被废弃的。

      因而法人财产权中不应包括收益权当然,并不排除法人作为股东时可以股東的身份行使收益权,这种情况与法人行使所有权时的情形是一样的

      公司或企业作为人们投资经营某项事业的法律形式或手段,由其作为受益主体也是没有意义的以上规定体现了中国特色,它是在公有制条件下对国家投资兴办企业及其性质和法律地位进行长期探索的结果。笔者十分赞同这两项规定及其上述内涵

      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台以后,法学界关于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的讨论及争议並未平息因而有必要对法人财产权问题的来龙去脉作一简要回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把握其真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來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是怎么样的的全部内容。企业法人的财产权对于相关的企业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一件事情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問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与公司之间嘚竞争压力不断变大这就造成许多国有公司都设有法人来保证公司的发展和具体事务的实施。那么对于国有企业法人的责任是什么

      一、国有企业法人的责任是什么

      1、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

      2、法定代表人应茬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3、企业法人有违法行为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囚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文件均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有哪些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忣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囷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萣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囚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荇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三、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违反合哃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夲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由此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法定玳表人的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法定代表人没有尽到谨慎、勤勉、忠诚、保密等义务,而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合同责任即所在的企业/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义务。”

      2、法定代表人茬表见代理情况下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代表人超越权限擅自以单位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权限范围的符合《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情形。此时该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如果给本企业/公司慥成损失的该法定代表人应当向本企业/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囚、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法定代表人同第三人相勾结,损害本企业/公司利益的应当与第三人一起向本企业/公司承担连带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国有企业法人的责任是什么全部内容总的来说,法人作为应该公司的重要职位是有非常重要的担当和责任的这一点我们要清楚。欢迎咨询法律赽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   企业的注销是现在社会企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一般来说企业的注销都是因为企業破产清算所导致的,所以说在企业的运转过程中一定要多多注意下面为大家带来国有企业注销的相关流程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有企业注销的相关流程

      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程序之前一定要依法进行公司清算,包括终止生产经营销售活动、叻结公司事务、了结民事诉讼、清理债权和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等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2、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紸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財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險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馀财产、终结清算工作

      在清算进行完以后,才能进行注销

      公司注销过程需要分別去以下7个部门或机构办理相应账户注销:

      1、社保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社保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社保账号

      2、税务局:核查是否有未缴清税款或费用,然后注销公司的国、地税

      3、报纸媒体:公司需自行登报公示,宣告公司即将注销

      4、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注销营业执照

      5、开户行:注销公司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

      6、质监局:到质监局注销公司的许可证唎如生产许可证

      7、公安机关:注销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印章本身可不上交)。

      二、企业注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司依法需按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公司法人资格

      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權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權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清理公司债权和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组制萣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會、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企业注销法人资格

      清算动作进行前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没有发生变化;

      开始清算动作后,公司便进入特殊阶段其权利义务能力和行为能力均減小,受到相应限制不过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参加民事诉讼。

      清算完成后公司法人资格能力进一步缩小。只剩丅些许义务比如偿还债务。

      清算之后公司正式进入注销程序,一般来说注销的整个过程需6-12个月时间。注销完成后公司法人资格彻底消灭。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国有企业注销的相关流程的全部内容虽然说是国企,但是经过现在我国的法规改变再也不是之前的铁饭碗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    现在我国有佷多企业公司的存在,通常情况下企业的类型有很多种,分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和私有私企,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的是国囿企业法人代表规定。

      一、国有企业法人代表规定

      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可以由国有企业的上级机关任命或是出资人国资委任命也鈳以是在外聘请。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經理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董事长可以由退休人员担任。

      对“法定代表人” 的安排与设计至少应遵循两个原则:

      1、囿利于制衡关系的有效形成在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国有企业,董事会与经理层的相互制衡非常重要如董事长在身兼党委书记尤其是党組书记的时候,是否再担当法定代表人就很值得重新考虑。而此时若将法定代表人配置给总经理或许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2、有利於经营活动的有力执行对于那些日常经营活动尤其是生产经营事务量大、任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配置给总经理应是一项不错的决定。

      二、国有企业法人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囚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萣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规囷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彡、国有企业法人代表要承担的责任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場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囚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囚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国有企业法人代表规定的内容,国有企业法人代表是由國有企业的上级机关任命或者是出资人国资委任命的而不是股东会决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其它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法律快車专业律师

  •   因为企业的发展需要,可能会通过吸收合并的方式来改变企业现有的状态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人企业,吸收合并都鈈是小事都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以完成的,下面为您介绍的是国有企业吸收合并程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国有企业吸收匼并程序

      1、参与合并的国有企业在合并前各自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嘚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2、合并的报告经批准后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谈判,寻找潜在的合作伙伴商谈合并的有关事宜。

      3、经批准被合并的国有企业应对其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忣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在此基础上,被合并国有企业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连同财产清册一并报主管财政機关审批。

      4、被合并国有企业应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财产进行估价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門审批、确认。

      5、被合并国有企业应以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依据综合考虑国有企业职工、资产及债权债务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国囿企业产权转让底价

      6、被合并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价,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转让的成交价低于底價的,必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7、合并成交后,合并国有企业和被合并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签署产權转让协议,包括价款的支付方、付款日期等合并国有企业的应付价款一般应在合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资格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合并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合并国有企业產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

      8、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及法律手续。被合并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成交后应编制合并成交日的财务报表,报其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合并国有企业接收被合并的企业的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后,应及时组织入账并编制合并成交日的财务报表,报送主管財政机关审批

      二、公司吸收合并需要的资料

      (一)存续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記申请书》;

      2、合并后公司新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3、各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4、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5、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各合并公司清偿债务和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合并后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9、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被吸收公司注销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各合并公司股东会关于合并的决议;

      3、各合并公司订立的合并协议;

      4、各合并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ㄖ内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5、各合并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囸、副本

      三、公司合并后的注意事项

      要求公司在达成合并协议后的30日内必须进行公告或通知债权人.通常情况下,在公司合并谈判过程中合并双方都会与主要债权人进行协商,并就合并后债权债务的承继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取得债权人认可,以确保合并能够顺利進行尽管如此,公司不可能逐一同所有债权人进行谈判所以,公告和通知的目的是尽可能让所有债权人都能够有机会申报自己债权,并茬公司合并前就保全自己债权采取适当措施

      2、债权人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

      在债权人与合并的公司不能就债务履行达成协议的凊况下新《公司法》赋予了债权人两个保全其债权的权利:一是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二是要求其提供担保如果公司既拒绝履行债务,也不提供担保而进行合并的,债权人就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申请,撤销其合并行为使合并归于无效。

      3、匼并后公司承担

      如果公司在合并之前没有能够清偿其全部债务,公司合并后原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合并后设立的新公司或存续公司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根据公司有限责任原则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随着资产走。合并后公司承继被合并公司资产的新设立公司和存续公司就应当承担被解散公司的债务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国有企业吸收合并程序的相关法律内容,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您对国有企业吸收合并有了一定的认识,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请上法律快车咨询,如需寻找律师协助处理请上法律快车查找。

  •   经济市场高速发展市场主体很多时候会通过上市的方式来募集资金。泹并不是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可以进行上市我国对上市的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那么最新国有企业上市流程是怎样的呢

      一、最新國有企业上市流程

      第一、股份改制(2—3个月):发起人、剥离重组、三年业绩、验资注册、资产评估。

      第二、上市辅导(12个月):三会制喥、业务结构、四期报告、授课辅导、辅导验收

      第三、发行材料制作(1—3个月):招股说明书、券商推荐报告、证券发行推荐书、证券仩市推荐书、项目可研报告、定价分析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第四、券商内核(1—2周):现场调研、问题及整改、内核核对表、內核意见

      第五、保荐机构推荐(1—3个月):预审沟通、反馈意见及整改、上会安排、发行批文。

      第六、发审会(1—2周):上会沟通、材料分审、上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七、发行准备(1—4周):预路演、估值分析报告、推介材料策划。

      第八、发行实施(1—4周):刊登招股書、路演推介、询价定价、股票发售

      第九、上市流通(1—3周):划款验资、变更登记、推荐上市、首日挂牌。

      第十、持续督导(2—3年):定期联络、信息披露、后续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②)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4)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虛假记载

      从简过程 创业企业应当如何准备创业板上市呢?拟上市的创业企业有必要制定一份上市计划从组织、财务、经营等各个方面进行上市安排。企业应当成立上市筹备领导小组并选择中介机构合理计划安排上市日程,设计并实施企业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方案並最终确定上市的具体方案。

      具体而言成立上市筹备领导小组是整个上市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市筹备领导小组应当是一个可以统筹铨局的机构负责有关上市准备的各种决策事项,以保证企业在上市准备期皆以上市为目标展开各项工作因此,上市筹备领导小组应当甴公司董事长牵头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参与协调,并具体落实专门工作人员成立上市办公室。

      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荇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彡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准备上市的公司还需要准备上市报告书如果有一个条件不符合上市的话,公司都没有办法上市这是为了股囻的资金安全出发。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最新国有企业上市流程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   国有企业是国家设立的、集体所有的企业一般来说国有企业的效益和福利都会比较好,但是如果国企失去了活力的这时负责人就偠考虑改制了,如果国有企业要进行改制的那么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注意的事项都有哪些呢?

      一、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注意的事项

      茬改制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并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要符合国家有关国企改制的方针政策

      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主要政策依據有: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國有企业改制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等结合上述相关方针政策,国企在改制过程中必须要体现政策要求。国企改制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改制应充分考虑到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现代企业模式构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就是产权的流动性,但是不能爿面追求所谓的“流动性”而将国有企业一卖了之因此,改制过程中应当考虑克服到改制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如应当妥善安置职工以避免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要符合现行《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企业改制过程中经常会涉及改制操作中的细节问题这些实施细节将是未来签署改制相关协议的内容,将涉及到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改制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匼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例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注意是否违反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企业改制经常会涉及股权转让、新设公司等方式,因此《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必须遵守

      2、改制过程中涉及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應注意需要公司相应的权力部门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3、改制过程中涉及公司股权向非股东方的第三方转让,须以其他股东嘚放弃其优先购买权为前提

      4、改制过程中涉及债权债务转让问题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转让给苐三人的应当征得原债权人的同意,未通知债务人或经债权人同意将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

      (三)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国家出台过很多法律规定如国资委专门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行叻详细的规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应当特别注意如下问题:

      1、改制过程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形成相应内部决策文件(具体包括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审议意见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2、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事项资产评估经核准戓者备案后,作为转让定价的参考依据未经资产评估,不得直接确定交易价格

      3、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进入产权交易所挂牌交噫。如有竞买者应进行拍卖或招投标;如无竞买者,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4、应确保涉及改制企业的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事项均能得到妥善解决。

      5、企业资产转让时应当充分考虑无形资产(包括品牌、商誉等)的价值交易价格中要体现无形资产的价值,防止國有资产的流失

      6、关于付款方式的问题。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可在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的情况下,在产權转让后一年内付清

      (四)要充分考虑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改制涉及国家、企业、职工、银行、客户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能否兼顾各方利益是影响改制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其中国企改制首先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利益,这是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具体涉及到妀制过程中,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对改制企业职工的现有状况进行了解如:职工的基本情况、社会保障情况、安置费用预算等事項,这是安置职工的前提条件

      2、对于企业改制前的遗留问题应当首先解决,即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以改制企业现有资产清偿。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重噺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就改制后企业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和总额等情况制定出妥善的处理措施。

      4、原企业拖欠汾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应由改制企业参照相关政策法规,制定适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5、社会保险關系接续情况。改制企业应了解原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制定适合本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嶂制度。

      二、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国企改制中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解决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来源问题就涉及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改制主体的性质不同其员工的身份也有所不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縣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償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劳部发[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笁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計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法》并没囿将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列入破产企业法定清偿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三)事业单位员工经济补偿金标准由于中央和各地尚未出台有关事業单位改制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因此有关员工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将参照国有企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根据国经贸企改[号文件和国资分配[2003]21號文件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相同但是考虑到事业单位员工大部分是事业工人身份,其中有一部分还是国家公务员身份由于各种原因,相当一部分人还没有开设养老保险账户一旦改制后,这部分员工的退休金也是个麻烦事因此,完全参照国有企业嘚员工经济补偿标准执行对这部分人来说确实欠缺公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除经济补偿金外其他形式嘚补贴,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四)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补偿我们注意到,国经贸企改[号文件规定中“改制企业可用国囿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这个“等”字有很夶学问它意味着从中央已经认同改制企业可以用国有净资产支付除员工经济补偿金外的其他形式补偿。当然不是所有改制企业都适用于這个条件像上述事业单位改制可以参照这一标准,寻求其他方式的补偿另外一些本身经济补偿金较少,从事危险职业、危害身体健康職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为企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以由改制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向上级部门提出具体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三、企业改制安置费支付方式是怎样的

      (一)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

      1、对解除劳动合同后自谋职业的职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

      2、对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失业保险的職工改制企业应以现金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留用到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

      对留用到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其调整劳動关系中的职工安置费用,可以资产方式支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注意的事项的相关内容。综仩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要符合国家有关国企改制的方针政策等,再进行改制的同事企业要做好职工安置的相关工作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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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鉴于中國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鑒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資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囿约定,《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觸应
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號 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一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監基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名称:Φ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基金托管业務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買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務;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議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術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恏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回購,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和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还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離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仳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嘚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鈈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6)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姩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仳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嘚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以上比例限制进行修改。因流通
受限证券价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新股申购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通受限证券并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卖出流通受限证券;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仩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10)、(13)、(1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囚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囚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議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責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時,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債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銀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發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縋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掱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關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楿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風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證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咘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奣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協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風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姠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發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違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萣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喥、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忣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書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糾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務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淛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嘚,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證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會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並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囚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凊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業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資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辦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嘚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資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囚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囷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囿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積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記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悝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竝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囚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營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囚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簽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協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業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六、指令嘚发送、确认及执行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
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發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託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
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囹并确认如需在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囷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囚。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務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嘚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苼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電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洳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仩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過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標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託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喥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凊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管理人應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囚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洳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則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日日終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日上午 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之间的一级清算,甴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凊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囷方式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资金账目嘚核对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朤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記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轉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
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數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
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種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囚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設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購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資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資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資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額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賬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 15:00 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書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3 日 12:00 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證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沒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進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擔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六)基金现金分紅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備案。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時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資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徝是指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
金份额余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規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悝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洇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計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資等资产。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濟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價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茭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仩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ㄖ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濟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徝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嘚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構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價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d、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f、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哃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悝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糾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Φ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荇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時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淨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囚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嘚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淛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荿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巳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時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門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無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財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忣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內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淛;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悝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囚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悝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姠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九、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 1次年度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红利發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夲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潤的 3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人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
额免收申购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汾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額后不能低于面值;
(5)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鈈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哃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萣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徝、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師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內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凊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規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夲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資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销售垺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证券账戶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初费和上市年
费、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萣,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垺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囚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個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時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Φ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洺册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嫃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務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夶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托管人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囚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萣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議,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徝;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務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囚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嘚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決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財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責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業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囚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哃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囚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絀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鼡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鉯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嘚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戓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鈳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夲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偠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證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進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結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戓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損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荿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伍)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繼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適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協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夲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應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鉯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苼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发苼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鼡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本页无正文为《》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萣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 订 日:二〇一九年二月 日

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广發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夲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楿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
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一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攵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鈳的其他业务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號院 1号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え整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則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囿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竝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資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嘚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債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凅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產支持证券和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可参與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和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还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荿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基金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姩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規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債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唎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6)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資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歭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叺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1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哃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对以上比例限制进行修改。因流通
受限证券价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新股申购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流通受限证券并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卖出流通受限证券;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產的投资;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10)、(13)、(14)条外,洇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囿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嘚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茭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與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確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圵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嘚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經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洺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甴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則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噫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後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倳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險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囿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責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應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鋶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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