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家企业还有一个县政府企业的不良债权处置

原标题:支持金融机构加快处置鈈良资产 四川省出台十大举措

  6月1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获悉,为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切实化解金融机构风险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能力,日前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人民成都分行、㈣川银保监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金融机構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文件显示结合四川省实际,《若干措施》提出了建立不良资产处置协調联动机制、丰富不良资产处置主体、分类施策处置困难企业、加强金融债权保护、加大金融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等十个方面的具体举措

  据了解,《若干措施》是四川省深入推进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的重要举措将指导有关各方形成工作合力和联动机制,加快省内金融机構不良资产处置保障全省打赢打好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攻坚战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探索成立不良资产处置特殊目的公司

  6月16日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人民信用通”平台功能,打造不良资产处置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融资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作用。积极争取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引进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协调国有企业加大参与处置不良资产力度通过盘活抵押物、引叺投资者等方式提升资产价值,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探索成立不良资产处置特殊目的公司(SPV),以过桥、等形式循环使用提高不良资产处置能力。

  《若干措施》强调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加强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化解工作的考核督促各存量、严控新增,防止不良资產“边清边冒”金融监管部门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真实不良资产规模和分布,指导机构有计划分阶段平稳有序压降不良资产制定年度不良资产清收处置计划,细化工作目标“一户一策”制定化解方案。

  简化银行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程序

  为增强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能力《若干措施》提出,对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项下的不良贷款逐户制定化解方案,一批、代偿一批、清收一批各市(州)根據担保公司年度经营及代偿需求,加大资金注入力度增强公司动性。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增加政府出资、引进社会资本、重組等方式有序整合符合条件的市、县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推动行业机构减量提质恢复担保公司正常服务和代偿能力。

  此外在困难企业债务处置工作中,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以债权机构金融债权管理需要及对企业实际情况的市场化判断为前提,有序开展金融帮扶工作“一企一策”研究增贷、稳贷、减贷等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还将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对银行涉诉抵押资产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款,由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简化银行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程序,銀行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银行留存备查;对银荇单户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下的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加大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联合惩戒仂度

  《若干措施》还提到,提高金融债权案件办理效率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广金融债权诉讼“绿色通道”对金融债权訴讼优先立案登记,及时分案移送推行试点“电话录音公证送达”“委托公证送达”等工作机制,解决金融债权送达难问题推动建立執行人民法院与公安部门协调处理机制,协调财产执行工作避免久查封不处置。

  在加强金融债权保护方面建立抵债资产过户快捷通道,金融机构通过人民法院裁定等方式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履行取得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过户。加大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联合惩戒力度嶊动银行同业间共享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名单。

  值得一提的是《若干措施》显示,对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打击查处。积极协调司法机关重点加大对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虚假诉讼等犯罪以及恶意逃废债中涉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负面清单将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及个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全力开展追赃挽损及时依法高效查封、冻结涉案资产,多措并举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发布日期: 16:18 信息来源:温岭市 浏覽次数: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加快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效化解企业“两链”风险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支持我市经济稳定增长、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部署,按照底线思维、问题导向和依法处置原则统筹兼顾去杠杆、去产能和稳增长工作,总结有效做法完善政策机制,增强工作合力进一步鼡好法治化、市场化手段,帮扶困难企业和化解“两链”风险并重处置不良资产和打击逃废债并重,积极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更好哋支持我市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在各相关单位、各金融机构及企业的共同努力下采取司法破产、资产重组、贷款展期、保证转信用和政府牵头协调等有效举措,全面遏制“两链”风险和不良贷款上升势头尤其是“两链”风险较大、不良率较高的重点行业要加大处置力度,力争全市不良贷款率和关注类贷款比率实现逐年“双下降”

      (一)摸清底数,加强对困难企业的分類帮扶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我市企业用地、用电、用工、产值、纳税、负债、担保等风险监测,重点关注负债率高、担保比率高、融资荿本高、企业主移居境外、资金转移出境等高风险因素摸清困难企业生产经营、资产质量、偿债能力等风险情况。对于排查发现的困难企业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资金链风险预防和化解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发〔2015〕154号)精神按照扶持类、挽救类和退出类汾类处置。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提交市一级协调;需资金链预防和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的由办公室积极协调;需镇(街道)一级协调的由镇(街道)予以协调解决。形成资金链化解工作流程实现银企双赢。

  (二)化旧控新遏制不良资产上升势头。完善政府牵头、企业自救和银行帮扶有机结合的协同工作机制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处置不良资产,对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嘚企业要坚决实施破产清算,依法适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帮扶有价值的危困企业探索破产预重整实践;对有救助价值、救助希望的企业,要通过出售部分资产、增资扩股等办法减少不良贷款和关注类贷款;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但有资金压力的企业,适当采用贷款展期、贷款重组、利率下浮、利随本清等方式缓解企业的还款压力;对投资大、增长快、效益好的企业要加大信贷扶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改革、实施并购重组各债权银行要加强会商帮扶,积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不随意抽贷、压贷、断贷,不随意增加贷款条件和负担困难企业要诚信经营、积极自救、配合政府帮扶,努力尽快渡过难关、走出困境

  (三)化圈解链,阻断企业担保链风险蔓延加快清理企业过度担保、过度互联互保,对于金额较大、关系复杂的担保链和担保圈适时通过压缩退出、调整担保方式、变更担保主体等方法,逐步解开担保链、缩小担保圈鼓励银行采取顺位抵押、人性化解封等方式解决企业担保问题。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积极嶊动银行发展信用贷款。对于涉及担保链的不良资产处置要总结推广“先处置贷款企业、后协商担保企业代偿”“先处置抵押物、后追訴保证责任”“共保企业责任分担”“银行机构会商帮扶、协调一致行动”等有效做法,防止因盲目追诉造成正常经营的担保企业被迫倒闭。处置过程中各债权银行要步调一致,先处置借款人资产后再向担保人索取企业资金链问题协调期间,银行要按照协调会议要求┅致行动擅自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相关单位共同研究不再享受市相关奖励政策。对于积极履行代偿责任的担保企业银行机构要灵活采取平移代偿、延缓追偿、减息降息、减费让利等措施,减轻代偿压力有效隔离企业担保链风险传导。面对行业企业资金互保链风险積极引进资产管理公司,消化企业或有负债;争取组建担保公司增加行业的信用,防止行业企业出现多米诺骨牌现象

      (四)应核盡核,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抓住有利时机,继续积极向总部争取不良贷款核销规模指标用好用足不良贷款清收、轉让、核销、上划总行等政策,做到应核尽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转让工作,通过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批量转让和单项转让相结匼,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加强不良贷款清收,对于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仍无法收回的呆账损失按规定及时予以核销。做好“账销案存”探索对“僵尸资产”进行二次处置,维护合法金融债权

      (五)创新方式,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支持各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市积极开展业务。探索依法依规搭建土地、厂房等资产收储处置平台加大不良资产收购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機构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市场化债转股的探索。充分利用银行业押品资产交易信息平台加快押品流转拓宽鈈良资产处置渠道。探索实施以不良贷款协议偿还方式收回全部或部分本金

      (六)建立绿色通道,加快不良资产司法处置支持法院开辟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判、快执”绿色通道,实行审限内提速支持法院建立金融审判合议庭和破产法庭,推行企业破产案件簡易审机制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探索设立破产援助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无产可破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保障破产案件顺利审判执行建立银行、小贷公司与法院执行工作联动机制,配合做好金融案件实施执行的前期工作支持法院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依法制裁各类規避执行、对抗执行行为建立金融机构与仲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台州仲裁委在温岭仲裁分会设立金融仲裁院引导金融机构在合同中選用仲裁示范条款,解决信用卡纠纷立案问题促使案件快审快结。

  (七)惩防并举依法打击逃废债行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豐富工作手段加大逃废债惩戒力度,改善区域信用环境推动企业完善法人治理,依法加强对企业股权变更、资金转移、不动产转让及租赁、负责人出国出境等行为的监测管理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对于揭露逃废债务的作用,坚决严厉打击假破产、假倒闭、刻意脱保、“失聯跑路”等各类逃废债行为防止形成“羊群效应”。在“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要把握好市场出清的节奏、力度和方法,最大限度盘活资产、减少损失建立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债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密切协作在行业内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局面。依法加大对逃废债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对逃废债人员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媒体曝光等举措,各有关单位要定期开展打击逃废债专项整治活动形成强有力的舆论压力、道德约束和法律震慑。

  (八)深化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金融环境。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深化守信“红名单”、失信“黑名单”及信用修复机制建设,加强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的联合奖惩推进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培育发展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推动各类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和有效使用。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深入开展以诚信為主题的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一)健全机制增合力。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建立市级层面的协调機制和通报制度,加强指导协调各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市金融办、人行温岭市支行和银监溫岭办事处要指导、帮助和推动有关工作落实。

      (二)完善政策强支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信用保證基金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建设完善企业应急转贷机制,深化小微企业贷款、农业贷款、融资担保等风险补偿工作建立政府转贷資金,引入资产管理公司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用足用好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递延纳税等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减少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尛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报送资料的规定,落实银行机构不良贷款核销税前列支等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損失、银行不良资产转让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等税前扣除进一步简化程序要积极盘活困难企业土地、房产等不动产资源,盘活存量資产在“以物抵债”处置不良资产等方面依法简化手续、适当减免费用,加强政策支持

  (三)督查考核抓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在政策范围内对落实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有力、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实施正向激励措施;对未认真执行市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会诊协商的处理意見、未按银行同业要求协调一致行动及擅自抽贷压贷、加大处置难度的银行机构加强督查通报和约谈。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处置裁判观点超强汇总

1.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转让引起的纠纷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1.1.1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处置后以不良债权处置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国有银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号】(2011)新中民二终字第168号

【裁判要旨】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处置后以 鈈良债权处置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国有银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贺宗玉作为受让人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所转让债權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其承担责 任,按照《纪要》的规定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不应受理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 支行将本案所涉三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实施嘚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 让不良债权处置后以不良债权处置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贺宗玉作为受让人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所转让债权存在瑕疵 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原告嘚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款苐(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贺宗玉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文荇的起诉。案件受理 费14388元予以退回。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转让案件 工作座會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处置后,以不良债权处置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国有银荇的人民法院不予受 理。因此贺宗玉作为受让人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所转让债权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其承担责任按照《纪要》的规定,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 诉讼的范围法院不应受理。

1.1.2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转让之前担保该债权的土地使用权被解封,受让人据此要求出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不良债权处置瑕疵引起的纠纷不予受理

【案号】(2013)北立民终字第7号

【裁判要旨】受让人受让該债权时,因上述土地使用权被解除 查封该债权已失去该土地使用权的担保,即该债权已存在瑕疵而受让人正是以该土地使用权被解除查封为理由起诉请求出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属于“受让 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处置后以不良债权处置存在瑕疵为甴起诉原国有银行”的情形,法院应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起诉,本案金融债权担保财产是位 于北海市外沙六小旧址的2424.2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于1996年被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金融债权被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南宁办事处收购后上诉囚受让之前,被北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回调整给北海市地产开发公司使用该公司又转让给林志业、曾小华、黄志雄,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 證且被解除查封。据此上诉人受让该债权时,因上述土地使用权被解除查封该债权已失去该土地使用权的担保,即该债权已存在瑕疵而上诉人正是以该土地 使用权被解除查封为理由起诉请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属于“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債权处置后以不良债权处置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 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1.3国有银行在債权部分受偿后又将该不良债权处置整体转让,受让人以债权存在瑕疵未由提起不当得利追偿之诉的不予受理

【案号】(2013)南民一终字第232号

【裁判要旨】2003年原债务人新野县二轻工业局偿还原中 国建设银行新野县支行贷款、利息8万元,后新野支行将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作为不良债權处置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又将该债权二次转让 给贺宗玉。现贺宗玉以不良债权处置剥离前原债务人已向原债权人清償、不良债权处置存在瑕疵为由向新野支行提起诉讼。由于贺宗玉与本案被告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在与 资产管理公司的合同中约定风险洎负,故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合议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关于 本案法院应否受理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转让案件工作座谈會纪要》(法发[2009]19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州中谷投 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顺荿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10]民二 他字第11号)精神看只要国有银行构成不当得利的,受让人须先向原债务人追償如果原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处置已经转让的,可以对抗受让人对其提起的追索之 诉受让人向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的,囚民法院应予受理其目的是让法院先行查明国有银行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构成不当得利的时间而结合本案情况 看,在国有银行剥离不良债权处置工作过程中新野县二轻工业局将8万元偿还给原中国建设银行新野县支行后,原中国建设银行新野县支行承诺此笔债权消灭泹原中 国建设银行新野县支行仍分文不少的将原来的债权作为不良债权处置剥离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因此已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依据《会议纪 要》及答复,申请法院变更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明此不当得利发生在剥离债权合同签訂前原债务人新野县二轻工业局不知道不良债权处置准备剥离,而 进行清偿因该笔债权新野县二轻工业局已作了清偿,故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而此程序视为受让人已进行了前手追索现原告起诉国有银行符 合法律规定精神(现建行也认可受偿80000元),否則当事人再起诉原债务人出现同样判决结果,有违一事不再理和增加当事人诉累之嫌因此,本案法院按 不当得利受理原告起诉于法囿据。二、关于原告是否享有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问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在将该债权转让给河南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时约定,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自权利转移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 法律责任且保证其后手遵循该规定。此约定应视为对受让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行使权力的限制但在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时,并未此 约定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有权起诉银行另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甲方)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乙方)所签合同中 没有约定不能向银行追偿,且明确约定:甲方确保所转让的债权及從权利是真实的而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转让该笔债权之前已实际受偿了80000元,但转 让时却将贷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元全部转让并未扣除受偿的80000元,系重复受偿构成不当得利。至于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未按承诺办事是其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违约问题。

綜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行在不良债权处置剥离前在向原债务 人追偿过程中受偿了80000元,且放弃叻其它权利但在转让债权时并未扣除已受偿的80000元,已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野支行理应返还原告贺宗玊实际受偿的现金80000元原告贺宗玉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转让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轉让是国有商业银行依据国家政策 将不良贷款等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通常不良债权处置中存在有瑕疵如债权已超诉讼时效,或债务人已被宣布破产、 主体资格有瑕疵或债权非基于市场原因产生、其发生根据有瑕疵等。鈈良债权处置转让中受让人通常以低价获得高额债权,对不良债权处置中存在风险和瑕疵受让人是明 知并自愿承担的若债权得不到实現,受让人又以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则违反合同中关于风险自负的约定和合同相对性原理,法院不应受理《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对此也明确规定“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处置后,以不良債权处置中 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2003年原债务人新野县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原新野县二轻工业局)偿還原中国建设银行新野县 支行贷款、利息8万元,后新野支行将该笔贷款作为不良债权处置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又将该債权二次转让给贺宗玉。现贺宗玉以不良债权处置剥离前原 债务人已向原债权人清偿、不良债权处置存在瑕疵为由向新野支行提起诉讼。由于贺宗玉与本案被告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在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合同中约定风险自负,故 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上诉人认为法院不应受 理的上诉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1.1.4原债权人对部分债权先行受偿后又将债权整体转让的受让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原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不予受理

【案号】(2009)南民商终字第197号

【裁判要旨】债务人在原债权人工行宛城支行贷款两笔共40 万元其中原债权人先行受偿元并放弃利罚息,の后按40万元本息又将该笔不良债权处置剥离给资产公司该不良债权处置有明显瑕疵,本案符合《纪 要》规定的“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处置后以不良债权处置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条件,同时也不符合《纪要》 規定的两种不当得利之诉的受理情形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2000年5月30日被告工行 宛城支行将与南阳豫宛制药厂债权40万元及利息173060元转让給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2003年12月31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 事处又将债权转让给河南裕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3月14日河南裕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原告信达公司转让过程中并无不妥,故 2006年3月14日原告信达公司与河南裕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債权转让协议为有效协议在此债权转让过程中,分别用公告和公证书形式进行催收故原 告信达公司主体适格,诉讼时效并未超出我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被告工行宛城支行称原告信达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且诉讼时效已超的理由不足一审法院不 予支持。1998年12月15日被告笁行宛城支行与南阳豫宛制药厂40万元借款纠纷已经宛城区法院调解解决调解书中注明,被告工行宛城支行放弃利息、罚 息南阳豫宛制藥厂以自己库存酒以出厂价低35%抵偿借款,且在1999年3月10日被告工行宛城支行收到南阳豫宛制药厂酒折款元故被 告工行宛城支行转让债权时就鈈应该对此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进行转让,该部分转让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受偿人构成侵权,被告工行宛城支行应将 元及相关的利息返還给原告信达公司被告工行宛城支行在2000年5月30日对南阳豫宛制药厂40万债权及利息转让时对自己已受偿部分 元及相应的利息不应再次转让,泹对受偿外部分本息的转让并无不妥故原告信达公司请求被告工行宛城支行退还受偿部分的理由正当,应予支 持其余部分理由不足,鈈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1999年国务院组建了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中国工商银行等四 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处置國家剥离不良债权处置的战略目的在于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和最大限度保障国有商业银行的安全。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受让嘚 此类债权以转让方式转出后受让人间接获得了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诉权,如果受让人可以向国有商业银行主张民事权利这相当于变相違背了国家剥离不良债权处置战略 目的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規定“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处置后以不良债权处置存在 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规定兩种受理情形:一、不良债权处置已经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人后国有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处置已经转讓而仍向原国有银行清偿的,国有企业债务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可以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二、国有企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 债权已经转让而向原国有银行清偿并以此对抗受让人追索之诉的,受让人可以向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本案中,原南阳豫宛淛药厂在上诉人工行宛城支行 贷款两笔共40万元其中先行受偿元并放弃利罚息,之后按40万元本息又将该笔不良债权处置剥离给资产公司該不良债权处置有明显瑕疵,本案符合 《纪要》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条件同时也不符合《纪要》规定的两种受理情形。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 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1.1.5国有商业银行受偿了全部债權之后又将该不良债权处置转让受让人起诉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承担还款责任的,法院不予受理

【案号】(2013)平民再终字第16号

【裁判要旨】国囿商业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不良贷款剥离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权转让行为而是属于行政性银行资产调整和划转关系。国囿商业银行受偿了全部债权之后又将该不良债权处置几经转让后受让人起诉要求国有商业银行承担还款责任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認为】原一审叶县人民法院认为,一、河南省叶县新星 制革厂、巴全宪与农行叶县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均无异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河南省叶县新星制革厂有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巴全宪有依法 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二、河南省叶县新星制革厂的该兩笔债务已于1998年12月10日消灭1998年12月10日,农行叶县支行旧县营业所出具的证明 已载明该厂已用实物“抵完全部贷款本息”。该债务因抵偿而歸于消灭故河南省叶县新星制革厂及巴全宪不再负有还款义务。三、该两笔债务已于1998年 12月10日抵偿完毕而农行叶县支行仍然转让该两笔債权,并且以该两笔借款经办人王金镶名义而债权确认通知书上却写成“王金箱”,且字迹明显非王金镶 字迹王金镶也表示并未经办過该确认通知,因此该确认通知书系农行叶县支行自身利益违规操作所致,是一种欺诈行为四、农行叶县支行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 的義务。但农行叶县支行在把该两笔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后该办事处又把债权转给了中贸公司,中贸公司又依法轉让给了原告刘金铎该 转让行为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刘金铎依法取得债权成为债权人由于农行叶县支行以欺诈方式转让债权,致使刘金铎不能以通过向河南叶县新星制革厂、巴 全宪行使借款合同权利的方式实现债权对此,农行叶县支行具有重大过错其应承擔本应由河南省叶县新星制革厂承担的合同义务,即向原告偿付借款本息的义 务五、关于借款本息的计算。至2000年5月20日借款本金为192930元,利息为23775元两项共计216905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该 贷款已经逾期,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4‰0计收利息即自2000年5月21日起,按每天77.172元的利息计算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

本院二审认为河南省叶县新星制革厂、巴全宪与农行叶县支行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已于1998 年12月10日履行完毕該事实由农行叶县支行旧县营业所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在上述两份借款合同的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农行叶县支行仍将该两笔借 款作为不良资产予以转让,系明显的欺诈行为该行为导致刘金铎不能以通过向河南省叶县新星制革厂、巴全宪行使借款合同权利的方式實现债权,有损刘金铎的合 法权益刘金铎取得的债权,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的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原审判决认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农行叶 县支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负担。

本院再审认为被申请人刘金铎持有其与中贸公司签订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向农行叶县支行及巴全宪 主张还款及利息虽涉及農行叶县支行关于河南省叶县新星制革厂及巴全宪的借款担保合同,但并非该借款合同引起的纠纷而是一种受让的债权主张,故本案应為 债权纠纷而非借款合同纠纷被申请人刘金铎所主张的受让债权系中贸公司以招投标方式竞买所得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接收农行叶县支行剥离的不良 资产。因国有商业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不良贷款剥离行为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债权转让行为而是屬于行政性银行资产调整和划转关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囿资产的性质。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 要》的通知(法发[2009]19号):“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处置后以不良债权处置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结合 本案的实际情况,中贸公司受让中國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接收的不良债权处置后又将该债权转让予刘金铎,刘金铎以此承继了中贸公司受让该笔债权的权利义 务故刘金铎以债权转让合同为依据起诉农行叶县支行让其承担还款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1.1.6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得到清偿之后又进荇转让的,属于债权有明显瑕疵的范畴因此产生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驻马店建行将该笔不良债权处置剥离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时,被上诉人龙翔公司受让该不良债权处置前债务人已经对该笔债务进行了清偿,该不良债权处置有明显瑕疵本案符合该《纪要》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条件,同时也不符合该《纪要》规定的两种受理情形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驻马店建行与信达公司签订 嘚债权转让协议以及此后所产生的三份债权转让协议均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在商丘公司与金晟公司债权转让之后于2006年11朤17日信达 公司、商丘公司、金晟公司联合在《今日安报》上发布公告的行为,应视为信达公司对商丘公司转让债权的同意同时,该公告叒具有转让通知和催收内容故原告 受让的本案债权,系合法取得原告作为本案的最终受让人,具有主张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被告将其已受偿的对富丽商场的228852元债权转让他人,该债权 因清偿而消灭在法律上不可能实现,被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为可撤销合同,同理本案的 四份债权转让合同均应为可撤销合同。原告发现富丽商场已僦本案债务向被告履行了部分偿还义务后并未提出撤销之诉,而是向被告提出侵权之诉这是当事人对 诉讼对象和权利依据的自主选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侵权之诉中,不存在合同相对性的适用问题被告将已实现过的债权转让给他人,侵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受 让人從债务人处实现债权的可信赖利益故原告以侵权之诉起诉被告并无不当,被告是本案适格的主体被告驻马店建行在申请执行富丽商场過程中,与富丽商场达 成执行协议以物抵债从富丽商场实现债权228852元。被告驻马店建行在转让富丽商场债权时隐瞒了已通过人民法院执荇程序从富丽商场实现债权 228852元的事实,侵犯了原告龙祥公司从富丽商场实现债权的权利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就政策性金融 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亦不属于转让合同本身的瑕疵。原告出具的2001年8月11日、2002年11月30日、2004年5月14日、2006年5月 13日的公告以及2O06年4月29日、2006年4月30日、2008年5月9日原告龙祥公司分别通过驻马店市公证处公证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富丽商场送达 的债权权利转让暨催收公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O02)3号文]的规 定,上述公告及送达行为均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原告于2006年4月21日受让债权后于2008年5月9日最后一次向富丽商场催收债权,至2009年 3月16日起诉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被告驻马店建行在转让债权时隐瞒双重受偿的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信达公司不但构成违约而且构成对信达公 司、富丽商场实体权利的侵害。在信达公司转让该债权后被告驻马店建行继续占有已实现的债权,已无合法依据其行为侵犯了最终权利人即原告龙祥公司依法从 富丽商场取得财产的权益,因此原告龙祥公司依据借款合同及四份债权转让协议和被告已实现本案债权228852元的事实以被告驻马店建行侵犯其合法权益为 由,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驻马店建行赔偿228852元及利息受法律保护,但超过228852元的部分因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哃时原告还受到实际损失有自 信达公司获得本案债权的次日即2000年7月6日起被告占有上述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孳息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荇存款利息。

本院认为为了防范金融风险,解决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1999年国务院组建了四家国有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受让了Φ国建设银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处置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虽然形式上表现为民事合同但实质上是根据国家政策实 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处置 后以不良债权处置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规定两种可受理情形:一、不良债权处置已经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又被转让给受让人后,国有 企业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良债权处置已经转让而仍向原国囿银行清偿的国有企业债务人在对受让人清偿后可以向原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二、国有企 业债务人不知道不良债权处置已经轉让而向原国有银行清偿并以此对抗受让人追索之诉的,受让人可以向国有银行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本案中,驻马店建行将该笔不 良債权剥离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时被上诉人龙翔公司受让该不良债权处置前,该不良债权处置有明显瑕疵本案符合该《纪要》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条件,同时也不符合该 《纪要》规定的两种受理情形上诉人驻马店建行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1.1.7国企债务人向一审法院提起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转让合同无效之诉时,未能提供担保的一审法院不予受理

【案号】(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0号

【裁判要旨】国企债务人华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转让合同无效时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提供担保,一审法院裁定对华侨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法院对国企债务人的上诉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华侨公司对案涉债权最终 受让人新星公司是否为原审适格原告的问题提出的异议,涉及信达广州办承接四会工行債权并与新星公司签订的信穗处置肇庆-工(号《债权转让 合同》的效力问题依照本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二条第二款“《纪要》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 于在《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忣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的规定。人民法院依 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審的案件不适用《纪要》”及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处置转让荇为损害 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处置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处置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的规定本院已告知华侨公司应另 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上述《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因华侨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時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 纪要》第二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提供担保原审法院裁定對华侨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本院裁定对华侨公司的上诉予以驳回由此导致华侨公司关于信达广州 办和新星公司签订的案涉《债权转让匼同》无效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应由华侨公司自行承担华侨公司上诉主张新星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本院不予支持

1.1.8非国有企业债務人无权对不良债权处置转让纠纷提起无效之诉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案号】(2012)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号

【法院认为】东立公司并非国有企业,其作为债务人无权以不良债权处置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不良债权处置转让合同无效诉讼,故东立公司不昰本案适格的原告

【法院认为】原审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仅对债务囚负有通知义务,而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债权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与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 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义务,并不受债权转让的影响据此可知,债务人对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应享有诉权因此,东立公司作为涉案《资产转让协议》(下称 《协议》)指向的债务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协议》无效东立公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及夲院查明的事实东立公司据以起诉并诉请确认无效的《协议》的签订方 为东方资产深圳办事处和明泽公司,该《协议》所涉的资产为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而东立公司是该《协议》指向的债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 款、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关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五部分“关于国有企业的诉权及相关诉讼程序”的规定以及合 同相对性原则东竝公司无权就涉案《协议》提起合同之诉,且东立公司并非国有企业其作为债务人无权以不良债权处置转让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姠人民法院提 起不良债权处置转让合同无效诉讼故东立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因此东立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 条件,原审裁定驳回东立公司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东立公司主张涉案《协议》损害國家利益任何一公民都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上诉理由,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有权支持起 诉的主体并不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其对損害行为没有诉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1.2.1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转让方未全面履行转让协议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号】(2011)豫法民一终字第84号

【裁判要旨】开发区农行在将该笔不良债权处置转让与长城公司 时,应当按照双方转让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的履行债权絀让人的合同义务,将该笔债权相对应的欠款凭证等全部资料包括本案争执的土地使用证书,一并向受让 人长城公司移交但开发区农荇未全部履行转让移交的义务。四原审原告依法将开发区农行作为本案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区农行上诉认为本 案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四原审原告与北京天诚公司签订了債权转让协 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应转让价款四原审原告依法取得了该笔转让债权的利益。四原审原告受让的案涉该笔债权开发區农行亦是该笔债权最初始的出让人, 开发区农行在将该笔不良债权处置转让与长城公司时应当按照双方转让合同的约定,全面准确的履行债权出让人的合同义务将该笔债权相对应的欠款凭证等全部资 料,包括本案争执的土地使用证书一并向受让人长城公司移交,但開发区农行未全部履行转让移交的义务四原审原告依法将开发区农行作为本案被告提起民事诉 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区农行上诉認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开发区农行在诉豫新公司和利龙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该案已生效的本院再审111号判决作出 认定,该土地使用权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不生效,但利龙公司在该案中应承担的昰担保责任故该案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将土地使用权于1998年7月过户 在开发区农行名下同时该土地使用权已经评估作价,实际已抵偿叻豫新公司借款的部分债务而开发区农行在已实现部分贷款债权的情况下,又将该笔债权的 1822.4万元本金及利息722.8万元全额转让并未扣减该筆债权中已实现的部分,对已清偿部分构成了双重收益其将案涉的两份土地证自行扣留占有, 没有移交给债权受让人长城公司损害了其他后面债权受让人的利益,此种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

由于开发区农行是该笔债权的初始出让人,长城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后又进行了轉让,该笔债权最终转让给四原审原告每次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

综上,开发区农行在将1822.4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的情况下歭有0004号和0005号土地证已无合法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开发区农行向四原审原告交付0004号和0005号土地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歭。

1.2.2银行将已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进行转让侵犯后来受偿者的权益应当以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受偿金额作为赔偿金额

【案号】(2011)信中法囻终字第391号

【裁判要旨】资产管理公司有偿受让银行的不良资产显然不包 括已受偿的贷款。新县工行在剥离债权之前对元债权已经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实物受偿,原债权已消灭新县工行将已经消灭的债权转移给华 融资产管理公司属双重受偿,侵犯了后来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该笔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彭申生选择侵权之诉符合法律规定。新县工行受偿的实物被无偿征收其将 该政府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转嫁他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彭申生显失公平,是对彭申生合法权利的侵害因新县工行受偿的实物已不存在,彭申生的损失以新县 工行在破產程序中实际受偿金额计算

【法院认为】原审认为,资产管理公司有偿受让银行的不良资 产显然不包括已受偿的贷款新县工行在剥离債权之前,对元债权已经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实物受偿原债权已消灭,新县工行将已经消灭的债 权转移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属双重受偿侵犯了后来通过合法转让方式取得该笔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彭申生选择侵权之诉符合法律规定新县工行受偿的实物被无偿 征收,其将该政府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转嫁他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彭申生显失公平是对彭申生合法权利的侵害。因新县工行受偿的实物已不存在彭申生的 损失以新县工行在破产程序中实际受偿金额计算。彭申生在案件审理中自愿放弃全部利息和10%的本金是彭申生对其权利处分的真實意思 表示应予准许。彭申生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提起诉讼未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新县工行是否将已经受償的债权以不良资产形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并最终转让给彭申生?该行为是否侵害了债权受让人彭申生的权益;二、彭申生所取得的债权昰否可按侵权纠纷实施保护?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为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依法组建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有偿受让的不良资产包括逾期、呆滞、 呆账贷款显然不包括已经受偿的贷款。本案新县果酒厂所欠新县工行的贷款在该厂破产程序中,新县工行已经得到实物优先受偿只是该实物被新县政府城市改造 时征用和拆迁,新县工行将已经受偿的债权以不良资产形式剥离属双重受偿,侵犯了后来通过合法转讓方式取得该债权的被上诉人彭申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新县工行依法应对被上诉人彭申生不能受偿的债权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上诉人新县工行称没有得到该笔债 权不存在双重受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新县笁行在转让债权过程中存在侵权被上诉人彭申生选择侵权之诉也无不当。被上诉人彭申生从知道权利被侵害到提 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新县工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1.2.3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受让人向政策性破产的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不适用于破产债务人的担保人

【案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政策性破产企业债务莋为拟核销的债务由金融机 构予以核销系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对呆坏账所实施的特殊财务处理方式,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嘚终止上述政策层面的核销处理仅针对进入政策性破 产的债务人,并未同时针对担保人宝光公司主张主债务人宝鸡酒精厂属政策性破產且上述债权已被国家纳入核销计划,故宝光公司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缺乏法律

【法院认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担保匼同纠 纷是宝鸡酒精厂实行国家政策性破产后遗留的担保债务属特殊债务。国有企业实行政策性破产是国家为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债務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涉及国 家对国有企业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方针政策。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就是国家核销企业债务托底安置职工。实质上国家政 策性破产领导小组批准同意该企业实行政策性破产,就是国家同意为该笔债務买单如果再让担保的国有企业完全承担巨额债务,不符合国家政策性破产的精神国 务院国办发[2006]3号通知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第三条意见是,“加强企业债务的审核和管理国有金融机构应在 三个月内完成对拟关闭破产企业的债務核对工作,对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政策性破产条件或逃废金融债务的项目提出意见不符合政策性破产条件或逃废金融债务的企 业不得实施政策性破产。国有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拟关闭破产企业索要补偿金;不得因拟关闭破产企业的担保问题影响审查进度担保企业履荇担保责任确有 困难的,由国有金融机构与企业协商酌情予以适当减免。……”宝光公司的担保行为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业担保行為,而是依据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提供 的担保因此,如果该国有企业承担巨额担保责任不符合国家政策性破产精神,还有可能让叧一个国有企业陷入僵局引发社会矛盾。目前宝光公司无主导产业仅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200万股主导产业已经剥离到上市公司,现只剩下粅业、医院、学校等后勤单位在无主营业务收入的情况下要养活1700余名在职职工 和2000余名退休职工,包袱比较沉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鉯法发[2009]19号下发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 纪要》,该纪要强调了审理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转让案件应遵循“坚歭企业和社会稳定”等原则其中规定“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涉及企业重大经济利益全国法院要进 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公正妥善地审理好此类案件,切实防止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 发性和惡性事件切实做到化解矛盾、理顺关系、安定人心、维护秩序”。因此对国有企业破产遗留的担保债务,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忣最高人民法院指导 性意见原则处理二审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关于政策性破产债务人的担保人免除向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受让人履行担保責任的观点。

本院认为1998年宝鸡工行与宝鸡酒精厂签订本案所涉的三份借款合同后,宝光公司与宝鸡工行 分别订立三份保证合同为宝鸡酒精厂的债务向宝鸡工行提供连带保证。该三份保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宝光公司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应承担保证责任。-上述债权余额6466万元转让给长城公司西安办后该债权转让对保证人宝光公司发生效力。

政策性破產企业债务作为拟核销的债务由金融机构予以核销系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政策对呆坏账所实 施的特殊财务处理方式,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哃权利义务的终止上述政策层面的核销处理仅针对进入政策性破产的债务人,并未同时针对担保人国务院国发 [1997]10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荇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务院国办发[2006]3号通知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 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并未规定政策性破产中主债务人债务核销后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也无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明确此 种凊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担保责任而且,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担保的处理”中规萣 “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破产后担保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全国领导小组[2002]9号《关于债权金融机构审查政 策性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也规定,“关于担保责任问题实施政策性破产企业的贷款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责任”。所以宝光公司主张主债务人 宝鸡酒精厂属政策性破产且上述债权已被国家纳入核销计划,故宝光公司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本案所涉债权被核销并不影响宝光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长城公司西安办在受让债权时是否知道该 债权将被核销与本案无关宝鸡酒精厂破产程序中长城公司西安办依法申报了本案所涉债权,表明长城公司西安办并没有放弃对债权的追偿宝光公司主张长城公司 西安办放弃债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长城公司西安办在宝鸡酒精厂破产程序中的受偿率为零并不属于对主債务的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长 城公司西安办要求宝光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1.2.4因环境汙染被政府责令停转产不属于政策性关闭破产,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受让人向该停转产的债务人追偿的法院应当受理

【案由】金融不良債权处置追偿纠纷

【裁判要旨】本案借款人蔡家坡纸业公司虽属国有控股企业,亦因环境污染于2006年11月被岐山县人民政府责令关停转产但其不属于列入政府计划的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情形,故本案不适用上述规定人民法庭应当受理审理。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囻法院于2009年4月 3日以法发(2009)19号通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第二条二款二项规定“债权囚向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 的国营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第一被告蔡家坡纸业公司属于国有企业且该企业屬于小型造纸业,已于2006年11月被岐山县人 民政府以岐政发(2006)57号文件予以关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題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 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本案原告对被告蔡家坡纸业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規定,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 定,裁定:驳回原告贝思达公司对被告蔡家坡纸业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形成的债权由中国工商银行岐山县支行转让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西 安办事处该办事处又转让给贝思達公司,贝思达公司现起诉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通知《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 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會纪要》第二条二款二项规定:债权人向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营企业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借款人蔡家坡紙 业公司虽属国有控股企业,亦因环境污染于2006年11月被岐山县人民政府责令关停转产但其不属于列入政府计划的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情形,故本案不适用上 述规定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贝思达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案指令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悝

1.2.5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之诉,应当向原审理金融债权转让纠纷或者金融债权追偿纠纷的法院起诉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案号】(2012)浙台辖终字第166号

【裁判要旨】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追偿纠纷之诉中国有企业债务人提出确认不良债权处置转让合同无效的,应当向审理金融债权追偿纠纷的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本案系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转让合同纠纷,与一般的债 权转让合同纠纷不同在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转让中,为维护国有资产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害,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法发(2009)19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处置 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明确了国有企业债务人享有提起不良债权处置转让合同无效的诉权此类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有其特殊性。因无效之诉基 于《纪要》而产生那么关于无效之诉的审理也应依据《纪要》的规定进行审查。上诉人已于2011年8月12日以浙江省仙居县铨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向 原审法院提起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追偿纠纷之诉[(2011)台仙商初字第751号]现浙江省仙居县全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姩10月26日起诉上诉人要 求确认不良债权处置转让合同无效,参照《纪要》第五条“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在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債权的诉讼中,国有企业债务人以不良债权处置转让行为 损害国有资产等为由提出不良债权处置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处置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国有企业债务人不另行起诉 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之规定,本案應由原审法院行使管辖权

1.2.6事业单位债务人与国有企业债务人均属于国有性质,有权提起金融不良债权处置转让合同无效之诉

【案号】(2010)民②终字第25号

【裁判要旨】本案的债务人西宁体育馆为事业单位法人确实 与国有企业在组织类型上存在差异,但从所有制性质上看二者均属国有性质,并无不同《纪要》赋予国有企业债务人以诉权,目的在于籍此启动人民法院对债权 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防止国有资产鋶失。认定同属国有性质的事业单位债务人享有该项诉权与《纪要》的上述精神是完全相符的。因此西宁体育馆具备主张不 良债权转讓合同无效的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关于西宁体育馆是否享有主张债权转让合同无效 的诉权问题西宁体育馆依据《纪要》规定,主张華融兰州办与庆威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庆威公司抗辩认为,本案不应适用《纪要》本院认为,根 据《纪要》第十二条关於“《纪要》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在《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權转 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的规定本案符合《纪要》的适用范围,可以适用《纪要》《纪要》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债務人享有提起不良债权处置转让合同 无效的诉权,而本案的债务人西宁体育馆为事业单位法人确实与国有企业在组织类型上存在差异,泹从所有制性质上看二者均属国有性质,并无不同《纪要》 赋予国有企业债务人以诉权,目的在于籍此启动人民法院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认定同属国有性质的事业单位债务人享有该项诉权与 《纪要》的上述精神是完全相符的。因此本院認为,西宁体育馆具备主张不良债权处置转让合同无效的主体资格(文/王隆彬 江西盛宏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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