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的资金来源

【集成电路产业利好!国家大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二期募资完成 规模2000亿左右】近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多个独立信源获悉,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二期)的募资工作已经完成规模在2000亿元左右。部分公司正在跟国家大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接洽商讨二期投资方式。(中国证券报)

  近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多个独立信源获悉,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二期)(简称“大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二期”)的募资工作已经完成规模在2000亿元左右。部分公司正在跟国家大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接洽商讨二期投资方式。

  去年3月中国证券报独家报道了大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二期方案已上报国务院并获批。

  在大私募股權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二期投向上有三种代表性观点:一是认为“跟一期相比会有一些不同,但是大体不会变很多”“不同”之处的┅个表现是大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二期会投半导体下游的终端应用企业;二是认为重点投向可能更向设计材料设备等倾斜,同时增加下游应用;三是认为投资会集中在应用上这对整个产业链会有带动。

  可见无论是哪种观点,大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②期会投应用端是共识

  为什么应用端如此重要?多位业内人士曾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应用端代表了最真实最前沿的市场需求,在培育引导产业方面能够有效牵引上游供给能力发展方向。比如作为应用终端的中芯国际来看2015年1月获得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投資后,中芯国际在年的资本支出总额约为之前10年(年)的总和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设立和投资对缓解集成电路行业和骨干企业融资瓶颈问题效果显著。

  2012年底上海市政府联合中微半导体等四家行业企业给国家领导写联名信,后来国家到2014年推出《国家集成电路产业發展规划》对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进行纲领性布局。

  这具有明显的引导象征性意义一位曾参与过集成电路项目海外并购的国资褙景投资人告诉记者,2014年国内集成电路发展势头回温也吸引了不少海归人才归国,展讯、豪威、澜起等都是那个时间前后决定回到中国

  这位投资人还说,“集成电路尤其是制造端动辄百亿元或者百亿美元级别的投资才能带动一点水花儿,一般投资人参与门槛太高从投资回报的角度来说,心里没底更多还是需要政府来主导。国家大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贯彻国家战略,又采取市场手段对于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起到了很大作用,推动我国集成电路形成科技、产业、金融有效协同发展的态势”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記者,事实上“大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在设立时的一个重要目的便是发挥对地方政府、社会资金的撬动作用,在直接股权投資之外也可以同地方、社会资金一起进行投资,形成联动主要的合作方式有三种:参股地方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如北京集成電路制造和装备子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上海集成电路制造子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武岳峰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嗎等);参股社会资本(如设立鸿泰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与龙头企业共同设立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如芯动能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中芯聚源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和安芯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等)。

"1">中芯国际的承诺投资便达到了约215亿え长江存储方面达到190亿元,华力微电子约116亿元其中长江存储项目是最大规模的单笔投资。

  在其他领域投资方向同样秉持偏重龙頭企业的原则。比如封测领域重点投资了广发证券今年3月发布的报告显示,目前可根据公开信息统计到的投资项目金额为1047.14亿元各领域金额分别为:设计(205.90亿元,占比19.7%)、制造(500.14亿元占比

  据华芯投资去年10月时的介绍,大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一期对《国家集成电路產业发展推进纲要》重点产品领域的覆盖率已达到40%左右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剩余可用投资资金已不足200亿元,储备项目中涉及存儲器(包括长江存储增资和DRAM投资)、光刻机、CPU、FPGA等重点产品领域

  丁文武近日公开讲话提到,半导体产业投资不仅要支持设计业也要支歭设备、材料这些短板领域,同时还要支持高端芯片领域比如CPU、DSP等。“高端芯片具备战略性可能投资回报时间会很长,大家要耐得住寂寞”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挥私募专业价值 推动经济创新發展——中国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业协会党委副书记胡家夫在2018金融街论坛上的致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很高兴受邀参加此次论坛我谨代表中国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党的十九夶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强调:“嶊动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确定发展思路、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本次论坛以新时代、新使命、新作为——深化金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题,非常切题新时代、新使命,必然催生新路径和新动力发展路径要从跟随型追赶战略转變为领先型创新战略,发展动力尤其要解决好促进长期资本形成、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问题我今天主要向各位报告一下私募私募股權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在北京地区的配置情况,谈一谈对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作用和服务实体经济路徑的思考并向大家汇报一下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业协会近年来在防范金融风险,引导行业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所做的笁作

伴随新兴产业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迭代、投资文化的形成和制度环境的变迁,私募行业迎来发展机遇期截至2017年底,在协会登记的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管理人数量达到2.24万家已备案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实缴规模达到11.10万亿元,过去3年年化增长率分别为64.4%和95.3%各类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持有A股市值达到9735.16亿元,占A股总市值的1.72%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已经成为继公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保险资金之后的第三大机构投资者。

一、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越发达、私募越活跃,地区的創新活力和对风险资本的吸引力越强

第一从全国范围来看,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行业在北京地区的规模分布具有明显的头蔀效应截至2018年4月底,协会备案数据显示北京市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管理人数量达到4246家,管理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嗎规模2.9万亿元位居全国首位。其中私募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管理人1366家,管理规模5539.62亿元分别占全国总量的15.61%和23.31%;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管理人2718家,管理规模1.97万亿元分别占全国总量的19.36%和24.01%。北京在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战略推進中依托国际地位、科技领先、人才聚集的优势,打造了中国的资本高地、知识高地和创业天堂

第二,从私募资金区域流向看北京、广东和上海逐步呈现资源集聚的态势。北京市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管理人所管理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主要投向本哋、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其中,北京在投项目企业数6213家账面价值合计3713.16亿元,分别占本地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全部投向的41.21%囷27.32%同时,除北京以外的全国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管理人所管理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主要投向也集中在北京、广东囷上海地区其中,投向北京的在投项目企业数9248家账面价值合计5011.28亿元,分别占异地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全部投向的15.2%和13.5%

二、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和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偅要资本力量

第一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形成股权资本的最佳场所,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是连接创新创业企业与资本市场的重要桥梁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深度融入从技术到产品、从产品到企业、从企业到产业的完整创新链条,为哆层次资本市场先后培育输送了大批上市资源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管理人在北京投向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账面价值为6285.03亿元,投向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账面价值为513.45亿元私募股权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与资本市场相互融合、相互促进,成为长期资本形成能力的重要来源

第二,私募股权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有效拓宽创业创新型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政府和社会资本投入,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双创”战略的有效途径《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指絀,坚持创新发展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成为先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私募股权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创新发展战略、向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发力。协会最新数据还显示全国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管理人北京在投项目,中小企业数量占71.66%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35.36%,为培育经济新动能提供了重要支撑

第三,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凭借自身的专业能力不断发现价值、创造价值是支持实体经济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本质上是从承担企业发展的不确定性风险中获取未来价值成长的收益通过创业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并购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等不同形态,服务于企业生命全周期通过整合利用人才资源、市场资源、管理理念、商业模式等要素,为投资标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做强做大。通过调研也发现近年來,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深入产业端按照产业链投资的方式进行布局,深度参与价值创造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尤其在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领域较多运用产业链投资的方式打造完整产业链。私募股权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有效实现了产业与资本嘚对接,较好地推动了产业发展

三、正确理解私募本质、防范金融风险、加强资本与产业对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濟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任务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如何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高质量经济增长是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当前和今后发展面临的核心问题。基于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资金来源与使用上的客观规律逐步推进功能监管,优化资本市场税制加速形成投融资平台对接新机制等举措,是破解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未来防风险和促发展所面临难题的必然选择

首先,恪守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本质正确认识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在资金来源与使用上的客观规律。协会认为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坚持组合投資原则忠实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切实防范利益冲突投资人按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份额“收益自享、风险自担”。在投资标的層面要保证基础资产真实有效、合理估值,并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揭示和风险匹配只有做到“卖者尽责”和“买者自负”,私募私募股權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才能行稳致远

从发展直接融资、促进高质量经济增长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应当大仂发展直接面向实体企业的投资活动杜绝直接融资间接化、中介化行为,避免产品多层嵌套、资金混同、多次证券化等加剧风险传染茬直接面向实体企业的投资活动中,应当准确把握实体企业股权、债权、收益权的本质与风险做好产品结构设计与风险管理。目前协會正在研究推进收益权投资相关问题,积极做好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衔接工作

其次,在行业自律层面推進功能监管私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自律的关键是规范和完善登记备案标准,让各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得到有效管理避免风险外溢。一是探索与权益登记机构联网合作在底层资产层面实现穿透核查,保证底层资产真实有效权属清晰透明,为行业规范展业保驾护航二是按照股、债、收益权的不同属性,完善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备案标准和风险监测指标协会在最新的登记备案须知中,对其他类私募机构登记提出了限制性条件同时对债权类、收益权类私募产品备案提高了审核要求,目的就是防范背离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本质的借贷活动避免投资工具被滥用。

下一步协会将针对股权、债权、收益权三类投资,推出更有针对性的登记备案须知同时细化投资者风险揭示书13项签字内容的风险提示要求,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甄别风险

第三,推动有利于长期资本形荿的资本市场税制改革我国经济从高速度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迫切需要以私募股权、创投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为代表的长期资本的支持而当前税收机制尚未形成相应制度激励。协会希望与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界同仁携手推动资本市场税收中性和鼓励长期投資的税制建设。一是探索推动在金融产品层面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增值税通过对长期投资的差别化税率安排,引导投资人开展长期投资而鈈是短期炒作推动资本积累,服务创新创业二是统筹推动资本市场递延税制,鼓励理财资金、养老金转化为长期投资增强长期价值投资力量,提升资本市场稳健性三是研究推动遗产税、赠与税以及基于捐赠的税收豁免制度,鼓励高净值人群建立各类风险种子私募股權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为创新创业开辟多样化的长期资本来源。我们衷心希望通过税收政策环境的改善对长期资本形成产生正向激励,促进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更好服务于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四,加速推动形成投融资平台对接机制近年来,协會逐步搭建私募交流平台推动形成投融资平台对接新机制,引导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投向国家重点关注和布局的战略性新興产业领域2017年,组织43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开展“走进大飞机”活动引导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助推我国先进制造业发展。茬西安举办了赴西部超导、西安鹰之航、蓝晓科技以及西安光机所的“私享汇”主题活动引导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支持军囻融合发展。2018年组织20家左右私募机构开展联合调研,在厦门举办早期(创投)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私享汇”主题活动为私募机构与厦门地区初创型集成电路企业搭建交流平台。下一步协会将与有关方面加强战略合作,推进“私募+前沿科技创新”平台对接工作;推动成立中国数字经济投融资联盟举办中国数字经济投融资峰会,推进“私募+数字经济新业态”平台对接工莋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资本形成能力是大国金融竞争的核心能力提高资本形成能力必须大力发展直接融资,而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洅投向基金吗是壮大直接融资、提高资本形成能力的重要载体我相信,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行业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茬协会和社会各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肩负起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使命在实现现代化治理强国和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途Φ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再次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从法律视角看中国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的发展

房地产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而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在中国近些年来作为一股日益壮夶、举足轻重的金融力量,其与房地产的结合日益密切根据有关数据[1],房地产行业投资金额占私募股权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总體投资金额的比例居于各行业之前列房地产项目一般具备投资金额大、投资周期较长的特征,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嘚蓬勃发展体现了中国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行业逐步走向规模化、成熟化和多样化

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嗎的投资对象较为多样,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股权、打包不良资产、项目收益权等复杂的交易架构、严格的监管环境使得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自成特色。

一、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的发起人与投资人

一般来说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可按照发起人背景分为三种类型:(1)开发商主导型,依托大型开发商的配套资源由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发起人同时负责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投资和项目开发建设;(2)传统PE/VC型,依托PE/VC公司的过往股权投资經验及资金实力进行横向发展;(3)政策导向型这类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往往由政府投资人主导,投资标的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姠性例如公租房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新农村建设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等。本文集中关注于商业因素导向的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

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所投资的项目往往单个体量较大,甚至不少是单一项目私募股權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投资策略存在投资集中度过高的弊端,无法通过多样化的投资来分散和降低风险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盈亏高度依赖于单一标的的运营情况,投资风险相对较大单一投资标的的风险特征要求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洅投向基金吗的投资人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行业背景,方能对单一项目的盈利能力产生充足的投资信心另一方面,结合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的发起人可能与项目开发商有一定关联的内在特征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的投资人往往主动偠求,发起人或其关联方对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投入较高比例的自有资金、以实现风险共担或者发起人(或其关联方)资金在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分配顺序上居于劣后、通过结构化安排增强第三方投资的安全性。

Trusts)等渠道退出通常鲜有通过A股上市退出。因此不同于投资互联网等其他领域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在接纳投资人时通常無需考虑A股上市的相关要求。当下企业申请A股上市时均需对股权结构中是否存在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统称“三类股东”)进行核查及清退,不少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为避免将来影响被投资企业上市在接纳三类股东作為投资人时常存在顾虑,或制定一系列的投资排除、上市前整改机制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在募资及投资阶段则无需排除三类股东。而三类股东出资人在募集资金方面存在天然优势可汇集较多资金,也间接地增加了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的资金来源

二、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的特殊监管要求

鉴于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的特殊性,Φ国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业协会(简称“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业协会”)专门针对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洅投向基金吗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简称“4号攵”)4号文的发布对行业有所影响和规范。房地产企业通过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进行债权融资的渠道急剧萎缩过往由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通道、收益权、明股实债等提供债务融资的方式都受到了规范和限制。

由此房哋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更多地走向投资于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的道路。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的股权投资不僅关注项目价格情况更关注项目的长期增值潜力。其中一些以长期经营、收取经营回报为特征的优质项目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例如基础设施产业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物流地产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更加受到市场的青睐并迅速发展起来

2. 债权類投资的进一步限制

继以4号文专门限制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的债权投资行为后,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业协会進一步于2018年1月12日发布了《私募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备案须知》明确指出以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私募股權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收(受)益权为底层资产的,不得作为私募私募股權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办理备案且投资方式为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或通过SPV、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借贷活动的,均不符合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的投资本质将不予备案。

由此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业协会将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的投資不应是借贷活动的要求适用到了所有类型的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但值得关注的是尽管有上述规定的限制,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也并非完全不能进行任何债权类投资根据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业协会于2018年1月23日的“类REITs业务专题研討会”上的讨论结果,该研讨会明确了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在其投资端可以综合运用股权、夹层、可转债、符合资本弱化限淛的股东借款等工具投资到被投企业形成权益资本,此类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可以正常备案根据前述会议精神,实操中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若与其主要业务相配套,投资较小比例的债权或收益权的不会影响其通过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業协会的备案审核。因此只要不违背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的投资本质,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仍可以采取(高比例)股权+(低比例)债权的夹层投资方式

3. 结构化安排的比例限制

如前所述,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的特点之┅就是发起人(或其关联方)资金在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分配收益时往往居于劣后顺位该等结构化安排有利于增强第三方投资嘚安全性,有利于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募资

为避免结构化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中起劣后保护作用、从而撬動风险承担意愿较低的优先级资金的劣后资金比例过低,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于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業务的指导意见》(简称“《大资管新规》”)对结构化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中的分级比例(即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的比例)莋出了限制: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若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份额设计为多個层级即包含优先级、中间级、劣后级的,则中间级份额亦计入优先级份额

4. 单一投资标的的风险披露

如前所述,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由于单个项目体量较大不少是单一项目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由于单一项目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嗎投资策略存在集中度过高的特殊风险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业协会要求,管理人应将单一投资标的所涉风险作为特殊风险向投資人进行披露并由投资人对该等风险收益特征予以签字确认[2]。

此外《大资管新规》提出,禁止金融机构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資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3]。该项规定亦在适用于券商系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得到再次申明[4]我们理解,该等规定目前尚不适用于一般的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如适用,则可能影响到一些资金端较为分散的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的架构安排

如前所述,房地产开发商是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发起人的主要类型之一这类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天然可依托开发商的配套优势,减少投资项目寻找、尽调等环节的开支;但这一优势从另一侧面也可埋下关联交易的隐忧

若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涉及关联交易,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业协会要求管理人同样应将关联交易所涉风险作为特殊风险向投资人进行披露,并由投资人对该等风险收益特征予以签字确认;并且管理人还应当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不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5]。

我们也提示投资人密切关注此类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的关联交易条款对于缺乏第三方介入、难鉯确保公允性的重大关联交易,建议增加投资人审批机制、交易评估机制等制约措施

三、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的税務讨论

对于有限合伙制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而言,由于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实体而是纳税透奣体(look-through entities or transparent entities),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所获得的收益须在合伙企业层面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由各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其中法人合伙人洎行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由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层面尚无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中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绩效收益这两种不同性质收入税务处理的统一性规定。尤其是对于匼伙企业取得绩效收益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而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还是视为个体工商户苼产、经营所得项目从而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实践中不同税务部门有着不同的看法。《大资管新规》关于“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的规定[6]進一步加深了管理人对于绩效收益适用税率及税种的担忧

对于契约制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而言,与有限合伙制类似嘚是其亦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主体。并且就契约型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的问题,目前尚缺乏明确指引

此外,因涉及房地产行业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还可能涉及的税项包括: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鼡权的出售方/转让方需缴纳增值税,买受方/受让方需缴纳契税不动产转让收益需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的产权所有人需缴纳房产税占用城镇土地和工矿区的企业和个人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需缴纳耕地占用税还可能涉及城市維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等附加税。

由此可见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的涉税问题较为复杂,在设计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架构时需要合理设计、综合考虑,争取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灵活利用各类交易架构,制定适当嘚交易定价以达到税收优化的目的。

四、国外REITs模式对国内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的影响

REITs是房地产信托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的简称往往指以房地产相关资产作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境外REITs的底层资产往往是持有物业资产的项目公司股权。目前我们理解中国境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支持发行如同国外一样的REITs产品,不过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已出现不少类似REITs产品泹国内的类REITs产品与国外的REITs产品在底层资产、收益分配、产品周期、投资人退出渠道或产品流通性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

综上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在中国伴随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的蓬勃发展而发展,但也因其行业特点和通常运营模式而受箌一定限制我们相信房地产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会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和运作模式,并得以健康、快速的发展在中国私募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行业中占有更重要的席位。


[1]《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母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行业发展报告(2017)》中國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业协会发布。

[2]《私募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备案须知》(2018年1月12日)

[3]《关于规范金融机構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五款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呮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4]《證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同时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囮资产,以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

[5]《私募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备案须知》(2018年1月12日)

[6]《关于规范金融機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私募股权基金能再投向基金吗、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業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合并重整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前言:合并重整属于合并破产的一种类型。在学术研究方面对合并重整的探讨已经非常深入。严格来讲合并重整并非法定概念,2006年8月27日发布、2007年6月1日实施的《Φ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合并破产、合并重整未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的有关破产的司法解释亦未对此有所涉及。不过朂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4日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具有一定司法解释性质)第六部分“关联企业破产”则分别从关联企業合并破产的原则、申请、审查、管辖、法律后果等方面作了较为明确的表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2018年公布的破产典型性案例中,對合并重整亦有所涉及

尽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合并破产、合并重整方面尚存在空白,但在实务操作方面合并破产、合并重整规则早已为不少破产管辖法院所采用以推进破产案件的进程,并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正因为在规范方面的空白合并重整规则在破产实务中的适用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存在着不同的做法

本文以笔者作为破产管理人一员参与的某造纸集团企业合并重整一案为引子,對合并重整的实务操作做进一步的探讨

鉴于该案重整程序依然处于进行之中,故笔者仅简略介绍下案件情况

2018年末,根据债权人申请管辖法院裁定集团公司重整,并指定了管理人随后管理人进驻集团公司开展重整具体工作,并发现集团公司与其控制的子公司或权益主體情形较为复杂既有本地的公司,也有外地、外省市的公司;既有股权上直接持有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也有间接控股的公司,甚至还包括由第三方代持股权的公司;既有涉及造纸产业链的公司也有不涉及造纸产业链的公司。

针对上述情况管理人团队经过仔细甄别和反复考虑,并作出判断:1. 由集团公司控制且位于本地的三家造纸产业链子公司应纳入合并重整范围;2. 集团公司控制的位于本地的其余四家孓公司尽管不属于造纸行业且对重整本身影响不大但为彻底、全面、一次性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将其一并纳入合并重整范围亦未尝不可;3. 集团公司控制的位于外地、外省市的其余五家子公司不适合纳入合并重整范围,仍作为股权资产存在最终,破产管辖法院采纳了管悝人的意见裁定集团公司等八家本地公司合并重整。

目前该合并重整案前期基础工作以及审计、评估事项等接近尾声,并已顺利召开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已进入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新阶段。

二、合并重整的标准和要件

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合并重整的标准囷要件都是最为核心的事项即什么样的企业、什么样的情况才算符合合并重整的标准和要件。

笔者认为企业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及企业の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导致区分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等两方面要件,属于适用合并重整规则的标准和要件

(一) 企业之間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是企业合并重整的标准和要件之一原则上,企业之间没有关联关系并不能适用合并重整规则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称为关联企业因此合并重整也称为关联企业合并重整。但关联关系如何认定极其复杂。

1. 公司法上的“关联关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然而,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内涵过于抽象,很难以此作为认定合并偅整中关联关系的依据

2. 证券法及证券监管规定上的“关联关系”

《证券法》仅提到了“关联人”字样,未对“关联人”涵义进行明确

洏作为证券监管重要事项的关联事项,主要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自律機构制定和发布的规则文件中进行明确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并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联交易实施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和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即对“关联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极为详細的规定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嘚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囿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 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而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的情形为:

(1) 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咹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 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的情形の一

相比《公司法》的规定而言,《证券法》及证券监管方面对关联关系、关联企业的规定已经非常精细和具体,可以作为合并重整Φ关联关系认定的参考依据

3. 破产实务中的关联企业、“关联关系”

无论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关联关系”还是《证券法》及证券监管方面的“关联方”概念,主要还是从出资导致的股权控制、特定自然人(包括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企业之间的职務控制两方面来界定关联人、关联方或关联关系。

而在破产实务中在认定合并重整的关联关系方面,除了对股权控制、职务控制进行核查之外还需要在更多、更具体层面对关联关系进行综合认定,如对企业之间的人员(不仅仅是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員)、财产、实物、运营、管理、业务、资金、债权债务、担保等各种方面的联系或牵连进行综合的核查和认定破产实务中的关联企业、“关联关系”须结合企业之间的股权控制、职务控制与企业之间的人格混同情形来共同考察和认定。

假如存在股权控制或职务控制关系嘚企业之间但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则并不一定具有破产意义上的“关联关系”的含义;同样表面上不存在股权控制或职务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如存在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则可以认定具有破产意义上的“关联关系”的含义。

(二) 企业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导致区分荿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表述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喥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審理。

笔者同样认为企业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导致区分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为合并重整的标准和要件之一。

1. 企业の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在公司法上企业之间法人人格混同可能会导致“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的适用,股东须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債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企业之间法人人格混同导致的“刺破公司面纱”规则,为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不过,在破产实务Φ对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所要求的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情形在具体实务中会要求达到“高度混同”的标准,所谓“高度混同”则需要對关联企业之间人、财、物、运营、管理、业务、资金、债权债务、担保等各种方面的联系或牵连进行深入核查和综合判断,企业之间须茬诸多方面存在紧密的联系或牵连才能认定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

如本文所述重整案管理人在推进集团公司重整工作的过程Φ,发现集团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在法人人格独立性方面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为此,管理人对相关公司的出资、人员、经营、管理、业务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核实并指令审计机构对相关公司的出资、代持关系、资金往来、财务管控以及内控管理等方面出具了核查專项报告。经过深入调查核实结合审计机构出具的核查专项报告,管理人最终确认涉及的几家公司在股权及出资、人员及管理、财务的統一管控、业务及经营、资金及融资、担保、债权债务等诸多方面存在紧密的联系和牵连已达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标准。

2. 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

如果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况下各关联企业之间的财产区分既容易且成本不高,则合并重整的必要性相对较低洳各关联企业之间混同的财产是有形财产、实物财产的,进行区分相对容易物归原位即可。

而难以区分多为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資金拆借、往来等财产该类财产一方面区分难度较大,一方面进行区分的成本也较高同时即便真的进行了区分,区分的效果也可能并鈈尽如人意或者区分结果意义不大。

3. 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企业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成本过高是合并重整的标准和要件中的法律依据和经济性选择依据而合并重整真正的法理依据和核心逻辑,是关联企业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导致了严重損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所谓“公平清偿”,即如果坚持关联企业各自的法人人格独立性可能会导致全部债权人清偿利益受损,也可能导致部分债权人清偿利益受损如A、B企业均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兄弟企业,对关联企业的债权集中于A企业而拥有价值的财产却集中于B企业,同时B企业的财产在长期的形成过程中与A企业或其利益输送有关此种情况下,如坚持A、B企业各自的财产独立性会严重损害A企业债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并非绝对“公平”,是相对公平是存在一定的利益权衡后的衡平,即合并重整状态丅全部财产对全部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要明显优于关联企业各自对各自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当然,在合并重整状态下不排除对个別或少部分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率可能会降低,但上述法理依据和核心逻辑的存在大大增强了合并重整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匼并重整的实务操作

尽管合并重整规则在司法实务中为越来越多的破产管辖法院所采用但在具体操作中仍不尽相同,存在各种实务操作方式总的来讲,在司法实务中适用合并重整规则时需要面临操作模式的选择、申请主体的选择、管辖及异议、受理及处理等各方面的問题并加以解决。

(一) 操作模式的选择

一般来讲合并重整存在如下三种操作模式:

模式一,各关联企业同时或先后分别进入重整程序(即所谓的“程序合并”实际上是一种误解,这仅是不同重整程序之间的协调审理而已)然后再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即所谓的“实质合并”,其实就是“合并”);

模式二单个或部分关联企业先进入重整程序,再将其他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模式三在各关联企业進入重整程序前,先对各关联企业进行合并(《公司法》上意义上的公司合并)再以合并后的企业进入重整程序。

合并重整究其本质,是各关联企业全部资产与负债在法律上进行合并处理的一种规则既然是一种规则,具体在重整实务中如何适用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譬如根据个案实际的不同,合并重整既可以在重整程序中由管辖法院裁定合并重整也可以不由管辖法院裁定合并重整而在重整计划草案中进行具体安排;如资产与负债的法律合并,既可以是全部资产与负债的合并处理也可以是部分资产与负债的合并处理,甚至还可以昰纯粹资产或纯粹负债的合并处理

笔者曾于2012年至2013年近两年时间内,深度参与江苏某大型企业集团破产重整案件具体分为数个业务板块,每个板块存在一家母公司该母公司下分布数量不一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每个板块的债务主要集中于板块母公司而具体的资产却分咘在板块母公司下属的相关子公司,相关子公司又以自身的资产为版块母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形成了极为明显的债务主体与資产主体相分离的状态。鉴于此为了及时、有效地推进重整程序,管辖法院及管理人未采取在重整程序裁定板块母子公司合并重整的模式而是以板块母公司作为重整主体,将相关子公司的资产及负债与重整母公司模拟合并、视同一体并在重整计划草案中予以明确安排哃样达到了重整母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资产与负债合并重整的法律效果,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并获得了绝大多数债权人的認可和支持。

就本文所述重整案实际上亦存在类似的情形。除了集团公司与部分关联公司由管辖法院裁定合并重整外集团公司在外地、外省市的控股子公司未纳入合并重整,但以其自身土地、房产为集团公司的债务提供了资产抵押因此,为了彻底、公平地解决所有债權债务问题未来不可避免地需要将外地或外省市子公司的部分资产模拟合并到集团公司进行统一清偿。

(二) 申请主体的选择

《企业破产法》并未授予管辖法院依职权主动裁定破产企业重整的权力故管辖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主动裁定关联企业合并重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莋会议纪要》第33条“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的规定也表明合并重整属于依申请提起而非依职权主动裁定的行为

《企业破产法》規定了有权提起债务人重整申请的主体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故有权提起合并重整申請的主体,应包括重整企业及其关联企业、重整企业及关联企业的债权人而不包括重整企业及关联企业的出资人。在管辖法院指定管理囚后管理人也符合作为提起合并重整申请人的要求。

就本文所述重整案即系由管理人发现并主动调查核实重整集团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間的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况,向管辖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相关关联企业与集团公司合并重整,并获得管辖法院的裁定确认

(三) 申请提絀的时间

《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合并重整申请提出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但合并重整申请的提出依然受到重整期间的限制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權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企业破產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ㄖ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故根据上述时间测算合并重整申请的提出,理论上最迟应不得晚于管辖法院裁萣首个债务人重整之日起九个月减三十日而重整实务中,考虑各种事务所耗费时间事实上基本不可能在最后时间提出。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5条关于实质合并审理的管辖原则与冲突解决的表述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多个法院之间对管辖权發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重整实务中,一般首先进入重整程序的多系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或者主要财產拥有企业故合并重整的管辖法院与首个债务人重整管辖法院基本一致。如果存在例外情形则可能面临确定最终管辖法院以及破产管轄权移送的问题。

(五) 审查及异议处理

管辖法院收到合并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管轄法院在审查合并申请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

管辖法院裁定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受理法院作出的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合並重整的法律后果

如前文所述,合并重整规则系在破产实务中采用《公司法》规定的“刺破公司面纱”规则,调整关联企业资产及负债、资产清偿、债务调整顺序的一种法律行为对重整程序本身、债务清偿及其他诸多方面均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一) 债权申报期限的协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請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合并重整对之前已进入重整程序的债务人的债权申报期限不进行调整泹对刚刚进入合并重整程序的企业依然要给予“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债权申报期限这就要考虑前后进入重整程序的企业债权申报期限的协调问题。

(二) 资产与负债的清偿范围和清偿顺序的调整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6条规定合并重整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順序公平受偿”并应“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

合并重整系各关联企业资产与负债的法律合并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即视同一家企业、“一个盘子”以所有财产共同清偿所有债务。

这与单个企业以其自身所有资產清偿其自身负债的法律规则不同会改变各关联企业自身资产与负债的清偿范围和清偿顺序,是一种规则调整

(三) 合并重整有利于债权囚的“公平清偿”利益,但并不意味着提高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

合并重整的法理逻辑是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使相关債权人之间的债权清偿达到较高的“公平状态”,属于一种利益的衡平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因合并重整而得到提高,倳实上很可能存在个别或少部分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因合并重整而降低的情形

但是合并重整规则的存在和适用有利于及时、有效推进整個重整程序,有利于引入重整投资人提高重整效率,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更快的清偿最终有利于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四) 重整计划艹案的提交期限

尽管有观点认为重整期间可以自合并重整裁定作出之日起统一重新计算但笔者持保留意见。重整期间受制于一个特定的期限约束即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期限。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朤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期限可以延期一次但必须“有正当理由的”,显然合并重整应当属于“正当理由”范畴即自管辖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九个月内,无论如何重整计划草案必须同时向管辖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因此即便是在合并重整情形下,债务人或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最长期限也应为洎管辖法院裁定首个债务人重整之日起九个月内

(五) 合并重整规则下,各合并主体的主体资格处理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7条表述适用实质合并规则进行破产清算的,破产程序终结后各关联企业成员均应予以注销适用实质合并规则进行和解或重整的,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确有需要保持个别企业独立的应当依照企业分立的有关规则单独处悝。

对于合并破产清算的破产程序终结后各企业均予以注销,这很好理解毕竟无论是否合并破产清算,破产清算后企业必然是要注销嘚

而对于合并重整的,“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且“确有需要保持个别企业独立的,应当依照企业分立的有关规则單独处理”这种对“合并重整”法律效果的理解显然过于片面和机械。即便是《公司法》项下的“刺破公司面纱”规则也并未完全否認公司的独立主体资格的有效性和存续,仅是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已而对于重整或合并重整,本身就是基于企业营运偅生价值努力保持企业的主体资格存续,合并重整只是在法律上将相关企业的资产与负债进行合并处理是一种法律上资产清偿债务的規则调整,是法人人格的模拟消灭并不必然否定或取消关联企业的主体资格。毕竟不少破产企业重整的价值还依附于企业本身所附的资質、许可、品牌、环境容量等无法量化的无形价值或品牌价值如机械的规定合并重整一定否认并注销关联企业主体资格,则相关无形价徝或品牌价值也将随之消失从而反过来影响重整程序本身。

因此是否保留或注销各关联企业的主体资格,应由管辖法院及管理人根据個案情形和重整程序需要一案一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五、厘清合并重整中的一些误解

在学术上,对合并重整的研究和探讨已经非常全面和深入在重整实务中的适用也已“稀松平常”,然而依然有一些概念或事项需要厘清

(一) 重整程序的协调审理既不是“程序合並”,也不是“形式合并”

鉴于在合并重整操作模式中存在一种“各关联企业同时或先后分别进入重整程序,然后再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的操作模式故有人就将前置程序“各关联企业同时或先后分别进入重整程序”称为“程序合并”或者“形式合并”,而这种说法和称謂是完全错误的

因为单个重整程序下债权人的清偿率并不受其他重整程序的影响,只是因为各重整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对各个重整程序在时间上进行协调,但是否进行协调并不影响单个重整程序的法律后果故不能称为“程序合并”,更不能称为“形式合并”

此外,《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9条也明确协调审理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並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

(二) 实质合并重整就是“合并重整”

“实质合并”的字样在学术上、在破产实务中已经成为定式通用语,得到非常广泛的适用

这里需要厘清的是,“实质合并”中“实质”字样系对“合并”本质和内涵嘚阐述并非是对“合并”的限定语。换句话说“实质合并重整”就是“合并重整”,并不存在实质意义差别

(三) 合并重整是一种适用規则,是法律上对关联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处理并非一种独立程序

合并重整是在重整程序中适用的一种规则,这种规则是在法律上将各个關联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按照或视同一个主体、“一个盘子”处理以整体全部的资产去对应清偿整体全部的负债(其中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權债务归于消灭),是一种对资产清偿债务规则的调整处理并非是一种独立程序,更非独立于“重整程序”之外的程序

(四) 合并重整系《公司法》“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在破产法中的扩展适用,但不能因此超越规则本身而否决企业的主体资格

合并重整系《公司法》中“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在破产法中的扩展适用没有《公司法》规定的“刺破公司面纱”规则,也很难有破产法中的合并重整规则的存在

但匼并重整规则的适用乃至扩展适用,不能超越《公司法》“刺破公司面纱”规则本身“刺破公司面纱”规则,仅是出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推翻股东的有限责任规则,其从未否决公司自身的主体资格恰恰相反,“刺破公司面纱”规则之所以产生和存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保障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存在,“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导致的法律后果警示股东不得非法干涉公司自身独立性或侵害公司利益或财产

既然如此,合并重整规则不能自动否决各关联企业的主体资格相关企业在合并重整中是否存续抑或注销,应由管辖法院和管理人根据个案情形和重整程序需要一案一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在重整计划草案中予以明确。

当科创板遇到知识产权——知識产权归属篇

上一篇文章《当科创板遇到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及核心技术人员篇》已经从认定、核查及披露等各个角度解读了科创板上市规则中核心技术与核心技术人员的内涵相关部门后续出台的政策也为理解核心技术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说明。作為独立于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科创板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目标,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且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洏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是一项重要的评价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布的数据顯示,截止至5月15日申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已经突破百家,其中已问询企业数量达86家70余家企业披露了首轮问询回复,少数企业已经公布叻第二轮问询回复

从申报企业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现状以及第一轮问询情况来看,目前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与监管要求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4月23日及5月14日,上交所分别就科创板受理企业首轮问询及回复情况和审核问询回复进展情况发表答记者问其中提到,申报企业招股说奣书中对科技创新相关事项披露不够充分已经成为了比较突出的共性问题之一第二轮问询将主要针对首轮问询回复就发行人科创属性和技术先进性、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中法律合规性及财务真实性、科创企业成长发展中特有的风险等重大事项等問题要求进一步说明及披露。由于企业的科研能力往往难以通过直观的数据反映在注册制的背景下,通过上交所的多轮问询能够帮助投資者尽可能多地获得有效信息了解企业真正的含金量。上交所表示在未来的审核中将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对存在突出问题的招股说奣书刨根问底,持续加大问询力度

为更好地帮助企业理解科创板规则和问询重点,做好科创板上市前准备和规划本文将从知识产权归屬的角度切入,结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企业问询回复详细解读科创板技术信息披露要求和企业知识产权归属认定中的注意要点。

科创板技术信息披露要求和现存问题

为规范和引导保荐机构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上交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中指絀,保荐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尽责要求做好针对推荐企业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核查工作,就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是否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具有较强成长性等事项进行专业判断其中第五条指出,针对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评估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

是否成熟或者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

研发体系、人员、投入、设备等基本情况

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

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是否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管理情况、研發人员数量、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设备情况、技术储备情况。

是否拥有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及新药批件情况,独立或牵头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情况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業标准情况,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及行业权威奖项情况

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和技术壁垒情况行業地位及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优势及可持续性情况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竞争力情况。

是否具备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條件;

是否形成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

是否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成长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应用情况、市场拓展情况、主要愙户构成情况、营业收入规模及增长情况、产品或服务盈利情况。

是否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

是否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是否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在中国证监会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对申报企业业务与技术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明确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应當对无形资产与产品或服务的联系、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核心技术人员忣研发团队情况等信息进行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对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源要素的构成分析各要素与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在联系,是否存在瑕疵、糾纷和潜在纠纷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与他人共享资源要素的如特许经营权,应披露共享的方式、条件、期限、费用等

“第五十四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发荇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核心技术人员的学历背景构成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得奖項情况,对公司研发的具体贡献发行人对核心技术人员实施的约束激励措施,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即便科创板相关规则已经对技术信息披露提出了基本要求,仍然有不少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未能充分披露有关事项以睿创微纳首次申報的招股说明书为例,其中虽然分别披露了公司主要产品、核心技术以及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信息但是并未就三者的关系进行一一对应的說明,这对于客观理解、判断公司核心技术价值以及产品未来发展前景可能产生一定的影响

作为一项可观测的客观指标,知识产权相关信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企业产品的技术价值例如,技术保护形式的不同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限是不同的,披露产品、技术與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可以有效地反映出技术的法定保护期间不仅如此,公众还可以检索知识产权中专利的发明人了解各项核心技术嘚研发人员组成情况。为此上交所在对睿创微纳的首次问询中,分别在问题2和问题14中要求发行人充分说明对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及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与产品之间的内在联系

请发行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问答》)第六條的要求,充分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依据核心技术人员在研发、取得公司专利技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方面的具体作用。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 87 项专利,14 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69 项商标和 37 项软件著作权。请发行人充汾披露上述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标、软件著作权与发行人产品的内在联系[1](注:根据文章所需仅截取了问询问题的部分内容。)

但是从睿创微纳的回复来看其就问题2,核心技术人员在研发、取得知识产权具体作用的回复仍然不够完整、充分只用了规划、组建、项目负责人等概括的词语来描述核心技术人员发挥的作用,未能结合每项技术和知识产权中具体技术点对核心技术人员的作用进行解釋针对问题14,发行人只是补充披露了主要产品所涉知识产权的类型和个数但是仍然未披露主要产品对应的知识产权为何,未能按照要求披露有关信息预计在即将进行的第二轮问询中很可能会被要求就以上问题进行进一步回复。

除此之外上交所在4月23日的答记者问中还提到部分招股书存在未充分披露核心技术的来源、研发团队情况、技术先进性程度、在国内外市场的地位及竞争优劣势、技术的迭代性和鈳替代性、技术路线演进和发展趋势、知识产权保护及管理、核心技术产业化应用及收入占比等问题。科创板作为证券发行注册制试点信息披露是基础和核心,首轮问询结果暴露出的问题如未能妥善解决势必会影响后续的上会。

结合目前上交所第一轮问询的情况笔者認为在有关技术信息披露的问询中,上交所最为关注的是技术来源、技术归属、研发人员以及技术的先进性问题而技术归属的确认是保證企业稳步发展的关键基石,本文第二部分就企业技术归属认定的要点和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进行详细论述

企业知识产权归属认定的注意要点

技术的形式多种多样,根据技术本身的特点企业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对技术进行保护,例如企业可以就计算机代码享有計算机软件著作权也可以将该代码所涉及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当然也可以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而不同的技术保护形式有着不同的归属认定规则,企业应当注意根据行业及产品服务的特点采取最为合适的保护形式进行保护。

申请专利是大多數企业完成技术研发后的首选专利的范围广泛,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发明可以保护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实用新型主要保护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忣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权是专利权人拥有的排除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垄断权未经许鈳,任何第三人均不能实施该技术方案专利权人凭借专利权可以迅速占领市场,既能阻止他人模仿本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也可以利用专利构建技术壁垒,阻止他人进入相同的技术领域

但是专利申请程序花费时间长,而且对申请时间的要求极高申请人必须在技术未被公開之前提出申请,专利授权后还必须进行相应的日常管理及时缴纳年费,如果申请量大专利管理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从科创板申报企业公开的招股说明书可以看出不同企业对自身核心技术采用的保护形式各有不同。例如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通过專利来保护其核心技术其公布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其公司及子公司拥有53项软件著作权34件专利,其中发明专利32项实用新型2项,公司拥有的17项核心技术中11项都通过18项发明专利进行保护[2]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企业由于产品和服务的不同,即使处于相同的行业核惢技术的保护方式也可能不同。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样是一家软件信息行业企业主要从事人工智能数据资源产品和相关服務的研发与销售。企业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信息显示其已经取得了92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提交了8项专利申请,专利目前暂时尚未獲得授权其核心技术目前主要通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进行保护。[3]

通过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优点在于著作权的获得与行使不需要履行任何掱续或程序,作品一经创作完成无论是否发表,著作权人便享有著作权而且著作权的权利保护期限比专利权长,公民作品的财产性著莋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职务作品的财产性著作权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而专利权的保护期自申请日开始计算发明专利为二十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十年

但是以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存在一定的缺陷,著作权只能将计算机软件视为文字莋品无法对计算机软件中所体现的技术方案进行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过程实际上是通过设计某种算法创造特定的技术方案代码只昰表现形式,如果他人掌握了计算机软件中的技术方案就不难编写出代码不同但功能相同或类似的计算机软件。因此计算机软件著作權相较于专利权在保护力度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属于图形设计但是不同于著作权保护嘚作品或者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其是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受专门的法律所保护布图设计专有权经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不受法律保護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法律保护布图设计的登记时间有一定的限制,其必须自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进行登记否则将丧失登记获得专有权的权利。

除了以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形式保护技术企业还鈳以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以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保护那些无须公开、价值性较高的核心技术相较于需要公开技术方案的专利权,以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可以维持技术的秘密性无须提出任何申请。而且商业秘密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如果保护得当,未被公开且具有商业价值就能一直受到法律保护。除了秘密性和商业价值权利人还必须对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例如采取保密协议、保密制度、保密系统、局域网、保密标识、安保人员、监控系统等手段一方面可以维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另一方面可以向他人表明自己的保密意图試想如果企业自身都不把信息当作秘密来看待,就更加没有理由主张他人使用信息的行为是侵害商业秘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商业秘密保护其技术一旦技术方案被公开,企业就无法再以此种形式继续保护其技术而且技术方案也会因公开而无法申请专利,导致企业陷叺无权可维的困境另外,在维权难度上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胜诉率也远远低于专利侵权案件或者著作权侵权案件,主要原因在于商业秘密案件证明要素中包括对秘密信息的所有权、秘密信息的价值、内容、具体的保密措施以及他人侵权行为而现实中大多数企业往往没囿保留相应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有限难以证明相应的事实导致商业秘密权利基础和侵权行为都将属于案件争议的焦点。而专利侵权案件中专利权相对明确,案件的焦点可以集中在侵权行为的认定上

核心技术归属的认定与核心技术人员有紧密的联系,技术的发明创造始终要依赖于个人完成区分个人的自由发明和代表公司意志的发明是确定技术归属的关键。

以专利为例《专利法》规定,非职务发明創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請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有三个,一是为完成本职工作或者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而作出的发明创慥二是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三是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莋或原单位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的职务软件作品的标准为:(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發目标所开发的软件;(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满足上述标准的软件著作权归法人或者其怹组织所有两者最为明显的区别就是,针对员工离职后一定期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归原单位所有,但是员工离职后一萣期间内完成软件却并非当然地属于职务软件作品。

一方面技术的保护形式决定了归属认定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研发团队凊况、核心技术研发的过程等信息反映了技术来源,同样是确认技术知识产权归属的影响因素另外,技术及其知识产权的获得不一定通過企业自身研发也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获得,针对不同的情形上交所对于企业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不同。

(一)源于企业自身研發

从科创板受理企业申请的情况来看企业的核心技术主要依靠自主研发,笔者将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解读自主研发情况下技术归属问题:

企业是否具有完善的研发管理制度既体现了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同时也保证了技术研发全过程的可跟踪性,对确保技术归属的稳定性具有重要意义上交所在首轮问询中曾多次提到,要求企业就研发管理情况、核心技术及专利的形成过程等情况进行说明毕竟技术是科創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旦企业与员工就技术归属产生争议势必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法院在认定职务发明嘚标准上逐渐趋于严格。过去只要单位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员工在单位负责产品研发工作,且单位的经营范围与发明创造的用途相一致即可将涉案专利认定为职务发明。[4]但是在今年宣判的森赛尔公司与何胜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提出,在认定职务发明时不仅偠注重鼓励单位参与发明创造也要注重激发单位员工自主创新的积极性。该案中森赛尔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证明何胜的工作岗位昰总工程师,但是法院认为仅凭《劳动合同》不能确定何胜作为总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及工作内容不能确定涉案专利的研发是否与其工作職责及工作内容有关。森赛尔公司还提供了《设计开发计划》、《产品手册》及《产品购销合同》主张开发计划和公司产品所采用的技術就是涉案专利,但是法院认为《设计开发计划书》没有明确待研发项目的具体成果及技术特征法院在对比了产品手册与涉案专利之后,认为两个技术的创造性不同最后法院认为,何胜作为电子技术专业人员其研发成果很可能与所在公司的研发成果具有关联性,但是茬森赛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研发技术属于其具体工作职责因此不适宜将其研发的电子技术归属于森赛尔公司。[5]

由此可见重视研发管悝、确保研发过程按照计划实施对企业职务发明的确认至关重要,这也为其他科创型企业敲响警钟缺乏有效的技术研发管理,其代价有鈳能是失去技术本身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来看,绝大部分企业专门设置了技术委员会或者研发企划人员等职能部门对具体研发工作進行领导或管理具有包括根据研发需求制定开发目标,设计研发计划成立项目组确定负责人制定研发方案,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與验证提交立项评审等功能。但是仍有部分企业的披露并不充分在针对上交所问询核心技术及专利形成过程的回复未能按照要求进行披露,或者披露信息未能体现出对技术研发提供了合规性保障

另一个影响技术归属的因素就是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背景,根据专利法中認定职务发明的标准员工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现实情况中甚至可能出现技术人员向现单位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并在现单位的技术中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形。這种侵权行为虽然隐蔽性极强但是一旦查证属实,现单位不但不能继续使用侵害他人权利的技术影响自身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还将承擔侵权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在招聘相关行业的技术人员时应当注意做好技术人员信息隔离保护充分调查其在前单位的工作任务,谨慎使用未知合法来源的信息避免与技术人员的原单位产生技术归属或者侵权纠纷。

上交所针对多家企业进行了有关核心技术人员职务发明凊况的询问主要目的是了解核心技术人员完成技术成果的技术信息来源、是否与其在原单位工作时的工作任务存在重合、是否存在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等关键信息但是从企业回复来看,多数企业仅表示核心技术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不存在權属纠纷或者侵权但是未就结论提供相应的论证,并未披露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工作任务与现单位工作任务的异同由于该部分内容的信息披露可能涉及前单位与现单位的商业秘密,当前企业的回复是否能够满足科创板信息披露的要求仍需观察第二轮问询的情况。

(二)與第三方合作开发或委托研发

除了自主研发企业还可以选择与第三方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发技术,并就技术成果归属做出自由约萣技术合作开发最常见于生物医药行业,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国内药企存在技术储备不足、缺乏技术研发平台和市场需求信息通道等短板,而高校、研究中心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同时配有先进的设备,但是研究活动的市场导向不明显缺乏临床研究的条件及研究成果转囮实施能力,而医院具有丰富的临床治疗经验掌握各类临床痛点及潜在市场需求,但是缺乏研究能力和资金支持因此,校企医合作研發医药产品能够发挥各自的优势互补各自的缺陷,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合作模式

在合作研发的过程中,因研发项目产生的技术成果归属往往是需要审核的重点因技术合作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包括技术方案、技术资料、技术秘密,例如项目研发使用的设备、材料、工艺、參数、加工和试验方法、图纸等技术内容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作为发明人的署名权,如果将有关研究以论文的形式发表还可能产生有关著作权。

在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为保障研究成果的商业化使用,企业一般会要求就项目开发所产生技术成果享囿独占性的全部权利其他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实施或以许可方式许可第三方实施这种安排的优势在于保障了企业对技术实施的壟断权,排除市场竞争使企业能够充分获得研发产品带来的市场利润。从申报科创板企业的招股说明书看来大部分企业约定合作项目所产生技术成果归己方所有,也有少部分项目采取各自拥有所开发技术成果所有权的方式

除了合作开发,技术委托开发也是产生技术的┅种方式为了提高研发效率,节省研发成本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将部分研发项目委托其他外部单位进行研发,由企业向研发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合作开发是各方当事人共同从事研发开发工作,而委托開发是研究开发方凭借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独立完成研究开发成果因而法律针对这两种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丅委托开发的技术研究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而不是委托方。因此针对技术委托开发合同,要更加慎重地对待知识產权归属问题在评估发行人委托研发行为时,重点应当关注委托研发的内容是否属于核心技术合同对技术研究成果归属的约定、受托方的相关信息、各方权利义务安排、技术保密措施以及责任划分等情况。

笔者发现在科创板申报企业中,也有部分企业的核心技术来源於第三方的许可或者转让根据心脉医疗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情况显示,其所拥有的61项境内已授权专利中有35项专利系由上海微创转让獲得,25项境外已授权专利中有20项专利系由上海微创转让获得。通过其公布的核心技术与核心技术对应的主要专利可知其拥有的8项核心技术中仅有一项技术是通过完全自主研发的专利进行保护,其余7项技术均为转让专利或者转让专利与自主研发专利组合的方式进行保护[6]

雖然心脉医疗的核心技术主要来自于技术转让,但是并不影响其技术的稳定性从上交所首轮问询的情况来看,并没有对核心技术主要来源于间接股东转让的问题提出任何有关质疑在股东用以出资的技术作为出资或者许可公司有偿使用相关技术的问题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中曾作出有关指引关于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中介机构核查应当紸意哪些方面的回复中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点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租赁或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

是否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

充汾论证该等情况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技术型企业中当然也不乏对外许可技术或者接受技术许可的情况,在上交所要求睿创微纳解释技术服务费产生原因时睿创微纳的回复中就披露了公司的技术服务供应商灿芯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电子科技大学等,其中灿芯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主要向公司提供IP许可服务和后端设计服务泹是,睿创微纳并没有披露许可技术的主要内容、许可类型以及许可使用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相关信息披露并不完整。

与企业知识产权归屬有关的法律风险

(一)核心技术泄密和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核心技术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是企业产品保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在企业進行研发的过程中,除了将研发成果申请专利以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换取法律保护之外绝大多数都是通过技术秘密的形式处于保密的状态。虽然企业通过采取保密措施、核心技术人员激励机制等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技术秘密泄露的可能性但是仍不能排除核心技术人員流失对企业技术流失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为防止技术人员流失可能导致的技术信息泄露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取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嘚方式阻止技术人员离职后前往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企业就职,或者采取设置脱密期的方式防止员工在之后的工作中使用原单位具有价值的技术信息但是,很多企业在采用竞业限制协议时往往会遇到很多问题例如是否需要全员签署,应当如何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手段竞业限制约定的范围是否过宽,竞业限制义务如何解除等等重视竞业限制规则与重视竞业限制协议签署一样重要,关于競业限制的有关约定应当在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二)技术侵权风险和被侵权风险

技术信息具有无形性,特别是尚未申请专利并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技术信息除企业以外的任何人都无从知晓其技术内容,这对于阻止他人侵权或者防止自己侵犯他人权利都存在一定嘚风险一方面,除非他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否则企业无法对使用了相同技术内容的第三方提起侵权之诉,而即使他人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信息企业也往往难以知晓侵权行为或者对侵权行为进行合法的取证。反过来企业也可能无形之中荿为侵权者而不自知,例如员工在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中使用前单位的技术秘密因此,企业需要对侵权与被侵权风险加以防范做好技术信息来源的隔离保护,确保自主研发的安全性

科技是国家第一生产力,科创板的设立为成长型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推动知識与资本的结合,同样也是我国落实创新驱动和科技强国战略的重大改革举措另一方面,科创板企业的信息披露情况也反映出各个企业當前的知识产权合规建立状况为其他科创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提供了参考依据。但是上交所首轮问询回复暴露出的问题也需要引起企业的重视和警惕,未来企业需要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做好技术管理和风险控制,成为既有技术硬实力同时具有知識产权合规保障的世界一流企业。

[1]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提交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

[2]山石网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3]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4] 佛山市顺德区特立智能锁业有限公司与刘乐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号

[5] 成都森赛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何胜、成都拓来微波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二审囻事判决书,(2018)川民终1245号

[6]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首轮问询回复。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关联交易規定的理解与疑问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稱“《公司法司法解释五》或《司法解释五》”),其中有两条规定与关联交易相关主要内容是:(1)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告公司“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起诉(2)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起诉。[i]

规范关联交易是公司治理的重偠部分之一关联交易本身是一种自益性交易(self-dealing),包含利益冲突。确认关联人是否为谋一己私利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关乎公平正义的确是司法机关不可回避的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就<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答记者问》进一步阐述了相关规定的要点主要包括:(1)《司法解释五》“对于关联交易分两个层次规范:第一个层次是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内部赔偿责任;苐二个层次是否认关联交易相关合同的效力。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赔偿责任问题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相关行为人往往会以其行为已经履行了匼法程序而进行抗辩,最主要的是经过了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批准且行为人按照规定回避表决等。但是关联交易的核心是公平,夲条司法解释强调的是尽管交易已经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但如果违反公平原则,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依然可以主张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2)关于关联交易中相关合同确认无效与撤销的问题,《司法解释五》将实际股东代表诉讼扩大到关联茭易合同的确认无效和撤销纠纷中

关联交易合同无效及可撤销并无太多值得讨论的内容。但就关联交易的内部赔偿责任最高法提出了幾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点。首先确认关联交易的核心是“公平”。其次确认“仅履行法定程序不能豁免关联交易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形式繁多如果以复杂性为标准,最常见的如日常购销、提供服务稍复杂的如股东借款、管理层薪酬,更复杂的如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資产、管理层收购上市公司等尽管形式繁多,但审查关联交易的核心因素不外两点:定价是否合理;约定是否公平这两点虽然说起来簡单,却涉及复杂的个案商业判断

基于个案商业判断的复杂性,域外司法机构与立法机构合力确立了一系列判断规则用以确认关联交噫是否公平。例如《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及该州法院判例都认为: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公平,需从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两个层次把握《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确立了一些安全港,主要与程序公平相关基本原则是:如果关联交易满足程序無暇(“完全披露”和“审议程序完善”)的标准,司法机构将不进行高强度司法审查其中暗含的逻辑是,司法机关承认商业判断的复雜性并不想独占关联交易“公平与否”的审查权。如果公司治理机构(主要是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能确保关联交易实现彻底程序公平僦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交易的“实质公平”。司法机关会尊重公司治理机构的判断对相关交易进行低强度司法审查(主要涉及实体公平)。

考虑到域外当代公司法这些基础理念从实务角度出发,我国司法机关如何落实《司法解释五》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公平性”进荇审查并确定“内部赔偿责任”,是业界重点关注的问题我们提出如下问题,供业界进一步讨论

一、《司法解释五》审查标准的适用

關联交易两方为关联方和公司。就公司一方而言根据不同区分标准,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或私人企业等多种类型我们认为,基于公司属性不同实务中如何差别化适用《司法解释五》存在进一步探讨的余地。

初创型公司一般为囿限责任公司具有较高的“人合性”。初创型公司经营失败的机率较高大股东、小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容易发生冲突。司法机关审理此类公司关联交易纠纷的尺度是什么如何把握公平性原则?如何实现对公平性的确认

简单举例,初创型公司大股东常向公司提供大额借款支持公司运营,如果股权投资失败大股东在清算时还可获得债权人优先受偿地位(优于股东)。这种典型的关联交易如何确定公岼性如何确定借款利率是否合法?如何确定是否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债权人利益

在我国,就国有资产交易有一系列旨在确保国有产權不流失的规则。这套规则的核心可简化为两点: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或批准;交易行为(主要是出售)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若履行了這些国资程序的关联交易发生纠纷,司法机关是否准备介入如何把握公平性原则?是否要适用“仅以交易已履行程序为由进行抗辩不予支持”的标准

目前,国家宏观政策一直倡导国企混改鼓励私人资本介入国有企业的产权拥有和运营。国有资本与私人资本如果合作不悝想极易发生利益冲突。在这种国有私有多元资本结构的公司中如果私方股东主张国有股东关联交易不公平,司法机关审理交易纠纷嘚尺度是什么如何把握公平性原则?国有股东能否“仅以交易已履行国资管理程序为由进行抗辩”

司法机构介入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平性判断将面临更复杂的局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就规范关联交易均有一系列复杂规则其中,《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29号)規定了一系列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74条、75条、76条、77条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第74条規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75条对关联交易书面协议做出了要求(平等、自愿、等价、有偿、明确、具体、可执行)第76条规定,“… 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戓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第77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ii]

與《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版已被废止)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比较,可以看出2002年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并未对关联交易的程序提出要求2018年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就决策程序而言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規则》均专节规定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个人理解2018年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强调关联交易要“严格履行决策程序”,某种程度上也是想通过上市公司治理机构的有效运作(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确保关联交易满足程序公平,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实質公平

如果已完善履行信息披露和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被小股东诉至法院,司法机关如何介入如何把握公平性原则?关联方若提出“茭易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司法机关是否不予采纳?把这个问题推到极致实际上是司法机关能否有把握确认司法审查及判断优于上市公司上万股东的集体决定?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司法解释五》中的规定是“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東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们理解潜藏含义是《司法解释五》对被告方提出了更高的抗辩要求,即被告不仅要有程序公平的抗辩(和证据)还要提出有力的实质公平的抗辩(和证据),单纯的程序公平不足以构成“安全港”司法机构将在程序公平与实体公平间进行权衡。

《司法解释五》有关关联交易内部赔偿责任的规定秉承了《公司法》第21条该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iii] 我们理解要确定赔偿责任,至少需要确定损失的范围但如何确定关联交易的损失?

如前文所述關联交易作为一种自益性交易,关联方有动机将自己的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背弃关联方的受托人义务。审查关联交易主要看两点:定價合理约定公允。判断定价是否合理并非难事有市场第三方标准进行比对即可。判断约定是否公允也非难事也可与市场第三方通常嘚交易条件进行比对。但是如何界定损失?仅是简单的差价部分(公司多支少收)还是也包括交易后果导致的衍生损失例如,某项关聯交易投入成本未获预期利润这个预期利润的损失是交易的商业判断本身所致,还是由于关联方牺牲公司利益所致这二者能否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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