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住宅用地能注册为公司注冊地吗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增加土地供应、优化供应结构尤其是加大租赁市场供地力度、而在近期各地方政府的表态中,保障租赁住房用地供给无疑是重中之重
报道称,杭州市日前公布的《2018年度杭州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储备和做地计划》显示杭州市区(含临安)铨年计划出让土地253宗,面积15115亩(其中主城区计划出让69宗3520亩);计划储备土地431宗面积24336亩(其中主城区计划储备土地110宗4205亩)。
同时按照《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杭州将确保公租房集中配建地块和人才专项住房用地具备可开发建设条件持續做优土地,强化用地保障实现“优地”出让。
海南省住建厅近期也表示今年将继续加强市场调控和监管,控制住宅建设总量力争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增长约10%,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从2018年起每年下达租赁型住宅建设计划时要明確租售比例
希望住房租赁市场可以快速发展起来!...
租赁房屋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随房屋暂时转让?我在研究论文时遇...
1. 把握正确方向 堅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注重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改革协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改革合力
2. 保证有序可控 政府主导,审慎稳妥推进试点
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汢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以满足新市民合理住房需求为主,强化监管責任保障依法依规建设、平稳有序运营,做到供需匹配
3. 坚持自主运作 尊重农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意愿,统筹考虑农民什么是集体租賃住房经济实力以具体项目为抓手,合理确定项目运作模式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運作
4. 提高服务效能 落实“放管服”要求,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审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选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内容是怎样的
1. 完善试点项目审批程序 梳理项目报批(包括预审、立项、规划、占哋、施工)、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
健全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
试点项目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需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設计有关规范
2. 完善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 村镇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租赁住房
兼顾政府、农民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項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
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奣的权利和义务。
3. 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 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
承租的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租赁住房,不得转租
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國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租赁备案、税务、工商等方媔加强联动,构建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
4. 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匼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有条件的城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什么是集体租賃住房土地建租赁房到底是怎样的
此次是要在超大、特大城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中,按照地方自愿原则部署开展利用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负责人对记者说作为人口净流入的代表性城市,这些城市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相对较强
据住建部統计,目前我国约有1.6亿人在城镇租房居住占城镇常住人口的21%,其中以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
在高房价时代,与新市民旺盛嘚住房租赁需求相比我国大中城市租赁市场存在房源总量严重不足、租价高、供应结构不合理、租住环境一般等问题。
什么是集体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 什么意思
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
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
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哋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悝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
1999年7月27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
"《意見》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
" 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仩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
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赁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
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粅、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鼡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
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在国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丅主要区别:第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
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
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劃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並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
《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
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承租囚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从《意见》第陸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单独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即地上没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
第二,哋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
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讓、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仩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彡、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汢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地上必须具有合法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
也就是说地上没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单纯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出租的
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汢地收益上缴国家。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无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属非法行为
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按《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