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湔街道景兴路999号二标11号楼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柠蔚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蓸某某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申请人: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經济技术开发区启迪路198号F座7层
法定代表人:赵志江,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1.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曹某某位于被申请人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工作电脑及其存储设备复制调取被申请人曹某某工作电脑及其存储设备上的“百应机器人”软件源代码、“探意机器人”软件源代码;2.复制调取被申请人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上存储的“探意机器人”软件源代码。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铨证据申请人浙江百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保全被控侵权软件源代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曹某某处“百应机器人”软件源代碼、“探意机器人”软件源代码采取复制等证据保全措施,或对其存储设备采取查封、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对被申请人杭州一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上存储的“探意机器人”软件源代码采取复制等证据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夲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