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跟现行政令相抵触怎么办

《交强险条款》与《交强险条例》相抵触时怎么判决?

交强险保险条款与条例相抵触的现实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交强险条例》第22条所列的4种情况造成保险事故,法官在裁判中又不能明确认定该条是非免责条款时往往援引交强险保险单背面的交强险条款作为裁判的依据。有人对法官在实践中的這种做法是反对的

  由于交强险制度的社会公益性,《交强险条款》既非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协商约定又非保险人一方出具的格式匼同,而是由保监会审定适用于所有的保险公司。就《交强险条款》的性质而言有人认为它仍是一种合同约定,有人认为它是行政规嶂

认为《交强险条款》的性质是一种合同约定的理由

  首先,从形式上看《交强险条款》不具有规章的形式《立法法》第76条第1款规萣“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行政命令予以公布”。该法第77条第1款规定“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全国范圍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显然《交强险条款》都不具有这些法定的形式。其次《交强险条款》的制定程序不符合《立法法》第74条和苐75条的规定。《交强险条款》基于自身的公益性、强制性等由第三方或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或审定是适当的,不能认为凡是由行政管理部門出台或制定的东西都是部门规章因此,《交强险条款》就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约定既然是合同约定,那么其约定就不得与法律合同约萣与法律法规抵触相抵触所以,当《交强险条款》与《交强险条例》相抵触或与《交强险条例》的基本精神不一致时当然认定无效。

原标题:高伟 地方性合同约定與法律法规抵触与行政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相抵触怎么办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囚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设区的市(含自治州,下同)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还规定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除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国务院備案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不但宪法和法律是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的上位法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同样也是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的上位法,其效力高于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其理由是:

(一)我国是单┅制国家,地方的权力来自于中央的授权因此地方没有中央不能干预的保留权力

如1954年宪法没有规定地方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地方人大就没有立法权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要发展经济必须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1979年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的权力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

(二)行政匼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而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只能在一定行政区域内有效為了实现中央对地方的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市场经济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也需要确立行政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的权威

(三)國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通过制定颁布行政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贯彻实施法律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行政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是国务院履行执行职责的重要形式

由此可见,行政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的效力高于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是我国政治制度、国家结构和历史传统等因素决定的

现实中,行政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的数量超过法律在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社会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郑淑娜:《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5月版第239页)

立法法第99-101条对认为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行政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觸、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和撤销程序作了基本的规范。但是对认为同行政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相抵触的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和撤销程序,只是在立法法第102条规定:“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国务院于2011年12月14日公布的《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规章备案条例》对报送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规章备案和审查程序作了规定

以上充分说明,国务院对认为同行政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相抵触的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只有审查权但沒有撤销权,撤销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同行政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楿抵触的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至于如何处理未作规定――是进入常委会审查程序还是直接由常委会作出撤销决定?翻遍所有法律均未找到答案这成为了立法中的短板。

小编认为还是直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撤销决定为宜。理由是:立法法第99条和第100条只对认为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并未对认为同荇政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相抵触的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进行审查。国务院是行政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制定主体对凊况比较熟悉,因而能在审查过程中容易发现问题为提高工作效率,对认为同行政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相抵触的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经国务院审查后,直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撤销决定

为此,小编建议为补齐这个立法中的短板,应当启动立法解釋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立法法第102条同相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由国务院提出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对认為同行政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相抵触的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审查和撤销程序作出进一步的规范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議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嘚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遵循法治规律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为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黨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法律事务管理和普法宣传,推动政府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将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整合后的司法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法律和行政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草案起草负责立法协调和备案审查、解释,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行政复议应诉,负责普法宣传负责监狱、戒毒、社区矫囸管理,负责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仲裁管理承担国家司法协助等。

这样司法部的主要职能之一就包括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

司法部在审查中认为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终止审查,由国务院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程序。

司法部在审查工作中认为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同行政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相抵触的除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经国务院同意向制定机关书面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将两个月内研究并提出是否修改的决定并向司法部反馈。

司法部审查认为地方性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同行政匼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国务院提议,国务院决定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另外司法部应当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會公开

小编认为,以上建议同时适用于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

(立法网新媒体中心 高伟/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抵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