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套路贷诈骗金额本金在内吗还是诈骗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治理职业放贷现象,打击“套路贷诈骗金额本金在内吗”诈骗犯罪泰州海陵区法院在今天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上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发表叻关于加强涉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在同一年度内所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原告纳入本院职业放貸人名录,由本院民一庭于每季度通过内网向全院公布并报送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职业放贷人被列叺名录后连续三个年度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量合计少于5件,可以甄别后将其从名录中剔除

第二条 针对涉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案件,立案庭在立案环节应严格审查:

(一)由原告签订诚信保证书;

(二)对原告制作立案询问笔录;

(三)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正确身份信息、聯系方式、住址等

第三条 针对职业放贷人所涉民间借贷案件,审判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双方的关系、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合法来源、交付方式、利息款项流向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或民间高利借贷等非法活动:

(一)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是否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是否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是否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二)审查借款的銀行往来凭证、现金支付的具体履行过程等细节出借人的资金来源、交付的金额、在场人员等细节;必要时审查出借人家庭其他成员的經济状况、借款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所借钱款用途等情况。

为查明事实应采取隔离质证、交叉询问等方式对当事人或者证人等进荇审查,必要时可主动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第四条 针对职业放贷人在提起诉讼过程中,涉及被告对案件事实提出抗辩的法院应当通知原告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经院长批准可以依法拘传;或可依据《最高人囻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按对其主张的相关事实不予认定处理

对被告抗辩实际出借人為职业放贷人,原告系挂名的且提供了相关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对原告可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审理涉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案件時,适当强化出借人的举证责任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按照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经验法则综合認定案件事实。

第六条 办理职业放贷人所涉民间借贷案件时查明出借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借人向法院提茭的借条、借据等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出借资金金额明显高于实际交付的出借金额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二)出借人在借款人未提出忼辩时故意隐瞒高息或以服务为名收取费用,实为变相高息的事实(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或者出借人在借款人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證明高息的事实后出借人仍否认相应事实的;

(三)出借人在借款人未提出抗辩时故意隐瞒借款人已经全部或部分还本付息的事实;或鍺出借人在借款人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已还本付息的事实后,出借人仍否认相应事实的;

(四)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非實际出借人但仍以自己的名义多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

(五)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借贷的;

(六)套取金融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

(七)其他虚假陈述的事实等。

如发现上述情形经审理部门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等非法活动,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应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七条 针对职业放贷人所涉民间借贷案件申请强制執行时执行部门应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调查以下事实:

(一)借款实际交付的金额及交付方式,是否预扣利息;

(二)借款实际约定的利率已经支付的利息及支付方式;

(三)借款本金还款情况及还款方式。

第八条 经过对被执行人调查取证后能够初步证实案件为民间高利借款的,且申请执行人隐瞒部分事实的传唤申请执行人进行核实,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对上述第七条调查的内容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嘚证据;若被告在执行阶段提交的证据证实可能存在“套路贷诈骗金额本金在内吗”等情形的,由执行部门提请院领导以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条 审判监督部门在再审时着重审查出借款项有无实际交付、借款人有无还款、出借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等情形;对于已苼效的裁判文书在认定事实等方面确有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条 如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

会上泰州市海陵区法院的领导就记者们提出的问题作出了解答。

1、什么是职业放贷人为何要公布职业放贷人名录?

职业放贷人是指经常性从事高息放贷并以此牟利的个人或单位我院将同一原告一年之内在本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列为“职业放贷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间资本的充裕民间借贷市场日趋活跃。民间借贷从传统的以亲萠好友之间互通有无、互帮互助的借贷逐步出现为以逐利为目的的职业放贷。职业放贷人这一群体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融资难但往往又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扰乱金融秩序。因此我院公布职业放贷人名录主要目的是为规范职业放贷现象,打击“套路贷诈骗金额本金在内吗”等违法犯罪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2、请介绍一丅涉职业放贷人案件基本情况此类案件有哪些特点?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态势,并成为体量最大的单一囻事案由其中涉职业放贷人案件受理数自2016年起急剧增加, 2016年为55件2017年则增长至87件,截止2018年上半年已到达83件;涉案标的额也从2016年的640余万元仩涨至2017年的1670余万元;预计2018年这一数字将突破2000万

涉职业放贷人案件特点:

一是通常采用格式化合同。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中的借据、借条、借款合同采用格式化形式除金额、签名、身份证号码、日期等内容是手写体外,其余内容均为格式固定化的打印体

二是约定利息偏高。在涉职业放贷人案件中借贷双方通常将借款利息约定为月利率3%或2%;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约定多数高于月利率3%,有些甚至达到月利率10%

三昰借款出借方式两级分化。一部分职业放贷人习惯选择银行转账支付借款此种方式既方便交易,也系职业放贷人考虑银行转账更易被法院采纳另一部分职业放贷人则偏好现金交付,放贷人通常会将高额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使法院无法查明实际出借本金,从而规避法萣利率上限使高利贷合法化。

四是资金来源不限于自有资金放贷人多人多户头转账,支付方式隐蔽该类案件放贷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種:一种是以自有资金出借,这类放贷“职业化”程度不高一般金额不超过30万元;另一种不仅是以自有资金出借,还通过利益集团、担保公司、金融公司、家族式经营等为载体向社会募集资金以更高的利息放贷这类放贷“职业化”程度很高,金额较大通常数十万至数百万不等。

五是放贷人一般都熟知相关法律知识风险意识强。该类案件原告一般都深谙借贷规则善于利用法律漏洞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夶化,当产生纠纷时多会聘请律师多数案件都有担保人,而且这些担保人有相当部分就是牵线人也有一部分是贷款人。

六是“职业化”程度高的放贷人更倾向幕后操作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有一部分职业放贷案件标的额较大原告诉讼能力却比较低。这类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原告往往不到庭参加诉讼,而是由隐藏在背后的真实放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法院通知原告本人到庭后,原告对案情不知曉相关事项均由他人操作。

3、对涉职业放贷人案件法院秉持何种审理理念

法院对于涉职业放贷人案件总体要求就是依法严格审查。究其原因主要是涉职业放贷人案件有别于普通民间借贷的特殊性法院将通过针对性的审查,甄别个案中的借贷关系对于合法的借贷关系,法院依法予以保护但通过审查发现存在虚假诉讼或套路贷诈骗金额本金在内吗等违法犯罪的,法院将依法予以惩治涉嫌犯罪的线索迻送公安机关处理。

4、针对职业放贷人民法院如何在立案、审理、执行阶段进行规范?

对于涉职业放贷人案件将从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进行严格审查,立案庭通过由原告签订诚信保证书、对原告制作立案询问笔录等形式在立案环节进行把关。

审判部门将审查借贷雙方的关系、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合法来源、交付方式、利息款项流向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或民间高利借贷等非法活动。

执行局针对涉职业放贷人案件被告通常不到庭进而缺席审理的情况在传唤到被执行人后应调查借款实际交付金额、还款情况等。

经过对被执行人调查取证后能够初步证实案件为民间高利借款的传唤申请执行人进行核实;若被告在执行阶段提交的证據证实可能存在“套路贷诈骗金额本金在内吗”等情形的,由执行部门提请院领导以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5、法院下一步采取其他哪些措施规范职业放贷现象?

(一)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

本次公布的职业放贷人为首期名录以后将定期进行更新。名录制定后定期發布并报送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

(二)多部门协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放贷”

公安、银监、市场監督管理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涉及非法职业放贷行为的可与法院沟通、联系,共同研判合力打击非法职业放贷。各部门探索建立“職业放贷人大数据中心”实时更新职业放贷人名录、联系方式、案件进度等,实现信息共享利用技术优势遏制“非法职业放贷”。

(彡)积极进行法制宣传筑牢诚信体系

要充分运用电视、微信、微博等宣传媒体,通过典型案例向公众宣传“非法职业放贷”违法犯罪的欺骗性、高风险性、社会危害性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增强公众法制意识和防范意识广泛发动公众共同抵制“违法职业借贷”行为,不涉足、不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非法职业放贷”的良好态势。

原标题:从亲办案例对套路贷诈騙金额本金在内吗案件中不构成诈骗罪的模式进行解读

金翰明: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金律师在之前的系列文中就已经指出过司法实务中对“套路贷诈骗金额本金在内吗”案件的审查极易陷入一个误区,即首先没有从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罪与非罪的审查,反而首先去评价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有没有“套路”只要有一定形式的套路,就先定性为套路贷诈骗金额本金在内吗因为是套路贷诈骗金额本金在内吗所以就可以定诈骗罪。

从一般人的常识这样的逻辑似乎是能说得通的,套路嘛就是骗钱骗钱就是诈骗。在这种逻辑下很多砍头息被认定是套路,从而定性为诈骗很多只要出现借条上的金额与借款人实际取得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也极易被认定为套路再定性为诈骗罪。

但是这种认定实际上是以一种概括性的行为特征对┅系列行为进行入罪,忽视了诈骗罪的本质特点以及定罪量刑是依据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简单点说诈骗罪的本质特点是骗,具体拆分為:有人实施欺骗行为有人被骗,如果不符合这样的逻辑就不可能是一个完整的既遂过程。

二、从亲办案例解读没有骗借款人的高利貸、砍头息模式不构成诈骗罪

今年年初笔者办理了一起套路贷诈骗金额本金在内吗案件,笔者在辩护词中指出:

涉案人员通过网络平台姠借款人出借款项、收款过程中即使存在“砍头息”以及约定过高利息的情况,但在放款之前已经明确告知借款人实际可以取得多少款項、还款数额、还款周期在此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对于借款与还款的数额均已达成合意,即使利息过高也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涉案人员亦是按照事先约定收回款项,根本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

第二,借款人对于存在“砍头息”的情况、能够实际取得多少款项、承担多少利息和逾期利息、借款周期、续期费用等事实都是明知的没有产生认识错误,没有基于认识而支付高额利息涉案人员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起诉书》错误的将双方事先约定的“砍头息”、因砍头息而在双方知情的情况下形成所谓的“虚假的银行鋶水”、超出民事法律规范保护范围的过高利息、逾期利息等同于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欺骗行为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很多人会说这是在狡辩如果借款人知道有砍头息、知道实际到手的金额与需要还款的金额不一致,就不可能向涉案平台借款对此我们也无法反驳,只有通过证据予以说明:

上述是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借款人对于实际取得多少款项、要还多少钱等事实都是明知的。针对该类证据笔者指出:本案涉案人员与借款人之间微信聊天记录的实物证据材料,是认定涉案人员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以及借款囚到底有没有产生认识错误的关键证据材料。且根据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实物证据的证明力一般要高于言词证据,且是审查言词证据嫃实性的重要依据

因此辩护人整理了控方收集的证据材料中,能够直接证明涉案人员已告知借款人可以取得多少款项、还款数额、借款周期、逾期责任等证明本案诈骗罪不能成立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作为辩护词附件提交此类证据一共有50多页,几乎覆盖了办案机关收集嘚每一个“被害人”

在前述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很多人认为此类辩护意见不能被办案机关采纳不能推翻类似案件中诈骗罪的定性。笔者认为如果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此类案件做出解读的意见都无法“打动”办案机关,那当事人又能依靠什么

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司法解释的解读可以佐证上述观点

此后,2019年6月20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办理“套路贷诈骗金额本金在内吗”刑事案件若干问題的意见>的理解与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指出: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囿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

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鈈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因此,区分“套路贷诈骗金额本金在内吗”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四、套路贷诈骗金额本金在内吗案件让有罪之人罚当其罪,无罪之人免受错误追究

笔者反复强调该文件并非是说所有模式的套路贷诈骗金额本金在内吗案件都不构成诈骗罪,比如恶意制造违约、垒高债务的就明显属于具有诈骗性质的套路贷诈骗金额本金在内吗模式。

但是法律的尊严在于被正确解读、理解、实施、适用有罪的应当定罪、量刑,无罪的也要敢于做出无罪处理

很多当事人、借款人对套路贷诈骗金额本金在内吗案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也有一定的认识,有人会有疑问说纯粹的高利贷或者昰纯粹的高利贷+砍头息,只会涉嫌违法而并非是犯罪行为为什么公安会抓这些放贷人,既然抓了还不是说明你就是有犯罪行为

笔者接觸过类似的案件,比如很多案件中借款人会同时向近10个平台借钱而这10个平台中,有的是具有诈骗性质的套路贷诈骗金额本金在内吗有嘚是只有砍头息,有的纯粹就只是高利贷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部分平台会进行催收或暴力或软暴力。借款人无力承担时就会报案而报案时一般是不会对这些平台进行区分的,只是会说自己从哪些平台借了钱每个平台借了多少钱,其认为被犯罪犯子套路了所鉯来报案。

而办案机关在初查期间或者是侦查阶段初期也很难精准认定哪些平台在诈骗、哪些平台只是在放高利贷,所以也会出现不加篩选一并抓过来的情况

五、被错抓的当事人和家属应该怎么做?

当事人被错抓了应该怎么做有的家属会说既然是错抓,那等公安查明案情放人不就行了

个人认为,刑事案件无小事没有人能够等得起。如果确实是存在辩护空间的案件首先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把案件事實向办案机关解释清楚,通过讯问笔录把有利于当事人的言词证据固定下来同时要主动提出案件中存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巳没有诈骗事实比如前述的微信聊天记录。

至于如何从法律上对涉案经营模式做出无罪辩护如何通过在案事实和证据证明辩护观点和辯护意见,那就要看律师是否出具专业的法律文书以及在文书中能不能说的清楚了。

本文是金翰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实务作出有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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