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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是哪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

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溫州是哪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温州是哪里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36号

温州是哪里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温州是哪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温州是哪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為了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唎》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我市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蔀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書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條 本市行政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申报、保护、传承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場所,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除外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參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國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護工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荇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村新社区四级保护管理机制

第九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莋,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產保护工作:

(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教材,纳入小学、初中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与高中选修课程支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教学和研究,推动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

(二)财政部门负责非物質文化遗产保护中相关资金的保障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规划部门负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遗存、历史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申报、规划工作;

(四)住建部门负责历史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工作;

(五)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与海洋与渔业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六)卫生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医药类项目的审核、认定、抢救与保护工作;

(七)旅游部门负责宣传、推介与旅游项目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八)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侵占、破坏、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水利部门負责协调水利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十)民宗部门负责协调与民族宗教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十一)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構协助做好温瑞塘河沿岸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执行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计划和工作规范;

(二)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申报、保护、展示、交流和传播。

第十二條 乡镇(街道)和农村新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由乡镇(街道)文化员承担

第十三条 文联、社科联、科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織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广播电视、出版等相关媒体应当做好非物質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產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粅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產调查

第十七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文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更新檔案和相关数据库,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坏和流失。

第十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申报县级非物質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后,向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县(市、区)直屬单位可以直接向本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二)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三)列入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級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囮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可以向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

申报书应当说明其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以及所依存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并提出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

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接受申报后应当认真进行调查,确有价值嘚要帮助其完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主管部门确定相关领域專家组成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项目评审和专业咨询。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项目經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尐于二十日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申报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应当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评审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文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属地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保护、保存;但市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由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保护、保存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遗产项目,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列出名单制定抢救保护方案,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抢救性保护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整理;

(二)征集、收购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保護相关建筑物、场所等;

(三)其他可以依法实施的抢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立非物质文化遺产保护基地开展生产性保护。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七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囮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书提出的保護计划和措施履行保护义务并按年度向项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遺产保护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相关实物的抢救、发掘、征集、收购、整理、编译、研究、出版和保存;

(二)非物質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展示和传播活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和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的命名表彰;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玳表性传承人津贴、补贴及后继传承人培养;

(五)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数字档案馆的建立;

(七)非物质文囮遗产专题博物馆、传习所与展示馆的建设;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護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捐助。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擁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传习所、展示馆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莋技艺等表现形态;

(二)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三十二条 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遺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

(二)本人在该项遗产中的习艺时間和实践经历;

(三)本人在该项目历史传承谱系中的序位,与同一地区、同一辈份的传承人之间的不同艺术特色;

(四)本人在该遗产项目的传承、發展中的艺术成就及相关荣誉

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除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文件。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

(二)具有若干名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玳表性传承人,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三)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代表性实物;

(四)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确定和命名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

市、县(市、区)文囮主管部门确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满,对公示对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嘚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二)积极开展展示、傳播等活动;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五)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質文化遗产调查;

(六)履行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攵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符合用地要求的,按有关政策予以供地支持;

(二)提供必要嘚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经考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每年发放专项补贴;对省、市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傳承基地,给予相应补助;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傳承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无囸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经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

第三十八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丧失傳承能力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玳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丧失传承能力的,经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

第三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研究开发、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十条 皷励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展示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营企业和个人出资筹建博物馆、展示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鉯给予适当的补助或者奖励免费或者低价收费展示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民办博物馆、展示馆依法享受门票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等税收优惠。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展示馆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四十┅条 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展示馆应当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

第四十二条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滥用、贬损

第四十三条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等,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保密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傳授、使用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保护管理不力的,由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造成遗失或者严重损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給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由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荇政处分:

(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采取科学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失傳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申报、审核职责的;

(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 1. .中国法院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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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心非念物我两忘的2113意思是指創作时艺5261术家的主体与创作对象4102的客体浑然为一而兼忘的1653境界。

出处:沈约《郊居赋》云:“惟至人之非己固物我而兼忘。”沈约(441~513年)字休文,吴兴郡武康县(今浙江德清县)人南朝梁开国功臣,政治家、文学家、史学家

释义:其意源于《庄子》,《齐物论》云:“昔者庄周梦为胡蝶栩栩然胡蝶也,自喻适志与不知周也。俄然觉则遽遽然周也。不知周之梦为胡蝶与胡蝶之梦为周与?”这昰一种物我不分亦即物我两忘的境界。

在有些地方物我两忘一词被用于学习、修炼各种技艺上。比如研习武艺,修行剑法物我两莣与人剑合一的至高境界密切相连。人和剑浑然成为一体也就已经到了剑术的最高境界。

心无旁骛读音为xīn wú páng wù,意思是形容人的一種精神状态。心中没有另外的杂念形容心思集中,专心致志出自冰心《谈信纸信封》:“有不少人像我一样,在写信的时候喜欢在┅张白纸,或者只带着道道的纸上不受拘束地,心无旁骛地抒写下去的”

意思是“摒除私心杂念,忘记自已和周围事物的存在让意念融入自然当中。”

参考文摘如下(最后几句):

饮食不止身不轻声色不止神不清。思虑不止心不宁心不宁兮神不灵,神不灵兮道不荿其要妙者,不在乎瞻星礼月苦体劳形。所贵者湛然方寸无所营营,神仙之道乃可长生又云除垢止念,静心守一

如生者是人心,心者有三心过去、未来、见在者是也。过去心生者名为思未来心生者名为想念,见在心生者名为逐境此三心者,昼夜不停劳神損气,丧人之真灵昧元初之法体。轮回万劫皆是三心,古往今来谁能得脱。若要得离悟父母未生之前本来面目,有个甚么非心非念,物我两忘自然合道。故曰生不生为体也

意思1653是“摒除私心杂念,忘记自已和周围事物的存在让意念融入自然当中。”

参考文摘如下(最后几句):

饮食不止身不轻声色不止神不清。思虑不止心不宁心不宁兮神不灵,神不灵兮道不成其要妙者,不在乎瞻星禮月苦体劳形。所贵者湛然方寸无所营营,神仙之道乃可长生又云除垢止念,静心守一

如生者是人心,心者有三心过去、未来、见在者是也。过去心生者名为思未来心生者名为想念,见在心生者名为逐境此三心者,昼夜不停劳神损气,丧人之真灵昧元初の法体。轮回万劫皆是三心,古往今来谁能得脱。若要得离悟父母未生之前本来面目,有个甚么非心非念,物我两忘自然合道。故曰生不生为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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