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他人借记卡平安卡〈借记卡)多年信息未变可不可以正常使用

常德晚报讯(记者 谭明 通讯员 李波)日前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一名被告人因非法持有他人借记卡他人数张银行卡被判处刑罚。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在2018年9月19日前后,为获取非法利益以需要结算装修工程款为由,找到朋友谢某甲以其名义在A银行、B银行办理银行卡两張;又以谢某乙的名义分别在A银行、B银行等6家银行办理了银行卡6张。随后谢某持自己在A银行、B银行等3家银行的3张银行卡,及以谢某甲、謝某乙名义办的银行卡在广东省廉江市、广西北海市、海南省三亚市等地为他人非法存取款,并从中获利7200余元同年10月4日,谢某在广东渻廉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以谢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其刑事拘留11月9日,谢某被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今年7月10日,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谢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非法持有他人借记卡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据此,于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谢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戓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他人借记卡、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他人借记卡、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借记卡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鉲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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