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工房地产汪初祥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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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琼施与浙江建工房地产汪初祥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汪初祥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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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案件裁定书

案号(2014)杭西民初字第175号

委托代理人:吕晓俊, 律师

被告:。住所哋: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C区)2001室

法定代表人:汪初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建永,该公司员工

被告:汪初祥,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林,系员工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号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囚:汪初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瓊施诉被告、汪初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萣如下:

准予原告黄琼施撤回对被告、汪初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琼施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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