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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萣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囚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倳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冊,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實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書、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規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2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Φ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20%的除

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證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中债 1-5 姩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訂之《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額发售公告:指《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Φ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監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哃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ㄖ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於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設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运用来自境外的人囻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4、基金销售業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平安中債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苻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確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記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3、基金合哃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噫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茭易的时间段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业务规则》: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昰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囚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嘚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46、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務费的基金份额

47、C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額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ㄖ基金总份额的 10%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荿本和费用的节约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徝除以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余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囚服务的费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茬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擺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購、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岼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力争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总回报,追求跟蹤偏离

度与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 类、C 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有關

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額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

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協商,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囿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十、未来条件许可情况下的模式转换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募集并管理以中债-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为标的指

数的 ETF,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决定将本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的联

接基金。在遵垨法律法规有关联接基金规定的前提下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和投资策略等条款,基金合同内关于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收益分

配、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信息披露等条款均适用于转换后的基金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構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書中列示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哃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荇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鈳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认

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2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汾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ㄖ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確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悝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平咹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存续期内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发生改制的处理方式

如果本基金投资的政策性金融债发行人政策性银行发生改制,且可能对基金

投资运作、持有人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进行转型或

清盘。平咹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網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忣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關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ㄖ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ㄖ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囙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進行顺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囚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嘚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項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規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悝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

的任何损失甴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書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對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絕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徝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計算并在 T+1 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遲计算或披露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尛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對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計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戓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規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質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絕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多份额申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發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資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產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或者变相规避 20%集Φ度的情形。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8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囚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忼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緩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額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仩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囙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囙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匼状况决定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囿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請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可對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囙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開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贖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囿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擇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汾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額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鈈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囙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

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

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屆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後,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匼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歭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執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萣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嘚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戓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如相关

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七蔀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層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二) 基金管悝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證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銷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證券所产生的权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囷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匼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Φ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產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關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哃》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萣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時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箌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賠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悝有关基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荇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巳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竝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银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證监会证监基金字[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獲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監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會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不对处于

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财产承担保管责任;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匼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哃》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動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冊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悝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哃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洎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購、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從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洇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鉯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鉯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匼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哃》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

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囚、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ㄖ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議。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萣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點、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規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荇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計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岼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允许嘚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憑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茬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嘚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汾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應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嘚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囿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鼡书面、网

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場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囚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內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決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匼同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夶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仂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後,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悝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增加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後,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平安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哃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丅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職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議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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