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村委会担任治保工作多年来未帮我购买社保,只有村委会为村民购买的农村保险我进行多次追缴,但答复是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适用劳动法
村委会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依法成立的组织属于《劳動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等组织”。因此村委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1984年到1994年在村民委员会工作十年没囿交社保能否认定为视为缴费年限,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这就看当地政策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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