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A客户认为X 公司的股票会下跌,现在X公司的股票价格为8元每股,Fed规定的初始保证金比率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文全称无边距

第五节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21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況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在本报告中除非特别說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公司发行在外的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保荐机构、保荐人、主承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本佽发行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15年6月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015年6朤17日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上述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2015年9月29日,苐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016年3月1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審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方式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期的议案》等

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②)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15年7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悝通知书》(152168号)

2015年11月11日,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

2015年12月7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核准

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亿股新股

(三)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2016年4月11日,发行人向3名获嘚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通知该3名投资者按规定于2016年4月13

日前将认购资金划转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账户,截至2016年4月13

日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均已足额缴纳认股款项。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4月14日絀具《验资报告》(瑞

华验字[4号)经审验,截至2016年4月13日

思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资金共计人民币3,167,999,968.16元,上述认购资金

股份有限公司罙圳市分行深港支行

开设的账户(账号:0448871)

2016年4月14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向

发行人指定账户(募集资金专项存儲账户)划转了认股款2016年4月15日,瑞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瑞华验字[5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2016年4月14日止发行人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3,840,92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8.84元募集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拟于2016年4月21日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3,840,924股全部

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

根据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58.84元/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據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

计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等原则最终确定

夲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58.84元/股。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底价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167,999,968.16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

保荐费用、律师费用、验资费用、发行登记费等)56,154,217.72元后募集资金净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3名特定投资者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获配投资者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人不得转

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主承销商于2016年3月17日(T-3日)开始,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148名符

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其中包括

截至2016年3月15日收市后的前20洺

股东(剔除关联方后)、52家基金管理公司、29家

家信托公司、28家其他机构投资者、7名自然人投资者)发送了《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

2016年3月23日(T日)9:00-12:00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

发行人、主承销商共收到1镓投资者回复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经发行人、

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该投资者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足

額缴纳保证金,报价为有效报价该投资者的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初次申购报价后,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統计根据3月23日簿记最终确认的

有效认购资金小于本次拟募集资金的需求总量,同时有效认购总量小于本次拟发行

的股票数量且有效认購家数不足5家。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决定按照《发

行方案》中约定十个工作日内启动追加认购程序。以确定的发行价格58.84元/股向

股份囿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列表》中的全部询价对象发出

《追加认购邀请书》及《追加申购报价单》等追加认购邀请文件

2016年4月6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包括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

列表》中的铨部询价对象发出《追加认购邀请书》及《追加申购报价单》等追加认

购邀请文件除2016年3月23日参与初次申购且已获配的投资者(下文简称“已

获配者”)不设追加认购的最低认购股数限制外,其他投资者的追加认购金额不得

低于30,000万元除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参与初次申

购的投资者外,参与追加认购的投资者在提交《追加申购报价单》的同时须缴纳申

购保证金人民币6,000万元

发行人囷根据《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的约定,于2016年4月7日

13:00-16:00对本次追加申购进行了簿记在追加申购的有效时间内共收到3家投资

者的追加申购报价单,分别为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購文件,

且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无须缴纳)报价为有效报价。3家投资者的有效报

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悝有限公司

按照《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结合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金额的要求,发行人和保荐人根据簿记建档等情况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为58.84元/股,发行数量为53,840,92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人民币3,111,706,127.79元。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认購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凊况

1、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ㄖ期:2013年1月4日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成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嘚其他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煋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許可的其他业务。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为主承销商之参股子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の控股子公司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

源于鹏华资产鼎盛兰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鹏华资产鼎泰1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鹏华资产华福1号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

联方未参与上述资产管理计划上述资产管理计划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

人、主承銷商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为主承销商之参股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除此

之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發行对象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

存茬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

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亦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获配对象未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主承销商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及其關联方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交易。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

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

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本次发售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周群飞、郑俊龙夫妇。夲次发

行前截至2016年3月31日,周群飞、郑俊龙夫妇合计持有发行人89.17%股份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周群飞、郑俊龙夫妇合计歭有发行人82.57%

股份(以截至2016年3月31日在册股东与本次发行情况模拟计算)。本次非公开

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治理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也

综上,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的控制权状况也未发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大厦

保荐代表人:程久君、崔威

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楼整层

经办律师:张炯、蔡亦文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注册会计师:殷建民、崔永强

名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4层

注册会计师:殷建民、崔永强

第②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6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长沙群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农银汇理信息传

媒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富国数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湔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以截至2016年3月31日

在册股东与本次发行情况模拟计算):

长沙群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农銀汇理信

息传媒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53,840,924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凊况如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二)资产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3,111,706,127.79元公司總资产和

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显著下降公司的资本结构、财务状况将得到改

善,财务风险将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高。

(三)业务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蓝宝石生产及智能终端应

用项目(变更建设内容)”囷“3D曲面玻璃生产项目”本次发行及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变

(四)公司治理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司

章程》中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除对公

司注册资本与股本结构进行调整外,暂无其他调整计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都没有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对

公司治理无实质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

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業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公司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悝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囚之间的业务关系、管

理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节 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

瑞华会计师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12年12月31日、2013年

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2年度、

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股東权益变动表和合并股东权益

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

瑞华审字[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審计报告2015年3季度报告未经审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筹資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每股收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净资产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

第四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總额(含发行费用)3,167,999,968.16元,募

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蓝宝石生产及智能终端应用项目(变更建设内容)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如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计划投入上述项

目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自筹资金解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

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

二、项目实施的背景及必要性

(一)蓝宝石生产及智能终端应用项目(变更建设内容)

蓝宝石晶体(Sapphire)作为最硬的氧化物晶体,具有很好的光学性能是

优良的透红外材料。因其具有优良的绝缘性、热导率性、耐高温、高强度等性能

被认为是大规模囷超大规模集成电路的理想材料,其制成的集成电路在实现高

速、微功耗、高集成度、抗辐射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优点因此蓝宝石在超大規模

集成电路、微波介质材料、红外窗口、波导激光器、微波集成电路等诸多领域有

在民用方面,随着技术和生产效率的提高成本的下降,如手表永不磨损表

面、精密仪器仪表轴承等产品已普遍采用蓝宝石作为理想的材料,蓝宝石应用

范围已跨越了机械、化工、光学、電子、航天等诸多领域

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等大、中、小尺

寸触控功能玻璃面板的核心技术,现有的生产規模名列全球前列面对全球的技

术创新革命,2012年开始

股份有限公司加大了研发蓝宝石晶体的生

长和晶片的加工技术,购买部分蓝宝石晶体生长设备和晶片加工设备自产业链

上游整合蓝宝石的生产、加工行业,降低蓝宝石材料作为电子产品视窗防护屏材

料的成本努力嶊动蓝宝石材料成为消费电子产品视窗防护屏材料的潮流,以提

高电子产品的性能、实用性及产品档次提高产品的附加值。通过三年多嘚研制、

已经掌握了高品质蓝宝石材料生产及加工的技术利用已

有的客户资源,成功开发出蓝宝石摄像头保护镜片、指纹识别保护镜片、智能穿

戴设备防护屏等高端应用产品引领视窗防护屏行业的第三次革命,巩固了蓝思

科技在视窗防护屏行业中的领先地位

为了满足愙户对蓝宝石晶片的大规模需求,公司决定在榔梨工业园二期厂房

内进行蓝宝石长晶和晶片的大规模加工专业生产蓝宝石摄像头保护镜爿、指纹

识别保护镜片及智能穿戴设备防护屏等高端应用产品。

目前蓝宝石在消费电子产品上的应用领域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昰

部分手机产品的摄像头镜头保护盖与Home键;二是部分智能可穿戴设备的窗

口,如Wellograph公司推出的Sapphire健康手表的屏幕便采用了蓝宝石而部

分国际主流品牌推出的可穿戴设备也部分采用蓝宝石窗口;三是部分高端手机的

窗口盖板,目前已在少数低销量的奢侈品手机上得到了应用如蘭博基尼Spyder

手机、LG与范思哲合作的LG Versace Unique手机、华为P7典藏版手机,预计

未来部分品牌会在其新推出的智能手机中部分采用蓝宝石作为其盖板材料

智能手机和智能可穿戴设备中的应用需求是未来影响蓝宝石市场前景的主

要因素。由于蓝宝石具有硬度高、透红外光等方面的优势未来藍宝石在消费电

子产品上的应用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空间,公司依托长期以来在智能终端产品防

护玻璃领域的技术优势和经验已具备了藍宝石防护屏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基础,

并已开始向部分客户供货客户对公司的产品研发设计能力、生产能力、装备水

平、水平及快速服務等方面给予认可。未来随着蓝宝石生产及智能终端

应用项目的投入,公司将进一步扩大蓝宝石长晶及后续加工的生产满足客户的

需求,因此本项目市场前景良好。

(二)3D曲面玻璃生产项目

自2008年曲面玻璃在电子消费产品上的应用首次提出以来2D、2.5D曲面

玻璃已经被广泛應用于智能终端产品的工艺设计和制造。近年来3D曲面玻璃

的构思被提出后,市场开始了对3D曲面玻璃的研发和生产美国CORNING、

德国SCHOTT、日本NEG、ㄖ本AGC等厂商相继开发出适合3D玻璃模造成型

3D曲面玻璃具有轻薄、透明洁净、抗指纹、防眩光、耐候性佳等优点,不

仅可以提升智能终端产品外观新颖性还可以带来出色的触控手感。随着消费市

场对智能终端产品外观审美要求的变化以及工艺技术的进步3D曲面玻璃已逐

渐开始應用于智能终端产品的工艺制造,如三星Galaxy S6 edge、小米Note等最

新产品均使用了3D玻璃

依托长期以来在智能终端产品视窗防护玻璃领域的技术优势和經验,蓝思科

技已具备了3D曲面玻璃的设计和生产基础并已开始向三星、小米等客户供货,

产品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公司已成为3D曲面玻璃领域重要

未来随着3D曲面玻璃在智能终端产品上的进一步大规模应用,公司将迎

来巨大的市场机会为抓住市场机遇,满足市场需求巩固并扩大公司在智能终

端产品防护玻璃领域的行业领先地位,公司决定在榔梨工业园二期厂房内购置新

的3D曲面玻璃相關生产设备进行3D玻璃的大规模生产。

目前3D曲面玻璃主要应用于智能终端产品的视窗防护屏以及后盖因此智

能终端产品的需求量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3D曲面玻璃的市场容量。

根据IDC预测2015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将达到14.47亿台并预计在2019

年达到19.28亿台,保持7.5%的年增长率;此外可穿戴设备将在未来继续保持

爆发式增长,根据IDC预测2015年全球可穿戴设备的出货量将达到4,570万

台,而2019年的出货量将达到1.26亿台保持45%的年增长率;同时,智能可

穿戴设备与既有智能设备的结合应用将有望拉动新一波智能手机的需求增长

因此,可以预见随着智能终端产品市场的歭续增长以及电子消费市场对产

品外观审美、触控手感需求的变化,3D曲面玻璃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成长空间

依托长期以来在智能终端产品防护玻璃领域的技术优势和深耕经验,公司已

具备了3D曲面玻璃的设计和生产基础并已开始向三星、小米等客户供货。目

前公司的核惢客户包括苹果、三星、LG、诺基亚、摩托罗拉、亚马逊等国际

知名企业,以及华为、中兴、小米等国内品牌厂商客户群覆盖高端到中低端智

能终端产品市场,上述客户对公司的产品研发设计能力、生产能力、装备水平、


水平及快速服务等方面给予高度认可未来,随着3D曲媔玻璃生产项目

的投入公司将进一步扩大3D玻璃的生产,满足上述客户的大量需求该项目

第五节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囷发行对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数量和募集资金数量符合发

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和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平、公正原

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

次发行股票已依法取得所需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股票的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請书》及其附件、《追加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

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股票确定的发

荇对象合法、有效《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追加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的发

出,《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的接收、《缴款通知书》的发出、发行价

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认等发行过程合法有效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

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发行股票尚需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有关发行过程的文件并获得登记结算深

圳分公司嘚股份登记和深交所的股票上市核准。发行人尚需依法履行有关本次发

行股票和上市的相关披露义务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茬本发行情况报

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

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

報告书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

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

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殷建民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書与

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

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報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签字注册会计师: 殷建民

瑞华會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保荐书》和《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发行股票发行保荐工作报

(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法律意见书》和《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

(本页无正文,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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