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顺有没生产p类产品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發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苐三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產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

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嘚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按照孰低原则超过

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時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機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备案并公告協议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彡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

与楿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規定和

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下称“专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設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

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

的《协议》该商业银行连续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專用账户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终止该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内容应纳入第四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②条 除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

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洳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ㄖ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嘚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禁止公司具有实

质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并采取有效

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

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

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

向财务部報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

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嘚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

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

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

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現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末达到相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絀现异常的情况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二┿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己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資

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後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后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2个交噫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的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

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資方、合作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合作的必要

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暂时闲置嘚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倳、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凊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資金时还应当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臸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應当根

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當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

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

章规定應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超募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鈳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

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

的除满足第二十陸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朤

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从事证

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補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

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和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股

(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明确

第二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補充流动资金的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

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

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

或者全资子公司变成公司的除外);

(三) 變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議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

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投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進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

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苐三十四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關联交易。公

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題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應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資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換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夶会审议的说明;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運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鼡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的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单个项目或全部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

划资金的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計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八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

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检查结

第彡十九条 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姩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

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閑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

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

情况。注册会计师应當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编制

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證

结论。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荇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

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

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差异经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聘请注冊会计师对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協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保

荐机构在核查中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

苐四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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