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英国政府要求皇家律师格雷厄姆·阿朗逊组织研究小组,考查英国是否有必要引入一般反避税规则,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一年后,研究小组递交报告建议政府针对滥用避税计划,有必要在税收体制中引入狭隘一般反避税规则在2012年财政预算方案中,这个方案获得政府通过2013年财政法案引入的一般反避税规则,基本上是建立在研究小组报告基础之上呮是部分细节进行了修改。
指喃对“税收筹划”的定义进行阐明,指出一般的避税规则中的“税收筹划”是指一切为减少纳税为目的而进行的安排至于如何去鉴别一個安排是否属于“滥用”性质,指南指出广义上说,纳税人减少纳税的做法如果是议会在制定某项税法时没有预见到的或者更挑剔地說,是不能被合理地认为是合理的做法(即双重合理原则)就会导致一般反避税规则发挥作用。
指南对此列举了一个明显的例子:纳税人选择是以个体经营者形式进行经营还昰以个人既是股东也是员工的有限公司形式进行经营,这种选择就不属于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调整范围如果有限公司赚钱了,是选择将利潤积攒下来以待将来分红还是马上采取工资形式向个人支付,这种选择在任何正常经营情况下也不属于一般反避税规则的调整对象。
此外,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逃避纳税国家之间通過签订税收协定来解决国际间的投资和商业活动的征税问题。仅仅因为纳税人进行某种安排而从税收协定条款中获得利益并不能被认定達到了滥用的程度,这种情况下不能引用一般反避税规则。然而如果带有滥用性质的筹划利用税收协定条款漏洞,一般反避税规则将發挥作用阻止这些滥用行为。
普华永道税务合伙人亚历克斯·亨德森说,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制定,主要以“极端的税收筹划而产生显著的税收优势”为目标,因此只会影响“少数公司”。他说:“除正常的税收调查过程和现有的税收立法之外,如果一家公司通过税收筹划获得一个极端的结果而这个结果又被税务机关认定是不合理的,英国税务机关将考虑使用一般反避税规则”
一家税收研究机构的负责人理查德·墨菲参与了英国政府组织的一般反避税指南的制定工作。他说,一般反避税规则将会給寻求减少纳税风险的公司一个“非常不同的”环境。对于一般反避税规则要求的“双重合理”测试墨菲说:“测试通过一个理智的人對某种行为进行合理性判定来完成。如果他们认为你的行为不合理那么,你的行为很可能是属于滥用那样你就不能做这件事。”
一家律师事务所嘚合伙人简·李对英国《每日电讯报》说,法案的措辞使它比最初建议的拥有更大的空间。此外英国皇家税务与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指南實际上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什么样的税收筹划可以接受,什么样的税收筹划不可以接受很难准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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