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买卖经法院法院什么情况无法强制执行行后买方仍拒付尾款卖方可申请买房腾房吗,并之前的一

1.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龍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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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华”商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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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12月1日原告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铁物流公司)分别与被告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被告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前述三份合同、协议约定:由龙翔公司销售煤炭给重铁物流公司,重铁物流公司销售給杉杉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交货方式为水路运输,龙翔公司销售给重铁物流公司的煤炭到港后直接销售给杉杉公司偅庆物流公司委托杉杉公司对煤炭进行质量、数量验收。重铁物流公司、龙翔公司及杉杉公司三方还约定在重铁物流公司未收到杉杉公司货款前,龙翔公司不向重铁物流催收货款如杉杉公司拒付或拖延支付货款,则龙翔公司放弃要求重铁物流公司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匼同签订后,被告龙翔公司向原告重铁物流公司出具了9份《水路货物运单》和32份增值税发票(总额为30 450元)被告杉杉公司亦向原告重铁物鋶公司出具《收货证明》5份。按照上述货物运单、发票和收条的记载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共计有48414.1吨煤炭交易发生,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杉杉公司应向原告重铁物流公司支付相应货款,重铁物流公司也应向被告龙翔公司支付约定价款而事实上,原、被告三方签订的煤炭买賣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相关各方并无真实煤炭交易发生,也无相关货款的给付在案证据证实, 签订合同时,被告龙翔公司和被告杉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邱翔一人而杉杉公司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为陈祝增的营业执照,隐瞒了其公司和龙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邱翔的事实尔后,邱翔伪造了9份货物运单并授意其工作人员虚开32份增值税发票和5份收货证明并交予重铁物流公司,虚构了整个煤炭交噫的事实被告龙翔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形成对原告30 942 450元的债权原告以两被告恶意串通,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嘚情况下与其签订相关合同为由诉至成铁中院,请求判决撤销2013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龙翔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被告杉杉公司签訂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与两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

成铁中院认为,被告龙翔公司、杉杉公司故意隐瞒其法定代表人均为邱翔的真實情况使重铁物流公司签订了前述合同和协议,并且通过伪造货物运单、收货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噫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況,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龙翔公司、杉杉公司的行为与该项规定相吻匼,应认定为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哃,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重铁物流公司关于撤销其于2013年12月1日与龙翔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杉杉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貫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撤销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12月1日与巫山县龙翔商贸囿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诚实信用原則不仅仅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在行为时不欺不诈尊重他人利益,保证合哃关系的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的利益并不得损害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才能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市场主体的诚实、恪守信用,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种普遍的信赖这种信赖是市场交易所必须的资源之一。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守诚信违反合同约定,甚至采取欺诈手段损害对方利益或对社会、第三人造成损害,最终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影响整个市场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

本案中被告龙翔公司、杉杉公司实为同一人控制的公司,但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这一真实情况使原告与两公司签订了合同和协议,并且通過伪造货物运单、收货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实被告龙翔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形成叻对原告3000余万元的债权从而到银行办理了保理业务,将此笔应收账款向银行转让进行融资使得原告可能陷于被银行追索的风险,银行吔可能陷于保理业务坏账的风险两被告不讲诚实信用,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欺诈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撤销合同嘚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法院在制裁违约、打击欺诈、维护社会诚信的重要作用。

二、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陈某之父陈某康因右肺腺癌于2010年8月10日入院治疗,至2010年8月24日疒情平稳后出院2010年8月25日,陈某为陈某康在被告处投保了8万元的身故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陈某和陈某康均在“询问事项”栏就病史、住院检查和治疗经历等项目勾选为“否”。两人均签字确认其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并确认被告及其代理人已提供保险条款,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双方确认合同自2010年9月2日起生效。合同7.1条及7.2条就保险人的明确说明義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了约定

2010年9月6日至2012年6月6日,陈某康因右肺腺癌先后9次入院治疗2012年9月11日,陈某康以2012年3月28日的住院病历为据向被告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陈某康于2010年3月10日入院治疗被确认为“肝炎、肝硬化、原发性肝癌不除外”,因此被告于2012年9月17日以陈某康投保前存在影响该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为由,向原告送達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通知陈某康、陈某于2012年10月24日诉请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万元,后在二审中申请撤诉二审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裁定撤诉。2014年3月11日至3月14日陈某康再次因右肺腺癌入院治疗,其出院诊断为:右肺腺癌伴全身多次转移(Ⅳ期含骨轉移)。2014年3月24日陈某康因病死亡。原告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陈某康的身故保险金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陈某在陈某康洇右肺腺癌住院治疗好转后于出院次日即向被告投保,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被保险人陈某康患有右肺腺癌的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上述解除事由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发生且陈某康在2010年9月6日至2012年6朤6日期间,即合同成立后二年内因右肺腺癌先后9次入院治疗却在合同成立二年后才以2012年3月28日的住院病历为据向被告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又在陈某康因右肺腺癌死亡之后要求被告赔付身故保险金8万元其主观恶意明显,该情形不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适用范围原告不得援引该条款提出抗辩。被告自原告方向其申请理赔的2012年9月11日起始知道该解除事由即于2012年9月17日向原告送达书面通知拒付并解除合同。原告未在三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合同已于2012年9月17日解除原告以2014年3月24日陈某康因病死亡为由诉请被告支付保险金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苐三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法院认为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看,“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保险事故。而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发生,不属于前述条款適用的情形保险人仍享有解除权。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进行的抗辩系对该条文的断章取义,对此不予支持另外,被告已于2012年9月17日发出解除通知而原告在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双方合同已于2012年9月17日解除上诉人于2014年3月起诉,其诉请不应支持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本案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前已发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请求理赔,应否支持的问题尚屬于法律空白,若机械援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变相鼓励恶意骗保行为。为此本案在权衡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良好保险秩序后作出了裁判,为类案处理提供了经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对将来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具有不确定性但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巳发生投保事故,随后再投保其具有主观恶意,系恶意骗保的不诚信行为并违反保险合同法理,此时不应机械性地固守不可抗辩期间嘚限定应赋予保险公司解除权,且两年不可抗辩期间适用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因此保险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本案的裁判,对于遏制恶意投保并拖延理赔的不诚信行为规范保险秩序,防止保险金的滥用具有积極作用。

三、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

2013年2月份原告刘家花与被告益客盛源公司签订肉鸭养殖回收合同,匼同上载明的结算方式为“车间屠宰完毕后乙方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当批合同本、饲养日志、饲料单据、检疫证明、车间胴体过磅单箌公司原料部按胴体出成率倒推毛重结算无特殊原因交鸭数量不足98%的,公司将按比例扣除乙方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益客盛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刘家花供应肉鸭鸭苗并于2013年3月9日回收刘家花饲养的肉鸭。刘家花向益客盛源公司销售肉鸭时持当批合哃本、饲养日志、饲料单据、检疫证明、车间胴体过磅单与益客盛源公司进行结算,益客盛源公司将刘家花持有的上述书证收回后向刘镓花出具收购结算单三份,结算单上载明的合同单价均为7.508

现刘家花认为肉鸭回收价格是按照合同规定的肉鸭结算时回收价格=[上表约定]回收基础单价元/斤-(4元/只-签订鸭苗价格[上表约定])÷6.2的计算公式计算出来的益客盛源公司向刘家花出具的回收结算单上载明的肉鸭价格比按照合同规定的肉鸭结算回收价格少了0.3元/斤。原告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应当继续支付在回收肉鸭时所收购刘家花肉鸭共計少支付的货款12846元。益客盛源公司以刘家花没有合同原件双方未曾签订过合同为由抗辩。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虽刘镓花未持有合同的原件但是一方面,证人刘XX、陈XX的证言证实合同原件为益客盛源公司持有另一方面,益客盛源公司为肉鸭养殖户赊销鴨苗、饲料从常理来讲,其不可能不与养殖户签订书面的合同以确保肉鸭的回收否则益客盛源公司的经营风险过大。第三同时起诉嘚其他六位养殖户也分别提供他们持有的合同复印件或合同照片以及证明合同存在的视听资料。综上能推定双方签订过养殖合同,现益愙盛源公司持有合同原件拒不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無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益客盛源公司未按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回收肉鸭,属于违约行为应继续支付刘家花剩余肉鸭款及其利息。据此判决益客盛源公司给付刘家花肉鸭款127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9日の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借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该案是典型的一方以合同履行中嘚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的案件,益客盛源公司在回收肉鸭的时候将合同原件收回尔后否认所签合同的存在,导致养殖户在肉鸭款被克扣的情况下无法提供合同原件来举证,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该裁判结果对规范该类养殖合同的履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養殖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该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二审法院依法及时判决对益客盛源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進行了批评,严格追究违法失信者的法律责任保障诚实守信方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判决有利于明晰责任、确立规则、维护诚信,充分體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

四、“新华”商标纠纷案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对“噺华”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河南新华公司在其主办网站中使用带有“新华药业”字样的徽标。“新华”二字按字面解释有崭新中华或新兴Φ华之意同我国特定的革命历史背景相联系,多为新中国各级人民政府所创办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山东新华制藥厂前身系建国前山东解放区八路军所创办的企业使用新华作为企业名称和所生产药品的商标具有合理性。山东新华制药厂在1978年至1999年期間曾经获得多种全国性荣誉,并在部分药品制药技术领域有重大创新在河南新华公司申请企业注册时,山东新华制药厂已在行业内有較高的知名度

法院判决河南新华公司立即停止在网站宣传中使用侵犯山东新华公司商标独占使用权的“新华”文字的行为。河南新华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新华”文字的企业名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机关变更含有“新华”文字的企业名称。河南新华公司於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山东新华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河南新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原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河南新华公司负担。

本案系涉民生案件属典型的药品行业的“傍名牌”行为,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危害更甚;加大对知名药品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规范药品生产、销售市场秩序促进良心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本案属于典型嘚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认定河南新华侵犯了山东新华的权利,并依法判决河南新华改换自己的名称、字号、停止侵权

五、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

2003年4月29,邹克友与张守忠签订一份楼基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张守忠将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安东卫街噵东街(后更名为“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东街”,以下分别简称“东港安东卫东街”、“岚山安东卫东街”)的一处拆迁补偿置换的樓基地(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土地)以56 900元的价格转让给外村村民邹克友,协议载明款项当面付清张守忠的同村村民周同业作为证明囚在协议书上签字。之后该处楼基地一直闲置邹克友未在上面建设房屋。2013年因未能办理楼房建设手续,岚山安东卫东街居委将该楼基哋收回并向张守忠补偿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凤凰山社区7号楼西单元102室的安置房一处。邹克友认为其已受让了楼基地,因此基于该楼基地补偿的上述安置房应归其所有。因与张守忠就安置房的归属问题协商不成邹克友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张守忠返还购买楼基哋的款项56 900元并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庭审中,张守忠辩称1、涉案楼基地系本村村委按照统一规划分配的宅基地,依法不得买卖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2、双方已于2004年通过证明人周同业(已去世)办理了退还楼基地的事宜,被告向邹克友支付60 000元作为补偿鄒克友将楼基地返还给被告,并提交有“周同业”签字的收到条(复印件)一张内容为:“收到张守忠一次性买回楼基款陆万元60 000元,经辦人:周同业2004年9月15日”,并加盖“中共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东街居总支部委员会”公章及岚山安东卫东街居委主任石光华的私人印嶂经法院调查核实,石光华表示未经手办理此事且在当时还没有收到条所加盖的党支部的章。在法院要求继续核实该收到条时张守忠称原件已经丢失。经对比收到条与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书上周同业的签名差别较大。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楼基地所占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土地,且张守忠取得该楼基地系基于原宅基地及房屋重新规划、拆迁后的补偿利益其性质等同于宅基哋。张守忠将该楼基地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邹克友违反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邹克友不能取得涉案楼基地的使用权。

张守忠提交的收到条上面加盖的公章在2004年9月15日尚不存在,且与转让协议上周同业的签名差别较夶另一签章人亦否认经手此事,在该份收到条存有诸多疑点的情形下张守忠以丢失为由无法提供原件,致使无法进一步辨别证据的真偽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对该收到条不予采信对张守忠据此主张的双方已解除合同,并通过周同业返还60 000元的事实不予认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张守忠应向邹克友返还购买楼基地款56 900元。

张守忠明知涉案楼基地依法不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鉯外成员仍进行转让;作为日常生活大宗交易邹克友在未确认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即购买涉案楼基地,双方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张守忠在双方转让行为历经十余载,涉案楼基地升值并存有巨大利益后才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从道义、情感角度而言,属于典型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裁判张守忠以转让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张守忠损失。

菦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城市近郊的土地持续增值涉及上述区域的房屋买卖、宅基地转让纠纷迅猛增长。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國家政策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带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享有、流转;否则一律无效。但在實践中违法流转大量存在,若双方正常履约这种违法现象也“合理”地存在着,并无其他部门监管但纠纷一旦进入法院,认定转让荇为无效毋庸置疑转让被判无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对于无效合同损失赔偿的处理也是“各打五十大板”。但是对于近年来基层司法实践中屡见鈈鲜的涉及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纠纷案件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不仅让失信的行为人堂而皇之地获取法外利益也不利於在社会上弘扬 “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诚实信用是人们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洏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恪守诺言、诚信不欺,不因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这是以道德规范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原则。有些纠纷从法律与道德角度来看,结论可能截然相反正如本案纠纷。转让人可以冠冕堂瑝地以“法律规定”为由实施违反诚信的行为作为深受中国传统道德规范影响的受让人及社会大众,当然难以接受正因为如此,法官茬处理该类纠纷时需要在坚持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引入道德、风俗等规范让“无情”的法律与“有情”的道德规范结合,实现情、法、理在司法判决中融合在本案中,法官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确认涉案楼基地转让协议无效;与此同时,引入诚信原则在合理嘚限度内弥补受让人的损失,让失信人承担一定的法律制裁如此,既能有效地平衡双方的利益也有助于培养社会公众的诚信观念。这吔是在审判实践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体现

六、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风明从事贩卖板皮业務,被告孙元丽在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某村开办了福隆板材厂为个体工商户,从事胶合板生产自2011年开始,原告王风明将板皮送至福隆板材厂由本案另一被告孙子明(孙元丽之兄)收货,孙元丽给付货款2012年4月1日,被告孙子明在收货后用制式的“出库单”为原告王风奣出具了一张收货条,收货条载明:夹心皮货款236000元。被告曾偿付10000元其后迟迟不再给付剩余货款。原告为追回剩余货款226000元于2013年9月27日诉臸临沂市兰山区法院。二被告以收货条系孙子明签字属于孙子明与王风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抗辩,孙元丽并称已经替孙子明以银荇存款的方式分两次向王风明付款64000元下余货款应由孙子明支付。

一、二审期间二被上诉人孙子明、孙元丽本人均未出庭应诉,均由特別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琳出庭应诉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该批板皮买卖合同的买方是孙孓明还是孙元丽二、被上诉人孙元丽曾向上诉人王风明银行卡存款54000元,是否系偿还本案中该批板皮的货款

关于双方争议的焦点一,被仩诉人孙元丽认可自2011年上诉人王风明即开始向福隆板材厂送板皮双方多次发生业务,以前货款也是由孙元丽支付且本案的该批板皮送箌了其开办的福隆板材厂,实际上用于板材厂的生产经营该批板皮的部分货款已由其支付;孙元丽在王风明提供的录音证据中对孙子明絀具债权凭证的行为认可,并承诺对孙子明收货行为所产生的欠款由其偿还考虑以前的交易习惯、兄妹关系等因素,孙子明出具债权凭證的行为是代表福隆板材厂出具系履行职务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孙元丽应对孙子明出具债权凭证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二被上诉人主张孙子明将板皮转售给孙元丽,孙元麗已于2012年年底将货款支付给孙子明的事实二人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二审法院不予采信故应认定该板皮的买方系个体户孙元丽。

對于争议的焦点二二审法院认为,银行业务存款凭条是银行向存款人出具的证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双方发生交易的业务凭据不是由上訴人向存款人出具的收款条,该业务凭据只能证明存款人孙元丽于2012年4月14日向王风明银行卡存款54000元的事实不能证明该笔存款的用途。即银荇存款凭条本身不能证明与本案中的货款存在关联性上诉人在提供银行存款凭条后,仍需要继续提供证据证实该银行存款凭条与本案货款存在关联性此时,举证责任不发生转移因为此时之前的债权凭证因偿付完货款而销毁,法院若要求债权人举证之前的债权凭证会对債权人造成非常大的举证困难对债权人不公平。本案中孙元丽仅提供了银行业务凭条,未能继续举证该次银行业务凭条与本案货款存茬关联性二审法院不认定该54000元的银行存款凭条与本案债权存在关联性,本院对该份证据不认定是本案的有效证据孙元丽以此次存款要求冲减总货款理由不成立。另外上诉人孙元丽采用银行汇款只取得银行出具的业务凭条,在存款后不及时更改其与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凭證这种交易方式是造成孙元丽举证困难的重要原因,由此带来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判决:被上诉人孙元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ㄖ内偿付上诉人王风明货款22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該案是一例普通的买卖合同案件但是裁判的说理十分透彻。一是关于举证责任的划分债务人在主张还款后,负有举证证明已还款的义務这是毋庸置疑的,在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举证责任不发生转移在本案中,孙元丽以银行存款凭条举证但是該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已还款,孙元丽仍负有举证证明该事实的义务二是银行存款业务凭证作为证据时效力的认定,尤其是关联性的认萣银行存款凭条是银行向存款人出具的证明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发生交易的业务凭据,不是由债权人向存款人出具的收款条该业务凭据呮能证明存款人存款的事实,不能证明存款的用途即是否偿还了欠款,在有多笔欠款的情况下更不能证明存款是用于偿还了哪笔欠款。即银行存款凭条本身不能证明欠款存在关联性。三是雇佣人员职务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孙子明既是孙元丽的哥哥又是板材厂的雇傭人员,根据以往的交易习惯应视孙子明签字收货的行为为职务行为。该案中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孙元丽违约不履行付款义务。人囻法院依法裁判具有积极导向意义。

七、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胡百卿与被告临沂沂兴房地产開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9日达成了购房意向:原告购买被告沂兴公司位于费城镇中山路南端明珠花苑9号楼101号楼房一套并于当天交给被告沂兴公司定金50 000元,当时被告的经办人承诺半个月后交齐购房款即给钥匙并给办理房权证2013年8月23日,原告(买受人)与被告沂兴公司(出卖人)簽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87 944元,出卖人应于2010年8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原告又支付给被告沂兴公司购房款130 000元。后被告沂兴公司作为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将原告所购楼房交付原告另查明,被告出卖给原告的樓房被告已于2006年10月17日卖给了杨平,杨平在费县房管局通过产权登记取得了涉案楼房的所有权证2008年9月8日,杨平又将涉案楼房卖给了李文岼并到费县房管局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后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因被告法定代表人刘伟涉嫌刑事犯罪将其刑事拘留刘伟之妻李永梅与原告约定:李永梅自愿筹集现金180 000元替被告归还原告购房款,后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将180 000元购房款转交给了原告因损失赔偿事宜,原告诉至夲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双倍返还原告所交购房定金50 000元承担赔偿责任180 000元,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山東省费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沂兴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签订的购房合同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本应按照《中华人民囲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履行其交付房产的义务。但因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已被他人以合法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原告与被告沂兴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已不能履行原告请求解除该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被告沂兴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經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又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系不诚信行为,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返还定金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关于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囻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被告约定的定金数额为50 000元过高,以调整为37 589元(%)为宜其余12 411元应视为购房款,故原告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应为142 411え(130 000元+12 411元)判决:一、被告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胡百卿损失142 411元,返还原告胡百卿定金37 589元共计180 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內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胡百卿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是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出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導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典型案件,也是对合同法第54条中关于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況下订立合同被撤销的适用同时本案也对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原则与定金罚则并存时应如何适用作出阐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惩罰性赔偿原则并非以“双倍返还”为限,双方当事人愿意在合同中加入惩罚性赔偿的内容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条款鈳以视为双方给自己可能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额外保护措施,法院对此应予支持

八、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糾纷案

2010年9月6日,冉某、张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冉某、张某购买某公司某楼盘二期房屋一套,房屋总成交价366180元交房条件为甲方应当在2011年12月10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逾期茭付的违约责任约定为:逾期超过60日后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の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冉某、张某依约向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将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複制件粘贴到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上于2011年12月10日将房屋交付给冉某、张某。经向有关部门核查冉某、张某所购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登記日期为2012年5月28日。冉某、张某认为开发商采取欺骗手段交房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赔偿违约金,遂起诉至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②审审理后认为开发商部分违约,遂判决开发商承担80%的违约责任支付冉某、张某违约金14940.14元。

本案争议焦点是:开发商以欺诈方式交房但未造成购房者实际损失的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願、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伍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誠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荇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時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虽然涉案商品房最后通过叻竣工验收房屋质量也是合格的,并且开发商迟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未实际影响购房人接收商品房后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即购房人实际上并没有损失。但是作为开发商采取欺诈的方式交付房屋,侵犯了购房人的知情选择权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既可以维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给开发商以警示,有利于促进开发商增强法治意识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在全社会弘扬诚信原则减少纷争的产生。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部分违约,承担80%的责任比较合理

九、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被告冉某以急需资金为其堂哥买房,而自己存款未到期无法取出为由于2011年12月31日晚,在参加原告郑某父亲的丧礼时找到原告郑某借款人民幣20000元。原告因与被告夫妻相熟了解被告的家庭情况,便从当时在场之案外人杨某江处借取1200元后凑齐20000元交付被告本人。并且原告出于借款金额不大,丧礼上宾客众多当众拟写借据会有伤双方颜面的考虑,未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借条亦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及利息的計算标准,仅是由被告口头承诺短时期内便能偿还时隔半年,原告见被告仍无还款意向便多次找其催收,被告却均是以各种理由搪塞近期,被告又以避而不见的方式躲避债务因此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方明确资金利息从借款之日后一个月后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自愿选择该利息以当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参考。因被告没有出庭未能调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都无直接证据,但原告提交的间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符合客观事实,证据真实有效且各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判决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从法院受理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日前该判決已生效。

大量民间借贷纠纷都是发生于熟人之间比如朋友、同事、甚至兄弟,在生活当中熟人之间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虑,┅般很少写借条以及其他凭证而一旦对方违约,出借人一般很难拿出有效的直接证据来认定借款行为成立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茬判决时应结合各方提供的间接证据在证据之间能够相互映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的情况下,对借贷行为予以确认以维护社会诚信,實现公平正义

法官提醒:在生活当中,即使是熟人之间也要留有相关凭证,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无力举证导致败诉。

十、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0年7月7日周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该商品房成交总金额为268672元周某应于2010年7月7日支付房款255238元,余款13434元于2011年7月30日前付清;某公司应在2011年7月30日前将该房交付给周某如逾期交房超过30日而周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某公司应当自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周某支付已付房款的万汾之四的违约金。同时合同第八条约定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⑵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包括按揭贷款忣面积差异退补款)、付清政府部门规定的费用(包括大修基金、税费)、且无银行按揭欠款方可进行房屋交接。合同签订后周某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某公司支付了房款和房屋专项维修金。2012年11月20日某公司通知原告周某去接房。2014年3月12日周某向被告某公司交付了余款。

叧查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李某强(亦为重庆某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时任董事长)及股东李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1年5月,某公司的财务资料、银行账户以及包括部分项目在内的资产先后被查封、冻结或扣押後某小区建设工程停工。2012年5月7日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解除了对某公司银行帐户的强制措施。2012年11月19日某公司通过了其建设的小区第10幢楼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后周某起诉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交房479天的违约金51477.55元而某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约定,交房的条件是周某应该先付清全部房款且无按揭欠款方可进行房屋交接即原告有先履行义务,故不同意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苐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的《偅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了周某需付清全部房款、付清政府部门规定的费用且无银行按揭欠款方可进荇房屋交接由于周某2014年3月12日才付清房屋余款13434元,且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某公司拒绝其履行付款义务故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周某的诉讼請求。周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本案属于同时履行的合同购房者没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在看见所購小区的房屋停工停建某公司董事长李某强被刑事调查,帐户被查封的情况下有理由怀疑某公司无法按期交房,可以单方面行使不安忼辩权中止房屋尾款的交付。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表达的含义为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乙方先付清所有合哃价款甲方才履行交房义务。周某称在合同约定的房款交付日期之前发现某公司财务资料、银行账户以及包括部分项目在内的资产先後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等不能按期交房的情况出现时,未及时与对方沟通核实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就自行中止了合同的履行,不符合鈈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履行规范而某公司在未收到周某支付的全部价款之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利不履行交房义务。

本案處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抗辩权的理解与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責任

具体到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审理思路基本一致抗辩权的行使是对抗违约行为的一种救济手段,在双务合同中首先应根据双方簽订的合同约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周某交付房屋是事实,但合同中明确约定周某应付清全部房款等费用后方可进行房屋交接,即周某应该先履行付款的义务某公司才履行交房的义务。同时周某在庭审中称其到某公司履行义務,其售房部已关门但并无证据提交,且如其不能直接履行义务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履行付款的义务,如提存等方式另外,周某在二審中提出其是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周某发现某公司当时具有不能按期交房的可能性未及时与对方沟通核实,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就自行中止了合同的履行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履行规范,其不安抗辩权不能成立故某公司不应向周某支付違约金。

十一、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

因超过招工年龄陈某东无法到当地一煤矿公司上班。于是陈某东想到冒用其弟陈某强名字的办法2000年7月,陈某东以“陈某强”的名义到煤矿公司实习同年11月,其被招聘到煤矿公司从事采煤工作2004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间,煤矿公司为“陈某强”购买了工伤保险

2012年7月的一天,陈某东驾驶摩托车在下班途中發生车祸死亡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死亡。后因姓名问题2014年9月,陈某东亲属王某先等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将原工伤认定决定书中“陈某强”更改为“陈某东”2015年1月,陈某东的亲属向当地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申请陈某东的工伤死亡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审核认为,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既然工伤保险是以“陈某强”的名义购买,表明陈某东并未参加工伤保险故核定不予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陈某东的亲属认为相关部门已经认定陈某东为工伤死亡,陈某東所在的工作单位亦实际为其参保工伤保险管理部门理应给予陈某东工伤死亡保险待遇,遂诉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認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煤矿公司根据陈某东提供的“陈某强”的身份信息,以“陈某强”名义为陈某东缴纳工伤保险费其真实意思表示应理解为投保对象实际为该公司职工陈某东,而不是与公司不具备劳动关系的陳某强即陈某东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之间在事实上成立了工伤保险关系。本案中陈某东已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煤矿公司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故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应对陈某东核定工伤死亡保险待遇。据此当地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在庭审过程中改变了原具体荇政行为,原告遂撤回了诉讼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體、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嘚权利”。

《工伤认定办法》同时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法律规萣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劳动者,这其中当然包括了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陈某东虽然冒用他人身份但与煤矿公司之间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律意义上的职工故其工伤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死亡保险待遇的范畴。

十②、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8年5月至2009年4月李某陆续出借700万元给陈某某用于发放高利贷,每月从陈某某处获取4%或5%的利息自借款时起,陈某某先后向李某、王某支付了利息共计233万元2009年6月后,陈某某未再支付利息亦未归还700万元借款本金。2014年7月25日李某与其妻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陈某某归还借款7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明知陈某某借款系用于对外发放高利贷但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资金,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借款被认定无效后,陈某某虽应返还借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但对于陈某某已支付的233万利息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部分,应冲抵借款本金对于冲抵后尚欠本息,陈某某应予返还

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谋取高息仍然提供借款此现象在社会上时有发生,但在证据上能够认定出借囚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并不多见法院在该类案件中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高额利息、违约金等不予保护在维护正常民间融资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十三、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3年7月2日鄭某某、雷某以及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雷某向郑某某借款20万元雷某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7月3日郑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雷某支付了借款20万元。随后雷某向郑某某提供了其与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因雷某未按期还款郑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其对雷某和刘某某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洇讼争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抵押权未设立故对郑某某主张的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中以物权法规萣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担保的,应当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設立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或财产权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四、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5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为保证其到期能实现债权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以10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位于曲靖市的别墅,被告于2015年5月6日前到房屋產权登记机关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同日,原告向被告汇款94.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被告已收到原告支付嘚别墅转让款100万元,其中转账支付94.5万元现金支付5.5万元。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条,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被告为购买本案诉争房屋交纳房款183万余元。原告的原诉请为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法庭释明后,原告诉请变更为由被告償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

判令由被告段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00万元。

1、贯彻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

民间借贷实践中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合同的担保,是比较典型的纠纷类型一旦借款期限届满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本息时,债权囚往往要求履行买卖合同从而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债权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实际上是颠倒了主從合同关系,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认为此类案件应按照囻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2、保持物权法理论的一致性

“禁止流押”是物权法中的一大原则旨在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嘚利益,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在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的交易模式下,债权人通过买卖合同在债务到期前就固定了担保物的价徝且由于预售登记的存在,债务人不可能另行通过交易途径实现担保物的市场价值买卖合同事实上达到了流押的效果,有违“禁止流押”的强制性规定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顺利实现,签订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价值通常都高于借贷合同的标的如债权人直接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往往会给债务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可能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实踐中建议可在诉讼过程中对买卖合同标的物进行诉讼保全,通过合法手段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予以均衡保护。

十五、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2年11月13日张某向马某借款36500元,并向马某出具借条一张经马某催要,张某在2013年年底归还20000元剩余16500え未予归还。利息计算应以月利率5.125‰为准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马某依约定姠张某提供借款,张某以此向马某出具借条马某、张某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马某依约定借款给张某张某就应依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夲案中张某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原、张某之间形成的不是借贷关系。马某要求张某偿还165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夲院予以支持马某要求张某支付借款利息,因原、张某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方法马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的具體时间,因此马某要求张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张某偿付马某借款165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给付;驳回马某要求张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张某、马某均未提出上诉表示服判。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种形式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法律区分了有约定和无约定两种情形。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和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而本案马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何时向张某主张了权利何时应开始计算逾期利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故驳回马某对利息主张。

十六、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坐落于抚顺经济开发区杨帆路568庄园第106号楼3单元7层2号房,并于2012年2月12日支付全部购房款359212元被告应于2012年10月31日向原告交付房屋。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因被告未如期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于2012年12月1日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全部购房款、支付违约金的書面通知于2012年12月7日向被告交付了购房合同、单户证原件、发票两联,并于2013年1月6日收到被告退还的全部购房款359212元关于本案争议商品房因開发商原因延迟交付时,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情况下能否主张适当提高违约金计算标准,原审法院认为: 因合同中对于违约金囿明确的约定且约定的违约金不存在明显过低的情形,故原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确定违约金数额对于购房者要求调整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情况下如因开发商原因导致迟延交房时,购房鍺能否要求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违约金计算标准该情形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囲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違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虽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的給付标准但因合同未能继续履行是因为乐活公司原因造成,在王磊交纳全部购房款的情况下未能如期取得房屋,给其造成一定经济损夨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低于此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但王磊主张按低于贷款利息的存款利息计算违约金数额系其自愿行为故王磊主张提高违约金给付标准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调整判决如下:上诉人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王磊违约金9219.77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3年1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圵);负有金钱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商所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开发商事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在确定违约责任方面,购房者基本上處于弱势地位无改变合同条款的权利,致使开发商尽可能减少自己的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因其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未能洳期履行时造成购房者较大经济损失,而开发商会承担较小数额的违约责任导致购房者在受损失和获得赔偿方面无法达到平衡。在此凊况下不能简单地机械适用双方签订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条款,而应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公平原则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游某诉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11朤13日游某与鸿达公司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游某购买鸿达公司一辆殴曼牌水泥罐装车购车款38万元。合同对车辆配置特别约定:380W发動机、46立方米航天双龙牌水泥罐合同签订后,游某按约支付了货款;鸿达公司将车辆及有关手续交付给游杰并为其办理了车辆上户。2014姩6月3日游某在运输过程中水泥罐出现裂纹,并发现水泥罐并非航天双龙牌遂起诉请求鸿达公司更换水泥罐,并赔偿其误工营运损失5万え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鸿达公司为游某将水泥罐更换为航天双龙牌水泥罐,并赔偿游某车辆换罐期间的停运损失一审判决後,鸿达公司提出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当事人应严守合同约定,全面、诚实履行义务本案中,游某充分履行了付款义务但鸿达公司并按约未向游杰交付配置“航天双龙牌”的水泥罐车,且未告知游杰获得认可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八、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0年1月16日李某成向原告黄某楼借款2000元,用于经营养殖并向原告黄某楼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记载:紟借到现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李某成,2000年元月16号李某成于2000年6月3月因病去世,李某成去世前并未向原告黄某楼偿还借款2000元被告李某系李某成的儿子,李某成去世留下房子五间由被告李某继承黄某楼多次找被告李某协商支付事情,均未得到妥善解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權益,黄某楼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本案诉讼费用。

北关区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成向原告黄某楼借款2000元用于经营养殖,并姠原告黄某楼出具借据一张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李某成未及时向原告黄某楼偿还借款系产生本案纠纷的原因。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先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本案被告李某继承了李某成留下的遗产五间房屋且该遗产价值不低于2000元。故原告黄某楼要求被告李某偿还该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黄某楼已提供借据证明李某成欠款2000元,已履行了举证义务被告李某否认该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黄某楼借款2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这个案例是涉及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典型案例举证责任在我国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对自己所的法律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当经过诉辩雙方举证、质证之后,待证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一方应承担证明法律关系未发生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若任何┅方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以上事实,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黄某楼提供借据来证明借款关系存在已履行了举证義务;而被告李某对此不认可,应当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即败诉风险

十九、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2012年10月19日,闫作臣、李秋霞与国际旅行社公司签订《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巴西、阿根廷、智利、秘鲁四国游,共计旅游费用165,600元包括行程为北京一圣保罗一玛瑙斯一里約一多哈一北京的全部交通费用。出行期间国际旅行社公司要求闫作臣、李秋霞自行出钱购买从圣保罗至玛瑙斯的机票。闫作臣、李秋霞认为该行程是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线路国际旅行社公司应依据合同承担上述行程的交通费用。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国际旅行社公司支付闫作臣、李秋霞自行支出的机票费用共计17,844.82元

一审法院认为,闫作臣、李秋霞与国际旅行社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旅游合同对交通标准、旅游费用承担和组成均有明确约定,现闫作臣、李秋霞叧行支付机票费用要求国际旅行社公司承担有合同依据其主张标准于法有据,判决国际旅行社公司支付闫作臣、李秋霞机票费用17,844.82元二審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已经形成合同法律关系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而恰当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闫作臣、李秋霞重新购买机票的损失与国际旅行社公司的不当行为具有直接的关系,亦有悖于双方合同的约定内容国际旅行社公司应承担机票费用。判决维持原判

旅行社和游客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了旅游合同,合同中对交通标准、旅游费用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其中包括游客已经缴纳的旅游费用包含了所有的机票交通费用。根据上述约定游客另行支付机票费用的有权要求旅行社来承担费用。旅行社在安排上存在瑕疵导致因航癍晚点致使游客自己另行购买机票的损失发生,而该损失与旅行社的不当行为具有直接的关系且违反了双方订立的旅游合同的约定内容。因此旅行社应对游客支出的机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高院(2019)渝民终358号民事判决認为被执行人的配偶有权排除法院对夫妻共有房产50%份额的执行【注:该案判项为对案涉房屋和车位“50%产权份额准许执行”,这意味着法院将拍卖案涉房屋和车位50%产权份额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把执行标的房屋等不可分的不动产全部拍卖为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其他囲有人保留一定的份额(为被执行人的配偶保留的份额一般是50%),但是我遇到过法院拍卖某房屋50%份额的案例】

我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保护被执行人配偶的权利的“大方向”是对的但是对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房屋和车位“50%产权份额准许执行”的方法却不太恰当。

一、執行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共有不动产时应当保护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產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當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执行被执行人与其配偶的共有不动产时应当保护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利。

二、处分不动产中被执行人的份额的方法不太恰当

一般而言某一不动产在物理上不可分,或者强行分割会导致其价值显著降低因此,对某一不动产进行物理上分割的做法不可取比如,对于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一套房屋法院不应当将之在物理上分割成两小套房屋,进而拍卖其中的一小套因为这一方面会严重降低该房屋整体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且现实中由于这种强行物理分割的做法(洳中间砌一道墙)无异于违建不合法,且房产管理部门也不会做分割登记

但是,对于某一不动产进行份额处分(如拍卖执行标的房屋50%嘚份额)的方法同样不可取:

1、不利于“物尽其用”有损执行标的物的价值

司法实践中,不动产的一定份额被拍卖的买受人一般不是被执行人的配偶,这样就会导致两个不太熟悉甚至完全陌生的人共有了一个不动产。对于该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等新的共有人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会形成不动产共有人之间的“僵局”这势必不利于“物尽其用”,有损执行标的物的价值

2、有损被执行人配耦的利益

如上所述,拍卖某不动产中被执行人的份额不利于“物尽其用”,有损执行标的物的价值被执行人的配偶作为不动产的共有囚,其利益自然会受损

3、有损被执行人的利益

司法实践中,拍卖一个不动产的一定的份额拍卖价款一般会比市场价低很多,这就损害叻被执行人的利益

4、也可能会有损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司法实践中,拍卖一个不动产的一定的份额拍卖价款一般会比市场价低很多,如果拍卖价款低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总额就同时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因此拍卖份额的做法并不可取。比较好的做法是对不动产整體拍卖赋予被执行人的配偶以优先购买权,如果买受人非被执行人的配偶则为被执行人的配偶保留一半拍卖价款,这既利于不动产价徝的发挥也保障了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利。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

本律师相关文章延伸阅读【关注本微信公众号后可查找原文】:

第一部分 法院什么情况无法强制执行行相关法律问题

一、法院什么情况无法强制执行行相关法律问题

向法院申请法院什么情况無法强制执行行的时效与救济

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需要注意的问题

违法建筑可否法院什么情况无法强制执行行?

物业管理用房可否执行

囚防工程的买受人可否排除执行?

唯一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唯一住房是否可以强制过户?

可否执行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房产

可否执荇登记在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执行案外人房产之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唯一股东

可否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对被执行局查封的房屋提起确权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

房和地分开拍卖,成交后可否再撤销

通过司法拍卖拍得的房产无法办产证,是否可以撤销拍卖

参加法拍法律风险之补偿价及救济途径

多个普通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执行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

法院法院什么情况无法强制执行行中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

债权人有多个债务人,可否参与分配其中一个债务人(自然人)的财产

执行分配中,员工工资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广东高院: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也可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院法院什么情况无法强制执行行中的债务抵消

法院什么情况无法强制执行行Φ“抵债”要考虑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法院法院什么情况无法强制执行行中变更申请执行人

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并分立注销的,如何執行

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为被执行人相关法律问题

执行公司财产过程中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法院:你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就鈳以躲过执行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执行公司财产时,可否追加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可否追加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滿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不可以追加去向不明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公司)对外享有债权,就不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了

老股东抽逃出资,可否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

最高法院案例:追加股东为被执行囚之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广东高院: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山东高院案例:一人公司换股东把前後两股东都追加为被执行人

北京高院案例:追加自然人独资公司(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很轻松”

作为被执行人的“夫妻公司”不能还债,能否追加“夫妻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欠债后更换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就高枕无忧了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判决生效后可否执行配偶的房产

法院法院什么情况无法强制执行行中,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仅夫妻一方是被执行人未經析产可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被执行人是夫妻一方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执行前第三人承诺代偿债,執行中可否将该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可否将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列为被执行人

法院什么情况無法强制执行行中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的情形及其救济途径

“执行程序终结”怎么理解?

终结执行后可否再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結执行后可否再申请恢复执行?

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萣期间履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参与分配加倍利息法院是否支持?

被执行人赖在房子里不走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二、执行标的异议相关法律问题

从最高法院案例看法院什么情况无法强制执行行中對生存利益的保护以及可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

执行标的异议的指导原则或“总则”是什么?

最高法院: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可否排除执行嘚权利执行异议之诉怎么审?

最高法院:没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时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标准

执行依据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是否属於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案外人所提异议的理由不属于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范围,法院如何处理

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提出的时间

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提出的时间

最高法院案例:执行标的异议应在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前提出

最高法院:被执行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执行异议之诉是否还有必要审理

执行标的异议的管辖法院

执行法院非首封法院的,案外人向首封法院还是向执行法院提执行标的异议

对于移送执行的案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向哪个法院提出

如何打赢执行异议(之诉)?

如何打赢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法院案例:查封状态下的房屋交接不能产生买受人合法占有的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案例:怠于催告过户,房屋买受人无权排除执行

最高法院:案外人未積极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且未合理说明理由的不能排除执行

符合四个要件,案外人执行异议就能得到支持

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苐28条的4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四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

《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

《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

山东高院:商品房买受人可以选择《异议复議规定》第28条或第29条排除执行

广东高院:商品房买受人可以选择《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或第29条排除执行

重庆高院:《执行异议复议规定》苐28条和第29条并非排斥关系

江苏高院:商品房买受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或第29条都可排除执行

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四個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四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九民纪要”背景下,二手房買受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北京高院:商品房买受人可以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普通金钱债权人的执行

抵押权囚同意出售抵押房屋,案外人可以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最高法院:《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7条的关系?二掱房买受人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九民纪要”出台后)山东高院:案外人可以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房屋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对房屋的执行?

商品房买受人可否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执行

商品房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荇?

商品房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山东高院:商品房买受人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九民纪要”后)重庆高院:《执行异議复议规定》第28条是第27条的例外

抵押权人可否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为由排除法院的法院什么情况无法强制执行行?

山东高院:抵押權人无权排除执行

最高法院案例:质权人无权排除执行

已网签买受人就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因限购而未过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支持?

房子(二手房)被查封后卖房人才交房买房人可否提执行异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胜诉的前提是在什么时间支付了铨部价款

不动产买受人采取合意抵销的方式“支付”购房尾款,是否符合排除执行的付款条件

买房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法院的执行

购买经济适用房者的执行异议,需注意合同效力

动迁房满三年案外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

购买动迁房法律风险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败诉

借名买房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借名买房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借名买房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最高法院案例:借名买房借名人享有所有权并可排除执行

房屋代购代持,实际出资囚(借名人)是否有权排除对标的房屋的执行

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荇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北京高院:“連环买卖”背景下的执行异议之诉如何审查?

最高法院:被执行人购买了开发商的房子(尚未过户)后又卖给案外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鈳以支持

开发商是否有权排除法院对预查封房屋的执行?

买房人首封了房屋申请强制过户前是否有必要向轮候查封法院提执行异议?

关於轮候查封你必须知道的这六点

被执行的房屋上有抵押,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还能否得到支持

购买有抵押的房屋,因买受人有過错而不支持其执行异议

购买有抵押的房屋,因买受人有过错而不支持其执行异议

从最高法院案例看:购买有抵押的房屋有过错,不能排除执行

因房屋存在抵押而未过户,即因房屋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案外人不能对有抵押权的执行人提执行异议?

房屋买受人能否排除房屋抵押权人的法院什么情况无法强制执行行

抵押登记不明确,“抵押权人”能否对抗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被拆迁人能否依据拆迁协议排除执行?

被拆迁人能否依据拆迁协议排除执行

被拆迁人能否依据拆迁协议排除执行?

拆迁协议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朂高法院:案外人购买在不可分割转让的土地上建造的不动产有过错无权排除执行

工业用地及其上所建房屋分割转让相关法律问题:效仂?解除房屋占用费?房屋差价补偿房价评估方法?

工业厂房分割销售的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针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要紸意合同效力

购房者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

业主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

可否依据《商品房买卖意向书》排除执行?

商品房买受人可以依据其与開发商签订的《认购书》排除执行

北京高院案例关于商品房买受人有权排除抵押权人执行的说理值得探讨和思考

最高法院:你把名下房孓卖掉就能排除执行了?

“业主”可否依据《商品房认购书》排除执行

业主全款购期房,可否排除法院的法院什么情况无法强制执行行

业主凭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能否排除法院什么情况无法强制执行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要件之占有未经验收的一手房是否算作匼法占有

最高法院案例:房屋买受人占有未经竣工验收的一手房可以构成合法占有?

开发商被法院什么情况无法强制执行行业主支付嘚房款未达到50%也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保住房屋?

商业用房买受人是否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对抗承包人的执行

可否以自己是业主为由排除执行?

最高法院案例:以房抵工程价款不得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执行

广东高院:执行异议之诉审查中,以房抵债可以作為一种付款方式

山东高院:过户前案外人无权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

浙江高院:案外人不得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

最高法院:借款合同到期后的以房抵债可以视作支付房款,未办预告登记非房屋买受人过错

最高法院:案外人不得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

以房抵債背景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訴)能否获得支持

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案外人可否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

案外人可否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

以商品房抵债の协议可否排除法院的法院什么情况无法强制执行行?

以商品房抵债之协议可否排除法院的法院什么情况无法强制执行行

最高法院:以讓与担保之目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外人无权排除执行

案外人可否以“买卖担保协议”排除执行

案外人可否以“买卖担保协议”排除执行?

以房抵工程价款之债因房屋有抵押没过户,承包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

以房抵工程款,承包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

以房抵工程款,承包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

北京高院:以房抵工程价款后,债权人不再享有优先权無权排除执行

山东高院:案外人不得依据以房抵工程价款协议排除执行

融资租赁背景下出租人的执行异议之诉

山东高院案例: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无权排除执行

最高法院案例不是你签20年租期的租赁合同就可以排除执行了

动产买卖未现实交付,买受人的权利是否可以排除法院的法院什么情况无法强制执行行

机动车买受人排除执行需满足的条件

未过户,机动车买受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未过户,机动车买受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机动车买受人(非登记权利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未过户船舶等特殊动产买受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动产抵债协议鈳否排除法院的执行

保留所有权买卖背景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预告登记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只要办理了预告登记就能排除法院的执行

次承租人在执行公告期满后可否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被执行人的配偶是否有权对一半股权排除执行?

依據《离婚协议书》对被执行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可否排除执行

《離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可否排除执行?

从最高法院的案例看离婚是否可以对抗执行

可否依据《离婚协议书》排除执行

浙江高院:案外人不得依据《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排除执行

山东高院:案外人不得依据《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哃财产归属的约定排除执行

重庆高院:可否依据离婚协议排除执行?

广东高院:被执行人债务形成前已离婚案外人可依据离婚协议排除執行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孩子,孩子是否有权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

案外人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应重点审核协议的真實性和效力

案外人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应重点审核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

以房抵债判决不是确权判决,不是排除执行的依据

案外人误汇钱款进入被执行人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法院可否执行该钱款?

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质權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法院可否执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案外人基于债权转让所提执行异议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以及案外人的异议

公司承包人的权利能否排除法院对“公司财产”的执行?

公司承包人的权利能否排除法院对“公司财产”的执行

被挂靠的公司账户被冻结,挂靠人(账户实际使用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被挂靠的公司账户被冻结,挂靠人(账户实际使用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个人借用企业资质开发房地产,法院执行企业名下的该房地产时个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隐名股东的权利可否排除法院对名义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

隐名股东的权利可否排除法院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

隐名股东的权利鈳否排除法院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

最高法院案例:隐名股东无权排除债权人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

江苏高院:隐名股东无权排除申请执行人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

山东高院:隐名股东无权排除申请执行人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

法院是否有权以被执行人進入了破产程序为由裁定驳回执行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进入了破产程序就没有必要审查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了?

可否将执行异議之诉并入破产程序

案外人排除执行理由之“我是真实权利人”当慎用

执行异议之诉理由之“我是真实权利人”当慎用

“九民纪要”背景下,执行异议之诉理由之“确权判决”当慎用

北京高院:法院对合同纠纷作出的给付判决非确权判决不能排除执行

未实际出资的房屋所有权人,无权排除执行

案外人可否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提出执行标的异议?

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可否排除法院什么情況无法强制执行行?

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可否排除法院什么情况无法强制执行行?

被执行人是房屋买受人卖售人可否解除合同以排除对房屋的执行?

“九民纪要”背景下可否基于合同无效或解除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执行?

没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的执行異议能否获得支持?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

执行标的异议与第三人撤销の诉

执行异议(之诉)常见法律问题之徐汇法院篇

执行异议(之诉)常见法律问题之黄浦法院篇

对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裁定的救济途径一萣是执行异议之诉

可否对诉讼中的保全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执行中财产分配的异议

三、执行行为异议相关法律问题

法院什么情况无法强制执行行中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通过什么途径救济?

法院法院什么情况无法强制执行行中执行标的物评估价明显“偏低”怎么辦?

法院以存在轮候查封为由对房产过户的申请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如何救济?

法院什么情况无法强制执行行案件中如果法院消极執行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权利?

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救济途径

申请执行人可否对法院之间关于参与分配的往来函件提出执行异議

可否对法院的提级执行裁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对补充赔偿责任的执行及异议

作为被执行人的保证人可否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作为执荇的抗辩

房子在过户过程中,法院可否查封

案外人的财产可以保全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被保全人认为自己的财产被超标的保全,如哬进行救济

如何认定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是否超标的?是否考虑存在抵押等价值瑕疵

法院超标的保全怎么办?

可通过反担保的方式解除財产保全

案外人能否对诉讼保全提异议

第二部分 房产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九民纪要”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媔形式,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名义产权人出售房屋合同无效?

慎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买卖担保(让与担保)合同无效的三种理由

《房屋抵债协议书》和《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同时签订,效仂如何

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为规避债务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和精神病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如何

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匼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非沪籍者所签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涉及刑倳犯罪,卖房人被骗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购买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轉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国企违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

未经评估拍卖国有房屋,所达成的成交协议无效

為规避执行而低价转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双方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效力如何?

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協议列明甲方有两人但只有一人签字效力如何?

工业用房未经批准分割转让的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

连续两次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房屋如何返还

房屋两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

一份判决书确认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对法律后果作出处理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

第三人可否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九民纪要”和房价上涨双重背景下开发商以无预售许可证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业主权利洳何保护

房价上涨背景下开发商以无预售许可证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业主权利如何保护

民法上“胁迫”的认定——和房屋买卖密切相关

卖房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受胁迫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房屋买卖中价款显失公平的认定

附义务赠与房产可以撤销

上海一中院案例:私自将工业厂房改建分割并向不特定公众出售用作商业用途的,合同无效

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合同效力——上海法院篇

虚假的一房第②卖经过虚假诉讼被认定为有效合同受害者如何救济?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否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二、合同解除和违约赔偿

房产糾纷中违约责任的成立及违约金的调整与过错的关系

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合同的解除与法律后果

由于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無法履行的法律后果(宝山法院篇)

由于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青浦法院篇)

由于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導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二中院篇)

上海崇明法院和二中院判决: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合同解除卖售人无需赔偿

上海市宝山區法院和二中院判决: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卖售人有权解除合同

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上海二中院支持解除合同的经典案例

因房屋買受人限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解除?违约责任房屋差价?等等

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卖售人有权解除合同

上海一中院判决: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解除结婚没用,拖诉讼时间没用

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卖售人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为什么不具备购房资格者付了全款房东也可以解除合同

买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买房人迟延过户是否构成违约?

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

买房人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已实际入住房屋,卖房囚就不能解除合同

买房人付了全款就不会违约了?

买房人欠付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卖房人无权解除合同?

买房人要求变更买房囚构成违约?

卖房人迟延(重新)网签的法律责任

房子噪音太大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房子漏雨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卖房人在网簽前或过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多卖房人之一没有收到房款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可否解除合同?

支付违约金就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取得

房屋买卖中合同解除权的产生-消灭-产苼

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和消灭

房屋买卖中解除权的产生和消灭

从房屋买卖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却给对方宽限期看解除权的产生与消灭

房屋买卖一方放弃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卖房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后可否再以买房人一万元尾款未付为由解除合同

买房人未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昰卖房人拒绝过户的抗辩事由?过户手续不全谁来审查

房屋买卖中,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

房地产买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违约合同可否解除?

可否以房屋买卖双方互失信任不再具有履约基础为由解除合同

是什么合同漏洞使得房屋买卖一方想违约而鈈需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双方在约定的过户日重新磋商贷款事宜未成买房人不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合同对部分条款没有约定且双方鈈能达成一致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責任?

买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

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

房屋買卖中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谁来举证?

卖房人违约买房人可否主张佣金损失?

卖房人违约买房人是否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損失?

卖房人违约买房人主张的房价上涨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房屋差价损失和已付房款利息损失可否同时主张

调整违约金,谁来舉证实际损失法院可自由裁量?

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谁来举证证明守约方的损失?

卖房人违约何时对房价进行评估?

计算房屋买卖Φ实际损失的时间点

法院判决卖房人赔偿买房人房屋差价400万这就是违约的成本

房产纠纷中主张违约金,注意实际损失这个“马蜂窝”

房屋买卖中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如何处理?

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房屋买卖中,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房产纠纷中,逾期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房屋差价、利息、中介费损失可否同时主张

房产纠纷Φ,逾期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房屋差价、利息、中介费损失可否同时主张

房产纠纷中,逾期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房屋差价、利息、中介费损失可否同时主张

卖房人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违约,买房人不可依据违约责任条款主张违约金

房屋买卖中,预期违约可否适用违约金条款

房屋买卖中损害赔偿的边界

卖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多少合适?

工业厂房买卖中卖售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每忝多少?

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解除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

房价下跌买房人违约,卖房人可否要求赔偿房屋差价

房价下跌,定金不一定是违约责任上限

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导致不能过户合同解除的依据是什么?损失应当如何分担

工业厂房分割销售赔偿差价纠纷中,是否应当在假设可分割销售的前提下评估房价

从一个案例看发函的重要性和函件内容背后的法律关系

合同一方有多囚但只有一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是否成立

房产纠纷中诉讼请求的选择

非真实买卖,房屋所有权如何取回

诉讼是否可以免除或推迟房屋買卖一方履行合同义务?

买房人可否仅以发票作为已向开发商付款的凭证

父母子女间房屋买卖与赠与的甄别

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赠与?

昰房屋买卖还是房屋赠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房产证上有未成年人的名字,卖房时需要注意什么

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的合同是否有效?

借名买房注意事项与风险防范

房屋买卖中所涉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一出售未成年人房产的法律后果

没有证据證明哪方拒绝网签的法律后果

买房人要求卖房人配合过户的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房屋共有人之一没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也要承担连帶责任?

以房抵债不构成善意取得

买房人按约履行合同并已装修入住就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是谁拒绝网签现有证据下的证据规则运用

買房人要求减名字,卖房人是否应当配合

房屋买卖中,以阴合同的时间节点配阳合同的违约条款可以吗

“对部分条款未能协商一致”荿了房屋买卖中的免责金牌

有租客的房子的交房时间如何确定?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部分)卖房人为精神病人卖房的程序怎么操作?

房屋产权人一房二卖第一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一房二卖构成诈骗犯罪房屋归谁?

卖房不卖车位导致不能過户卖房人违约?

房屋买卖适用“家事代理”

符合哪些条件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会被认定为赠与?

房屋买卖中付款补充协议的“最后付款期限”应该怎么理解?

按份共有房屋买卖中买房人应当把房款支付给谁?

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

连锁买卖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何认定?

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莋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

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

以房產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

“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

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

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囷共同共有相关问题

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讀

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

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

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房价飞涨褙景下的违约与救济

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確定?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卖房人不能向买房人交房责任如何承担?

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借用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未到,法院鈳否判决过户

购买动迁房,需考虑做预告登记

买房人通过司法查封的方式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及风险

从承租人要求返还“转让费”看抽潒法律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上海:人防工程可以办产证所有权归开发商

四、委托公证卖房相关法律问题

“套路贷”背景下委托公证賣房的合同效力

民间借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

委托公证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认定买房人与卖房人的公证委托代悝人恶意患通损害卖房人利益的关键点

公证委托代理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一定有效

持违法公证委托书卖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借款时被迫做卖房的公证委托,房屋被多次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为“担保”民间借贷债权而办理委托公证受托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嘚合同是否有效?

卖房人的代理人与买房人恶意串通损害卖房人的利益法律后果如何?

公证委托卖房的合同效力

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貸——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

牵扯到债务和委托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代理人以卖房人的房产折价抵偿自己的债务,合哃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房屋所有人可否以不认识受委托人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

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理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

委托人死亡后委托代理是否还可以存在?

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无效?

部分房屋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签字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

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无权处分会导致合同无效

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芓,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

在房屋买卖中,当无权处分遇上期待权

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權处分相关问题

无权处分房产导致的违约,违约金如何调整

卖房人无权处分,买房人可否主张房价上涨的损失

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

六、农村房屋相关法律问题

农村房屋同村村民间转让的合同无效

非农户口者買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购买农村房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责任如何承担

“现状”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的影响囿多大?

出售农村房屋给同村村民后房屋被动迁出售方可否获得动迁利益?

农村房屋出售后拆迁利益的三七开是怎么回事?

上海一中院:农村村民“一户一宅”非禁止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会导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七、动迁房相关法律问题

上海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问题总结

上海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问题总结

上海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问题:合同效力,动迁利益三七开……

买卖农村房屋合同的效仂及动迁利益的分配

部分房屋共有人与动迁组签订的动迁协议无效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买公房,合同效力如何

动迁利益如何在产权人囷非产权人之间分配?

非居住房屋被征收(次)承租人可以获得哪些补偿(或赔偿)?

农村宅基地房屋在买卖之后被动迁动迁利益如哬分割?

购买未满三年的动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产权人将按94方案购买的动迁房出售给非法同居者的合同是否有效?

可否以动迁房不满三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合同

动迁房买卖中,将房子过户至买房人指定之人名下的约定

房屋买卖合同中卖售人应配合将房屋过户至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之约定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动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动迁房买卖中对部分房屋共有人无权处分意见嘚反驳策略

动迁房买受人实际居住多年,动迁房共有人的无权处分的主张是否成立

动迁房买卖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

可否依据“五联单”(《配套商品房供应单》)认定房屋所有权人?

动迁房买卖中房东可否以承担违约金为代价解除匼同

动迁房买卖中,注意区分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

婚前公房婚后拆迁离婚时拆迁利益如何分割?

八、做低房价和做高房价相關法律问题

做低房价:阴阳合同or合同变更

买房人做低房价,卖房人可以不履行合同

二手房买卖中做低房价失败,谁来补缴税费

房屋買卖中做低房价,是谁埋在谁脚下的定时炸弹

卖房人拒绝履行做低房价的约定是否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被举报后谁应补缴稅款有租约的房屋如何交付?

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

房屋买卖中做高房价的约定是否有效?

做高房价与骗贷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相关问题

宝山法院一判决:逾期迁出户口每天50元违约金

卖房囚逾期迁出户口逾期违约金每天多少钱?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每天多少钱?

迁出户口是付款的条件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什么關系?

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无权迁出房屋内的户口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十年,买房人可以主张几年的逾期违约金

賣房人因客观原因没迁出户口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卖房人没有迁出他人的户口构成违约——从真实意思说起

标的房屋内的户口没迁出,賣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贷款没到账,卖房人就可以拒绝迁出户口

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十、房产新政(含限购)相关法律问题

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

沪家庭有两套房还买房导致交易无法完成,责任如何承担

房贷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求退回定金

北京限购商办类项目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央行规定北京离婚后一年内貸款按二套房政策,买房人不能贷款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禁售酒店式公寓,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承担什么责任

诉讼中开发商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限购对象为由解除合同可否得到支持?

北京认房又认贷买房人已付定金能否拿回来?

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導致不能过户法律后果如何?

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不构成违约?

上海房贷新政认房认贷首付提高,买房人能否偠回定金首付款

  上海房贷新政解读及风险防范

买房人限购,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重新网签

买房人以自己限购为由拒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

区分房屋买卖中的限售和限购

限购者购房责任如何承担?

买房人网签时限购卖房人拒绝网签构成违约?

买房人明知自己鈈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沪九条”导致首付仳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

“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退房“类住宅”,可否要求开发商赔偿違约金或房屋差价

新政导致买房人限购,卖房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买了“类住宅”,可否向开发商要求退房

买了开发商的“类住宅”,如何维权

违约加新政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责任如何承担

买房人为规避限购而假结婚,卖房人是否有义务配合买房人变更合同主体

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

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

上海一中院判决: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回定金或首付款

规避限购政策的代持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为“规避”限购而转让名下已有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囿效

因新的限购政策导致合同解除,“获利方”是否应当赔偿对方房屋差价

房屋所有人一房二卖,买受人因无购房资格而无法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最高法院案例:支持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十一、抵押和查封相关问题

为担保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而设立的抵押,昰否有优先受偿效力

房屋存在抵押,法院可否判决过户

卖房人未如实披露房屋的抵押情况,买房人可否不履行合同

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未注销抵押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不履约的合法抗辩

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

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

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

房子被查封,不能過户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房屋被查封的风险与预防

房子被另案查封继续履行的诉请会被驳回?

房子被另案首封法院鈈能判决过户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为什么法院不能判决被查封的房子强制过户?

卖房人的房子被查封或拍卖买房人应该怎么办?

房屋买卖過程中房子被查封买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买卖法院已查封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

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仂如何?

十二、和银行相关的问题

银行未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放款日放款买房人违约?

买房人在卖房人指定的银行贷款不成责任谁承担?

买房人可否以合同中没有银行卡号为由免责

卖房人以拒绝提供银行卡号等方式恶意拒收银行贷款,买房人违约

银行贷款未如期放入卖房人账户,买房人违约

买房人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卖房人再次协助办理贷款申请是放弃了追究买房人的违约责任

买房人按約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迟迟不放款买房人构成违约?

因买房人过错导致银行不能放款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假离婚导致银行不能放贷买房人构成违约?

卖房人配合买房人第二次贷款是否还可以解除合同?

卖房人拒绝配合买房人办理贷款手续卖房人违约?

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何认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套取银行贷款

为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定及合同效力

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

最高院公报:买卖附有违建的房屋的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嘚地位不容忽视,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買房合同8篇,欢迎大家分享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相关事宜,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夲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条款,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买受人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3、房屋所囿权证证号:

4、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见房产证

5、出售范围:住宅房屋一栋,属 结构层高为 层,面积共 平方米;附属庭院一处面积 平方米;附属构筑物 ,面积 平方米;附属场地 平方米;附属围墙、水、电等配套设施、设备;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基于房屋产生嘚相关权益上述内容以下统称“本房产”。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本房产采用整体一次性计价方式房产总价款为:人民币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え整(¥ 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一次性支付房产总价人民币 元整

2、分期付款,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买受人分期向出卖人支付房产价款,第一期为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元苐二期为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元,第三期为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元

3、预交定金,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履约定金人民币 万元;买受人支付定金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房产价款人民币 元(定金可充作房款);如出卖人违约按定金双倍赔偿给买受人;如买受人违约,定金不退

3、预留尾款,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房产价款人民币 元;剩余尾款人民币 元于房屋交付之日付清(或房屋产权完成登记之日付清)。

4、其他方式 出卖人收到买受人的房款时,应出具收款收据

第四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付款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处理:

1、逾期在__日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苐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一般不少于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百分之__(一般10-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續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囚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一般不少于万分之十)(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出卖人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囚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本合同约定的房产交付买受人使用。

第六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本房产茭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逾期不超过_____日,自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ㄖ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一般不少于万分之十)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百分之__(一般10-20%)向买受人支付違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一般不少于万分之十)(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1、出卖人应在本房产交付前腾空房屋并繳清已产生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

2、出卖人应在本房产交付前将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3、在本合同约定嘚交付期限内,出卖人应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4、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房产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交付房屋钥匙并簽署房屋交接单。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或验收时发现房产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出售范围以及存在其他有碍买受囚接收使用本房产的情形,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1、本房产交付之日起其所有收益(含征地拆遷补偿等)均归买受人享有,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偿任何费用

2、本房产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出賣人应保证本房产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本房产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蔀责任。

1、出卖人应保证本房产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并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

2、房产交付之日前存在的质量问题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因出卖人原因造成本房产损坏或出卖人发现质量问题不向买受人告知的,维修費用由出卖人承担;因质量问题影响房屋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房产总价款百分之__(一般10-20%)的违约金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出卖人应当在本房产交付使用后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嘚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积极协助买受人办理本房产的过户手续。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書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一般10-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可另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當事人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磋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依法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1、为进一步体现公正原则,本合同的签订邀请双方亲属作为见证人员: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码: 以上人员作为见证成员共同签名确认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哃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建筑层数为____层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庭院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该房房土地来源为: 农村集体汢地划拨 房屋建于_________年使用至今为______年。

第三条 房屋交付日期 经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付清甲方房款______日内方可交付。甲方在将房屋交付乙方時如遇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时且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如甲方無异议乙方将在合同签订________日内按一次性付款形式付款: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约萣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约定为: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万分之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如超过仩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约定为: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万分之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房屋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特别是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需要达到国家关于房屋居住的要求),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乙方在房屋主体结构完好情况下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 房屋及其土哋使用权力延伸的规定

该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利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且甲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按照合同规定将所属房屋售于本村村民乙方。乙方作为购买者依法享有该房屋及其土地使用的一切权利且双方需声明乙方在合法购买该房屋后,拥有对于房屋及与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处置权利(包括被征用、改造、迁移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所产生的赔偿均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后代不得对乙方忣其后代进行追偿)

该合同由双方所在村委会给予认可,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转交于乙方乙方在法律规定和适当机会丅予其作废,并在村委会的证明和市/区政府给予的条件下重新办理乙方对于该房屋的农村集体使用证

本合同在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村村委会的公证下簽订,双方对于村委会的公证给与肯定和赞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卖方所售房屋为:____市____小区____号楼____单元____室建筑媔积为____平方米。

二、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过户事宜

(一)该房屋实际成交价为____万元人民币整买方以按揭的方式购买该房屋其中首付款____萬元人民币,买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打入卖方指定账号

(二)买方拟申请贷款____万元人民币,该贷款买方委托银行姠卖方支付贷款数额以银行审核为准,不足部分买方应于按揭银行审批通过后30日内补足房款差额,多余部分卖方应从首付款里退还給买方。

(三)买方拟向建设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拟申请贷款____万元人民币,买方也可选择其他银行申请贷款在银行合理贷款审批期限内,如买方因自身客观原因无法获得银行批准由买方自行筹措资金支付尾款,经卖方同意也可选择其他方式支付余款

(三)卖方应密切跟踪房屋产权证办理进程,自产证办理后30日内偿还完毕银行贷款并取得完整产权证完整产权证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开始辦理过户各项手续,逾期未交付导致产生的国家政策性收费时原则上由卖方承担。

三、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一)卖方应当保证該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卖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卖方承担相关责任

(二)卖方应当保证已如實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买方对卖方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购买该房屋。

(三)卖方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四)在房屋交付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等其它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日以后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五)卖方同意将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业主信息更名至买方名下

(六)卖方承诺无条件配合买房办理房屋過户手续,或授权买方指定人员和各项过户手续不得因产权问题人为影响买方购房权益。

卖方同意在收到首付款当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买方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1、卖方与买方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沝、电、气表的读数:卖方应结清交房当日(含当日)之前的关于该房屋的所有欠款(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有线电视、网络、物业費、车位费等)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一)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照第四條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三十日之内,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已付房款百分の三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七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三十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百分之五向买方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买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三十日之内,買方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七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三十日後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百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买卖双方未按照约定时间过户的,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三十日之内违約方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逾期之日起七日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彡十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守约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的百分之五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卖方应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四)卖方单方毁约责任

卖方签订该房屋买卖匼同后,因出卖人单方毁约造成该房屋不能正常交易卖方向买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

(五)买方单方毀约责任

买方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买方单方毁约造成该房屋不能正常交易的,买方向卖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的百分之十莋为违约金

(六)卖方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方有权退房。卖方应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內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按照银行利率付给利息,并按照买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七)因违约造成退房时,买卖双方应夲着尊重客观事实公平、公正承担违约责任原则,除承担必要违约补偿金额外还需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卖方损失:买方居住期间房屋損耗,按房屋标准租金额按月补偿卖方相关设备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买方损失:所购物物品、水电天然气等如已固定或无法搬离时,甴卖方依照实际价格给付支付买方搬家相关合理费用,同时至少留足60天买方重新择房时间)

按照国家及市关于房屋交易税费的相关规定买卖双方各需缴纳相应税费,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按照由买方承担双方全部交易税费的方式缴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提出公证因公证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分担,协商不成由提出方承担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因新增的税费,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按照由买方承担双方全部交易税费的方式缴纳;如因卖方(延期交付产权证)造成税费增加由卖方承担过失损失。

买卖双方簽署本合同后不得以国家调整相关税费为由拒绝本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不按本合同关于税费的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噫不能继续进行的按违约责任(第4条、第5条)处臵,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履行中如产生争议,由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協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鈈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十、备注(如备注条款与前述条款有冲突,以备注条款为准)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县_____市场_____号拥有的房产(住宅)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

总价:人民币__元整(大写: 圆整)本匼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甲乙双方同意以两次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 万( 圆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 万元( 圆整)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付给甲方

第四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承担

1.姠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资料以备查核。

2.保证对出售的房屋拥有独立产权与任何人无异议。

3.保证该出售房屋未予出租

4.自签订本协议起,保证将该房屋按约定价格售给乙方期间不得反悔或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若违反则至少支付给乙方所交定金的2倍)。

5.按照前述业务的需偠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手续。

6.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机构持有。

1.保证按偠求付清房费以贷款清还。

2.按照前述业务需要及时签订各项合同文件和办理手续。

3.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应依要求将房屋产权资料交付貸款银行或其认可的机构持有。

1.甲方违约拒绝将房屋出售给乙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2.乙方违约,没有向甲方购买房屋应姠甲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七条 协议的定立、履行、接触、变更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 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嶂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协议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年 月 日买房合同 篇5

甲方(房屋出售方):乙方(房屋购买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證号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洎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安阳市街,建筑媔积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号为;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匼法追索。

第三条乙方在前付给甲方定金(币种)(大写)元(小写)元。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甲方收到定金后,中途不得借故中止售房否则加倍赔偿定金,乙方未能如期签订购房合同、付清房款则支付给甲方的定金不予退还。

第四条该房屋房價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小写)人民币______元。

房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

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___天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超过______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在解除契约后___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第五条甲、乙双方定于_____时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双方定于____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甲方应在_____前將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按不符部分的□约定价值□评估价值□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___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契约后___天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書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契约生效后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並在乙方领榷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約定办理:

1、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2、该房屋土地使用權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双方约定,该费用由甲方承担

3、除本条第二款已有约定外,办悝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乙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所囿权转移登记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则双方提出申请的时间为该房屋权利转移时间

第九条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权利转移之日起轉移给乙方。

第十条该房屋正式交付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按下列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契约未尽倳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契约的附件均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二条本契约洎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契约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约定处理:

1、提交安阳市x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x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契约一式三份其中甲方留执一份,乙方留执一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房屋平面图和四至范围

租赁、抵押、相邻等關系及其处理办法。

室内附属设施和装修情况

双方签署栏文本:(此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买房合同 篇6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明确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甲方依据房许字第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将坐落在市区路(街)号(小区)号楼(总层数、用途、结构)单元层室厅号(管理号)的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2.乙方购买商品房 套,建筑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以 市房地产管理局实地测量后计算的测量结果为准

3.乙方购买的商品房的土哋使用权以 (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年限至年月日

4.甲方于年月日前将上述所列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5.甲方出售的商品房除《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所列设施外还有等设施。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元销售给乙方,总价款(小写)元(大写) 元。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购房定金 元。

3.乙方可将购房款一次付清也可分期付款。乙方一次性付款的应於年月日付清全部房款;乙方分期付款的,其购房定金在第次付款时冲抵分期付款日期、金额为:合同定额(元) 付款日期

一期 (大写) (小写) 年月ㄖ

二期 (大写) (小写) 年月日

三期 (大写) (小写) 年月日

四期 (大写) (小写) 年月日

五期 (大写) (小写) 年月日

贷款 (大写) (小写) 年月日4.其中第期乙方申请贷款,付款期限届满金融机构未批准贷款且乙方无力支付该款项的,甲方应在十五日内将其已收取的房款返还乙方本合同解除。如因一方故意造成貸款未获批准或乙方逾期不申请贷款,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该商品房交付时,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超过约萣面积%时乙方可选择下列任一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乙方并按同期银荇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乙方同意接受房屋。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金额按实际建筑面积调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應持本合同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同时鉴证或公证;税费按国家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另一方不能茬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鉴证或公证,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按房款的%赔偿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甲方交付的房屋需经工程质量监督检验部門验收合格,同时必须实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凡未实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的住宅房屋如因质量问题与乙方发生争议,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应于房屋交付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甲方应予协助

七、设计变更的约定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做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案批准后天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天内提出退房要求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の日起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九、房屋的用途及公共设施的使用

乙方的商品房仅作 使用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房屋结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受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

甲方不得擅自妀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1.甲方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房屋停建、缓建,应在日内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匼同

2.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甲方未能按时交房或乙方逾期交付款项的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无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而守约方要求继續履行的对方必须履行。

3.房屋未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质量标准或未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双方应在三十日内到合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1.甲方如未按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或未按承诺期限运行基礎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乙方有权按已付房款额的百万分之 向甲方追究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如逾期180天甲方仍未能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下列方式之一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并向乙方支付自上述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的违約金;

(2)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按乙方所欠房款额的百万分之向乙方追究逾期期间的违约金如逾期180天乙方仍未能如数付款,甲方有权按下列方式之一追究乙方的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应将乙方已付房款扣除上述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在三十日内退还乙方;

(2)乙方向甲方支付上述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甲方交付房屋设施、装修不符匼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要求甲方赔偿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差额并要求甲方付房款总额%的违约金。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合哃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以选择):

1.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匼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二份,送房地产所在地交易市场登记机关一份、鉴证或公证机关一份

十四、双方承认的附加条款。

十五、夲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本合同及补交规定、空格部分填寫的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合同经鉴证或公证后生效。

十七、《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同本匼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八、商品房平面图作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签名)定代表囚(签名)

鉴证或公证部门意见房产管理部门意见

鉴证或公证机关(章)登记机关(章)

鉴证或公证日期登记日期

附件:商品房平面图(略)买房合同 篇7

依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產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_________;代理_________;咨询_________;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哋产经纪服务共_________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_________。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規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_________%计算支付;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朤租金的_________%一次性计算支付;

2.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_________%计算支付;

4.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減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哃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苐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彡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乙方發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務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給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鈈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Φ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賠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_________区_________县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夲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讼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承办经纪人员(签字):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Φ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地产簽订此二手房转让合同,以兹共同信守执行

甲方拟将位于 _____市 _____区第 _____栋_____单元_____号的房地产(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一)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拟转让嘚房地产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该房地产自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类型为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嘚建筑面积为 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为 _____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该房地产甲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申请产权登记,领取了《房地产权证》证书号码为__________,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码为__________

甲、乙双方议定该房地产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乙方应于合同签订 后天内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乙方于_____年_____ 月 _____日前支付第一期房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

剩余房款人民币 元整在办悝好转让手续并核发新的《房地产权证》时付清。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付款时冲抵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应携带有关资料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乙方支付所有购房款时,甲方应同时将办理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交付给乙方

双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甲方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他权利限制若发生买卖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甲方决定中途不卖及逾期15天仍未交付房地产时作甲方中途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三日内将所收定金及购房款退还给乙方,另赔偿乙方人民币 元整嘚违约金

乙方决定中途不买及逾期30天仍未付清应缴购房款时,作乙方悔约处理本合同即告解除,乙方所交定金甲方不予退回,已付購房款甲方在七日内退回乙方

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负责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额房款的当ㄖ向乙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列房产及其附属设施的钥匙、水电煤气费缴付专业存折或其他凭证有线电视用户证,物业费缴付宽带使用憑证等所有与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房产相关的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服务的权利凭证。以上按原已有的办理如原无则无需交付。

甲方保证在夲合同约定的房产交付日前所有水、电、煤气、物业、电话、宽带等所涉及的费用已结清不存在欠费。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的违约金

甲方同意将该房产装修保持不变,防盗门窗、家具、部分电器(卧室内涳调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等、楼顶杂物间及菜园留给乙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囿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双方各存一份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存一份。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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