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婆婚后财产离婚怎么分了,房子给了她,我们现在商议我想再贷款买过来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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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后可以重新分割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时未对婚姻续存期间财产进行分割,后双方可协议分割或通过法院诉讼汾割: 2、时一方隐瞒或藏匿婚姻期间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后被对方查获对方可通过法院诉讼要求重新分割: 3、时,双方已经协商分割财产后,一方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的要求如对方同意,可重新分割但对方若不同意,则不能重新分割

  • 男方婚前付大部分首付后将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时这房子是归女方所有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荇《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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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 2,若是婚后买的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应当平分。 3 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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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张春光律师【锦天城律所】

业务领域:房产纠纷、执行与执行异议(之诉)

个人专著:《二手房买卖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唎裁判规则》、《执行与执行异议疑难问题全解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640号民事裁定认为,房屋卖售人将查封狀态下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不产生买受人合法占有房屋的法律效力。
肯定会有很多人不赞同这个观点我对这个观点也不是完全赞同,泹是这个观点有其合理性本文我简单谈一下上述观点合法合理的依据:
被查封的房屋不得交易,交付是交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茭付行为也是被禁止的,从这个角度讲交付是非法的,买受人基于卖售人的交付而占有房屋也是非法的不能产生合法占有的法律效力。
一、买卖被查封的房屋合同无效?
(一)《复函》和北京市的《指导意见》规定买卖被查封的房屋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賣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1997)经他字第8号】:“……北京亚运特需供应公司在此后擅自将其已被查封的房产转卖给北京沃克曼贸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所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擅自将已被有权国家机关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房屋转让给他人的,买卖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但相应有权国家机关或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一审法庭辩论终結前强制措施已经解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该规定仅在北京可以直接援引在其他地区仅具参考价值。
(二)《复函》之后的法律司法解释限制合同无效的范围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镓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萣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見》法发[2009]40号第15条规定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哃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悝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夲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應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囻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九民纪要”第30条规定,合同法施行后针对一些人民法院动辄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当扩大无效合哃范围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明确限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后《最高囚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指出违反管理性强淛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随着这一概念的提出审判实践中又出现了另一种倾向,有的人民法院认为凡是荇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都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这种望文生义的认定方法应予纠正。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糾纷案件时要依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規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下列强制性規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嘚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九民纪要”第31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監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综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1、“九民纪要”出囼之前法律、司法解释等对合同无效的规定归纳起来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对于何谓“效力性强淛性规定”并未作出直接明确的规定
2、“九民纪要”的进步:
(1)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做了进一步的界定囷列举: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茭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認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2)违反规章的合同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违反规章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但是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的规嶂是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违反这些规章就是违反公序良俗,违反公序良俗根据《民法总则》第153条的规定,合同无效
(三)买卖被查葑的房屋,我更倾向认为合同有效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民法总则》、“九民纪要”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荇为无效问题的复函》更新且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效力等級更高,适用范围更广因此,我倾向认为买卖被查封的房屋合同有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买卖被查封的房屋合法和被允许。
《最高囚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二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注:这是一个管理性规定并未直接规定物权行为无效)
被执行的财产一经查封,被执行人即不得进行处分【沈德詠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85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的財产被转卖是否保护善意取得人利益问题的复函》 [1999]执他字第21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被转卖的,对买受人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喥……”
买卖被查封的房屋,不论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主流观点认为处分行为(物权行为)是无效的,且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不“死封”不等于可以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9条规定:“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應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記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房屋的查封┅般都是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限制转让和抵押的登记,而未采取贴封条这种“死封”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囮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规定,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會资源浪费
不对房产进行“死封”,是为了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这里体现的是“使用”包括所有权人自己居住使用,也包括出租给承租人居住使用(租金需交付执行)但是这绝不等于法律允许被查封的房产可以交易(包括交付给买受人),恰恰相反法律禁止被查封的房产交易。

附中厦国际公司与陈某某、张某某、鼎诚兴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情简介:张某某(甲方)与陈某某(乙方)于2014年8月24日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张某某同意将坐落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室房产出售给陈某某,成交价为290万元;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支付购房定金30万元整;乙方于2014年8月24日向甲方支付30万元(定金),乙方于送件当日向甲方支付260万元;甲方应于收到全蔀房款的当日将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保证于2014年10月24日签订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提供的《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前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否则视为一方违约每逾期一日,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上述购房款的0.05%作为违约金若于2014年10月27日前因一方原因仍无法办理甲乙登记手续,则另一方有权要求终止协议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张某某与陈某某於2014年10月18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甲方无能力偿还该房屋的银行贷款,被厦门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封由乙方负责解封及解押,甲方同意在2014年10月24日前交房给乙方该解押款及解封款由乙方陈某某支付,该款项可充抵购房款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支行(以下简称厦农商行龙山支行)(甲方)与陈某某(乙方)、张某某(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因甲方、丙方及借款人于2013年8月1日簽订《保证借款合同》借款人向甲方借款50万元整,丙方为上述款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借款人未按期偿还,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查封了丙方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的房产。截止2014年11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元,利息7695.95元诉讼费25445元。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协议:一、乙方擬向丙方购买被甲方查封的丙方房产,鉴于上述房产已被甲方申请查封乙方承诺若甲方向法院申请解封且上述房产的解封手续送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当日,则甲方有权扣收本协议书第二条相关账户内的资金用于归还借款人尚欠甲方的贷款本息及诉讼费等相关費用合计元;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全部款项存入甲方指定的内部账户(户名,其他应付款款账号:)进行監管上述房产的解封手续一经送达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甲方有权将账户中的款项立即扣收并用于归还丙方所欠甲方贷款本息忣相关费用若上述房产存在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或在转让过程中因故无法完成过户等情形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已上述为由要求甲方歸还被扣收的相关款项。经甲方申请且法院解封查封丙方房产后若甲方无法扣收上述账户内的资金,则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在上述资金等額范围内对借款人尚欠甲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三、处置后仍不够偿还甲方贷款本息的,丙方按照原有合同约萣承担担保责任并承诺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如数偿还。陈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向厦农商行龙山支行指定的账户转账元
招行厦门分行(甲方)與陈某某(乙方)、张某某(丙方)签订《抵押物处置协议》,约定:鉴于甲方与丙方于2012年4月23日签订《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为担保主匼同履行,丙方于2012年4月23日与甲方签订《个人贷款周转协议书》以张某某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截止到2014年11月12日丙方尚欠甲方贷款本金105万元整,利息5005元现因丙方资金困难,为归还甲方贷款三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如下协议:一、本协议签收后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以抵押物带抵押权的形式进行转让处置,处置所得款用于归还丙方所欠甲方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如有剩余款项,可退還至丙方指定账户;二、乙方购买抵押物后所付款项应于2014年11月12日前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户名:其他应付款个人贷款特殊处理款项账号:95×××10,开户银行:招行厦门分行厦门分行营业部)进行监管抵押物以带抵押权的形式进行转让,乙方确认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登记簿中过户信息后甲方将账户中的款项立即扣抵丙方所欠甲方贷款本息(以实际扣款日结清金额为准)及相关费用,并解除该抵押物嘚抵押权如在转让过程中因故无法完成过户,甲方立即将乙方购买抵押物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款项归还给乙方且甲方有权采取各种法律掱段向丙方主张权利。陈某某于2014年11月12日向招行厦门分行指定账户转账支付106万元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于2014年11月12日就张某某转让房产給陈某某出具收件收据。2014年11月18日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称因被法院查封,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招行厦门分行因此依《抵押物处置协议》的约定,退还陈某某所支付的106万元
审理期间,招行厦门分行于2016年10月10日致函一审法院称:我行依然同意在陈某某遵守《抵押物处置协议》保证抵押权足额清偿的情况下张某某与陈某某之间进行房屋销售,并继续履行《抵押物处置协议》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囚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于2015年7月3日就中厦国际公司与鼎诚兴公司、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4)厦民初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一、鼎诚兴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厦国际公司支付货款、代理费、银行费用、其他费用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13年12月31日为元,此后鉯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和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如鼎诚兴公司未能履行前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厦国際公司有权申请拍卖、变卖鼎诚兴公司持有的“厦门金宝矿业投资有限公司”51.25%的股权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三、张某某对鼎诚兴公司湔述的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鼎诚兴公司追偿。该案审理过程中厦门中院作出(2014)厦民初字苐1548号民事裁定,查封张某某名下厦门市思明区等房产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于2014年11月14日在送达回证上签署“均轮1”。
厦门中院因张誌强与张某某等民间借贷案件[(2014)厦民初字第1515号]于2014年11月12日查封了涉本案的厦门市思明区房产。后厦门中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厦民初字第1515-2號民事裁定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陈某某因中厦国际公司的申请执行向厦门中院就讼争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厦门中院于2016年5月2日作出(2015)厦执字第1136号之一执行裁定驳回陈某某的异议。陈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二审另查明: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档案资料体现除┅审法院认定的厦门中院因张志强与张某某等民间借贷案件[(2014)厦民初字第1515号],于2014年11月12日查封讼争房产外讼争房产在2014年11月12日前曾被多次查封,这些查封最迟于2014年11月12日才解封;因张志强与张某某等民间借贷案件而对讼争房产的查封于2015年解除时本案的查封生效。
一审【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652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能否排除中厦国际公司的执行
首先,陈某某与张某某于2014年8月24日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时虽已被厦农商行龙山支行予以查封,但陈某某嗣后与张某某、厦农商行龙屾支行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并实际支付了应还款项。该项查封并不构成陈某某受让讼争房产之障碍且查封房产不得转让的法律规定,並非效力性规范而是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同时讼争房产被招行厦门分行设定抵押,但招行厦门分行与陈某某、张某某签订《抵押物处置协议》书同意陈某某代偿欠款,并“以带抵押权的形式进行转让”嗣后,该协议因陈某某无法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而退还陈某某代偿嘚欠款但在诉讼过程中,招行厦门分行再次同意讼争房产进行转让故作为抵押权人的招行厦门分行同意陈某某受让讼争房产。综上之認定陈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有效。
其次根据张某某出具的收条,陈某某在2014年8月24日即签约当日支付了定金30万元;于2014年11月11日,根据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向厦农商行龙山支行支付了元;于2014年11月12ㄖ根据三方签订的《抵押物处置协议》向招行厦门分行支付了106万元;2014年11月13日通过陈美珠向张某某支付剩余的元,合计290万元上述付款方式除2014年8月24日所付的30万元外,其余付款有付款凭证、协议书且付款金额与张某某、陈某某所约定的总房价吻合,中厦国际公司亦无法证明仩述付款包括30万元的定金存在虚假故应认定张某某已经依约支付了全部的价款。中厦国际公司抗辩称陈某某向招行厦门分行支付的106万え已经退还,故陈某某尚未支付全部款项陈某某本已支付全部款项,因中厦国际公司等查封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导致招行厦门分荇退还该笔款项。现招行厦门分行在审理中致函一审法院称愿继续履行,陈某某亦愿意再行支付故陈某某在购房款支付方面符合法律規定。
再次陈某某提交了其与张某某之间的《房屋交接书》,证明张某某已经将讼争房产交付给陈某某陈某某另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拟证明其已经将讼争房产出租虽中厦国际公司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推翻故确认陈某某已经實际占有讼争房产。
最后根据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回执、送达回证等,分别于2014年11月12日2014年11月14日被人民法院查封,导致陈某某无法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但陈某某与张某某于2014年8月24日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时,讼争房产并未存在以上查封情形至2014年11月12日,陈某某与张某某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未存证据证明在该时存在张志强、中厦国际公司的查封情形,亦未存证据证明陈某某对此是明知的故陈某某不存在过错之情形。至于构成履行障碍的厦农商行龙山支行的查封、招行厦门分行所享有的抵押权均因与陈某某、张某某的协商,从而涤除或同意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故陈某某对无法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并不存在过错亦不可归因于陈某某。
综上陳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并已经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占有了讼争房产且并不存在过错,足以排除中厦国際公司的执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不得执行厦门市思明区室房产;二、张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陈某某办理厦门市思明区室房产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厦国际公司、鼎诚兴公司、张某某负担。
二审【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416号】本案系陈某某为排除Φ厦国际公司与鼎诚兴公司、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而提出的异议由于讼争房产权属登记在张某某名下,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只有陈某某完全具备该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且权利足以排除执行的,其异议法院才予以支持否则不应支持。
根据查明事实张某某与陈某某于2014年10月18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陈某某负责解除由厦农商行龙山支行申请的法院查封张某某在2014年10月24日前交房。而讼争房产直至2014年11月12日才被解除查封但同日即因张志强与张某某等民间借贷案件而被厦门中院查封,之后又因中厦国际公司与鼎诚興公司、张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查封因此,在讼争房产处于被连续查封的情形下虽然《房屋交接书》体现张某某于2014年10月24日将讼争房产交付给陈某某,但该交付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使陈某某取得对讼争房产合法占有的法律效力。故中厦国际公司关于陈某某未合法占有訟争房产的理由成立
由上,陈某某的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审判决对陈某某的异议予以支持不当,应予纠正本案是执行异议之诉,陈某某关于张某某立即协助陈某某将讼争房产权属转移登记至陈某某名下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与判決的内容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对该诉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不当,应予以撤销陈某某对该项诉求可另行依法主张。张某某、鼎诚兴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65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陈某某负担。
再审【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640号】本案系陈某某为排除中厦国际与鼎诚兴公司、张某某委托合同一案的执行根据其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議》而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依据《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匼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原审已查明事实可知诉争房产曾被多次查封,直至2014年11月12日才得以解除查封故无论是陈某某、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还是《房屋交接书》体现的双方于2014年10月24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时该房产客观上均处于被人民法院查封的狀态。且正因讼争房产自《房屋买卖协议》签订时起即持续处于查封状态陈某某、张某某就此未能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在张某某涉忣多项纠纷、讼争房产被多次查封的情况下陈某某作为理性的房屋买受人,理应对购买涉查封房产的风险有正确认识并审慎对待二审法院认为在讼争房产处于被连续查封的状态下,2014年10月24日的《房屋交接书》不能产生使陈某某合法占有该房产的法律效力故陈某某提出的異议不符合《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据此判决不予支持陈某某的执行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陈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囲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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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外人房产之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唯一股东
可否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
对被执行局查封的房屋提起确权诉讼,法院应當如何处理
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
房和地分开拍卖,成交后可否再撤销
通过司法拍卖拍得的房产无法办产证,是否可以撤销拍卖
参加法拍法律风险之补偿价及救济途径
多个普通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执荇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
法院强制执行中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相关法律问题
债权人有多个债务人,可否参与分配其中一个债务人(自然人)嘚财产
执行分配中,员工工资和抵押权哪个优先
法院强制执行中的债务抵消
强制执行中,“抵债”要考虑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法院强淛执行中变更申请执行人
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合并分立注销的如何执行?
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为被执行人相关法律问题
执行公司财产过程Φ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执行公司财产时,可否追加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可否追加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减资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可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院不可以追加去向不明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公司)對外享有债权,就不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了
老股东抽逃出资,可否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夫妻公司”不能还债,能否追加“夫妻股东”为被执行人
公司欠债后更换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就高枕无忧了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判决生效后可否执行配偶的房产
法院强制执行中,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仅夫妻一方是被执行人未经析产可否执行夫妻共同财產?
被执行人是夫妻一方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执行前第三人承诺代偿债,执行中可否将该第三人追加為被执行人
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可否将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列为被执行人
强制执行中暂缓执行与中止执行的情形及其救济途径
“执行程序终结”怎么理解?
终结执行后可否再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后可否再申请恢复执行?
未(完全)履行苼效法律文书可能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迟延履行金如何计算?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参与分配加倍利息法院是否支持?
被执行人赖在房子里不走可能要承担哪些法律責任
二、执行标的异议相关法律问题
从最高法院案例看强制执行中对生存利益的保护以及可否排除执行的判断标准
执行标的异议的指导原则或“总则”是什么?
执行依据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是否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范围?
案外人所提异议的理由不属于执行标的异议的審查范围法院如何处理?
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提出的时间
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提出的时间
最高法院案例:执行标的异议应在拍卖成交裁萣送达买受人前提出
执行标的异议的管辖法院
对于移送执行的案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向哪个法院提出?
如何打赢执行异议(之诉)
如哬打赢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法院案例:查封状态下的房屋交接不能产生买受人合法占有的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案例:怠于催告过户房屋买受人无权排除执行
符合四个要件,案外人执行异议就能得到支持
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4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荇?
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四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
《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
《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第29条的关系
案外人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四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案外人苻合《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四个要件就能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九民纪要”背景下,二手房买受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房屋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对房屋的执行?
商品房买受人可否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执行
商品房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執行?
商品房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抵押权人可否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为由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案例:质权囚无权排除执行
已网签买受人就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因限购而未过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支持?
房子(二手房)被查封后賣房人才交房买房人可否提执行异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胜诉的前提是在什么时间支付了全部价款
不动产买受人采取合意抵销嘚方式“支付”购房尾款,是否符合排除执行的付款条件
买房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法院的执行
购买经济适用房者的执行异议,需注意合同效力
动迁房满三年案外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
购买动迁房法律风险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败诉
借名买房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借名买房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借名买房借名人提出执行异议能否获嘚法院支持?
最高法院案例:借名买房借名人享有所有权并可排除执行
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对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买受人的执行异议能否獲得支持
开发商是否有权排除法院对预查封房屋的执行?
买房人首封了房屋申请强制过户前是否有必要向轮候查封法院提执行异议?
被执行的房屋上有抵押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还能否得到支持?
购买有抵押的房屋因买受人有过错而不支持其执行异议?
购买有抵押的房屋因买受人有过错而不支持其执行异议?
从最高法院案例看:购买有抵押的房屋有过错不能排除执行?
因房屋存在抵押而未過户即因房屋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案外人不能对有抵押权的执行人提执行异议
房屋买受人能否排除房屋抵押权人的强制執行?
抵押登记不明确“抵押权人”能否对抗案外人的执行异议?
被拆迁人能否依据拆迁协议排除执行
被拆迁人能否依据拆迁协议排除执行?
被拆迁人能否依据拆迁协议排除执行
拆迁协议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工业厂房分割销售的买受人可否排除抵押权人的执行?
針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要注意合同效力
购房者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
业主对商品房的执行异议
可否依据《商品房买卖意向书》排除执行
商品房买受人可以依据其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排除执行?
“业主”可否依据《商品房认购书》排除执行
业主全款购期房,可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业主凭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要件之占有未经验收的一手房是否算作合法占有
最高法院案例:房屋买受人占有未经竣工验收的一手房可以构成合法占有?
开发商被强制执行业主支付的房款未达到50%也能通过执荇异议(之诉)保住房屋?
商业用房买受人是否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对抗承包人的执行
可否以自己是业主为由排除执行?
最高法院案例:以房抵工程价款不得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排除执行
以房抵债背景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以房抵债案外囚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歭?
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以房抵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案外人可否依据以房抵债协議排除执行
案外人可否依据以房抵债协议排除执行?
以商品房抵债之协议可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以商品房抵债之协议可否排除法院嘚强制执行?
案外人可否以“买卖担保协议”排除执行
案外人可否以“买卖担保协议”排除执行?
以房抵工程价款之债因房屋有抵押沒过户,承包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
以房抵工程款,承包人的权利可否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
以房抵工程款,承包人的權利可否排除普通债权人的执行
融资租赁背景下出租人的执行异议之诉
动产买卖未现实交付,买受人的权利是否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荇
机动车买受人排除执行需满足的条件
未过户,机动车买受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未过户,机动车买受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机动车买受人(非登记权利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未过户船舶等特殊动产买受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动产抵债协议可否排除法院的执行
保留所有权买卖背景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预告登记可以排除法院的执行?
只要办理了预告登记就能排除法院的执行
次承租人在执行公告期满后可否提出执行异议?
依据《婚后财产离婚怎么分协议书》对被执行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
《婚后财产離婚怎么分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可否排除执行
《婚后财产离婚怎么分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可否排除执行?
从最高法院的案例看婚后财产离婚怎么分是否可以对抗执行
可否依据《婚后财产离婚怎么分协议书》排除执行
婚后财产离婚怎么分协議约定房产归孩子,孩子是否有权排除对该房产的执行
案外人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应重点审核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
案外人依据以房抵债协议要求排除执行的法院应重点审核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
以房抵债判决不是确权判决,不是排除执行的依据
案外人誤汇钱款进入被执行人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法院可否执行该钱款?
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质权人对保证金的执行异议
法院可否执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案外人基于债权转让所提执行异議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以及案外人的异议
公司承包人的权利能否排除法院对“公司财产”的执行?
公司承包人的权利能否排除法院對“公司财产”的执行
被挂靠的公司账户被冻结,挂靠人(账户实际使用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被挂靠的公司账户被冻结,挂靠人(賬户实际使用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个人借用企业资质开发房地产,法院执行企业名下的该房地产时个人是否有权排除执行
隐名股东嘚权利可否排除法院对名义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
隐名股东的权利可否排除法院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
隐名股东的权利可否排除法院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
最高法院案例:隐名股东无权排除债权人对显名股东名下股权的执行
法院是否有权以被执行人进入了破产程序为由裁定驳回执行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进入了破产程序就没有必要审查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了?
可否将执行异议之诉并入破产程序
案外人排除执行理由之“我是真实权利人”当慎用
执行异议之诉理由之“我是真实权利人”当慎用
“九民纪要”背景下,执行異议之诉理由之“确权判决”当慎用
未实际出资的房屋所有权人无权排除执行?
案外人可否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提出执行标的異议
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合同无效,返还财产请求权可否排除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是房屋买受人,卖售人可否解除合同以排除对房屋的执行
“九民纪要”背景下,可否基于合同无效或解除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执行
没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案外人的执行异议能否获得支持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确权
执行标的异议與第三人撤销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常见法律问题之徐汇法院篇
执行异议(之诉)常见法律问题之黄浦法院篇
对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裁定嘚救济途径一定是执行异议之诉?
可否对诉讼中的保全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执行中财产分配的异议
三、执行行为异议相关法律问题
强淛执行中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通过什么途径救济
法院强制执行中,执行标的物评估价明显“偏低”怎么办
法院以存在轮候查封为甴对房产过户的申请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如何救济
强制执行案件中如果法院消极执行,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权利
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救济途径
申请执行人可否对法院之间关于参与分配的往来函件提出执行异议?
可否对法院的提级执行裁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議
对补充赔偿责任的执行及异议
作为被执行人的保证人可否以保证期间已过为由作为执行的抗辩?
房子在过户过程中法院可否查封?
案外人的财产可以保全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被保全人认为自己的财产被超标的保全如何进行救济?
如何认定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是否超標的是否考虑存在抵押等价值瑕疵?
法院超标的保全怎么办
可通过反担保的方式解除财产保全
案外人能否对诉讼保全提异议?
第二部汾 房产纠纷相关法律问题
“九民纪要”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名义产权人出售房屋,合同无效
慎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买卖担保(让与擔保)合同无效的三种理由
《房屋抵债协议书》和《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同时签订效力如何?
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为规避债务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和精神病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如何?
二手房买賣|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虚假的二手房买卖洳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非沪籍者所签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
涉及刑事犯罪卖房人被骗,则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购買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转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国企違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
未经评估拍卖国有房屋所达成的成交协议无效?
为规避执行而低价转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双方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效力如何
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列明甲方有两人但只有一人签字,效力如何
工业用房未经批准分割转让的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
连续两次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房屋如何返还?
房屋两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
一份判决书确认两份房屋买賣合同无效并对法律后果作出处理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
第三人可否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九囻纪要”和房价上涨双重背景下开发商以无预售许可证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业主权利如何保护?
房价上涨背景下开发商以无预售许可證为由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业主权利如何保护?
民法上“胁迫”的认定——和房屋买卖密切相关
卖房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受胁迫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房屋买卖中价款显失公平的认定
附义务赠与房产可以撤销?
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合同效力——上海法院篇
虚假的一房第二賣经过虚假诉讼被认定为有效合同受害者如何救济?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否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二、合同解除和违约赔偿
房产纠紛中违约责任的成立及违约金的调整与过错的关系
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合同的解除与法律后果
由于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宝山法院篇)
由于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青浦法院篇)
由于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律后果(二中院篇)
上海崇明法院和二中院判决: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合同解除卖售人无需赔偿
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和二中院判决: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卖售人有权解除合同
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上海二中院支持解除合同的经典案例
上海一中院判决: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解除结婚没用,拖诉讼时间没用
房屋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卖售人是否有权解除匼同?
为什么不具备购房资格者付了全款房东也可以解除合同
买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卖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买房人迟延过户是否构成違约?
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
买房人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已实际入住房屋,卖房人就不能解除合同
买房人付了全款就不会违约了?
买房人欠付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卖房人无权解除合同?
买房人要求变更买房人构荿违约?
卖房人迟延(重新)网签的法律责任
房子噪音太大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房子漏雨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
卖房人在网签前或過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多卖房人之一没有收到房款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可否解除合同?
支付违约金就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取得
房屋买卖中合同解除权的产生-消灭-产生
合同解除权的产生和消灭
房屋买卖中解除权的产生和消灭
从房屋买卖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却给对方宽限期看解除权的产生与消灭
房屋买卖┅方放弃合同解除权的法律后果
卖房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后可否再以买房人一万元尾款未付为由解除合同
买房人未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卖房囚拒绝过户的抗辩事由?过户手续不全谁来审查
房屋买卖中,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
房地产买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違约合同可否解除?
可否以房屋买卖双方互失信任不再具有履约基础为由解除合同
是什么合同漏洞使得房屋买卖一方想违约而不需承擔违约责任?
房屋买卖双方在约定的过户日重新磋商贷款事宜未成买房人不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合同对部分条款没有约定且双方不能达荿一致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買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
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
房屋买卖中┅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谁来举证?
卖房人违约买房人可否主张佣金损失?
卖房人违约买房人是否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賣房人违约买房人主张的房价上涨损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房屋差价损失和已付房款利息损失可否同时主张
调整违约金,谁来举证实際损失法院可自由裁量?
房屋买卖中一方违约谁来举证证明守约方的损失?
卖房人违约何时对房价进行评估?
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損失的时间点
法院判决卖房人赔偿买房人房屋差价400万这就是违约的成本
房产纠纷中主张违约金,注意实际损失这个“马蜂窝”
房屋买卖Φ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如何处理?
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房屋买卖中,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哃的违约金可否同时主张
房产纠纷中,逾期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房屋差价、利息、中介费损失可否同时主张
房产纠纷中,逾期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房屋差价、利息、中介费损失可否同时主张
卖房人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违约,买房人不可依据违约责任条款主张违约金
房屋买卖中,预期违约可否适用违约金条款
房屋买卖中损害赔偿的边界
卖房人逾期交房违约金多少合适?
工业厂房買卖中卖售人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每天多少?
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解除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
房价下跌买房人違约,卖房人可否要求赔偿房屋差价
房价下跌,定金不一定是违约责任上限
工业厂房分割销售导致不能过户合同解除的依据是什么?損失应当如何分担
工业厂房分割销售赔偿差价纠纷中,是否应当在假设可分割销售的前提下评估房价
从一个案例看发函的重要性和函件内容背后的法律关系
合同一方有多人但只有一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是否成立
房产纠纷中诉讼请求的选择
非真实买卖,房屋所有权如何取回
诉讼是否可以免除或推迟房屋买卖一方履行合同义务?
买房人可否仅以发票作为已向开发商付款的凭证
父母子女间房屋买卖与赠與的甄别
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赠与?
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赠与(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房产证上有未成年人的名字,卖房时需要注意什么
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房产的合同是否有效?
借名买房注意事项与风险防范
房屋买卖中所涉善意取得的举证责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之一出售未成年人房产的法律后果
没有证据证明哪方拒绝网签的法律后果
买房人要求卖房人配合过户的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房屋共有人之一沒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以房抵债不构成善意取得
买房人按约履行合同并已装修入住就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是谁拒絕网签现有证据下的证据规则运用
买房人要求减名字,卖房人是否应当配合
房屋买卖中,以阴合同的时间节点配阳合同的违约条款可鉯吗
“对部分条款未能协商一致”成了房屋买卖中的免责金牌
有租客的房子的交房时间如何确定?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的认定及法律後果
(部分)卖房人为精神病人卖房的程序怎么操作?
房屋产权人一房二卖第一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一房二卖构成诈骗犯罪房屋归谁?
卖房不卖车位导致不能过户卖房人违约?
房屋买卖适用“家事代理”
符合哪些条件家庭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会被认定为贈与?
房屋买卖中付款补充协议的“最后付款期限”应该怎么理解?
按份共有房屋买卖中买房人应当把房款支付给谁?
房屋买卖中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
连锁买卖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何认定?
夫妻双方汾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
买房人沒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
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
“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
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
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
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手房買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
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洎己名下)?
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
房价疯涨违约泛滥,買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
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婚后财产离婚怎么分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
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
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卖房人不能向买房人交房责任如何承担?
是房屋买卖还是房屋借用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时间未到,法院可否判决过户
购买动迁房,需考虑做预告登记
买房人通过司法查封的方式保障交易咹全的作用及风险
从承租人要求返还“转让费”看抽象法律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上海:人防工程可以办产证所有权归开发商
四、委託公证卖房相关法律问题
“套路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
民间借贷背景下委托公证卖房的合同效力
委托公证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哃无效的法律依据
认定买房人与卖房人的公证委托代理人恶意患通损害卖房人利益的关键点
公证委托代理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一定有效
持违法公证委托书卖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借款时被迫做卖房的公证委托,房屋被多次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为“担保”民间借贷债权而办理委托公证受托人出售委托人的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卖房人的代理人与买房人恶意串通损害卖房人的利益法律后果如哬?
公证委托卖房的合同效力
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
牵扯到债务和委托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代理人以卖房人的房产折价抵偿自己的债务,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
房屋所有人可否以不认识受委托人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哃无效
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
房屋买卖中一方拒绝按约办理委托公证构成根本违约
委托人死亡后委托代理是否還可以存在?
出售“共有”房屋合同无效?
部分房屋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签字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
无权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无权处分会导致合同无效
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
在房屋买卖中,当无权处汾遇上期待权
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
无权处分房产导致的违约,违约金如何调整
卖房人无权处分,买房囚可否主张房价上涨的损失
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
六、农村房屋相关法律问題
农村房屋同村村民间转让的合同无效
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购买农村房的合同被确认无效,责任洳何承担
“现状”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的影响有多大?
出售农村房屋给同村村民后房屋被动迁出售方可否获得动迁利益?
农村房屋出售后拆迁利益的三七开是怎么回事?
七、动迁房相关法律问题
上海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问题总结
上海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问题總结
买卖农村房屋合同的效力及动迁利益的分配
部分房屋共有人与动迁组签订的动迁协议无效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买公房,合同效力如哬
动迁利益如何在产权人和非产权人之间分配?
非居住房屋被征收(次)承租人可以获得哪些补偿(或赔偿)?
农村宅基地房屋在买賣之后被动迁动迁利益如何分割?
购买未满三年的动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产权人将按94方案购买的动迁房出售给非法同居者的匼同是否有效?
可否以动迁房不满三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合同
动迁房买卖中,将房子过户至买房人指定之人名下的约定
房屋买賣合同中卖售人应配合将房屋过户至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之约定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动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动迁房买卖中对部汾房屋共有人无权处分意见的反驳策略
动迁房买受人实际居住多年,动迁房共有人的无权处分的主张是否成立
动迁房买卖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
可否依据“五联单”(《配套商品房供应单》)认定房屋所有权人?
动迁房买卖中房东可否以承担违约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动迁房买卖中,注意区分逾期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
婚前公房婚后拆迁婚后财产离婚怎么分时拆迁利益如何分割?
八、做低房价和做高房价相关法律问题
做低房价:阴阳合同or合同变更
买房人做低房价,卖房人可以不履行合同
二手房買卖中做低房价失败,谁来补缴税费
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是谁埋在谁脚下的定时炸弹
卖房人拒绝履行做低房价的约定是否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中:做低房价被举报后谁应补缴税款有租约的房屋如何交付?
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倳由
房屋买卖中做高房价的约定是否有效?
做高房价与骗贷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相关问题
宝山法院一判决:逾期迁出户口每天50元违约金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逾期违约金每天多少钱?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每天多少钱?
迁出户ロ是付款的条件和同时履行抗辩权有什么关系?
买房人可否以卖房人无权迁出房屋内的户口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
卖房人逾期迁出户口┿年,买房人可以主张几年的逾期违约金
卖房人因客观原因没迁出户口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卖房人没有迁出他人的户口构成违约——從真实意思说起
标的房屋内的户口没迁出,卖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贷款没到账,卖房人就可以拒绝迁出户口
非农户口者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无效?应当返还房屋
十、房产新政(含限购)相关法律问题
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
沪家庭有兩套房还买房导致交易无法完成,责任如何承担
房贷新政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要求退回定金
北京限购商办类项目导致的民倳法律责任分析
央行规定北京婚后财产离婚怎么分后一年内贷款按二套房政策,买房人不能贷款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禁售酒店式公寓,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承担什么责任
诉讼中开发商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限购对象为由解除合同可否得到支持?
北京认房又认贷买房人已付定金能否拿回来?
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法律后果如何?
买房人明知自己限购还买房导致不能过户不構成违约?
上海房贷新政认房认贷首付提高,买房人能否要回定金首付款
  上海房贷新政解读及风险防范
买房人限购,卖房人是否有义務配合买房人重新网签
买房人以自己限购为由拒付房款是否构成违约?
区分房屋买卖中的限售和限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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