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创恒建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新区康宁街**号**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宗建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振峰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峰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鸿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关区彭德路**号。
法定代表人:翟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创恒建设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鸿轩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创恒建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鸿轩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创恒建设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仲裁委员会(2018)安仲案字第198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六朤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