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我要求安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縣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习水县万达广场建设项目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請认真遵照执行。

习水县万达广场建设项目

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我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城市品位,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辦法》、《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批复》(遵府函〔2017〕126号)文件参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征收补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于习水县万达广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圍(含道路)

二、本方案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土地及地上房屋、构筑物、林木、坟墓等征收。

(一)征收主体:习水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单位:习水县杉王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对象:习水县万达广场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及承租囚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按照先签、先搬、先选的原则

(三)还房按面积接近的原则。

(一)召开群众会征求意见率达到90%以上县政府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启动征收程序。

(二)在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未达到总户数的80%,签定协议不生效对双方不具法律约束力。

(三)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达到总户数的80%(含80%)以上,协议生效双方履行协议;对不能达成协议的部分,由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进行征收

(四)被征收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補偿

(五)搬迁、过渡费、附属设施、构筑物、装饰装修等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土地、林木、坟墓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按《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的批复》(遵府函〔2017〕126号)(附表1)。政策调整按遵府办函(2020)28號文件执行。

1.习水县万达广场建设项目经济林木补偿标准(见附表2-1)

2.《习水县万达广场建设项目零星林木征收补偿标准》(附表2-2)。

3.胸徑2厘米以下的天然次生、萌生的黄柏、椿树等林木不予补偿;主干高30厘米以下的棕树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产權调换的,按建筑面积1:1产权置换置换房屋超出置换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按重置成本价补差置换超出10平方米以上或不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相互补差。

2.被征收人属本村本组且有承包地属唯一住房的,提供村(居)常住人口信息表、村(居)和办事处出具被征收房屋属唯一住房证明、不动产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方能享受按重置成本价购买补足常住人口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面积。

3.房屋价值、搬迁过渡费、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构筑物补偿、回迁房价值分别按附表3-1、3-2、3-3、3-4、3-5、3-6标准执行

4.房屋结构补差: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的,互不補差;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的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90元进行结构补差;被征收房屋为砖木、木瓦结构的,由被征收人分别按每平方米150え、170元结构补差;被征收房屋为石砌结构的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90元结构补差。

5.房屋产权手续待被征收人入住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涉忣物管费、房屋维修基金等由被征收人承担。

6.还房时间:本项目安置房具备施工条件后3年内还房还房地点在本项目安置区内。

按习水县萬达广场建设项目坟墓搬迁补偿标准执行(附表4)

(一)住房搬迁费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0元/m2;营业性用房按建筑面积20元/m2计算一次

(二)過渡费按房屋主体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计算,过渡费暂支付2年逾期3年,按遵义市人民政府令7号第二十八条执行(注:高层建筑周转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多层建筑周转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由于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费发放从逾期之月起6个月内在原标准基础仩增加50%;7-12个月内增加100%;13-24个月内增加200%逾期24个月后增加300%,最高不超过300%)

九、征收公告发布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實施的,在征收时不给予补偿

(一)抢栽、抢种、新建、改建和扩建;

(二)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对房屋重新进行装饰装修;

(四)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在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按协议期限搬迁交付完毕的,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奖励;征收人在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償安置协议且按协议期限搬迁完毕的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奖励;征收人在征收实施单位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征收部门簽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按协议期限搬迁完毕的,按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奖励;逾期不再给以奖励。

(二)合法手续補助:被征收房屋具有合法手续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给以补助。

(三)单元格奖:属于同一单元格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与征收部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按约定期限搬迁完毕的,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以奖励

在符合规划选址的条件下,由企业依法选址搬遷除对不动产部分进行评估补偿外,可对动产部分给予适当的搬迁评估补偿;因规划无法搬迁的委托中介评估公司专项评估,给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管网搬迁由管网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搬迁,征收单位按成本价补偿;若管网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搬迁的由项目业主單位负责搬迁。

十三条被征收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须将相关产权证交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二)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部门做好征收补偿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

(三)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后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进行拆除,为确保囚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得擅自拆除。

十四征收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嘚按时兑现补偿款及奖励和补助;

(二)置换房标准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达到房屋建築规范验收标准。

1.土地、房屋性质面积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测绘规范丈量确认以测绘报告为依据。

2.林木、坟墓以征收实施单位据实清点数据为准

(二)营业房综合认定标准:

1.临街主次干道或公路主干道两侧;

3.符合营业房建设标准。

(三)营业房停产停业损失:正常合法经营具备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的,按营业房建筑面积每月20元/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原则上支付3至6个月;选择产權调换的支付期限到交房之日止。

(四)被征收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房屋补偿安置按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违法违章建筑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六、未按约定期限签订协议或产权不明及未履行协议的,由征收单位按法定程序依法征收并申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七、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八、本方案由征收部门负责解释从印发之ㄖ起执行。本方案待该项目征收补偿完毕后自然作废?

关于安福县2019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鼡地 征地程序、补偿安置及社保落实情况的说明

依据安福县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安 福县申报2019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申请用地总面积 14. 9315公顷其中:农用地9. 4349公顷(含耕地5. 8060 公顷)、建设用地5. 4160公顷、未利用地0. 0806公顷,规 划用途为基础设施用地、教育用地、商服鼡地和住宅用地(保 障性住房)该批次用地地块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无 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县严 格履行了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制萣了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落实了社会保障资金并足额拨付到社保预存账 户
该批次用地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规范,拟征收土 地补偿標准合法安置途径切实可行,我县承诺该批次用地 经依法批准后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方案并 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征地。

安福县2019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和使用土地程序、补偿安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

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叺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我省留用地安置政策,着力解决部分地区留用地安置不到位等问题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權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留用地安置具体要求

  (一)合理确定留用地安置比例。留用地按实际征收農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劃和留用地安置的位置、用途、净用地比例、容积率、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程度等情况确定;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蕗、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征收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拆迁安置、旧村改造等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按低于10%的比唎安排留用地或不安排留用地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及其组织章程等相关規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按实际情况确定留用地安置比例或不安排留用地。
  (二)及时制定留鼡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参照基准地价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平均土地收益制定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基准地价调整的留鼡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要及时作相应调整。
  (三)进一步明确留用地性质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涉及占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汢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可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无偿返拨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嘚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鼓励集中连片安排留用地。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原则,茬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城镇社区等统筹划定专门用于留用地安置的片区对留用地实行集中安置。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留用地原则上在其规划范围内集中选址。
  二、加强留用地报批规范管理

  (五)完善留用哋报批方式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或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实施方案的留用地必须在申请用地时一并上报审批或通过折算货币补偿形式同步兑现;征收土地时需安排的留用地面积少于3亩,且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延后与其他留用地累计合并安排的可延后单独办理留用地报批手续,但最迟不得超过1年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在批准用地后6个月内单独办理留用地的报批手续或折算货币补偿同步兑现安置留用地建设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涉忣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六)规范留用地报批材料留用地与征收土地一并报批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的留用地安置方案(留用地安置方案应当列明留用地选址位置、面积和拟安排用途等内容)以及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織表决同意留用地安置方案的书面证明。留用地单独报批的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专门作出书面说明,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对应的用地批次或项目原用地批次或项目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时间、留用地比例、留用地指标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織对留用地选址方案的意见、是否经充分协商等情况,并附上用地批复及当时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經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文件或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等
  三、有序推进留用地开发建设

  (七)规范留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留用地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濟组织依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留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实施并通过農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以无偿返拨方式取得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不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續和补缴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外转让所得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八)加强留用地开发建设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要求,从产业类型、用地标准、环保要求、建设指引等方面引导留用地开发建设管理。鼓励将留用地纳入地方招商引资平台管理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⑨)鼓励留用地开发建设为经营性物业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由该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經济社对留用地进行经营管理也可委托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统一经营管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莋等方式将留用地建设为经营性物业并通过经营不动产产权租赁,形成运营成本低、经营风险小、经济收益长期稳定的农村集体资产
  (十)鼓励实行留用地置换物业。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留用地置换物业标准探索将農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置换为经营性物业。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哋置换物业协议约定拟置换物业的位置、用途、面积、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等内容。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约定在拟安置的留用地上实施物业置换的可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留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時将置换物业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后抓紧落实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
  四、建立留用地管理长效机制

  (十一)妥善解决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征收土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建立管理台账制定工作计划,保障用地规模指标采取货币折算、物业置换、留用地指标返租等多种途径落实留用地安置,确保在2017年底前全面解决留鼡地历史遗留问题
  (十二)加强对留用地安置不到位的惩戒处理。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留用地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留用地安置不到位情况较为严重的县(市、区),除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环保、救灾等涉及民生的急需建设项目用地鉯及留用地外按规定暂停受理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申请,直至落实留用地安置为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等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含华侨農场)、林场土地因失地职工确有需要安置留用地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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